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知识测试题答卷

招标代理知识测试题一一、选择题40分,每小题1分1、现在实施的招标代理程序是:a f b d c e g h i ka、签定代理合同,f、办理招标核准, b 、发布招标公告,d、受理招标报名, c、办理招标文件及投标队伍备案,e、发出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g、招标答疑,h、组织开标、评标,i、网上公示,k、发出中标通知书; j、编制投标文件,2、招标代理的种类有:abca、工程施工招标代理,b、服务招标代理,c、货物招标代理,d、设计招标代理,3、监理招标、设计招标是选择工程监理公司和设计单位,是属于ba、施工招标,b、服务招标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的组织形式有aca、委托招标,b、代理招标,c、自行招标,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投标法招标的方式有ab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c、议标,6、在怀化市,进行招标之前,项目必须具备以下a,方能核准发布公告;a、项目主管批准建设的文件,b、土地使用证,c、规划批准文件7、按照湘建建2010298号文件,取消投标人数量限制,当投标人数量没有超过9家时,实施aa、开标后资格审查,b、开标前资格审查8、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a天后再开标;a、7~14天,b、10~15天,c、20天后9、开标后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由c负责a、甲方,b、招标主管部门,c、评标委员会1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为5~9人,开发项目或民营项目,一般为ba、7人,b、5人11、湘建建2010298号及318号文件针对的对象是aba、房屋建筑,b、市政基础设施,c、公路工程,d、水利工程12、湘建建2010298号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办法有aba、随机抽取,b、综合评估法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发布在ba、省招标监管网,b、怀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14、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少于b,需要每天浏览;a、3天,b、2天15、按规定招标代理收费的上下幅度为ba、±30%,b、±20%16、招标代理分为甲、乙、暂定三级,乙级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a业务a、1亿元以下,b、6000万元以下17、湘建建2010298号文件认为围标、串标是指abc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a、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b、投标人与投标人,c、评委与投标人18、按照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及国发改2003857号文件,招标代理费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支付,中标价1000万、5000万、1亿、2亿的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代理费标准及收费平均比率分别为 aa、万元,、万、万、万,‰、‰、‰、‰b、6万元,、22万、35万、40万,‰、‰、‰、2‰c、7万元,、24万、35万、45万,7‰、‰、‰、2‰19、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5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20、怀化市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是指a 项目;a、建设局主管的房建和市政基础项目,b、水利局项目,c、国土局主管的土地整理项目21、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包含b文件;a、…围表标串标行为认定办法,b、…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c、…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22、…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中采取评审计分的方法确定入闱投标人时的评审内容有a、企业认证体系与财务状况,b、企业信誉和类似项目业绩,c、项目负责人和生产资源23、房屋建筑工程的“类似项目”是指abcde 等相近,一般在三年内有效;a、结构,b、规模,c、面积,d、层次,e、跨度,f、地点24、工程获奖加分具有一年有效期的奖项即以上年度为准的有c ,以上个半年为准的有b,以前2个年度为准的有aa、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b、省优质工程奖等其他奖,c、鲁班奖25、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的扣分有效期为d 月,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的扣分有效期为c月a、10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26、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及acde,共九类人员;a、标准员,b、预算员,c、机械员,d、材料员,e、资料员27、按318号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由abc组成a、技术部分,b、商务部分,c、投标函部分28、按照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5万平方米的施工项目部人员最低配备为c 人,其中安全员da、10人,b、9人,c、11人,d、2人,e、3人29、按318号文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常用的评标办法有abc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b、综合评估法Ⅰ、Ⅱ,c、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30、采用以下评标办法,应设置招标控制价; ab d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b、综合评估法Ⅰ、Ⅱ,c、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d、最低投标价法31、招标控制价是由有造价资质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最高工程造价,一般不得下浮;合理价按规定编制后可下浮aa、3%~5%,b、5%,c、5%~8%32、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的总价文件或通知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b天前发送给所有投标人;a、7天,b、10天,c、15天33、距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2小时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组成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作出说民明,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的调整应在截止时间前24小时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接受最终的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34、初步评审程序中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abca、形式评审,b、资格评审,c、响应性评审35、综合评估法Ⅰ的适用范围a ,综合评估法Ⅱ的适用范围ca、所有工程,b、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c、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36、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内容有a cda、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合格性,b、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计分,c、信誉评审,d、投标报价评审37、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报价评审有c方法,第c种方法报价有最高分103分;第二种方法的下浮点数有d种;a、1种,b、2种,c、3种,d、5种38、综合评估法Ⅰ的报价权数取值范围ba、~,b、~,c、~39、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分为a 级a、特级、一级、二级、三级,b、一级、二级、三级40、房建总承包三级企业承担的范围有a ,二级企业承担的范围有ba、14层及以下、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住宅小区;b、28米及以下、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住宅小区;c、20米及以下、跨度30米及以下的房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住宅小区二、简答题60分1、湘建建298及318号文件各包含哪几个文件5分答:湘建建298: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定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湘建建318: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2、招标代理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受到处罚8分答: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的2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3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4向投标关系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宜的5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6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7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8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款投标或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9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实投标企业正是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10在资格审查或开封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1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12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即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13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14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的评标秩序的15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16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3、资格审查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8分答:1资格预审申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4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近年财务状况表;7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登记表复印件;8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9拟任建造师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工程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10企业及拟任建造师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附有效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1企业通过相关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效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2企业、拟任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6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建造师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发布的24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13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14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15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16其他相关资料4、简述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确定入围投标人的几种方法;5分答:四种;他们分别是:1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2确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3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4)按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五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5)5、简述招标控制价的组成内容;6分答:1工程总造价2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3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4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净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5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6税金7人工工资、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6、简述资格性评审、形式性评审、响应性评审的主要内容;8分答1资格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进行检查和评标;已完成开标前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可以不再另行检查2形式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3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简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Ⅰ的评审程序;10分答:最低投标价法: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数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4澄清、说明或补正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综合评估法Ⅰ:1对信誉评审计分2对投标报价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澄清、说明或补正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8、简述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我们的评标报告有那些要完善10分答:主要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和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围标串标自查报告(共7篇)

围标串标自查报告(共7篇)围标串标自查报告(共7篇)第1篇围标串标概念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
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
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
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影响较坏。
作为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充分解析围标.串标行为是防范其发生并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基础。
一.围标.串标俗语及行为解析各类文章.文件提到围标.串标时通常并列出现(有时只提串标),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然而业内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
作为招投标监管人员,“只闻山中鸟啼鸣,奈何云深不知处”,将无以正视和妥善处理这种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
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
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
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要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候选人主要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和评标加分依据等信息。
中标结果公示后,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中标通知书可由招标人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的当事人、成交金额、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三)统一投标保证金管理。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
(四)严格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不得人为限制进入评审阶段的投标人数量。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围标串标认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
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
认定处理可以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或情况说明后进行,也可以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通过资格审查且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
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
(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
(八)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第七条对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分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后调查核实和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两种方式。
经调查核实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
由于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第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宣布本次招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或雷同
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九)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情形的。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并告知投标人。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指出的;
(三)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的;
(四)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五)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六)对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七)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可以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可以废止该评标结果。
参加招标评标监督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依法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在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认定处理结果要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告。
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与违规投标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举报投诉。
违规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予以相应的不良记录;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从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招标人的评标专家为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对有参与围标串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受贿等职务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