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信息调研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现行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上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导致招投标工作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按照规定,造价30万元以上及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规模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
2.控制信息限制投标。
《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3.设臵障碍排斥他人。
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自己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采取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等方法,排斥潜在投标人。
4.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参与投标的企业名不符实,投标人按照公告所规定的报名条件,量身假借资质参与投标,而有资质的企业在收取“资质费”后,与借资质者相互勾结,配合参与招投标过程。
审核过程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违法现象不断发生。
5.投标人围标串标买标卖标。
由于目前招投标报名信息公开,一些投机者与其它报名投标企业串通,进行“收购”,在利益的驱动下,各投标人私下达成协议,使公开竞争变成暗箱操作。
同时大大增加了招投标成本,给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等方面带来隐患。
有的投标人中标后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6.编制工程预算不规范。
有的招标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存在随意性,造成预算不准确,给招标工作带来被动,有的甚至与投标单位串通,增加工程造价。
7.签订合同偷梁换柱。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在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
但往往出于管理上的松懈,合同签订的监督并不到位。
如在借资质中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而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格也并不一定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和对策分析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和对策分析一、引言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方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招投标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
本文将针对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1. 信息不对称:招投标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导致投标者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影响投标决策。
2. 不公平竞争:部分招投标项目存在行业壁垒、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导致公平竞争难以实现。
3. 腐败现象:一些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严重损害招投标制度的公信力。
4. 诚信缺失:招投标参与方存在不诚信行为,如虚假报价、弄虚作假等,破坏市场秩序。
5. 监管不力:招投标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问题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2. 体制机制不健全: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招投标活动难以规范运行。
3. 利益驱动:部分参与方受利益驱动,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破坏招投标秩序。
4. 监管能力不足: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技术手段落后,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四、对策分析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2.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招投标双方能够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提高透明度。
3. 建立诚信体系: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罚,提高参与方的诚信意识。
4.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和技术手段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5. 推进电子招投标:推广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全流程电子化,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五、结论我国招投标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开、建立诚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以及推进电子招投标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谈招标投标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 一) 行政主管部 门多元 化与市场 主体 多头监管 , 招标投标
市场部 门分割 、 行业垄 断 、 Nhomakorabea地 区封锁的现象 比较普遍 , 目前建设 、
交通 、 民航 、 水利等部门 , 都设有 自己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机构 , 负 责监 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活动 , 自成体系 。 ( 二) 招标人场外运作违法违纪现象严重 。 主要表现有 : 1 、 规 避招标 。 将依法必须招标 的工程项 目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 , 使之 达不 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 , 确定承包企业后 , 通过设计变 更等手法 , 调整项 目规模 , 按实结算 工程款 ; 2 、 只对主体工程招 标, 后期工程 、 附属配套工程搞场外交易 , 直接发包 ; 3 、 将依 法必 须招标的工程 , 变成邀请招标甚 至不招标 ; 4 、 弄虚作假 , 与投标
家库 为主, 专家资源 的共享存在缺陷 。 在评标过程 中部分专 家丧
失原则 , 表现为 : 1 、 定 向评标 , 私下接触投标人 , 收受投标人 给予 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 见利忘义 , 在评标 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 “ 保
驾护航” , 做 出卖人格的事情 。比如 : 有意发表有利特定投标 人的 意见 , 影响其他评标人员 ; 或者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 书作澄清事
人 串通 , 泄露标 底 , 向评 委成 员明示暗示压 低或抬高报价 , 搞明
招暗定 ; 5 、与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 以及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 同 , 私下 签订背离合 同实 质内容的协议 , 搞 阴阳合 同 ; 6 、 限
制、 排斥潜在投标 人 , 设定的资格 、 技术 、 商务条件与招标项 目的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以特 定行 业业绩 、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或者 中标条件 , 对不同的投标人 采用 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限定 或指定特定专利 、 商标 、 品 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规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招投标活动是政府采购、企业采购等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公平竞争、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常常出现各种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不公平竞争等,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一、主要问题:1. 信息不对称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招标方可能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投标方只能依靠公开的招标文件来进行竞争。
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可能通过不公开的渠道向指定的供应商传递信息,导致其他投标方无法获得同等机会。
