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登记仍有对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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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经客观题考前点睛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经客观题考前点睛
商经客观题考前点睛
1.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三方应当分别出资 100 万元,甲、 丙应当于 2018 年 1 月履行出资义务;乙的出资分两期缴纳,2018 年 1 月缴纳 50 万元,2019 年 1 月履行剩余出资义务。2018 年 5 月,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丙仅出资 10 万元,乙按约定 履行了出资义务;2018 年 11 月,乙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专业投资人徐平。对此下列 说法错误的是?()
A.吴汉民与李杉木两次股权转让均合法有效 B.吴嵚崎可在法定期间内通过法院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行使对吴汉民所转让股权的优先 购买权 C.吴嵚崎向法院提出,吴汉民与李杉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其股权转让无效,若其未 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D.若吴嵚崎通过诉讼获得吴汉民所转让股权,李杉木可主张吴汉民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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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某与好友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就公司组织结构事项咨询张律师,若公司章 程没有特殊规定,下列张律师的回答,不正确的是?
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B.公司经理任免财务总监 C.董事每届任期 5 年,连选可以连任 D.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新董事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职务 E.监事会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8.关于公司的股权回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股份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一直未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某 股东在股东大会对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议投反对票,反对无效,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 其股份 B.乙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外转让其主要资产,股东表示反对无效,该股东 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 C.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外转让其主要资产,股东表示反对无效,该股 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D.丁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召开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股东表示反 对无效,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则公司应当向其退还其资本金以回购其股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及变更的操作指引(律师推荐)

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及变更的操作指引(律师推荐)

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及变更的操作指引王荣洲律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我国法定代表人采用的是“代表说”,即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天然代表人,与公司是同一个人格,无须公司授权既可代表公司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拥有代表权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即使是越权行为,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超越职权,否则构成表见代表,其行为的后果仍然由公司承担。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大股东担任或者由大股东委派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往往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从而实际控制着公司,又因其与公司的代表关系,导致其权限过大,如果不加以监督、控制,容易做出有损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事,所以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变更是公司股东最为关心的事之一。

本文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分析法定代表人选任及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实务操作。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1.1选任主体选任主体解决的是由谁来选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有三个途径:股东会选任、董事会选任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选任。

1.1.1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主体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实务中,公司章程可能规定由股东会直接选举产生董事长;也可能规定由股东会先选举产生董事后,再有董事会按照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董事长;还有可能规定由大股东直接决定董事长人选等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会选任,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任,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选任方式。

1.1.2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主体实务中,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所以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任。

1.1.3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主体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这时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就由股东会选任。

在实务中,如果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通常是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不是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所以说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场合,而仍然规定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是很少见的。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认定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认定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认定【内容摘要】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中,现代公司法逐渐取向于对外部交易第三人的保护,而公司内部的安全问题,更多地交给公司内部人来处理;但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则其交易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该条是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经营范围的概念公司经营范围又称公司目的条款,即公司经营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经过批准的,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

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重要构成内容。

对经营范围的确定,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依法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并且必须依法登记或批准。

确定公司经营范围的意义第一,确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便于开展经营活动,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第二,股东可以住所公司经营范围了解公司资金的投入方向,预测投资风险,从而有利于对股东的保护;第三,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第四,交易相对人可以住所公司章程判断交易是否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维护了交易安全,实际上也起到了保护债权人的作用。

对法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理解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即公司的目的,应由公司的设立人自主决定其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来指定或者确定,应由公司自主确定。

第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旦确定,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公司在设立时须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存续期间若变更经营范围仍须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1、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2、《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刚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6、2、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召集董事会、主持股东大会等权利。

7、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不需要法人的授权。

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质疑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未经授权被他人加盖个人担保竟有效?

质疑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未经授权被他人加盖个人担保竟有效?

