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银监会管理办法
银监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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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
• 可以是新设账户,也可以是借款人的现有账户; • 不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 户”,只要能够实现贷款发放用途、还款用途即可。 如“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只要能够实现专门的 贷款发放用途即可,该账户应只办理单项固定资产 贷款的发放,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贷款资金 相分离,实现在一个账户内专款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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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监管制度发展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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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案例: •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 当泡沫大到不能持续
破裂
• 反思:银行的尽职?问责? • 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尽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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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规模的增长
• 2001-2008年,按本外币合计口径,贷款余 额由10.8万亿元增加到32万亿元。 • 2009年10月末,按本外币合计口径,贷款 余额达到41.7万亿元。2009年1-10月,贷 款余额增加了9.7万亿。2008年同期,贷款 余额增加3.8万亿。
• 发放和支付的审核职责可分开,即如果借款人符 合发放条件但尚不能提供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 相关资料,贷款人可先对贷款发放条件进行审核 并确认,在借款人能够提交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 等相关资料时再对支付事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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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再:支款+用款 (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
•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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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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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质
• 对三类主要贷款的尽职要求 • 对项目融资(贷款)的推荐做法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析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析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1、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2、《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
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办法》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第三,《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办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
由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文件汇编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目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 (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9)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40)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4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5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58)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6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贷款新规,或者说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台贷款新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
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 银⾏业⾦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业⾦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的制定以及银⾏业⾦融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
⼀、审慎经营规则的内容 银⾏业⾦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业⾦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银⾏业⾦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的外部审计。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业⾦融机构为实现经营⽬标,通过制定和实施⼀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法,对风险进⾏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内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个要素: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三)资本充⾜率 资本充⾜率是指银⾏业⾦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率,⽤以衡量其资本充⾜程度。
资本作为⼀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业⾦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是保障银⾏业⾦融机构安全的最后⼀道防线。
资本充⾜程度直接决定银⾏业⾦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
(四)资产质量 银⾏业⾦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建⽴完善的资产分类政策和程序,对贷款和其他表内外资产定期进⾏查审,并进⾏分类,以揭⽰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银⾏业⾦融机构应当对有问题资产进⾏严密监控,加⼤回收⼒度,减少资产损失。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8-9-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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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资本结构理论—私人部门角度 权衡理论
综合成本 税收成本 破产成本
最优资本结构
资产/权益
权衡理论+道德风险
综合成本 税收成本 破产成本
最优资本结构
资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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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理论基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美国主要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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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资本监管改革历史总结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3.5%) 逆周期资本(0-2.5%) 资本留存超额资本(2.5%) 内部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总资本 总资本(8%) (8%) 一级资本(6%) 核心资本(4%) 核心一级资本 (4.5%) 信用 风险 市场 风险 操作 风险 第 二 支 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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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理论基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最优资本比例理论—公共部门角度 破产的负外部性 商业银行破产的负外部性
¾ 金融安全 ¾ 经济发展 ¾ 社会稳定 ¾ 救助成本
目标 目标
¾ 将负外部性内部化
特点
¾ 难以验证 ¾ 不可复制 ¾ 无法比较
影 子 商 银 行 业 强 动 化 改 、 第 银 进 场 流 态 三 杠 2004 监 外 动 年新资本协议 行 风 1988年资本协议 拨 支 杆 性 衍 管 险 生 柱 率 监 备资 强 处 品 监本 度 管 置 、 管管 3% 信 和 金 标 框 理 息 融 有 理 准 念 效 架 基 披 办 础 露 性 设 法 施 等