2. 腐败现象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腐败现象屡见不鲜。
一些招标方可能借助行贿、受贿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使得本应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活动变得非常不公正。
3. 不规范操作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些招标方可能出于私利,对招标文件进行私自修改,或者变相地提高供应商的门槛,导致一些合格的供应商无法参与竞争,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效率。
4. 违规操作一些招标方可能违规操作,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某个投标方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报价等信息,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方的利益。
二、对策建议:1. 加强信息公开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加强招标文件和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度。
招标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竞争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确保所有投标方都能够获得同等机会。
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开相关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2. 建立监督机制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方和投标方的监督。
一方面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管;也可以鼓励投标方积极揭发腐败现象,保护揭发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规范培训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需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规范培训。
招标方的相关人员需要了解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私自修改招标文件。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供应商的规范教育,使他们遵守规定,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与交流一、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1、有的建设单位出于各种考虑,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公开发布信息,而是自己选定施工企业直接入围参加投标;有的甚至内定中标单位,名义上是进行招标投标,实际上是搞假招投标。
2、有的建设单位要求专家评委和监督人员倾向性评标,以便使建设单位的倾向性意见能够通过招标形式变为合法正式结果。
有的明招暗定,确定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有的甚至透标底,确定单位中标。
3、有些施工企业派出很多“代理人”参与各地工程投标,中标后由“代理人”雇佣临时人员进行施工,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有些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凭借资质和业绩到处参加投标,中标后再分包给素质差的施工队,从中牟取差价营利。
4、有的中标单位履约情况不好,中标单位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总经理、工程师、优秀项目经理、各种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机械设备应有尽有,但开工时人员机械却不如约到位,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了隐患。
二、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1、改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
目前,很多地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没有与招标办分离,工作职能不清,责任不明,既要抓招标管理又要抓市场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作任务重,而且处在各种压力之下,坚持原则不够,达不到客观、公正。
因此,必须改革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招标办与交易中心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当地政府要成立招标监管机构,将市(县)所有的建筑、水利、电力、交通等各领域的建设工程,统一纳入交易中心招投标范围内。
2、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招投标各方领导及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风验机制,由政府明确规定各有关方面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与奖惩办法,使其一旦出现问题,将在经济上、政治上、纪律上和法律上付出巨大代价,不敢贪一时之利而“越轨”。
二是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将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承诺的有关人员原始证件存入招标管理机构,待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避免施工企业工程中标后就换人,一旦发现擅自换人或不按规定履约的,建设主管部门可立即发出警告并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摘要】招投标活动是建设性市场经济的重要活动,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缺乏透明度和公平性、潜在的腐败风险、技术评估不准确等问题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效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确保整个招投标过程公正透明;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让所有参与者都能了解活动的具体情况。
只有通过严格监督和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的招标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对于保障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招投标活动的成功不仅能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
【关键词】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公平性、腐败风险、技术评估、监督、信息公开、市场经济、招标制度、竞争、监督、操作程序、完善制度。
1. 引言1.1 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性招投标活动是建设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是政府采购和企业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活动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的竞争,推动经济的发展。
通过招投标,可以让更多的企业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水平。
招投标活动也可以帮助政府和企业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性还体现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方面。
只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过程,才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招投标活动还可以促进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招投标活动在建设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2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缺乏透明度和公平性、潜在的腐败风险以及技术评估不准确。
缺乏透明度和公平性是招投标活动中最为普遍的问题之一。
在一些情况下,招标过程并不公开透明,可能存在内定或腐败行为,导致公平竞争受到损害。
潜在的腐败风险也是招投标活动中需要警惕的问题之一。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招标过程进行腐败活动,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公共利益受损。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发布实施。
2017年12月28日进行修订,重新公布,充分说明国家对招投标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日常的工作中,常常会发生、发现一下问题,浅谈一下思考。
一、招投标工作中容出现的问题:1、资质审查不到位,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1)资格预审是针对潜在投标人过多、项目评标时间过长、社会成本过高而采用的一种资格审查方式。
降低了实力不足的投标人进行恶性低价夺标的可能性,更好地吸引有实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排除了不合格或减少了不具有优势的投标人,从而减轻了评标工作量、缩短了评标时间。