质疑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未经授权被他人加盖个人担保竟有效?作者:初明峰刘磊裁判概述:个人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其个人印章在公安机关备案,在其离职后并未将个人印章收回而是一直存放在该公司,后即使被他人私自使用该印章加盖在保证合同上的,视为该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放任,也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摘要:1、许爱平曾担任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且在任期间其个人印章已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2、后许爱平从豪琳公司离职,但并未将其印章从公司收回而是一直存放在公司。

3、银行依据以有许爱平印章的保证合同诉至法院要求许爱平承担保证责任。

4、许爱平辩称保证合同上的签字系他人伪造,合同上印章也并非本人所加盖。

争议焦点:许爱平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观点:案涉协议成立后,不必签字、盖章兼具,即可生效。

经审查,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带有编码的许爱平印章已在公安机关备案,该印章是许爱平担任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由其公司工作人员持豪琳公司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刻制,该印章并非伪造。

许爱平作为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知名章具有概括授权的法律效果,但其在离任后仍将个人名章存放于公司,不及时收回并妥为保管,先后在时隔二个月期间内反复使用于由其与配偶共同签署的四份保证合同书中。

原审判决认定加盖许爱平名章的案涉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不缺乏证据证明。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581号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九民纪要》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证明一、引言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是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一种证明文件。

该证明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后所开具的,可以用于企业内外部门的查验和证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证明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变更登记证明的定义和作用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后所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

它记录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

企业变更登记证明在企业内外部门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效力: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具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它可以作为企业变更事项的合法依据,对相关权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2.内外部查验:企业变更登记证明可以作为企业内外部门查验的依据。

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来说,它可以用于核实企业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外部合作伙伴、银行、税务等部门来说,它可以用于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和相关事项。

3.证明企业信用: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后所开具的证明文件。

它可以作为企业信用的一种证明,体现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三、企业变更登记证明的内容企业变更登记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文件基本信息:包括证明文件的名称、编号、开具日期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用于证明文件的辨识和查验。

2.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用于核实企业的身份和基本情况。

3.变更事项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变更事项的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用于核实企业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审核备案信息: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备案的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用于核实企业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司法第七条解读

公司法第七条解读

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

一、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从设立中公司成为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同时取得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公司营业执照对外的法律效力为公示效力,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公司营业执照,第2款规定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事项均属于应公示范围。

营业执照对内的效力为约束效力,公司应当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变更的,依法办理应当变更登记。

三、拓展延伸: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不是一律无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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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登记仍有对内效力案例1-4 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登记仍有对内效力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基本案情]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于2004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外资字[2004]0009号文件批准,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自成立始,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等进行了数次变更。

2005年9月起,该公司股东为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新加坡的外国法人。

2008年7月16日,环保科技公司向大拇指公司缴纳了首期增资款50 560 381 元;2009年5月19日,环保科技公司向大拇指公司缴纳了第二期增资款4 660 940 元,至此,大拇指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为185 221 300 元。

2010年8月18日,大拇指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环保科技公司支付第三期增资款4 900 万元,福州中院判决支持了大拇指公司的诉讼请求,环保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闽民终字第446号(以下简称446号案)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月20日,环保科技公司作出书面决议,将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变更为何某某,大拇指公司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011年10月31日,环保科技公司按照生效判决支付了增资款49 395 110.40 元。

大拇指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变更后,大拇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8亿元,实收资本234 616 431.40 元。

2012年3月30日,环保科技公司作出书面决议和任免书,免去何某某大拇指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派保某某为大拇指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任期均为3年。

大拇指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向福州中院起诉称:环保科技公司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234 616 431.40 元,仍欠缴增资款45 383 568.60 元。

据此,请求判令环保科技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 500 万元。

2012年5月16日,环保科技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大拇指公司,提出了确认环保科技公司任命保某某为大拇指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决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即(2012)榕民初字第268号(以下简称“268号案”)。

2012年5月31日,福州中院根据大拇指公司的申请,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对环保科技公司的银行存款4 500 万元进行了保全。

2013年11月22日,福建高院应大拇指公司的请求,作出(2013)闽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继续保全环保科技公司名下总价值不超过4 500 万元的财产。

2012年11月28日和2013年7月10日,保某某以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分别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递交《关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减资事宜的申请》。

2012年12月18日,大拇指公司在没有获得唯一股东——环保科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洪某。

2013年5月7日,环保科技公司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法院”)起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拇指公司,请求撤销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田某变更为洪某的行为及相关行政登记,案号为(2013)鼓行初字第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案”)。

2013年6月26日,环保科技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孙某某、洪某,请求判令两人就擅自将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田某变更为洪某等行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案号为(2013)榕民初字第753号(以下简称“753号案”)。

