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简易版_1
中国国债协会赴英国荷兰考察工作总结

丹麦、瑞典政府债券市场考察总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2004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中国国债协会于2004年10月13日—23日组团赴丹麦和瑞典进行国债市场考察。
本次培训团团长由中国国债协会副秘书长李大春同志担任,团员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交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部分会员单位的领导和主要工作人员组成。
考察团先后走访了丹麦财政部、中央银行(Danmarks Nationalbank)、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瑞典财政部、中央银行(Riksbanken)、国债管理局(Swedish National Debt Office, SNDO)、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等政府部门和机构,了解了丹麦、瑞典两国的政府债券管理体制及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
两国在政府债券市场管理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现将考察收获汇报如下:丹麦、瑞典地处北欧,均为目前世界上人均GDP最高的国家之一。
2003年丹麦GDP为13870亿丹麦克朗,瑞典GDP为24390亿瑞典克朗。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两国的债务负担率(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率)都逐渐呈下降趋势。
2003年,丹麦政府债务负担率接近40%,国债利息支出占GDP的比率约为2%。
截至2004年10月,瑞典政府债务余额12380亿瑞典克朗,债务负担率约为50%。
一、两国政府债券市场概况(一)丹麦1、丹麦政府债务管理框架丹麦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基础是1993年通过的《中央政府筹资法案》(Act on the authority to raise loans on behalf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1993))。
此外,丹麦政府筹资依据《筹资规则》(The funding rule (norm)),即:国内的筹资需求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满足;外债的偿还要与新的外债发行相匹配。
丹麦的中央银行不属于政府机构序列,而是直属议会领导,对议会负责。
所以,在宏观经济管理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权。
瑞典金融和经济形势系列调研报告之三

瑞典金融和经济形势系列调研报告之三瑞典金融和经济形势系列调研报告之三措施审慎,着眼未来摘要:本调研报告汇总了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瑞典政府出台的稳定金融系统、扶助实体经济、解决失业和刺激国内消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对其内容和初步效果综合瑞典各方评价作了分析。
笔者认为,瑞典政府此次以金融稳定计划为主的经济扶助措施是稳健、成熟和有效的。
瑞典政府在稳定政治与经济局面以及选民支持率上升方面获得了双赢。
瑞典应对危机的措施是具有可持续性的,这体现了瑞典政府着眼未来的发展战略。
一、针对金融行业出台的措施瑞典在深刻吸取了上世纪90年代本国房地产泡沫引起金融危机的教训后,金融系统和银行经营至今以稳健为主。
尽管占到瑞典金融市场份额75%的瑞典四大银行(北欧联合银行、北欧斯安银行、瑞典银行、瑞典商业银行)与雷曼兄弟及其它面临危机的国际金融机构相关的风险敞口微小,但由于市场信心下挫、流动性不足等原因,瑞典各银行的利润受到了影响,除瑞典商业银行利润小幅上升外,北欧斯安银行2008年营业利润比2007年降低27%,北欧联合银行下降15%。
总的来说,瑞典各银行财力和盈利能力依然良好,借贷人还贷能力正常,贷款损失率继续保持历史最低,其中商业银行、瑞典银行、北欧联合银行和北欧斯安银行贷款损失率分别为0.11%、0.28%、0.28%和3%。
(一)加强金融流动性及恢复信心系列措施自去年秋季起瑞典各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流动性危机”,银行之间不再互相拆借,获得长期贷款更加困难,成本更高,这无疑导致了瑞典金融市场的紧张气氛。
因此,瑞典政府强制推行措施促进银行资金流动性、保障瑞典人在外国银行的存款以及瑞典银行在波海地区的投资:1、增强流动性等措施:自2008年9月份以来,瑞典央行及国债局共投入5000亿瑞典克朗,用以发行短期国债、拍卖贷款和储蓄担保等。
2、储蓄担保:为提高储户对瑞典金融系统的信心,2008年10月瑞典政府宣布对私人存款担保提高一倍,由原来的25万克朗提高到50万克朗,包括活期和定期存款。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
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况(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
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
例如,1991年,瑞典银行业的亏损就达360亿克郎,1992年亏损上升到600亿克郎。
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贷款的比率平均为8.8%,最高的达到16.5%。
芬兰在1992年至2019年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企业和自然人破产浪潮,全国15万户企业中有20%的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二)两国企业通过政府指导下的债务处置相继走出困境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对银行的重组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以及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各项措施的成功实践和外部条件的改善,瑞典银行业终于在1993年下半年摆脱了进一步滑坡的局面,并逐渐走出低谷。
