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办法》: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措施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措施粮食安全是国家重要的战略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为了确保粮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吃饭权益,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起粮食安全责任。
为了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形成责任明确、权责对等、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制定责任清单: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粮食安全责任清单,明确每个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责任,列出责任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方式、责任期限等,以便监督、考核和评价。
2.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追溯机制,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追溯,形成责任链条。
追溯机制可以通过建立责任档案、制定责任流程、定期召开责任追溯会议等方式来实现。
3.加强责任督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单位和个人履行粮食安全责任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问责,形成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4.完善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将责任的履行情况和粮食安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量化、定性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指标。
5.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大力支持粮食安全工作,积极参与粮食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共同维护粮食安全。
6.加强合作交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粮食安全责任的合作交流,共同研究解决粮食安全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共享、经验借鉴,形成合力。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促使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粮食安全责任的重要性,提高责任意识和主动性,积极履行各自的粮食安全责任,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责任考核工作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建立起一个科学、公正、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力推动粮食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一、前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关系国计民生。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我国实行了粮食安全责任制。
为了加强对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制定了本文档,规范考核流程,提高考核效率。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管理考核生产管理是粮食安全的基础,生产管理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生产管理情况,评估企业对生产管理所采取消防措施的有效性。
主要考核内容如下:•稻谷低毒优质品种种植占比•土地沙化率和土地质量变动率•肥料、杀虫剂和农药使用量等数据•作物根系吸收能力和土壤养分含量2、质量安全考核粮食质量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质量安全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控制,评估企业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考核内容如下:•环境卫生、作业流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畜牧场、饲料、养殖场等采取控制启示录与科学喂养•食品安全等级达到国家要求3、供应能力考核粮食安全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的生活需求,企业供应能力是衡量企业实际产能和预测产出的重要指标。
供应能力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企业的产能和供应水平,预测未来发展趋势。
主要考核内容如下:•粮食年产量•主要生产线的设备产量•主要生产线的操作流程三、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为实绩考核和计划考核。
1、实绩考核实绩考核是指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情况,评估其生产、销售效益的考核方式。
具体考核指标和比重如下:•生产管理考核:40%•质量安全考核:30%•供应能力考核:30%2、计划考核计划考核是指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评估其生产、销售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情况的考核方式。
具体考核指标和比重如下:•年度生产任务完成率:40%•年度销售任务完成率:30%•年度研发任务完成率:30%四、考核流程考核流程如下:1.考核方案制定在考核过程开始前,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范畴、考核指标、考核标准;2.考核准备确定考核对象,准备考核材料,包括标准、流程、人员、模板等;3.考核执行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搜集相关数据,记录考核结果;4.考核总结对考核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得出考核结果,并进行个别反馈,准备好考核报告;5.考核反馈将考核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并与考核对象协商提出改进意见和计划;6.考核结果通报将考核结果通报给领导,上报相应部门,并组织专项培训;7.考核监督考核后立即展开监督,对存在不足或弱项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并按照规定实施问责。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卫政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47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好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县(区)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2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卫政发〔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县(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三条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
成立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由市粮食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牧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中卫调查队、农发行中卫支行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承担考核的组织、协调等职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发展变化情况,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gov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gov摘要:一、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背景和意义1.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意义2.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1.粮食生产环节的考核2.粮食收购环节的考核3.粮食储备环节的考核4.粮食流通环节的考核5.粮食消费环节的考核三、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方法和流程1.制定考核标准2.开展考核工作3.考核结果的反馈和应用四、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考核机制不够完善2.数据采集和统计存在困难3.考核结果的应用不够充分4.对策建议:完善考核机制,提高数据采集和统计水平,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正文: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是我国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粮食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粮食生产、粮食收购、粮食储备、粮食流通和粮食消费。
这五个环节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全貌。
在粮食生产环节,考核的重点是粮食产量和质量;在粮食收购环节,考核的重点是粮食收购价格和收购量;在粮食储备环节,考核的重点是粮食储备规模和储备能力;在粮食流通环节,考核的重点是粮食流通效率和市场秩序;在粮食消费环节,考核的重点是粮食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方法和流程包括制定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首先,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其次,要开展考核工作,对各考核环节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最后,要反馈和应用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整改。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考核机制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盲区;数据采集和统计存在困难,影响考核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考核结果的应用不够充分,导致一些问题和隐患得不到及时解决。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详见附件)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七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粮食工作目标考核方案(全文)

粮食工作目标考核方案为激发各级粮食部门务实奋进、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切实做到“管好粮”、“谋好粮”、“用好粮”、“搞活粮”,确保圆满完成《20XX 年全市粮食工作要点》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粮食局关于健全完善目标绩效考核机制的要求,结合全市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三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分局。
