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2019年关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doc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第一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不含阳台)外围、无围护结构(不包括百叶),与室内不连通且净深不超过0.6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2、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按下列情况设置的,则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2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3阳台结构内、外侧;4进深超过0.6米的有盖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
上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部分将视为阳台计入每户住宅阳台比例予以核算。
第五条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 城中旧村、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供 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的用地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宣讲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3月
目录 • 颁布实施
• 修订内容
1颁布实施 市政府批复、发布通知
1、修订背景
• 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五大发展理念。
H99 其他区域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区域性建设用地
修改原因:H9涵盖功能过多,需细化表达,提高现状和规划图纸的可读性 修改措施:细分H9,同时增加外事用地(原为A8)
11
2.1用地分类
2.1.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
9
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 修改内容
章节
内容
2.1
用地分类
2.2
土地混合使用
2.3
城市用地规划
2.4
开发强度控制
合计
修改条款(条) 11条 4条 1条 4条 20条
新增条款(条) 0条 1条 1条 0条 2条
10
2.1用地分类
• 修改前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 10中类、13小类。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12 交通设施12.1 道路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并设置盲道。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12 交通设施12.1道路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并设置盲道。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第一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不含阳台)外围、无围护结构(不包括百叶),与室内不连通且净深不超过0.6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2、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按下列情况设置的,则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2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3阳台结构内、外侧;4进深超过0.6米的有盖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
上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部分将视为阳台计入每户住宅阳台比例予以核算。
第五条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城市规划)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城市规划)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总则2第二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3居住用地174公共设施235工业用地336仓储用地357城市绿地37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429建筑物的退让控制4710建筑物的间距控制50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54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12交通设施5813给水工程6814污水工程7415雨水工程7716电力工程7917通信工程8518燃气工程8919管线综合92第五部分其它设施20环境卫生9721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101第六部分附录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111附录B建筑高度的计算112附录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14附录D居住建筑面宽控制118附录E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119附录F居住建筑间距图示120附录G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123附录H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130附录I名词解释131附录J本标准用词说明135第一部分总则1总则1.1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4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
1.6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部分城市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居住用地3公共设施4工业用地5仓储用地6城市绿地7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016年11月13日起实施《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修订内容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修订内容)关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对于第2.1.3.4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如下:第一条A21图书展览用地的内容调整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第二条A33用地类别名称调整为中学用地;内容调整为中学用地。
第三条特殊教育用地类别代码调整为A35。
第四条科研用地类别代码调整为A36。
第五条B41的类别名称调整为加油加气用地,内容为零售加油、加气等用地。
第六条调整W物流仓储用地的中类构成,详见下表:新增以下内容:第七条新增R4中类用地,类别名称为四类居住用地,其他详见下表。
第八条新增A34小类用地,类别名称为小学用地;内容为小学用地。
第九条将B14旅馆用地从B1商业用地中剥离出来,增加中类用地B6;类别名称为旅馆用地;内容为宾馆、旅馆、招待所等用地。
第十条新增B42小类用地,类别名称为充电站用地,内容为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新增中类用地B7;类别名称为会展用地;内容为各类商业会议展览、商品展销等场所和设施用地。
对于第2.2.4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新增以下内容:第十二条新增旅馆用地、会展用地、物流用地的适建范围表,调整新型产业用地的适建范围表。
将表中原有的一、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调整为一、二、三类仓储用地。
详见下表:对于第2.4.6条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按表2-8新增以下内容:第十三条新增会展用地的控制指标,详见下表。
第3章公共设施对于第3.4.2条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臵,应结合居住人口规模按表3-2的规定执行的修改如下:第十四条调整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的项目名称为社区市民艺术中心。
第十五条调整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社会福利设施的配臵标准详见下表:第十六条调整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臵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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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可每两 年度组织整体修订。
4
2、修订依据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建城【2012】57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19条)
• 7、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 8、特殊地区特别规定----------------(1条)
• 9、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
• 10、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1条)
9
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 修改内容
章节
内容
2.1
用地分类
2.2
土地混合使用
2.3
城市用地规划
2.4
开发强度控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计
修改条款(条) 11条 4条 1条 4条 20条
新增条款(条) 0条 1条 1条 0条 2条
10
2.1用地分类
• 修改前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 10中类、13小类。
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 符合表2-1的规定。
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
一、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 二、省、市新颁布的政策、文件等;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珠海市综合交通枢纽布局规划及重点枢纽交通详细
规划》
• 五、其他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
《关于完善自行车道系统规划建设提升品质生活的指 导意见》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
5
3、批复实施
• 2018年1月25日市政府批复实施
• 2018年2月1日市住规建局发布通知
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规划批复意见 的项目的地下室计容办法按原批准意见办理。
七、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标准与准则(2015 版)》《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和《标 准与准则(2017版)》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
八、本通知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 责解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2月1日7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的建设项目,申请按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 进行设计的,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 内容重新申请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后申报项目规划 设计方案。
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经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原批准的用地 规划条件执行,并按照《标准与准则(2015 版)》或《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申报 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申请按 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进行设计的,需 重新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后再申报修建性详 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
6
3、批复实施
• 2018年1月25日批复实施
• 2018年2月1日发布通知
三、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的建设项目,需按原用地规划条件和《珠海市城 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标 准与准则(2015版)》)或《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 准与准则(2015版)(2016年修订内容)》(以下简称 《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进行设计的,应在 2018年3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 2018年3月1日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内容重新申请 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以及重新申报项目规划设计 方案。
送审稿 共计136条
修订内容
1、修订条文讲解(共计146条)
• 1、总则
• 2、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22条)
• 3、公共设施------------------------( 2 条)
• 4、综合交通------------------------(49条)
• 5、市政工程与防灾设施-------------(29条)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宣讲会
目录 • 颁布实施
• 修订内容
市政府批复、发布通知
颁布实施
1、修订背景
• 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五大发展理念。
• 落实“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城市治理体系,不断提升 产业竞争力、交通枢纽地位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加快建设开放型创新型珠江西岸核心城市”的总体部署和各 项要求。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
其 用地,包括主要为区域
它 服务的主题公园、度假
H9
建 村、休疗养地、影视基 设 地等旅游用地,风景名
关于颁布《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的通知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以下 简称《标准与准则(2017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予颁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标准与准则 (2017版)》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编制的各类规划和新出具的 用地规划条件等应按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要求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或者法院、仲裁机构 生效裁判明确按原批准的要求执行的除外。 二、自2018年3月1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项目,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要求实施。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
• 三、新编专项规划、专项研究等;
《珠海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珠海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
《珠海总体城市设计及城市CI设计》
《珠海市城市街道交通规划导则》
• 四、各行业部门的现实需求;
《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 《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