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
06-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

06-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1: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并确保公平竞争,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服务贸易规则。
本文将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进行详细介绍。
2: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概述2.1 服务贸易的定义2.2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和意义2.3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分类3:主要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体系3.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体系3.1.1《关于贸易与服务协定》(GATS)3.1.2 服务贸易技术壁垒的规则3.1.3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服务贸易中的应用3.2 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规则3.2.1 欧洲联盟(EU)的服务贸易规则3.2.2 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服务贸易规则3.2.3 其他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服务贸易规则3.3 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3.3.1 重点双边和多边FTA的服务贸易规则3.3.2 服务贸易在FTA中的优惠和限制4:国际服务贸易协调机制4.1 WTO委员会的服务贸易协调机制4.2 区域经济组织的服务贸易协调机制4.3 双边和多边FTA的服务贸易协调机制附件:1: WTO《关于贸易与服务协定》全文2:欧洲联盟服务贸易规则详细说明书3: APEC服务贸易规则概述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世界贸易组织(WTO):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旨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
2:关于贸易与服务协定(GATS):WTO框架下的一个协议,旨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和规则。
3:区域性经济组织:由一些地理位置相近的国家或地区组成的组织,通过合作促进区域内贸易和经济发展,如欧洲联盟、亚太经合组织等。
第十章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

(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 未披露的信息有以下三个特征:秘密、商业 价值、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
• 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 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即为侵权。
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 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 务 。(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 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 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不同点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 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 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 专利保护期不应少于20年。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 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 元件(至少有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 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至少 有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 或者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一、保护范围
TRIPS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识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权 7.未披露信息 权
二、基本原则
成员方应实施《协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 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定,成员方 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 实施《协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华盛顿条约》等已经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态势异常迅猛,各国均热衷于构建区域贸易协定。
本文通过对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比较分析,揭示了多边贸易体制下RTAs的特点。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多边贸易体制WTO区域贸易协定(RTAs)是指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
多边贸易体制(MTS),通常认为是WTO所管理的体制。
这一体制的基石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原则。
50多年来,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步履维艰、坎昆会议的无果而终,人们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质疑日增,同时,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的快速扩张、区域贸易集团的广泛建立吸引了更多关注。
由此,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宽容推动了区域贸易协议的扩张WTO中关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条款主要有:《关贸总协定(1947)》第24条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范和肯定了区域贸易组织的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优惠安排做了详细的规定;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对发展中国家达成区域贸易协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谅解》第5条对成立区域贸易组织(主要分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两种类型)做了更加明确规定,从而对区域经济组织形成一定的约束。
另外,WTO总理事会于1996年2月成立了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CRTA),赋予该委员会审理各国所提出有关区域贸易协议的申请,并制订一个可供遵循的标准模式,评估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体制所造成的影响。
然而,在评估已通知到的RTAs是否符合WTO规定方面,CRTA显得有所不足。
这里面有客观的政治、法律因素,也与WTO自身的缺陷有关。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区域贸易安排

Ju l fne o mao InrMa oi n l g aA l Unvri (oi cne}:ir L i st  ̄c l i c 3i 0 e y aS e lo t
21 0 0年第 5期 ( 1 第 2卷
总第 5 ) 3期
Nn 2 1 ( 11 S m N . 3 5 0 0 Vo. 2 u o 5)
体制的职能得到空前强化 。从 14 97年算起 , O m wr 以 A T/ o为代 _ 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已经运行 了 6 o多年 , 在关税减让和消除非关税 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 为全球经济发展做 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 , 世纪后半叶更是一个 区域经济 一体化迅猛发展的时 2 O
的, 但对非成员 国向欧盟国家 的商品和劳务 出1 直接或间接投资 3、
就可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 响。从长远来看, 欧盟 同非成员国之间
及措施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而言, 只是 范围 缩小了, 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因为很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协定也 是多边意义上的贸易 自由化的发展方式 。 2 世纪后半 叶是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时期 , , 0 如今
期。期间成立了很多区域性国际经济合作组织 ,98 产 生和
发展
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是指 以关税贸易 总协定( r 和世界贸 ( )
易组织 ( r0 为代表的全球性的贸易谈判机制。经济一体化从范 Ⅵr ) 围上来讲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经济一体化。而狭义的经济~体化
定机构以及确立一定经济 一体化类型 , 在某些特定经济领域有
效地实 施统 一规 则 的整 合 过程 。] 这个 多 国经 济联 盟 的 区 域 内 , _ l在 】
区域主义和多边主义的关系