2
2
资本监管理论基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资本监管与银行监管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2012)
监管权力、责任 和职能
1.责任、目标和权力 2.独立性和法律保护 3.合作与协作 4.许可的业务范围 5.发照标准 6.大笔所有权转让 7.重大收购 8.监管方式 9.监管技术和工具 10.监管报告 11.纠正和处罚权 12.并表监管 13.母国和东道国 14.公司治理 15.风险管理体系 16.资本充足率 17.信用风险 18.有问题资产、储备和准备 19.集中度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 20.与关联方的交易 21.国别风险和转移风险
PD
LGD、EA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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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2010年第三版资本协议)
出台背景 出台背景
¾ 次贷问题引起的金融危机
驱动主体 —— 监管当局 驱动主体 —— 监管当局
¾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旧核心原则(2006)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 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 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4
资本监管理论基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¾ 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 NSFR) 净稳定融资比例( )
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¾ 其他流动性监测指标 其他流动性监测指标
合同期限缺口、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转换障碍的资产、分币种的流动性 覆盖率、与市场相关的监测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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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高的资本数量要求 更高的资本数量要求
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
——比例
——比例
一级(核心)资本比例从4%提高到6%,其中核心一级资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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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 影响分析
截止2011年6月末各国资本充足率变化
BaselⅠ(1988年资本协议)
驱动力量 驱动力量
¾ ¾ ¾ ¾ ¾ ¾ ¾ ¾ ¾ ¾ 放松管制和全球经济一体化 危机事件的发生 竞争环境不公平 增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提高银行竞争的国际公平性 资产负债监管转变为资本监管 全球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监管标准8%) 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资本覆盖范围有限,监管套利导致指标作用减弱 风险敏感性较弱
一级资本净额 经调整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杠杆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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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流动性监管)
流动性覆盖率( LCR) ¾ 流动性覆盖率( LCR)
LCR=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压力时期30天内的现金净流出≥100%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流动性监管标准最新调整
¾ 放宽LCR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标准 放宽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标准 • 增加了股票、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评级较低公司债,但需大 幅折扣 ¾ 延长过渡期安排 延长LCR过渡期安排 • 达标时限从2015年延迟到2019年 ¾ 影响 影响 • 全球最大200家银行平均LCR水平从105%上升到125%
下一步工作
• 目标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NSFR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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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Ⅲ(宏观审慎监管) 逆周期监管措施
¾目标 目标 确保银行体系成为冲击的吸收者,而不是金融体系以及更 广义经济体系的风险传导者 ¾内容 内容
2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纲
资本监管的理论基础 资本监管改革历史 《办法》起草的原则和背景 《办法》的内容要点 资本监管的实施 非结论性评价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22
22
《办法》起草背景和原则——
¾ 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
构建完整的资本监管框架——三大支柱 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改进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拓宽资本监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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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Ⅱ(2006年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
第Ⅰ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定义 信用风险 风险加权资产 基本指标法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标准法 标准法 内部评级初级法 (F-IRB) 内部评级高级法 (A-IRB) 高级计量法 第Ⅱ支柱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Ⅲ支柱 市场纪律
FSF到FSB G20替代G8 BCBS扩员
改革重点 改革重点
¾ ¾ ¾ ¾ 强化资本监管 杠杆率指标 流动性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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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强化资本监管)
¾ 提高资本质量,强化损失吸收能力 提高资本质量,强化损失吸收能力 —— 分子分子 ——
恢复普通股的核心地位 严格、统一的资本工具合格标准和扣除要求 强化二级资本在公共部门救助前具备吸收损失的能力 取消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损失的三级资本要求
¾
更广的风险覆盖范围 更广的风险覆盖范围
——分母 ——分母
针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信用估值调整 增加交易账户资本要求,Stressed VaR 和 Incremental risk 提高对资产证券化,尤其是再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 弱化对外部评级结果的依赖,缓解悬崖效应
资本监管与银行监管 新核心原则(2012)
原则 1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适当的资本充足 率规定。资本要求应反映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及其给所在市场和宏观 经济环境带来的风险。监管机构根据吸收损失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要 素。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 资本协议。
– 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 – 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制度 – 建立留存超额资本(conservation buffer)2.5% – 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countercyclical
buffer)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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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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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本(8.5%)
总资本(10.5%)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杠杆率监管) 重新启用杠杆率监管——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¾ 背景 背景 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积累是导致经济危机的重要特征之一 杠杆率的亲周期特征(去杠杆化)加大了危机的严重程度 ¾ 目标 目标 控制银行体系杠杆率积累,缓释去杠杆化带来的不稳定性和负面影 响 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 ¾ 监管标准 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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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2010年第三版资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