至2013年7月25日,环保科技公司对大拇指公司尚有145 383 568.6 元的出资款未到位。

2013年9月17日,福州中院作出“268号案”一审判决:确认环保科技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书面决议》和《任免书》有效;大拇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手续,将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保某某。

2013年12月5日,环保科技公司向鼓楼区法院起诉福州市鼓楼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该案已由鼓楼区法院受理。

2014年3月20日鼓楼区法院裁定167号案中止诉讼,理由是该案需以(2012)榕民初字第268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一审裁决]一、关于大拇指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大拇指公司系中国法人,其起诉状及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均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环保科技公司对大拇指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仅以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已经就大拇指公司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在内的管理层进行更换,新任的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向法庭作出撤诉的意思表示,而因大拇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拒不交出公章,导致新“法定代表人”无法就撤诉申请盖章等为由,否定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

该院认为,在适用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工商登记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

认定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在无证据证明保某某被登记为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其代表大拇指公司作出撤诉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予认可。

因此,环保科技公司关于大拇指公司起诉没有法律效力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2008年6月30日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闽外经贸资[2008]251号批复对大拇指公司增资的申请予以核准后,增资财产权利归属大拇指公司。

在没有证据显示大拇指公司未就增资款项全额、一次性提出请求将损害该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大拇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权在可增资范围内合法、善意地主张民事权利,自主决定诉讼金额。

大拇指公司虽于2010年8月18日起诉提出4 900 万元的出资请求,且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但其在本案另行提起的4500 万元的出资请求,据以起诉的事实基础即未到位的增资款数额已经改变,并且4 900 万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4 500 万元的诉讼请求,分属于上述批复项下的增资款的不同组成部分,前者不能替代或涵盖后者。

因此,本案大拇指公司的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环保科技公司主张本案应中止诉讼,主要理由是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前述268号案、167号案、753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环保科技公司还主张本案审理应等待环保科技公司通过大拇指公司名义申请减资的结果。

一审庭审后,环保科技公司补充提交了其起诉福州市鼓楼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履行行政批准的法定职责,请求行政机关立即履行大拇指公司减资行政初审法定职责的诉讼资料作为证据,坚持主张本案诉讼应中止。

该院认为,环保科技公司在上述4个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前三案请求指向的是大拇指公司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委派、变更登记及是否有侵权行为等事项,与环保科技公司的减资请求无直接、实质的关联;第四个案件是环保科技公司起诉减资审批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请求是责令行政机关立即履行减资的行政初审法定职责,并非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减资审批手续。

即使环保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的也只是初审的法定职责,并不必然引起大拇指公司减资申请得以核准的结果。

换言之,大拇指公司的减资申请仍需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核准。

目前,在没有证据显示行政机关已经就大拇指公司减资事项作出有效核准的情况下,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的闽外经贸资[2008]251号批复仍具有法律效力,应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环保科技公司提出的4个诉讼案件,其结果如何,并不影响本案环保科技公司的出资义务,亦不影响本案出资纠纷的审理。

本案的审理也无须等待环保科技公司通过大拇指公司名义申请减资的结果。

本案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对环保科技公司中止本案诉讼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本案的出资责任问题环保科技公司系新加坡法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大拇指公司,作为股东,对大拇指公司的出资应适用中国法律。

大拇指公司于2008年经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增资,增资的程序合法有效,环保科技公司应遵守中国法律按时、足额履行对大拇指公司的出资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环保科技公司对大拇指公司尚有145 383 568.6 元的出资款未到位。

环保科技公司未履行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大拇指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大拇指公司有权要求环保科技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

就环保科技公司出资不足金额,大拇指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环保科技公司缴纳4 500 万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判决:环保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拇指公司缴纳出资款4 500 万元。

[二审裁判]一、关于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大拇指公司是环保科技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按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大拇指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其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权,均由其唯一股东环保科技公司享有。

环保科技公司作出了变更大拇指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决议。

因此,本案中应当对环保科技公司作出的上述决议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47条第2项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有义务执行股东大会或公司唯一股东的决议。

大拇指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其唯一股东环保科技公司的决议,办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由于大拇指公司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了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大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因此,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作出的任命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大拇指公司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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