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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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_图文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_图文
报表; 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
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2、报批稿公示 行业标准报批稿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
天。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收到的意见进行综合 汇总并反馈至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对没 有意见或相关意见已妥善处理的标准报批项目科 技司将集中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一般每季度办 理一次审批手续。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将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报 批稿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向国内外公开征求意见 ,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2、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 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 《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 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3、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 包括: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 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 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 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处置说明; 技术创新、产业推进、推广应用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 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各省市”)可直接向科技司报送 本地区在行业上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经标准化 技术组织审查协调后的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二)标准起草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 起草。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 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单 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组。

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的一般程序

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的一般程序

申报和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一般程序一、如何申报(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来源⏹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三)向社会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做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四)项目提案上报⏹报: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报: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四)完成时限;⏹(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请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凭用户名和口令,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h t t p://g b.s a c.g o v.c n/或h t t p://202.99.59.15/)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是国家制定的,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要求。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强制性实施和监督管理,是国家标准管理的核心内容。

一、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审定后公布实施。

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推广性和适用性的原则,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实施。

国家标准实施后,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国家标准的监督管理。

国家标准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对违反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维护国家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推广。

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应当加强对国家标准的解读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国家标准的认知和理解,促进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标准的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国家标准的国际合作。

国家标准的国际合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推动国际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对接和融合,促进国家标准的国际化和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总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推广,不断提高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水平,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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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评估会议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应全程参与评估 工作,如果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评估内容准备材料,指派人员参加评估会,介 绍项目情况,回答专家评估组的质询。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无故不参加评估会,按弃权处理,项目退回申报 单位。 第十八条 专家评估组按要求形成项目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通过、 不通过两种情况。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审评中心将评估结 果报国家标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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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3、 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落实改革,优化体系。围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推荐性标准集 中复审结论,持续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 (二)准确定位,明确范围。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 环保的范围内。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 的标准,确保新立项标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突出公益属性,减少一 般性产品标准。 (三)突出重点,服务需求。紧密围绕国家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和 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积极响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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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1、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
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 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 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 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 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 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 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 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

(整理)国抽规范

(整理)国抽规范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管理,使抽查规范的制修订、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评审、发布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抽查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发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四条抽查规范分为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5类。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监督司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协助组织相关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六条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根据需要,可向评审组提出制定抽查规范的建议。

第七条评审组负责审核抽查规范编制建议,拟订抽查规范编制计划建议,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修订)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提交监督司。

第八条监督司审核批准编制计划,下达抽查规范编制任务。

第九条承担编制的单位负责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起草抽查规范,并向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标准化机构、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征求意见,收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修改完善抽查规范,完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和编制说明,由主编单位提交评审组。

第十条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抽查规范,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

评审抽查规范应会审或函审,评审后形成会审评审意见,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会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或函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

第十一条各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评审组。

国家标准制定流程

国家标准制定流程

国家标准制定流程国家标准是国家对产品、工艺、服务等方面所制定的统一要求,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准的制定流程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多方参与,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国家标准的制定流程。

首先,国家标准的制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

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企业代表、用户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和修订标准。

其次,国家标准的制定需要经过立项阶段。

在确定制定新标准或修订现有标准的需求后,必须进行立项申请,明确标准的制定范围、目的、依据、参与单位等内容,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

然后,是标准草案的起草阶段。

由技术委员会成立标准起草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研、讨论,起草标准草案,明确标准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标志、包装、运输等内容。

接着,是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阶段。

起草组将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各方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随后,是标准草案的审定阶段。

经过征求意见的修改后,标准起草组将标准草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定,经过审定通过后,将标准草案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

最后,是标准的正式发布阶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标准正式发布并实施,同时进行宣传推广,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国家标准的制定流程是一个严格规范的过程,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和发布等多个环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通过严格的流程,制定出的国家标准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分为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和废止阶段。

每个阶段的任务、成果和完成周期都有所不同,详见下表。

阶段名称任务成果时间(月)预阶段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新工作项目建议3立项阶段提出新工作项目新工作项目10起草阶段制定标准草案标准草案送审稿 5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并修改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5审查阶段审查标准草案标准草案报批稿8批准阶段批准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出版稿 3出版阶段发布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60复审阶段定期复审标准确认、修改、修订标准-废止阶段废止标准废止标准-在第一阶段中,需要与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沟通,准备立项申请材料,并关注标准计划公示和下达公告。

最终成果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在第二阶段中,需要组建起草组,并按照标准要求编写标准,保证正确、准确、简明。

成果为标准草案送审稿。

在征求意见阶段中,需要征求意见并修改标准草案,成果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审查阶段中,需要审查标准草案,成果为标准草案报批稿。

在批准阶段中,需要批准标准草案,成果为标准草案出版稿。

在出版阶段中,需要发布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最后,在复审阶段中,需要定期复审标准,确认、修改、修订标准。

废止阶段需要废止标准。

编写标准时应注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标准与其协调一致。

同时,标准的表达方式、名词、术语、符号、代号等也要统一,确保标准的准确、简明、通俗易懂。

编写方法也要规范化。

按照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标准可以分为等同、修改和非等效三类。

等同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相同,只包含最小限度的编辑性修改;修改标准存在技术性差异,但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被清楚地说明;非等效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或)文本结构不同,并且这种差异没有被清楚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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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1982年2月)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加速建立国家标准,提高国家标准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编制、国家标准的制订和复审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其要求暂行规定如下:一、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主要工作程序及其内容和要求1.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1)国家标准总局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专业归口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及建议书(其中包括采纳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提出的建议),经汇总、协调、审查后,于十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送国家标准总局。

