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
论侦查实务中的调取证据

审批程 序 、 执行 程序 等作 了专 门的规 定 。《 执 法 细 则》 更 是将 “ 调取 证 据 ” 作为与“ 扣押” 并列 的 一项 侦 查取 证措 施规 定 在 同一章 节 中 。调 取证 据 在 侦 查 实践 中 如 何 运 作 ? 它 属 于什 么 性 质 的 侦 查 措 施 ? 同为取 证措 施 , 调取 证 据与搜 查 、 扣押 等 是 何
取 证 措 施 间的 相 互 关 系, 给 侦 查人 员在 运 用 此措 施 时 造 成 理 论 和 实 践 上 的 一 些 困 惑 。设 置 “ 调取证 据” 这 一 专
门的取证措施本 身的意义在于规范任意侦查行为 , 而无权创设一类新 的强制性侦 查措施 。因此, 有必要 对其在
程 序 上 进 一 步 加 以规 范 和 改进 。 关键词 : 调取 证据 ; 任 意侦 查 ; 强 制 侦 查
的是获 取 已发 现 的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证 据 并 保 全 证
据。
调 取 证 据 的 具 体 步 骤 包括 : 第 一, 呈 请 和 批 准 。需要 调 取 证据 的 , 办 案部 门制作 《 呈 请调 取证 据 报告 书 》 , 报 县 级 以 上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批 准 ; 第
件时 。 应 当会 同物品 、 文件的持有人查 点清楚 ; 第
,
场 制作 《 调 取证 据清 单》 一 式i 份 , 写 明物 品
或 者文件 的名称 、 编号、 规格、 数量 、 重量 、 质量 、 特 征及 其来 源 , 南侦 查 人 员 和证 据 持 有 人 签 名 或者 盖 章后 , 一份 交证 据持 有人 , 一 份交公 安 机关 证据
刑事案件调查程序与证据采集

刑事案件调查程序与证据采集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和证据采集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并在刑事审判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和证据采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事案件调查程序刑事案件调查程序是指在发生刑事案件后,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一系列活动。
它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1. 立案侦查阶段:指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经过立案审批后开始进行侦查工作。
这个阶段的关键是确定案件性质、案发时间和地点,并制定侦查方案,着手展开相关工作。
2. 侦查阶段:在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方案开展一系列调查活动,包括实地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等。
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如拘留、搜查等,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提起公诉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将综合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确凿,可以构成犯罪事实,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
二、证据采集证据采集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的重要环节,它是为了查明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证据的采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1. 直接证据采集:直接证据是指与犯罪事实存在直接联系的证据,如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犯罪工具的提取等。
在采集直接证据时,应注意保护现场,避免破坏或污染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 间接证据采集: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断或间接的方式与犯罪事实产生联系的证据,如嫌疑人的手机通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采集间接证据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口供采集:当事人的供述常常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采集口供时,应注意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密性,防止虚假供述的产生。
采集口供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自由意志的发表。
刑事侦查与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心理战术在询问、讯问中应用
心理引导
通过言语、表情、肢体语言等手段引导询问、讯问对象的 心理活动和情绪,使其逐渐放松警惕,愿意配合调查。
心理压制
针对某些不配合或态度恶劣的询问、讯问对象,采取一定 的心理压制措施,如严肃的语气、严厉的目光等,使其感 到压力并意识到配合调查的重要性。
心理突破
在询问、讯问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利用心理战术使询问、 讯问对象在不经意间透露关键信息或改变态度。
证据收集对案件侦破意义
确定犯罪事实
通过收集证据,可以确认犯罪事实是 否发生以及发生的具体情况,为案件 的定性提供依据。
查找犯罪嫌疑人
辅助审判工作
在审判过程中,证据是判断被告人是 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依据,因此证 据的收集对于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
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可以锁定 犯罪嫌疑人,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方向 。
任务
刑事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查缉犯罪人,以 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 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侦查人员职责与素质要求
职责
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 人。
素质要求
提高物证鉴定效率
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可以快速、准确地完成物证鉴定工作 ,提高侦查效率。
增强物证鉴定准确性
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对物证鉴定的干扰,提高鉴 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拓展物证鉴定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物证鉴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可以应 用于更多类型的物证和更复杂的案件。
侦查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同时, 还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良好的心理 素质。
刑事案件调查与取证程序

