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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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

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

第48卷第1期2021年1月Vol.48,No.l January,2021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曾文忠摘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曾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但是由于争议过大而在定稿时被删除。

为了解决合同僵局问题,立法者在《民法典》中完善了排除履行规则的规定。

但是,排除履行规则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情事变更规则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重大事由规则”也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

应当从违约方违约原因是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的后果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约行为的性质构成权利滥用三个方面确立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的适用条件。

用排除履行规则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只是权宜之计,建议时机成熟时在我国民法典修正案中增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的规定。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合同僵局DOI:10.13747/ki.1000-5315.2021.01.011收稿日期:2020-09-15作者简介:曾文忠,男.蒙古族.四川盐源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E mail:****************。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合同编一审稿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人不解除合同对对方明显不公平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这是《民法典草案》一、二审稿规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

草案一经公布,该规则就在民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议。

万字干货!民法典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适用的关键点,太全了

万字干货!民法典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适用的关键点,太全了

万字⼲货!民法典违约⽅解除合同规则适⽤的关键点,太全了本⽂转⾃:法义君本⽂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联系处理民法典︱违约⽅解除合同规则适⽤中的若⼲关键问题 ——基于最⾼法院及⾼级法院裁判规则的实证分析在合同纠纷中,违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在理论与实务中始终存有较⼤争议。

《民法典》第580条在原《合同法》第110条的基础上增加第2款,即在合同履⾏不能的两种法定情形及债权⼈失权时,如果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当事⼈双⽅包括违约⽅均获得了合同的司法终⽌权。

为此,通说认为,该款规定是违约⽅可以诉请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本⽂以《民法典》第580条及《九民会纪要》第48条规定为基础,系统梳理最⾼法院及⾼级法院与此相关的30个典型判例,考察破解“合同僵局”裁判规则的实践形态,剖析违约⽅解除合同规则适⽤中的疑难问题,从⽽在司法实践的不同样貌中合理把握“诚实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这⼀基础性原则条款的合理适⽤,以期为类似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相对统⼀的裁判尺度。

(⼀)《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可以请求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三)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关于违约⽅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争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主要是关于⾮⾦钱债务的实际履⾏责任及不适于强制履⾏的规定,该条在原《合同法》第110条的基础上增加⼀款。

其中,增加的第2款内容,被认为是赋予了违约⽅诉请解除合同的权利,其⽬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合同僵局”问题。

1. 关于违约⽅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两种观点关于违约⽅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是长期以来的主流观点认为,合同严守原则是合同法律效⼒的重要内容,当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履⾏合同义务,在⾮⾦钱债务不能履⾏时,合同解除权只能是⾮违约⽅可以享有的救济⽅式,违约⽅⽆权解除合同。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作者:王俐智,孙学致来源:《交大法学》 2020年第1期王俐智孙学致王俐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争议与《草案》第353条第3款二、客观条件:“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抉择(一)“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双重构造的批判(二)“目的不达”优于“不能履行”三、价值条件:权利滥用、合同僵局与显失公平的取舍(一)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难以构成权利滥用(二)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合同僵局(三)显失公平及其判断标准四、程序条件:诉讼解除程序(一)诉讼解除程序的理论与实践依据(二)诉讼解除程序相比于通知解除程序的优势五、结论:《草案》第353条第3款之完善建议摘要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也有共识,其关键在于具体条件和程序的设计。

《合同编草案》第353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双重构造模式既无比较法依据,又与我国既有规则相悖,且易造成适用的混乱,不能履行的单独构造不能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主要争议情形问题,唯有目的不达的单独构造能消解上述问题。

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权利滥用要件,但因其构成合同僵局而违反效率价值;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只满足显失公平客观要件,故其表述应当修改。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限制符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性,相比通知解除,其有利于公正、有效地解决相关争议。

关键词不能履行目的不达权利滥用显失公平2018年9月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公布以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相关条文内容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其中尤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的讨论为多。

王利明最新发表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的文章对《草案》提出了七十七条修改建议。

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最高法案例

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最高法案例

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最高法案例
今天咱来唠唠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的最高法案例。

就好比两个人签了个合同,结果执行到一半,出岔子了。

正常来说,违约方肯定不能说解除就解除合同啊,这就像你答应了人家事儿,没做到还想拍拍屁股走人,哪有这好事儿呢?
但是呢,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最高法就认可了违约方的解除权。

