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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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1
•【字号】陕发改项目〔2018〕17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对2010年5月1日起试行的《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建发[2009]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2.06【实施日期】2009.0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陕西工程招标评标细则

陕西工程招标评标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在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原则下进行,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规。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

招标人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最迟应在招标答疑时发至各投标人。

第三条按照招标项目评标办法评出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认并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即为中标人,招标人据此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中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二章评标机构第五条评标机构是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最优投标单位而设立的评标临时组织。

由招标单位及其主管上级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其中:招标单位人数不大于三分之一,招标单位主管上级代表一名。

其余由评标专家组成)。

专家评委由招标单位最早在开标前二天从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定,选出的专家评委与招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可重选。

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中标候选人而设立的临时组织,评标机构一般称为评标委员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担任。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与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个的奇数。

其中随机选定的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评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天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选出的专家评委不得与招标或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汇露评标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章评标原则与程序第十一条评标应遵循下列原则:1、竞争优选;2、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3、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节约、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4、反不正当竞争。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0〕434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服务指南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服务指南

附件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服务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2、受理窗口:市发改委政秘科3、受理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4、承诺时限:审批、核准制项目时限为2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备案制项目7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不收费6、窗口电话:2112478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0〕434号)三、办理程序1、市发改委政秘科接收申请,并同时送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

2、承办科室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预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业务科室承办人员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4、业务承办科室提出意见;5、报分管领导签发6、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发改委政秘科领取项目可研、核准、备案批复,批复中包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内容。

四、申报材料1、项目单位在报送适用审批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中,包含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应同时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2、单独报送招标实施方案的,应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申请文件,并同时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五、备注事项1、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项目(8个工作日)、核准项目(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核准项目(10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陕建发〔2015〕22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5〕22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12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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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第二章申请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核准的招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第五条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招标方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报送招标方案:
(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二)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审批、核准招标方案;
(三)确需对已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
(四)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备案信息时,应包括招标方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一)。

单独申请核准招标方案的,还应报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等;
(二)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三)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
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作为项目单位的,应当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抢险救灾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核准(审批)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招标方案时;或者单独核准招标方案时,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核准变更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已核准(审批)的招标方案,应当向原核准(审批)部门办理招标方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招标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方案变更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拟变更招标内容等。

项目已两次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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