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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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线保护方案(三篇)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三篇)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一、工程概况拟建的根玉路市政工程位于位于光明新区西部,是光明新区内南北方向一条重要的交通性主干道,大致呈南北走向。

南起玉泉路(现状洲石公路支线),北至松白路,规划红线宽___m,双向6车道,全长约___公里。

沿线与长风路、沙玉路、一号路、光侨大道、二号路、东明大道、周家大道、东方大道、南环大道、竹园路、创业路、振兴路、松白路平交,与塘明路立交,并在南环大道以北与南光高速共线。

是光明新区内南北方向一条重要的交通性主干道,向南延伸接白芒二线特检站,将主要分流现状松白路上的过境交通,同时加强与宝安中心城区的联系。

本标段为根玉路改造路段(公明南环-松白路),里程桩号K0+000,坐标___=44507.390,Y=96179.699,与南环大道、竹园路、创业路、振兴路平交,终点桩号K1+904.47,坐标___=46400.114,Y=96001.709。

现状道路位于南光高速公路桥下全长为___米。

路面状况一般、市政设施不完善,单位出口多,不能满___通发展需要,需要对其进行改造、完善。

本标段范围包括改建段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绿化工程、交通疏解工程。

二、燃气管线工程风险类型及应对措施1、风险:施工机械直接碰撞,导致燃气管线受力变形及断裂。

2、应对措施:燃气管道探明后,若管道高于箱涵顶面,管道附件采用人工开挖进行有效加固措施,若管道低于箱涵顶面,协同业主。

监理、设计及燃气等相关单位进行该段现状燃气管进行改迁。

所有涉及燃气管线及其附近作业的都必须通知燃气公司技术员现场指导施工,不得私自作业。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二)一、燃气管线概述及重要性燃气管线是供应燃气的重要基础设施,它承载着燃气供应的责任。

燃气管线的安全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燃气泄漏或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

因此,为了确保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我们需要制定有效的燃气管线保护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应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第六章应急与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城市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城市燃气规划与建设、供应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应急与事故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涉及为终端用户供气的燃气贸易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低碳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方案2

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方案2

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一、施工现场概况:宝安大道高架桥南侧桥下处有一条燃气管道,埋设距原地面约2m处,该管线呈东西向,且与深圳地铁前海北区市政配套工程1标污水D600管道相交。

污水D600管开挖沟槽深6m,其中约有12m燃气管位于基槽开挖范围内,给开挖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同时为了保证燃气管道安全,需对其进行加固保护。

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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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线保护技术措施1、管线探明在2-3通道基坑开挖前,根据深圳地铁前海北区市政配套工程1标物探图标示及燃气部门人员现场指定位置,采用人工开挖探明沟,直至燃气管完全暴露。

2、针对此段开挖方案根据现场土质为回填土和填石以及燃气管走向及具体位置,此段配备三台勾机采取分段分层开挖。

为防止开挖过程中塌方开挖坡度1:1.5,燃气管道底设一级平台、平台宽3m。

以管道二侧分为二段,二台机在管道1米范围外由管道向外围后退开挖。

在分段的基础上再分三层开挖,第一层开挖至设平台位置,开挖深度2米,第二层开挖至污水沟槽底2m高度处,开挖坡度1:1,然后打设钢板桩支护,第三层开挖至污水沟槽底。

在离燃气管道1米范围内采取人工开挖。

具体开挖流程如下:开挖第一段第一层、开挖第二段第一层→人工开挖燃气管道1米范围内土方→开挖第一段第二层、开挖第二段第二层→打钢板桩→开挖第一段第三层、开挖第二段第三层。

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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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燃气管道正下方土方开挖时要沿管道走向分块开挖,中间配合管道支护随挖随支护。