(2)资格后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社会成本小,招标投标时间要求短,招标质量有保障,编制招标文件费用小的通用性和标准化项目。
资格后审办法一般采用合格制。
资格审查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其方法和过程基本是一致的,都需要对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审查申请人或潜在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以判断其是否具有投标、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没有对资格审查工作充分重视将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2、招投标文件不能充分体现招标人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招标人能力或专业限制,所出的技术需求过于简单或不明确,不能让供应商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充分理解招标人的意图并作出响应文件,在方案设计、人员安排等方面没有给出最好、最合理的安排。
(2)存在不公平、有歧视性、有倾向性,有特定技术指标将大部分供应商规避。
(3)评分标准没有紧扣招标技术要求,分值、权重设置不合理。
3、评委专业不对口,个别评委素质较低,不能满足公平、公正招标要求:存在评标专家与其他专家的水平有明显差距时,原因可能是对政策法规不够熟悉,也可能是专业知识欠缺。
这都会给项目的评标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出现对投标方的评审不够准确的现象,造成项目招标有失公平、公正。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当前,各地招投标活动频繁,不仅涉及政府采购,还包括民间的各种项目招投标。
但是,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不公正招标许多招标活动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容易造成不公正招标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中标方很可能是对招标者有熟人关系的公司,而不是最适合该项目的公司。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工程建设的品质,还加大了承包商和供应商的风险。
二、招标文件错误招标文件的错误会导致招标活动的不公正,比如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数量、价格等错误,会影响招标人的决策,给投标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不准确也会影响项目的质量。
三、诉讼风险招标活动过程中,如果有公司未能中标,很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由此带来的诉讼风险是不可忽视的。
如果在招标活动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不仅会带来额外成本和时间,还会影响市场声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制定公正透明的招标标准所有招标活动应该遵守合理和公正的标准,确保每个投标公司都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招标人应该公布所有招标意向,避免消息不透明给中小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制定明确的投标要求和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公司提交的价格和服务质量都在合理范围内。
制作准确和完整的招标文件是确保招标过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招标文件应该在细节和技术要求方面保持准确,并考虑到每个投标公司的利益。
此外,招标人应该尽可能避免任何疏漏、不透明和不公平的条款,以避免竞争者利用这些缺陷来提出投诉和申诉。
三、合理风险管理招标人应该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并结合投标公司明确了解各自的责任及风险。
此外,招标人也应该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风险管理机制及相关细节,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和公正。
只有在对于风险有充分认识和管控的情况下,才能避免公司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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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实施八年多来,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招投标范围的不断扩大,招投标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该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招投标市场的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
一、《招标投标法》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招投标监管体制设计不尽合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分别分散在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商务、信息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
这些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同时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形成了分散管理、同体监督的体制。
据某省2006年的一份全省招投标专项调查反映,10056份调查表中有75.7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同体监督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种监督管理模式必然会带来不少问题,一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本部门行政规章时,往往融入部门利益,使部门利益合法化,同时也造成招投标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尺度和标准,出现市场监管的空白;另一方面有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严,对其主管的招投标项目实行行业保护,容易导致当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时,造成交叉、重复执法,令招标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发生问题又相互推诿。
招投标执法主体分散、部门各自为政、行业垄断,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开展,违背了招标的本质意义。
当前已有许多省市在招投标监管体制上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湖北省已成立直接隶属省政府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并通过政府规章赋予其执法主体地位,作为统一、独立、权威的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它能站在更加公正的立场上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
(二)场外交易普遍,虚假和串通招标依然存在进入集中交易场所招投标,是规范招投标程序,实施政府集中监管的有效手段。
尽管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进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规模有所扩大,但目前仍有大量的招投标活动在场外自行进行交易。
据对某地4000多家招标单位的进场交易情况的统计发现,2003至2005年平均进入交易中心的比例仅在6%左右。
这些没有进场交易的招投标活动,缺乏应有的监督,往往是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操作流程各式各样、评标定标标准缺乏刚性、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三)适用领域和范围过窄《招标投标法》主要对工程招投标做出了规定,对其他招标项目没有相应的规定。
目前,招投标已扩大到政府采购、产权(含知识产权)及经营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众多领域,招标范围也由工程、货物扩展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项目法人等众多服务类招标。
为规范所有招投标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运行不规范《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当前,有些代理机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为承揽项目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损害投标人利益。
(五)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亟待规范现行的专家库基本上都是按行业和地域设立,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库大多来自与其存在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的设计院所、企业等,本系统的专家有可能偏袒系统内的投标人,客观上影响评标的公正性,且由于市州县的专家资源有限,设立的专家库在人数、专业门类和专家素质上,都很难满足公平公正的评标需要。