瑞典政府在银行经营明显好转后,开始对其实行民营化,成功售出持有的银行股权,回收政府注入的资金;承接剥离和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按比预期快的速度卖掉了所拥有的工业和房地产业的资产,收到了比预期好的价格。
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本文将对瑞典和芬兰两个国家的企业债务重组情况进行考察和分析,并对其原因和解决方案做出探讨。
瑞典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瑞典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的福利国家,这也意味着瑞典企业的运营成本较高。
在这种背景下,瑞典企业面对着高额的债务压力和经营困难。
2018年第一季度,瑞典有308家企业申请破产,较上年同期增加35%。
但是相比于其他国家,瑞典的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相对较好。
瑞典的主要债务重组法律是《公司重组和债务清偿法》(1996年修订),该法律赋予企业在债主和法院主持下实现债务重组的权利。
此外,瑞典还规定了企业重组协议可以通过法院审核之后正式生效的机制。
在瑞典,债务重组需要由企业和债权人共同发起,法院则负责审核计划的可行性。
瑞典重组的成功率非常高,95%的企业能够成功重组。
这得益于瑞典较为完善的债务重组法律和良好的市场环境,以及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
此外,在瑞典,企业和劳工之间存在强烈的合作意识,企业可以在短期内调整成本结构,从而帮助企业保持生产能力和竞争优势。
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与瑞典不同,芬兰的企业债务重组情况较为复杂。
芬兰的法律体系较为复杂,法律程序较为繁琐,加之企业规模较小、资本市场较为不发达,导致芬兰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
2018年,芬兰有179家企业申请破产,破产率为2.5%,高于北欧其他国家。
芬兰企业债务重组的主要挑战在于从多方面协商中获得一致同意。
在芬兰,企业必须获得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和税务局等多方面的支持方可进行债务重组。
由于芬兰的诉讼程序缓慢,导致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债务清偿计划的通过和生效。
此外,芬兰的企业风险投资资金相对较少,资金链断裂后,企业很难找到资金补充。
解决方案为了改善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芬兰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建设更加灵活的法律框架芬兰可以参考瑞典的法律框架,建立一套更加简单、灵活的企业债务重组法律程序。
这将有助于企业尽快获得债务重组协议的通过和生效,缩短诉讼期限。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瑞典和芬兰是两个北欧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有着相似的特点。
两国都具有稳定的经
济环境和强大的创新能力,是欧洲高科技行业和创新领域的重要一环。
在企业债务重
组方面,瑞典和芬兰均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机制来支持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保障了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瑞典和芬兰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来支持企业债务重组。
两国的破产法律和
债务重组程序都相对成熟,为企业提供了相对灵活的债务重组机制。
在债务重组中,
企业可以与债权人进行谈判,通过重新安排债务结构、延缓债务偿还期限、降低债务
利率等方式来减轻负债压力。
其次,瑞典和芬兰政府通过金融支持措施来促进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在金融危机和经
济衰退期间,两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措施,包括提供贷款担保、提供利息补贴、
降低利率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同时,政府还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进行合作,
提供债务重组咨询和专业服务。
此外,瑞典和芬兰还注重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合并,以实现债务重组。
两国政府鼓励
企业进行合并和重组,通过整合资源和优化经营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在合并和重组过程中,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包括审批程序的简化、税收优惠
和资金注入等。
总的来说,瑞典和芬兰在企业债务重组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了
债务重组的机会和条件。
这些举措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负债压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需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反复
违约现象的发生。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简易版

The Short-Term Results Report By Individuals Or Institutions At Regular Or Irregular Times, Including Analysis, Synthesis, Innovation, Etc., Will Eventually Achieve Good Planning For The Future.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简易版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简易版温馨提示:本报告文件应用在个人或机构组织在定时或不定时情况下进行的近期成果汇报,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内容包含分析,综合,新意,重点等,最终实现对未来的良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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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
