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精选文档】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一、文件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2.《关于建立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制度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3号)3.《关于建立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制度的补充规定》(青人办发〔2009〕81号)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22号)二、政策解读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和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这些年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2.《关于建立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制度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3号)以青岛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见习工作的实践性活动,以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一)申报建立基地的条件申报建立基地的单位应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能按照就业见习专业要求,提供适合毕业生工作,有一定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岗位;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申请建立基地的程序1.市及各区、市“见习办”每年根据供需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最新)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最新)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一、基层就业补贴这是最常见的补贴,绝大部分城市都会有,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即可。
领取条件:1、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就业单位属于中小微企业或基层,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已办理就业等级,且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4、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申请时间:补贴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即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满6个月的次日起1年内。
补贴标准:每个城市标准都不同,基本在3k及以上,不过补贴的越高,那么申请流程可能越复杂。
灵活就业补贴灵活就业补贴,可以帮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解决社保的问题。
领取条件:1、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灵活就业的身份或者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申请时间:申请时间是每个季度第1个月 (即1月、4月、7月和10月) 1-20日。
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需要重新办理申领程序。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保费用的23,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补贴有哪些?大学生毕业有的补贴政策是: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招用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临时生活补贴、一次性求职以及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就业见习考勤制度

就业见习考勤制度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增加实践经验,我国政府推出了就业见习政策,旨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锻炼的平台。
就业见习考勤制度作为保障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见习质量、规范企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就业见习考勤制度的内容1. 就业见习时间: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合理的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
2. 考勤方式:采用电子打卡、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现代化考勤手段,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考勤记录:企业需按时向政府部门提交见习生考勤记录,包括出勤天数、请假天数、加班情况等信息。
4. 考勤考核:政府部门定期对企业的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5. 奖惩机制:对遵守考勤制度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对违反考勤制度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6. 特殊情况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如疾病、家庭变故等,见习生可向企业申请请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
三、就业见习考勤制度的意义1. 保障见习质量:通过严格的考勤制度,确保见习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见习任务,提高见习质量。
2. 规范企业行为:考勤制度有助于规范企业对见习生的管理,防止企业滥用见习生,确保见习生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通过严格的考勤制度,促使见习生更好地锻炼自己,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今后的就业奠定基础。
4. 促进人才培养:考勤制度有助于企业了解见习生的表现,为高校提供反馈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
四、结论就业见习考勤制度是保障就业见习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见习质量、规范企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和企业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确保见习生的合法权益,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实践锻炼平台,助力我国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概述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就业见习和职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树立学校良好的就业见习品牌,制定并实施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依法、科学、规范地管理学校就业见习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部分见习基地管理1. 见习基地的申请与审批1.1 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条件,并提供合格的见习实习岗位。
1.2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审审批,符合要求的基地将被纳入学校的就业见习基地库中。
2. 见习基地的管理与监督2.1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见习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见习工作。
2.2 学校将派遣专门的教师或指导员对见习基地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见习情况,并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部分学生见习管理1. 见习计划及安排1.1 在学生就业见习前,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际情况,制定见习计划,并进行安排。
1.2 学校将根据见习基地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相关的见习工作,并协助解决在见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见习期间的行为规范2.1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2.2 学校将对学生见习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 见习成果评价3.1 见习结束后,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见习成果进行评价,评定见习结果。
3.2 学校将根据评价结果,向学生发放相应的证明和记录,并将成绩反馈给见习基地进行考核。
第四部分就业见习管理效果评估1.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计划的安排及学生的见习情况。
2. 学校将依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提高学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效果。
第五部分效果评价学校将定期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评价,不断完善与提升,确保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成功率。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XXX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XXX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各类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人事代理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XXX名以下设立1-2个,XXX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保持在3-XXX人。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州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岗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就业见习是指高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中进行的短期实践活动,旨在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
第二章见习单位的管理第四条见习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能够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见习单位应明确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待遇等,并在见习开始前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
第六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确保见习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三章见习生的管理第七条见习生应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见习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见习协议。
第九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工作,按时完成见习单位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见习活动的组织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的信息库,定期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第五章见习补贴和保险第十三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见习期满后的就业服务第十五条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生的表现和岗位需求,优先考虑录用见习生。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见习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帮助见习生顺利就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见习单位和见习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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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就业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办理程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申请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基地提交材料:申请报告、申报表、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材料);
(2)完成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3)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财政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生活补助发放证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4)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补贴标准: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及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
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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