由于招投标范围的不断扩大,专家库的专业设置必须齐全,如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都设立本部门本地区的专家库,必然会形成重复交叉,造成巨大浪费,同时也给部门垄断和行业、地区封锁埋下隐患。
二、建议国家应适时修订《招标投标法》在修订《招标投标法》时,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明确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建立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强化招投标市场监管功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对集中交易场所的性质、运行和监管作出规定,对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性质及规模予以明确。
为了防治围标串标,应对招投标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委会组成、资格预审及后审、评分标准的制定等作出规定。
(三)应对《招标投标法》适用领域和范围进行扩展,以适应当前招投标市场的需要。
(四)为规范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法》的修订中,首先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改变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批过多、过滥的局面。
其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代理机构无序竞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五)尽快建立全国或各省统一的招投标评标专家总库,实现跨行业、跨地区的专家资源整合,在《招标投标法》修订中明确综合监管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评标专家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招标投标法》的修订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招投标过程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盘考虑,除上述五个方面外,在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招投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息发布、法律责任等方面都需要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
当前,国家正在着手制定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们建议,如果当前修订《招标投标法》的条件不成熟,可先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上述内容做出规定,以适应当前招投标市场的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55号(政治法律类85号)提案的答复王生铁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提案”的提案,现答复如下:我们赞同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
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我委正在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和招投标市场主体意见,力争尽快上报国务院审议。
一、关于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招标投标法》第7条第3款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件),确定了原国家计委总体指导和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重申了这一监管体制。
总体上看,这一监管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行业管理优势。
有鉴于此,2008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维持了这一体制。
据此,《条例》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的监督执法。
但是,如您们所言,这种分散的监管体制也带来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行业保护、同体监督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对此,提案建议明确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执法主体地位,建立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我们赞同有条件的地方成立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实现统一监管。
我们曾考虑在《条例》中对地方设立综合监管机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中央编办提出,这一问题属于机构设置和具体职责分工问题,不宜在行政法规中规定。
针对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强部门协作,防止政出多门。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维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法制统一”。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11个部门建立了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全国十几个省市也相继建立了招投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防止同体监督。
《条例》明确要求,“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是严禁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防止行业封锁和地方保护。
《条例》严禁违法增设审批环节、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监督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发挥监察机关作用。
《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关于集中交易场所提案提出,当前进入集中交易场所招投标的项目比例过低,大量场外交易项目缺乏应有监督,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建议明确进场交易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明确规定了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范围,即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
对于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进场交易,应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由于有形建筑市场专业管理能力有限,一些行业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未进场交易的现象也有存在。
目前,对于是否应当扩大强制进场项目范围,以及强制进场交易能否实现有效监管等问题,各方面还有不同认识,需进一步研究。
针对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我们在起草《条例》时,注重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方面,细化限制或排斥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虚假招标、违法发布公告、擅自终止招标、违规评标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统一招投标程序方面,重点对资格预审程序、评标程序,以及异议和投诉程序作出规定。
在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方面,《条例》设专章加以规定,明确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以及违法监督的法律责任,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三、关于扩大《招标投标法》的适用领域和范围提案提出,当前招投标活动已不再限于工程建设领域,而是扩展到了政府采购、产权及经营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众多领域,招标范围也不断拓展,建议扩大强制招标范围。
我们同意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为此,《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我们计划在《条例》上报国务院审议后即着手开展此项工作。
四、关于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4条和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认定。
这种管理体制客观上造成了资质认定部门多、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些地方和市场主体也建议统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体,这有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符合改革的方向,但考虑到此次机构改革不对有关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调整,《条例》未能对统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