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况(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
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
欧债危机下的瑞典镜鉴

欧债危机下的瑞典镜鉴李光军中国驻瑞典代经济参赞齐亚博(Jakob Kiefer)瑞典驻中国大使馆副馆长,公使衔参赞欧债危机下,经济环境的恶化可能会带来贸易保护主义,这会让中瑞双方合作面临许多挑战。
作为中瑞经贸关系的桥梁,在现阶段,您的主要工作是什么?齐亚博:瑞典在中国有大约600家公司。
我们的主要责任是支持这些在华瑞典企业。
同时,我们与中国也在多个领域进行合作,如生命科学、运输、环境科技,并建立商业项目。
这些由两国政府间决定合作的项目,由我们来定行动计划,然后共同在经营和研究领域做出规划,解决问题。
另一件我们在做的事是去调节一些矛盾,在中国的瑞典企业与其它外企一样,面对许多要求,它们必须遵循中国法律的规定。
我想,中国企业去瑞典也是一样,面对复杂的瑞典法规、欧洲法规,包括劳工法等问题。
所以,双向沟通是很重要的。
李光军:瑞典是最早与中国建交的西方国家。
双方一直保持良好的经贸合作关系。
2011年,双边贸易额增长了18%,达到137亿美元,创下历史新纪录。
瑞典对中国投资23亿美元,中国对瑞典投资总额15亿美元。
去年前8个月,中国从瑞典技术引进合同金额11.1亿美元,瑞典已经成为中国在欧洲主要的技术引进国之一。
我之前是做援外工作的,主要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天都很忙碌,事情相对比较实。
在发达国家可能相对来说虚一些,偏重于宏观,这就要求我们能够把虚的东西做实。
最主要的是怎么把发达国家好的经验、模式和技术介绍到国内去。
近年来,有大量中国企业投资并购瑞典公司的案例,您如何看待这样的趋势?齐亚博:按照中国的经济发展情况,这很正常。
中国的工业基础在增长,发展壮大后就开始海外投资。
瑞典是个很适合投资的地方,因为我们有自由贸易的传统。
我们GDP中的一半都来自于出口,40%来自进口。
我们的GDP几乎完全来自贸易,所以我们一直以来都很支持自由贸易、开放市场。
瑞典是很开放的国家,近几百年来一直如此。
我觉得中国会变成世界上的另一个重要成员。
企业债务重组研究报告

企业债务重组研究报告概述企业债务重组是指企业通过调整债务结构,以减轻负债压力并改善经营状况的一项金融手段。
本篇报告旨在研究企业债务重组的意义、方式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为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重组方式企业在面临高额债务压力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重组方式:1. 债务延期与债务转换:企业可以与持有债务的债权人协商,将债务的还款时间延后,或者将部分债务转换为股权,从而降低还款压力和负债规模。
2. 债务置换: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发行新的债券来偿还旧债,利用市场融资来减轻负债压力。
3. 资产剥离:企业可以出售一些非核心资产,以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同时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
意义企业债务重组对于企业和债权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企业的意义1. 降低财务风险:通过债务重组,企业可以减少负债规模,降低资金压力,提高偿还能力,从而减少破产的风险。
2. 改善经营状况:债务重组可以帮助企业减少利息负担,释放出更多资金用于经营和发展,提高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对债权人的意义1. 保护权益:债务重组可以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协议获得本息回报,减少债务违约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追偿机会:通过债务重组,企业能够恢复经营能力,增加现金流,提高偿还债务的能力,从而增加债权人的追偿机会。
挑战与建议企业债务重组面临着一些挑战,并需要合理的规划与执行。
挑战1. 协商难度:债务重组需要与多个债权人进行谈判和协商,各方利益不一致可能导致谈判困难。
2. 资金来源:债务重组需要筹集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如果企业自身资金状况不佳,可能面临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3. 法律风险:债务重组涉及到法律合规性和文件准备等问题,企业需要面对法律风险,如未能达成协议可能导致诉讼风险。
建议1. 提前规划:企业应提前规划债务重组,包括建立充分的沟通渠道,制定合理的执行步骤,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 寻求专业帮助:企业可以寻求专业机构或法律团队的帮助,协助进行债务重组的规划与执行,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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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
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况(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
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
例如,1991年,瑞典银行业的亏损就达360亿克郎,1992年亏损上升到600亿克郎。
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贷款的比率平均为8.8%,最高的达到16.5%。