正 式 通 过 的 “ 域 贸 易协 定 新 透 明化 机 制 ” ,对 于 加 速 区域 区
贸易协定委 员会 的工作有 所帮助 。 “ 明机制 ”标 志着W O 透 T
对RA T 由协 调 为 主 转 向管 理 为 主 。 新 透 明 化 机 制 规 定 ,R A T 成 员 需 要 履 行 的 义 务 主 要 有 早 期 通 知 义 务 、通 知 义 务 、履 行 透 明度 程 序 义 务 以及 后 续 通 知 及 报 告 义 务 。 新 机 制 将 使 W O T 及 其 成 员 可 以 及 时 掌握 区 域 贸 易 协 定 发 展 的 动 态 ,新 的 R A T 成 员 围 也将 较 为 严 格 地 受 制 于 更 透 明 、更 有 效 的 审 查 工 作 。尤 其 “ 实 报 告 ”制 度 ,极 大 地 便 利 了 其 他 W O 员对 协 定 的 事 T成
区域主 义 和 多边 主 义 的关 系
在 曰益 多边 的 贸 易环 境 中 ,发 展 中 国家 在 积 极 参 与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进 程 时 , 不 可 回 避 地 要 处 理 好 区域 主 义 和 多 边 主 义 的关 系 问 系 相 ~ 致 T多 呢 ?是 全 面 转 向 区域 主 义 以代 替 多 边 主 义 ,还 是 继 续 坚 持 多 边 谈 判 ?这 一 关 系 问题 的 处 理 , 对 于 以 发 展 为 首 要 目标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说 尤 为 重 要 , 因 为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 W O 导 下 HT主 的 多 边 谈 判 都 可 以作 为 一 国经 济 发 展 的 战 略 。
视 原则 。R A T 能给 区域 内国家带来 利益 ,但 也可 能给 区域 内
外 国 家 带 来 贸 易 和 投 资 扭 曲 , 影 响 各 国 的 经 济 福 祉 ,这 一 点 不 像 多 边 谈 判 带 来 的 自 由化 。 因 此 , 为 了减 少 R A 区 域 外 T对 国家 的 不 利 影 响 ,W O 定 了一 些 条 件 ( G T 2 条 、 G T 5 T规 见 AT4 A S 条 以 及 授 权 条 款 等 ) 。 尽 管 如 此 , 由于 W O N 条 款 的 不 明 T ̄关 确 性 以及 W O 执 行 不 力 , 各 国所 签 订 的 协 定 多 有 与 W O 一 T的 T不
RCEP特点、问题与前景

RCEP:特点、问题与前景∗张天桂【内容摘要】作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安排,RCEP所取得的突破不仅有利于改善区域贸易与投资环境、增强区域供应链、推动经济复苏,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自由化、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注入了前行的动力。
同时,它对中国贸易和投资的可持续发展、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RCEP 以市场准入、规则、合作为支柱,具有开放包容、全面、高质量、互惠等诸多特点,并突出东盟方式与东盟中心地位。
RCEP的后续生效实施与适时升级,将面临成员差异性与利益诉求复杂性、外部因素牵制、既有FTA规则的多样性与整合的难度、区域身份认同与大国协调等现实问题的挑战,仍需要以渐进灵活的方式,不断推动其深化和拓展。
中国应一如既往支持东盟的主导地位,推动RCEP尽快生效。
既要助力东盟提升凝聚力、加强大国协调,也要加速推进中日韩FTA谈判、加快与东盟成员的FTA构建。
应不断提高规则利用率,充分发挥FTA本应具有的效应,以制度型开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持续推动区域制度性经济一体化。
【关键词】RCEP 高质量与互惠协定东盟方式美国因素中国作用【作者简介】张天桂,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邮编:200020)【中图分类号】F114.4 D8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568-(2021)02-0120-16【DOI编号】10.13851/ki.gjzw.202102007∗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FTA战略加快实施视角下CPTPP的应对研究”(19BGJ022)的资助。
120RCEP:特点、问题与前景121 在逆全球化思潮泛起、多边主义受到挑战、贸易保护主义升温、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使世界经济陷入衰退之际,《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的正式签署,是各方在变局中应对危机与挑战的重要结果。
区域性贸易协定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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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四、 投资者 五、 经营者 六、 劳动者 七、 消费者
关于框架 (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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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 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 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 特征: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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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 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 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 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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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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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者
(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
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 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贸易保护研究多边贸易体制下中国的贸易保护