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要求国家标准总局协助解决。

2.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下达和执行(1)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经国家标准总局汇总、审定、批准后于十二月下达。

(2)各部门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国家标准总局下达的标准计划项目后,即向有关单位下达任务。

(3)各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接到上级下达的制订国家标准计划任务后,应迅速确定执行人员,制订并上报计划任务书或工作计划,积极认真开展工作。

(4)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如有困难需要调整时,由负责起草标准单位提出报告,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经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国家标准总局批准。

二、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主要工作程序及其内容和要求1.编制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1)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工作计划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国家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章和GB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的要求。

(3)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①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采用或参考国外标准情况、协作单位、主要过程等;②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③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④与国外现行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⑤与现行的法令、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关系;⑥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⑦废除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⑧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

(4)对需要有标准物质对照的标准,应在审查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

2.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提出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1)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起草标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主要有关生产、使用、科研、检验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2)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可能时,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3)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如意见比较重大,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4)征求意见期满后,负责起草国家标准单位应对征集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取舍,并列出“意见汇总处理表”。

(5)负责起草国家标准单位将经过征求意见后修改提出的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同时提出参加审查标准的单位和人员建议名单,经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签署后报请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修改后的国家标准草案,如有重大改动,应重新征求意见。

3.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和提出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1)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由负责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审查,或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2)审查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可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意见比较分歧的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可用会议审查;对涉及面较小,意见分歧不大的,可用函审。

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由审查部门决定。

(3)关于参加审查标准(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单位和人员,由各部门组织审查时,应有有关主要的生产、使用、科研、检验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时,除应有委员会的成员外,可根据需要,选择上述有代表性单位的代表参加。

(4)审查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时,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①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实际和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技术规定是否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是否完整,等等;②与我国有关法令、法规、国家标准是否一致,与国际标准是否协调;③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④其它应予审查的事项。

(5)当采用会议审查时,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至少要在会前四十五天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发给参加标准审查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并抄送国家标准总局。

审查会上应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并按讨论结果提出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建议实施日期,写出会议纪要或审查结论(附参加审查标准会议单位和人员名单)。

审查会上经多次讨论、协商仍不能一致的重要问题,可在会后由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请国家标准总局协调或仲裁,并将协调、仲裁结果函告参加审查标准的成员。

(6)当采用函审时,函审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如无回函,即按同意处理。

对函审的意见应予综合整理,列出函审意见处理表和结论,并提出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

如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经修改后的国家标准草案(送审二稿)应再次函审,或改用会议审查。

(7)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的编写质量应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准化机构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上述各程序的要求后,报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国家标准草案的报批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由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签署后备文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报送时应有:(1)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四份;其中一份的插图应符合制版的要求;(2)《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审查结论,各二份。

(3)当标准内容大部引用国外标准时,一般应有该国外标准原文或译文一份。

5.国家标准的批准和发布(1)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总局审核后批准;重大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总局转报国务院批准。

(2)批准的国家标准,连同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由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一份退报批单位。

6.国家标准的出版和发行(1)国家标准统一由技术标准出版社印刷、出版。

(2)技术标准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标准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应及时报告国家标准总局处理。

(3)经批准的国家标准,在印刷出版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改,更改技术内容时,须经国家标准总局同意。

(4)需要翻译译为外文出版的国家标准,其译稿由该主管部门审定。

三、现行国家标准复审的主要工作程序及其内容和要求1.现行国家标准,包括已确认或已修改、补充的标准,一般经过实施三至五年,应对其是否适应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复审。

2.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3.复审前,主持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应收集贯彻标准中所发现的问题,有关标准的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分类整理,列为复审的主要内容。

4.复审国家标准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的应有参加过标准审查会议的主要单位或成员。

当用会议审查时,主持复审的单位至少在复审前四十五天将复审项目、内容和要求通知参加复审的人员;采用函审时,期限为两个月;无复函,即按同意处理。

5.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标准内容不作修改,或作编辑性修改,仍能适应当前生产、使用需要,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给予确认;确认的标准,不改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

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写明××××年确认字样。

(2)为完善和充实标准内容,或为使标准更切合实际和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对标准条文、图、表仅作少量修改、补充时,按《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办理。

(3)标准主要技术规定需要作较大的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生产、使用的需要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应作为修订项目。

修订的标准编号不变,仅把年代号改为新修订的年代号。

(4)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或已为新的标准所代替,以及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废止。

6.主持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意见处理、复审结论和依据,报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后报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总局批准、发布。

四、其它1.各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情况,制订工作细则。

2.关于工程建设、军工、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可由分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订具体规定。

3.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标准总局修订、补充。

4.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科委1963年6月颁发的“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的制订和报批办法”作废。

附:“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编制说明1.1963年9月原国家科委颁发“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的制订和报批办法”以来,不少部门曾据此制订了具体规定,对统一制订国家标准的程序和要求起了积极作用。

其后经过十年动乱,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得很差,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此项办法。

现将过去行之有效的部分保留下来,并综合了当前各部门制订标准的主要程序,同时也根据新的情况做了若干的补充,并增加了计划编制、复审的内容定名为“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2.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过程中的协调,包括各主管部门之间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之间的相互协调;通过协调,使有关协作项目都列入彼此的标准计划项目(草案)中。

3.鉴于当前编制、审查国家标准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主管部门负责,一是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二者的工作过程大同小异,因此,本《规定》不能制订出二者都适用的较细的具体规定,只能对主要程序和要求做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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