刑事案件调查与取证程序在刑事案件调查与取证程序中,法律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步骤和程序,以确保案件的调查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调查准备、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和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了解刑事案件调查和取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刑事案件调查准备在进行刑事案件调查之前,有必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准备工作,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集案件基本信息:包括事发地点、时间、人员等基本情况的搜集和整理,为后续的侦查活动做好铺垫。
2. 确认调查措施: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合适的调查措施,如询问、搜查、监视等,以便事先做好准备。
3. 调查员的配置:确定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查工作的协调性和专业性。
二、案件的立案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案件的立案是一个关键的环节,也是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开始。
具体步骤包括:1. 案件报案:当发现刑事案件时,受害人、群众或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详细的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与登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案件性质,分配专人负责立案登记,并办理立案手续。
3. 确定立案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和地理辖区等相关因素,由公安机关决定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三、侦查活动侦查活动是刑事案件调查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对犯罪事实进行勘验、审讯、搜查等措施。
调查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以获取相关证据。
在进行侦查活动时,需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的要求进行侦查活动,不得违法乱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保全原则: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现场勘验、卷宗制作和证物保存等工作。
3. 保密原则:侦查活动应当保密进行,除非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外公开相关信息,以确保调查的有效性和案件的公正性。
基层民警的刑事案件侦查方法与技巧

基层民警的刑事案件侦查方法与技巧刑事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基层民警作为案件侦查的第一线执行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民警需要掌握一定的侦查方法与技巧,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并确保案件的侦破。
本文将就基层民警的刑事案件侦查方法与技巧展开论述。
一、收集证据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重中之重。
基层民警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以及搜查等手段来收集证据。
在现场勘查中,民警应该仔细观察现场,采集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并妥善保管好现场痕迹。
在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时,民警应当采取合适的方法来引导他们提供真实的证词,并及时记录下来。
此外,搜查也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民警在搜查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二、分析犯罪手段与动机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分析犯罪手段与动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案件背后的动因,并在侦查过程中做出准确的判断。
基层民警可以通过细致入微地对案件细节进行分析,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寻找可能的线索和证据。
此外,民警还可以通过犯罪心理学的知识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制定侦查策略。
三、信息收集与分析信息收集与分析是刑事案件侦查的关键环节。
基层民警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如查阅档案资料、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交关系等。
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民警需要保持沟通与合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同时,民警在获取信息后,应当进行准确的分析和研判,提炼出对案件侦查有价值的信息,避免信息获取过多而导致侦查工作被堆积。
四、技术手段的应用在现代社会中,技术手段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基层民警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DNA检验等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线索。
此外,民警还应当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最新的科技手段和设备,以便更加高效地开展侦查工作。
五、团队合作刑事案件侦查是一个复杂且精细的工作,基层民警需要与其他同事保持紧密的合作与配合。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刑事侦查技巧与取证方法

基层民警工作中的刑事侦查技巧与取证方法在基层警务工作中,民警们承担着刑事侦查的重要任务。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侦查技巧和取证方法,以保证案件的顺利侦破。
本文旨在探讨基层民警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技巧和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取证的准确性。
一、侦查技巧1. 掌握法律法规:作为刑事侦查人员,首先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了解刑事侦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只有对法律法规有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在侦查工作中把握抓捕、审讯等环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2. 善于分析判断:刑事侦查需要民警具备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
在面对案件线索时,要善于通过分析和推理,判断出关键证据和嫌疑人可能的作案手法。
这需要民警具备一定的侦查经验和对犯罪心理学的了解,以便更好地抓住线索。
3. 调查取证:基层民警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取证能力。
在侦查过程中,他们需要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调取视频监控等。
在取证过程中,要做到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以保证案件的证据充分性和可靠性。
4. 善于协作配合:刑事侦查是一个团队工作,需要民警之间的紧密配合。
在实际操作中,民警应当相互支持、协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提高侦查效果。
同时,与其他相关部门(如法医、技术侦查部门)的配合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善于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专家的意见,提升侦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二、取证方法1.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民警在到达现场后,要及时进行勘查,收集现场的物证和痕迹,以便后续的侦查工作。
在现场勘查中,民警应当注重细节,全面采集物证,并妥善保护现场的完整性。
2. 讯问嫌疑人:嫌疑人讯问是获取重要证据的一种方法。
在讯问中,民警需要善于运用心理学和侦查技巧,找出嫌疑人的破绽和犯罪事实。
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的合法性。
3. 采集录像监控:现代社会,监控摄像头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基层民警可以通过调取录像监控的方式,获取案发现场的图像资料。
刑事案件侦查程序都有哪些内容