芬兰在1992年至1995年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企业和自然人破产浪潮,全国15万户企业中有20%的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二)两国企业通过政府指导下的债务处置相继走出困境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对银行的重组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以及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各项措施的成功实践和外部条件的改善,瑞典银行业终于在1993年下半年摆脱了进一步滑坡的局面,并逐渐走出低谷。
瑞典政府在银行经营明显好转后,开始对其实行民营化,成功售出持有的银行股权,回收政府注入的资金;承接剥离和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按比预期快的速度卖掉了所拥有的工业和房地产业的资产,收到了比预期好的价格。
共花费直接成本达650亿克郎,占瑞典gdp的4%,其中130亿克郎来自私人资本。
值得关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成本几乎都已收回。
1996年底,瑞典已成功地解决了不良资产问题,典型标志是1996年7月政府取消了对银行业的担保。
芬兰也仿照瑞典的做法,政府对银行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通过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和出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其企业在1995年后开始走出困境,芬兰经济也走出低谷。
(三)目前,两国仍保留和加强了政府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目前,两国除了不断健全相关资产重组法律,加强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法庭内的资产重组以外,仍保留了通过政府的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并不断完善。
如瑞典于1998年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芬兰在XX年后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债务危机。
二、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工作的主要特点(一)强调政府采取行政政策措施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中的作用面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面积的企业债务危机,两国政府均以支持企业为主要出发点,从帮助债权银行进行债务重组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银行业进行重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
其中,尤以瑞典的做法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1.政府成立援助银行的专门机构——瑞典银行援助局sbsa。
它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拯救银行业,包括对银行注资、为银行债务提供担保、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国有化和合并等。
sbsa根据银行内部状况和外部环境,将银行分为a、b、c三类三个等级,分别有针对性地采用提供临时性的担保、提供贷款、资金注入、剥离不良资产或银行合并等具体措施。
同时,政府还成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监督整个过程。
2.合并银行。
对于资产规模小、受冲击最大的储蓄银行,在政府的撮合下,所有的储蓄银行被并入全国储蓄银行总部swedbank,成为其紧密控制下的分支机构。
对于商业银行,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的方式注资,将其国有化,并将其不良资产剥离给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amc)。
1993年,政府还将问题严重的goiabank与nordbank合并。
3.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
瑞典政府灵活地采取了成立多个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其中既有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又有银行下属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
在运作中,兼顾处理速度和规模效益,对于问题严重的银行,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
如对两家问题严重的银行nordbank和goiabank先各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完各自不良资产后,将之合二为一。
对于其他经营较好的银行,则由银行自身设立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全部收购不良资产,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政府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按平均水平交由问题银行自己承担,所有不良资产按可实现的长期价值进行转让。
(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债务危机处理和防范机制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处理债务危机,瑞典和芬兰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相继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防范和处理机制,直至目前,仍在发挥着非常好的作用。