比如说这个合同僵在那儿了,谁也没办法继续下去,要是一直这么耗着,对双方其实都没好处,就像俩车在小胡同里顶牛了,谁也动不了,还占着地方。

有这么个案例啊,甲和乙签了个长期的租赁合同,结果市场环境突然变了,这个合同继续履行下去,甲得亏死,可甲要是不干了,按照原来的规则就是违约啊。

但甲想解除合同,乙又不同意,这就成了合同僵局。

最高法在审理的时候就考虑到,如果强行让甲继续履行,甲可能破产啥的,而且这房子乙空着也没收益,还不如让甲赔点钱,解除合同呢。

这就是在平衡双方的利益,不能因为合同的“死规定”,就让双方都陷入绝境。

还有个例子,涉及到一些特殊的生产合同,一方因为原材料供应不上(这也不是他完全能控制的),没办法按合同生产交货,另一方就揪着不放,说必须履行。

可这个时候,最高法从整个产业链、双方的损失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等多方面考虑,就可能允许这个违约方解除合同,当然啦,违约方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像给对方赔偿损失之类的。

所以说呢,最高法在对待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的时候,不是简单地看谁违约了,而是从更宏观的利益平衡、资源有效利用以及避免双方陷入更糟糕的境地这些角度去考量的。

这就像一个裁判,不能只看规则,还得看看实际情况,让比赛(这里就是合同关系)能有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结果。

出租方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解析

出租方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解析

出租方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解析一、案例详情在繁华的都市某某市,某某公司(出租方)与某某商户(承租方)于2022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承租方租赁出租方位于市中心某商业广场的一间商铺,用于经营服装生意,租金每月为2万元,按季度支付。

在合同履行的前两年,双方合作顺利。

然而,自2024年年初开始,由于该商业广场周边新建了多个大型购物中心,导致该商业广场的客流量大幅减少,出租方的整体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降低成本,出租方决定对商场进行重新规划和改造,并于2024年5月1日向承租方发出通知,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限承租方在一个月内搬离商铺。

承租方收到通知后,认为出租方的行为构成违约,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表示,自己为了经营该商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装修和铺货,并且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群体。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将导致自己无法继续经营,前期的投入也将付诸东流。

因此,承租方拒绝搬离商铺,并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予合理的赔偿。

出租方则认为,合同中约定了“如因不可抗力或出租方经营策略调整等原因,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的条款,自己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承租方遂于2024年6月1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装修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

二、详细判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出租方辩称自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了承租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承租方则指出,出租方所谓的经营策略调整并非不可抗力,不能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

而且,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给承租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出租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方的经营策略调整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探讨分析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探讨分析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探讨随着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与违约方解除合同有关的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些规定展开探讨。

一、违约方解除权的基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在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对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的,该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达成协议。

”可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导致对方受损失时,对方既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履行合同,而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该当事人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将面临被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风险。

二、解除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在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范围受到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1. 解除合同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范围,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释放债务后,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或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请求,且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对义务人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或者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对义务人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债权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而在判断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时,则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2. 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1)违反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各自承担着一定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违约方解除合同范本

民法典违约方解除合同范本

民法典违约方解除合同范本甲方(违约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守约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一、原合同基本情况1. 原合同签订日期:[具体日期]2. 原合同标的:[简要描述合同标的]3. 原合同履行期限:[起止日期]二、甲方违约情况1. 甲方违约的具体行为:[详细说明甲方的违约行为]2. 违约行为对乙方造成的影响:[说明违约行为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或不利后果]三、解除合同的意愿及原因1. 甲方表示愿意解除原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解除合同的原因:[说明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更大的损失等]四、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损失项目及金额]。

3.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具体期限]日内,将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合同解除的后果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解除,双方不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具体期限]日内,互相返还因原合同履行而取得的对方的财产或文件。

如无法返还的,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并无法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义务,就产生了所谓的“违约方”。

在此情境下,另一个未受损害的合同方往往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权利即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权利的法律性质、行使条件及其对合同双方的影响。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允许合同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双方权益而赋予的,使受害方能够及时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同时,这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违反合同义务。

三、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1. 违约行为发生:必须有明确的违约行为发生,即一方未能履行其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2.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常,合同的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同一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3. 通知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

这既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4. 合理期限:在解除合同之前,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以纠正其违约行为。

只有在对方无法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时,才能行使解除权。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1. 对违约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味着违约方将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此外,其声誉和信用也可能受到损害。

2. 对受害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使受害方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然而,这也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重新寻找供应商或合作伙伴,造成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 对其他相关方的影响:如合同涉及第三方或关联交易,则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能对其他相关方产生连锁反应和影响。

因此,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际操作和应用,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在某年某月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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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违约方原则上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在某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对其不公。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将给违约方自身造成重大损害。

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在解除合同后,要根据减损规则、损益相抵等规则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

吴律师总结,有原则,有例外,违约方也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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