刑事案件侦查程序都有哪些内容什么是刑事侦查?所谓刑事侦查是在刑事案件⽴案之后需要进⾏的⼀个重要阶段,⼀般会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来看该如何对案件进⾏处理。
那么刑事案件侦查程序都有哪些内容?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事案件侦查程序都有哪些内容⼀、讯问犯罪嫌疑⼈(⼀)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讯问。
(⼆)传唤时,应当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员的⼯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犯罪嫌疑⼈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四)讯问犯罪嫌疑⼈,必须由侦查⼈员进⾏。
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
(五)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也可以到未成年⼈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应当有通晓聋、哑⼿势的⼈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
侦查⼈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请求⾃⾏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亲笔书写供词。
⼆、询问证⼈、被害⼈(⼀)侦查⼈员可以依法询问证⼈、被害⼈。
询问证⼈、被害⼈,可以到证⼈、被害⼈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侦查与取证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侦查与取证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刑事侦查与取证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发现的犯罪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勘验、搜查等手段,搜集证据,以确保犯罪事实的查明和罪犯的定罪定罪。
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一、刑事侦查的程序在刑事案件中,刑事侦查工作包含以下程序:1.犯罪线索核实: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后,首先进行线索核实,鉴别线索真实性和重要性。
核实线索的方案通常包括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取证等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
2.嫌疑人审讯:核实线索后,公安机关必须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以确定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相关情况。
在审讯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搜查与缉捕: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搜查行动,并采取必要的手段将嫌疑人缉捕归案。
搜查和缉捕行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调查取证:在刑事侦查中,特别是在涉及到严重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收集物证、询问证人、提取技术证据、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二、刑事取证的要求刑事取证的过程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搜查行动必须取得搜查令,勘验现场必须有记录等。
2.确凿性和充分性:刑事证据必须是确凿的,并且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罪责。
取证必须综合使用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
3.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刑事取证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DNA分析、指纹鉴定、图像增强等,提高取证的准确性和效率。
4.证据保全:在取证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免证据被篡改、损坏或遗失。
证据保全包括证据封存、记录及存储等环节。
三、刑事侦查与取证的意义刑事侦查与取证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刑事侦查与取证是发现犯罪事实、查明真相的重要手段,通过有效的取证工作,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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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
所谓证据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因此,在刑事案件之侦查阶段,证据调取行为的主体特定化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所实施的证据调取行为是证据收集的方法之一,侦查调取是侦查机关所特有的职权,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均无权实施。
侦查机关在实施证据调取行为时一般是通过向有关单位与个人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
若《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者拒绝交出相关证据资料,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强制扣押获取证据。
在概念上,收集证据和调取证据有所不同。
收集证据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过程。
而调取证据常常是指在发现证据后,侦查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取得该证据的侦查行为。
相比较而言,收集证据的概念更为宽泛,收集证据的过程长,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特征等方面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调取证据则属于一种具体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它具有明确的取证对象,即具有明确的调取单位名称、证据种类、数量、特性等。
因此,调取证据可以看作是刑事证据收集这个大概念下的子集或组成。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依法逮捕。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
应当进行预审,时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②《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XX年8
月16日)
二、公安机关在作出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的。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参加。
参加的检察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对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XX年1月2日)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也再次重审了这一原则,并在第265条明确指出,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
何余地,同时,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
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一百八十八条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
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
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百二十三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
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⑤《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一、关于初查和立案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有两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六条规定l:“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前者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或侦查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应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要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后者是指对于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由于情况复杂,应当审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审查是对受理的控告、报案、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事实的初步调查,我们称之为初查。
立案前初查同立案后的侦查是紧密相联而又相对独立的。
立案后侦查的任务是要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
规定可以使用各种强制措施和手段。
立案前初查的结果,一部分线索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立案程序,一部分线索经过初查。
反映的犯罪嫌疑事实被否定,或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犯罪嫌疑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立案前初查阶段只能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等不涉及限制犯罪嫌疑从身权利、财产权力的手段和措施,而不能使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
已获取部分证据,能够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存在,需要使用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当迅速立案。
立案前初查较侦查工作来讲,具有取证方式的限制性和手段的不完全性,这决定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进行事实调查时。
一要严格执行内部审批制度。
要案线索和重大有影响案件线索的初查,报经检察长或主管到检察长审批。
二要秘密初查。
做到线索交办和批准审查保密,初查时象保密;初奎内容与意图保密。
三要讲究初查的策略方法。
能通过一般途径,公开或秘密地获取证据的,要尽可能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获取已经存在的证据。
通过一般方法无法获取已经存在的证据的,要善于利用和获取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新生证据,把薄弱证据变为扎实证据。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宜于直接初查的就直接初查,不宜直接初查的就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初查。
初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初查结论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①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虽有犯罪嫌疑。
但缺乏证据证明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
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决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的,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
要案的立案报告制度和立案的备案,按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⑥《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4月8日)
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
第九十二条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以及其他各种证据,并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九十三条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简单的物证、书证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发函。
委托当地人民检察院代办,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