二、考核内容按照《20XX年全市粮食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各单位全年工作。
重点考核经济指标、财务治理、市场调控、仓储治理、市场监管、产业进展、民生服务、军粮供应及其它基础工作。
三、考核项目和记分标准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考核标准赋分,不倒扣分。
(一)经济指标(13分)1.综合利润及销售收入(4分)。
年度全行业综合利润、销售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10%,各得2分;增长幅度每降1%,各扣0.5分。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润及销售收入(4分)。
年度购销企业利润、销售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10%,各得2分。
增长幅度每降1%,扣0.5分。
3.主要财务指标(5分)。
分别以本年度全省资产负债率、费用率、销售毛利率及人均销售收入等4项财务指标的平均值为标准,高于(含等于,负指标低于)平均值的,每项得1分,反之不得分。
企业盈利面达到90%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财务治理(9分)1.国有资产治理工作(2分)。
强化国有资产治理,不断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或超过110%得2分,100%-110%之间得1分,低于100%不得分。
2.会计基础工作(2分)。
积极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治理活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健全、有效,财务核算准确、规范,国有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达到90分以上,得1分;按要求积极开展会计人员技能培训,提高会计队伍素养得1分。
3.财务预算治理(1分)。
积极开展财务预算治理工作,预算治理制度健全有效,预算执行有力,得1分。
4.财务监督治理(1分)。
财务审计、监督、考核机制健全,定期对下属企业进行审计,得1分;凡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此项不得分。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 定、质量不下降,粮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 分,6 分)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食生产稳定发展,粮 保护耕地(15 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
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
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 告,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 他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 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 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 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 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 6 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 12 分)
监测网络(5 分,4 分)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断增强(40 分,30 分)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 分,2 分)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 分,3 分)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 分,3 分)
农业部 统计局 农业部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 种大县建设(5 分,4 分) 提高粮食生产能 力(25 分,18 分)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主要是对农业部门负责人和从业者所进行的
考核,旨在保障粮食安全、确保当地居民的营养摄入。
一旦检查发现
存在违法行为,将会提出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甚至到拘留处罚
的行列。
首先,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必须恪守以粮食安全为中心,确保
从事粮食种植、加工、流通过程中的从业者遵守国家あri规定,切实
履行好粮食安全管理职责。
其次,严格执行粮食安全监管,完善粮食
安全制度,加强农业部门负责人和从业者职责审核考核,以确保粮食
安全监管。
另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必须严格执行,对违规行为要直接予
以处罚,以保障粮食安全。
要落实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农作物种植、
农药使用、病虫害防治、标准管理等内容,保障粮食安全,确保当地
居民的健康提高。
此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还要加强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粮食
安全的重要性,让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责任感进行提升,使
粮食安全工作能够有效实施,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总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当地居民获得
安全和有营养的粮食;要开展课程训练,增强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努力促进粮食安全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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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解读《考核办法》: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明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主体、原则、内容、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事项,对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机制作出全面部署。
《办法》的出台实施,对推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有何意义?考核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如何保障落实?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
首次以专门文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韩俊说,这是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以专门文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
《办法》明确国务院作为考核主体。
考核内容则涵盖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粮食安全责任,并且进行年度考核。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建立并逐步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推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全面加强本地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真正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的体制。
”韩俊说。
更突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韩俊说,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提出,我国粮食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体制,并首次明确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负责制,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强调落实好这项制度。
这次国务院出台《办法》,明确了监督考核机制的考核主体、考核办法、考核程序,更加突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在监督考核机制上更严格、更严肃。
《办法》明确,考核结果要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更加突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
考核工作由发改委、农业部、
粮食局牵头,有关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既结合各部门日常工作对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又共同对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分。
为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办法》针对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了考核指标的分值权重,还对有关粮食工作的指导性目标和引导性要求明确了定性评估方式。
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点事项进行全面考核
韩俊说,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
解决好13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在我国资源约束日益加大、国际市场对国内粮食市场影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
根据《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是考核指标体系中分值比重最高的一项,考核内容包括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重点考核事项包括保护耕地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保护种粮积极性方面,考核内容包括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
重点考核事项包括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
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方面,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重点考核事项包括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方面,考核内容包括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重点考核事项包括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加强粮情监测预警、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方面,考核内容包括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重点考核事项包括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落实保障措施方面,考核内容包括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重点考核事项包括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