1.瑞典的做法:一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尽量使公司治理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公司的专业化程度,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减少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的几率。
二是政府内阁设立国家债务办公室,在该办公室下设立国有资产债务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立一个改善国有企业经济状况基金会。
国家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10%给该基金会,由基金会用于挽救亏损的国有企业,在总体上平衡国有企业的盈亏。
三是瑞典于1998年将所有国有企业集中到一个部门管理,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到位问题,而且参与对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全过程。
该类重组不进法庭,完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下进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一类按市场运作,一类按政策指导。
按市场运作的企业,主要是将其所欠国有银行的债务转化为民营银行的债务或借贷,依靠资本市场,依法进行重组;按政策指导的企业,主要在政策框架下,通过购并、压低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等方式,实施重组。
XX年,瑞典约有5000家企业申请破产,其中约有100家企业进行了重组,50家企业重组成功,成功率达50%。
2.芬兰的做法:芬兰政府认真吸取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的经验教训,调整企业重组体系,于1999年在工贸部下设立了国家贷款保证委员会,为大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为各类企业提供贷款或直接持股,面向全国企业提供风险监测和评估服务,并专门成立地区重组小组参与所服务企业的重组工作。
该委员会重组小组对企业进行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企业进行重建。
即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整合企业业务,出售或终止亏损业务,构建新的领导系统,改组公司,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二是将危机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转让给别的公司;三是交给(arsenal)资产管理公司重组出售。
该委员会还对所服务的3万户企业建立了风险评估系统,制定了危机诊断图,每年做两次风险评估。
它把企业分成四大类,一是业绩好的公司,二是新设立的公司,三是濒临破产的公司,四是破产公司。
该系统能及早发现企业运营中存在的债务危机是否到了警戒线,及时进行治理,尽量减少破产的发生。
(三)健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的法律制度并依法治理瑞典和芬兰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之后,均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关于企业重整内容的影响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企业债务重组方面的法律,颁布实施了《资产重组法》,开展了法庭内企业债务重组工作,依法规范了企业债务危机治理问题,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
重在同时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鼓励重组,减少企业破产及企业破产对社会的冲击。
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可以向法庭申请资产重组。
有以下特点:一是规定重组条件和期限。
到法庭申请资产重组的企业,必须能够证明以后能够偿还50%的债务,从长期看有盈利能力。
重组保护期(从申请保护到宣告正常化)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其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完整性,防止一部分人先受偿,同时让负债累累的企业有喘息的机会,不受债权人的干扰,静下心来研究重组和企业发展问题。
在这个期限内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受此限制。
在经过调查、法庭宣判重组、债权人认可三个阶段后,可宣告正常化。
二是需要确定重组代理人。
法庭裁定企业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后,需由法庭指定或由债权人、企业确定资产重组代理人(不同于美国破产托管人)。
原企业董事会仍然发挥作用,并有权决定是重组还是破产,与代理人相互制衡。
三是需要制定重组方案。
重组方案由资产重组代理人和企业董事会共同制定,并必须取得60%至75%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呈交法庭批准。
重组方案只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并体现在财务上。
方案批准后,即使有些债权人不同意,也要受此约束。
重组方案批准后才可以减轻债务负担。
一旦债务人按照重组方案,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没有权利再追索这部分债权。
国家税收等同于一般债权。
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四是法庭内的企业重组过程是一个诉讼过程。
重组方案付诸实践后,在3个月内,企业经营和偿债无进展,法庭有权终止重组方案的继续实施。
债权人对获得的清偿不满意,也可提出诉讼。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100%追偿、放弃利息和债权打折等方式获得清偿,但一般只能得到10%—20%。
(四)对无法挽救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并妥善安置职工该位置可填写公司名或者个人品牌名Company name or personal brand name can be filled in this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