勾机在挖土石方过程中严禁挖斗从燃气管道上方转过。

3、开挖过程中的支护措施在开挖过程中采取搭设碗扣式脚手架对燃气管道进行支护。

沿燃气管道根据开挖情况每隔2~3米在管道二侧设二根立竿,立竿长6米,垂直管道方向间距1米,下设垫块。

在管道底与管道1米上方用二排大横竿与立竿扣件连接。

大横竿上用小横竿连接,小横竿间距1米设在管道上下二排,其上铺木板,支撑管道与防止物体直接坠落在管道上砸破管道。

整个脚手架二侧在平台坡脚处打钢管桩用钢管、扣件设斜撑固定。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市政水务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市政水务

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方案一、招银小区等七个小区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改造范围包括招商街道招银小区、招干楼、招北税务综合楼、蛇口街道南玻花园、滨海苑小区、新荣村小区、新源楼小区等共7个小区,共792户。

本工程范围内小区管材主要为镀锌钢管,管道使用年限已久,腐蚀、锈蚀而造成“黄水”、“锈水”严重,居民用水水质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提升居民用水水质和民生质量,本项目对小区内给水埋地管道、消防管道、用户水表组并更换表后爬墙管进行改造,达到优质饮用水入户目的。

具体的施工项目包括:改造小区内给水埋地管道、用户水表组,更换表后爬墙管及室外消火栓、路面恢复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我司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了燃气管网安全保障措施,必须确保万无一失。

三、深圳市已建成地下燃气管网已较为密集,辐射于城市各主要道路,并延伸至各个居民小区,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一旦泄漏极易发生中毒、燃烧或爆炸,特别是在人员密集、车流量大的区域,极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的事故屡有发生,被破坏管道泄漏现场十分危险,如果是普通的中压管道漏气起火,火焰可高达6米左右,如是瞬间爆燃,爆炸燃中心温度可高达2000℃。

造成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在不清楚燃气管道位置时,擅自在燃气管道附近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顶进作业,或擅自使用重型机械在管道上碾压,造成管道破裂,引起燃气外泄。

其实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只要施工企业重视燃气安全,认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就能有效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到燃气管道。

1、工程开工前,根据设计图纸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

深圳市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doc

深圳市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doc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文号:深建燃[1999]12号发布日期:2003-1-24执行日期:2003-1-24生效日期:1900-1-1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避免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起泄漏和大面积停供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城[1998]238号通知精神,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定施工现场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状况,并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

对于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签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四条建设单位持确认表及《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负责监督执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市政水务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市政水务

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方案一、招银小区等七个小区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改造范围包括招商街道招银小区、招干楼、招北税务综合楼、蛇口街道南玻花园、滨海苑小区、荣村小区、源楼小区等共 7 个小区,共 792 户。

本工程范围内小区管材主要为镀锌钢管,管道使用年限已久,腐蚀、锈蚀而造成“黄水”、“锈水”严峻,居民用水水质受到严峻影响。

为了提升居民用水水质和民生质量,本工程对小区内给水埋地管道、消防管道、用户水表组并更换表后爬墙管进展改造,到达优质饮用水入户目的。

具体的施工工程包括:改造小区内给水埋地管道、用户水表组,更换表后爬墙管及室外消火栓、路面恢复等。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广东省燃气治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我司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了燃气管网安全保障措施,必需确保万无一失。

三、深圳市已建成地下燃气管网已较为密集,辐射于城市各主要道路,并延长至各个居民小区,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一旦泄漏极易发生中毒、燃烧或爆炸,特别是在人员密集、车流量大的区域,极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的事故屡有发生,被破坏管道泄漏现场格外危急,假设是一般的中压管道漏气起火,火焰可高达6 米左右,如是瞬间爆燃,爆炸燃中心温度可高达2023℃。

造成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主要缘由是施工单位在不清楚燃气管道位置时,擅拘束燃气管道四周进展开挖沟渠、挖坑取土、顶进作业,或擅自使用重型机械在管道上碾压,造成管道裂开,引起燃气外泄。

其实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只要施工企业重视燃气安全,认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就能有效避开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到燃气管道。

1、工程开工前,依据设计图纸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需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

深圳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深圳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深圳市燃气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深圳市燃气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燃气安全政策,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燃气安全责任。