贸易保护研究多边贸易体制下中国的贸易保护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多边贸易体制逐渐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导力量,各国在享受开放市场带来的利益的也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贸易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中国的贸易保护策略与实践,分析其在应对外部贸易冲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与影响。
文章首先将对多边贸易体制进行简要介绍,阐述其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结合中国实际,分析中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演变历程和主要特点;接着,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探讨中国贸易保护政策的实际效果与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为中国在全球贸易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参考。
二、多边贸易体制概述多边贸易体制,也被称为多边贸易体系或多边贸易制度,是管理世界贸易和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
其核心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WTO),该组织成立于1995年,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多边贸易体制基于规则导向,其目标是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各国在贸易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贸易的公平和透明,有助于减少贸易壁垒,推动全球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贸易大国,积极参与全球贸易活动,并享受着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红利。
中国也面临着来自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压力和挑战。
如何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合理有效地实施贸易保护策略,既保护本国的产业利益,又不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是中国政府和企业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多边贸易体制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和规则体系,对于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多边贸易体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改进。
三、中国的贸易保护现状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贸易大国,在贸易保护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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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规则之影响区域性规则对多边体制之影响,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双面性,具体体现为: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积极影响。
它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同样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补充作用。
服务贸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
所谓“贸易创造”,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服务为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服务所代替,原来由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
由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服务代替原来成本高的服务,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
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至少在区域成员国之间取消彼此间的贸易限制,虽然对外实行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不失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选择。
(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实现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加强,更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各国的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是否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服务业不具明显比较优势的国家大多举棋不定。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大量存在于各国国内法层面,对国际服务贸易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最直接最广泛的影响。
国内立法者贸易政策取向较易受相关利益集团之影响,其摇摆不定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通过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各成员国间已采取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锁定,藉国际条约之力量抵制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防止各国立场的倒退,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之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规定。
这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为多边规则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
同时,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尤其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先例。
服务贸易理事会十分重视区域性协定项下相关规则的研究以资借鉴。
例如,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小组就曾应世贸组织秘书长之要求,就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进行考查,分别就其程序性规则和实体规则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以作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相关规则之参考。
2、区域主义为实现本地区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对区域外成员多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主要表现在:(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
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
所谓“贸易转移”是指由于区域性集团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会使原来从区域外国家进口的服务转由区域内成员国进口,产生了贸易转移。
这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给世界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块状”的区域性市场及相应的一体化规则人为地将无边界的技术区域化,对全球及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消极影响。
当今世界,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和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统一的全球大市场内进行,地理上的距离已不足为障。
在这一无边界的信息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不足以促进甚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经济全球化进程。
(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解决第三国“搭便车”乘机享受区域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便利,皆有严格之原产地规则规定。
原产地规则除了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外,其管理也徒增行政负担及带给厂商额外的取证及举证成本,《欧共体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澳新服务贸易议定书》以原产地规则来判定
服务提供者之“原产地”(国籍),用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区域安排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欧美等国平均实际有效税率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其贸易限制效果,相对已较轻微。
服务贸易的歧视待遇,不仅出现在市场进入方面,而且存在于产品进入后之国民待遇中,而使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实施歧视性待遇之意义远大于货物贸易,换言之,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之贸易限制较货物贸易为大。
因而,服务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另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与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
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数量剧增的原因除提高地区经济效益与加强合作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国际市场上发挥地区优势保证地区利益。
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多个回合的谈判,全球关税税率已大为降低,然而,各区域间各不相同的规则、标准及原产地规则构成了新的区域间壁垒。
更令人担忧的是,美国及欧盟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的经济力量,正是这种争夺世界市场竞争的始作俑者,二者均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其加强对世界市场争夺的重要工具,相互较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广度和深度。
从现今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来看,呈现出以美欧为轴心不断向外辐射扩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美欧处于这一格局的中心,操纵着游戏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处于外围,最不发达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外。
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更不能同日而语,就服务贸易达成区域性安排也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
目前已达成的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增强了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更处于劣势地位。
欧美皆已是成熟服务经济,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尤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金融服务及电讯服务方面,其共识使《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附件得以顺利通过,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之劳动、雇佣服务自由化却又强制给予封杀。
综合以上分析,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多边贸易体制可谓利弊兼具。
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
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了区域性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同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但不能取代多边服务贸易规则。
处理二者关系的正确途径是:区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区域化。
如何约束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消除其负面效应,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是世贸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经济一体化”规定之评析乌拉圭回合谈判最显著的成就之一,就是将合作的范围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对于区域一体化的存在及其对服务贸易的影响,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是不可能回避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是仿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规则制定的。
尽管在服务贸易领域,因为没有货物贸易中关税那样的对应措施,不存在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那样的区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明确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防止其任何缔约方成为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的成员或进入该类协议”。
同时,为了防止上述权利被滥用,协定也规定了一体化协议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协定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