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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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归属与承担1. 若因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的变动导致过错,则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需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2. 对于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造成过错,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3. 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若引发过错,审批人或审批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4. 若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不实、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案件承办人需负主要责任。

5. 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若主持人依据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后造成过错,则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6. 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导致过错,复议机关需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二、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与方式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同时注重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上述方式可根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适用。

若构成犯罪,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制度概述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提升工作人员责任感,强化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过错定义与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影响行政效率和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即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三)行政过错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3. 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导致办事者多次往返的;4. 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发生冲突的;5.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调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6. 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追究的;8. 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9. 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搞“吃、拿、卡、要”的;10. 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或隐瞒伪造证据的;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 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强化行政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在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违法、过失或者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严格区分责任,明确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以及受害人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如实录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行政过错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并公开联系方式,接受被侵权人和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前预防、事中追究和事后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条事前预防阶段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促使行政机关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事中追究阶段主要包括被侵权人或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接受投诉和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事中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接受投诉和举报:被侵权人或受害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引言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日益扩大和行政行为的增多,行政过错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过错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能力,提高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适用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1.受理投诉与初步调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到行政过错行为的损害,可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投诉申请。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投诉人提出的问题和事实。

2.行政机关通知被投诉方在初步调查后,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应当向被投诉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被投诉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3.听证程序如果被投诉方对行政机关的调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

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行政机关对于查实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职检查、降低级别、撤职、辞职、解聘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责任的追究如果行政过错行为是由于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监督不力或者失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受到行政过错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保护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协助受损方维权:行政机关应积极协助受损方提供证据和材料,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原则为确保本局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工作效率与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对工作过错进行严谨、公正的责任追究。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旨在明确个人岗位责任,增强廉政建设与遵纪守法意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二、工作过错定义工作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影响行政效率与秩序,给行为对象、国家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主要过错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导致办事者事务延误;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许可;3. 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致使办事者多次往返;4. 服务态度恶劣,与办事者发生争执;5.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调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6. 未履行办事承诺,无故拖延办理或告知结果;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8. 执法监督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9. 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10. 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12. 办理业务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方式对于工作过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 通报批评;3.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 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及年终奖金;5. 实施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6.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7.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五、责任分担与赔偿1. 若工作过错由多个行政环节共同造成,各环节工作人员需分别承担相应责任;2. 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导致本局赔偿的,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3. 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因过错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将依据次数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直至全部扣除,并视情况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处理。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6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6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⑴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⑵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⑽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____,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⑿其他违____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6、办主任办公会____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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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制度大全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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