2.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办”)负责组织实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燃气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3)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指导、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5)协调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3.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三、燃气设施安全管理1. 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2. 燃气设施运行: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3. 燃气设施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燃气设施拆除:燃气设施拆除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四、燃气安全事故管理1. 燃气事故报告: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向市燃气办报告,并按照事故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2. 燃气事故调查:市燃气办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 燃气事故责任追究:燃气事故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燃气安全宣传教育1. 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2. 市燃气办应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燃气安全知识水平。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一、燃气管线保护方案:1.管道敷设:保证管道敷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采用专业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2.管道维护: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视,及时清除沟渠中的杂物和垃圾,防止管道受损。

3.管道检测:定期进行燃气管道的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4.管道标识:在燃气管道上设置明显的标识,包括管道种类、压力等级和输送介质,以便人员进行辨识和操作。

5.沟渠保护:对燃气管线所经过的沟渠进行保护,禁止放置暴露的破碎物品,避免对管道造成破坏。

6.保护设施完善:在燃气管道附近设置报警装置和防爆设施,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管道信息管理:建立管道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管道的维护和检测情况,以便进行管道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二、燃气管线应急预案:1.事前准备:制定燃气管线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培训相关人员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系统监测: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燃气管线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发现。

3.报警处理:配备专人负责接警,一旦接到燃气泄漏、事故等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指示进行应急处理。

4.疏散安置:在事故发生后,根据预案将周边居民疏散到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的安置。

5.应急处置:采取紧急措施,如隔离、封堵、降压等,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6.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查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培训演练:定期组织燃气管线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通过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降低燃气管线事故的发生概率,及时处理燃气管线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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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已经2015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9月2日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以及海洋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住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召集人。

地铁、水务、电力、通信以及管道燃气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市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组织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管道沿线区域危害管道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组织或者配合整改辖区内影响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主管部门在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对严重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提请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也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燃气管道安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制止和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管道燃气企业投诉、举报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管道燃气企业不依法维护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管道燃气企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实名投诉人、举报人;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制止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章? 燃气管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燃气管道的规划应当符合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燃气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分段建设的燃气管道工程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分段规划验收。

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取得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备案凭证。

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应当载明燃气管道的建设情况、地理位置、技术指标以及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工程规划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工程档案资料:(一)燃气管道工程资料;(二)燃气管道工程竣工测绘成果;(三)其他燃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工程图片、视频影像资料。

需要利用燃气管道工程竣工测绘成果的,利用人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燃气管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建设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办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综合信息数据备案、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向管道燃气企业移交燃气管道时,应当同时移交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和验收资料,并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移交备忘录。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和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企业燃气管道信息。

管道燃气企业的专业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每6个月交互更新一次燃气管道信息。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在运营中发现燃气管道现状和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不一致时,应当及时组织修补测,修正或者更新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并将修补测形成的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燃气管道运营安全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企业是燃气管道安全运营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一)遵守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三)制定本企业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四)宣传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员工必须经过燃气管道安全培训才能上岗,且每3年应当进行一次燃气管道安全轮训;(五)组织开展燃气管道的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独立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六)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运营档案,如实记录燃气管道的运行工况、维护、维修和更新记录等基本情况;(七)研究开发和使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新技术;(八)对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提出安全保护方案,并监督指导安全保护协议的落实;(九)可以对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施工活动的巡查,发现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企业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的宣传,配合主管部门和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燃气管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一)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内的区域;(二)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以内的区域。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划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并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一)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四)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五)种植深根植物;(六)行驶重型车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管道的安全控制范围为:(一)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6米以内的区域;(二)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外10米以内的区域;(三)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以外5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以下简称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保护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燃气管道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发生协议纠纷时的救济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下水咸化以及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的,或者燃气管道易遭受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管道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建立信息化监控系统,对位于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和场所的燃气管道进行实时在线监控。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燃气管道进行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对于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应当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巡查频率。

管道燃气企业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对到期、老化、破损等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或者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对停止运行、封填、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

管道燃气企业在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新时,应当对周边其他市政设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抢险抢修人员,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管道应急处置电话。

发生燃气管道安全事故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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