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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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我国法律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承载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责任。

然而,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完善措施。

一、不足之处1. 执行力不足我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执行力不足。

即使法律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因此,法律的效力也会相应减弱。

2. 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由于我国的法律实施机构和人员的水平不一,也容易导致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

比如一些地方的法官贪腐,私人拥有资源,导致他们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3. 法律规范滞后在某些领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不能覆盖所有情况,也存在更新滞后的情况,这就容易使得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执法难度大,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

4. 法律规范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中,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比如针对某一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法律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执行难度就会大增。

二、完善措施1. 增强法律执行力加强法律执行力是保障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关键。

针对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实际执法,并规范执法程序,严惩执法者违法乱纪等行为;二是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2.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培训,通过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平,建立更为严格的道德评价,同时也可以加强司法透明度,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发展。

3. 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既有助于更全面、更系统地规范社会行为,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法律实施。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如加强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调查,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更加科学和有效。

浅议《立法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浅议《立法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浅议《立法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素有我国小宪法之称的《立法法》于2000 年颁布实施,它是我国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该法对规范我国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进步,它也慢慢暴露出了一些缺陷。

2015 年《立法法》修正案对该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弥补了一些缺陷,但《立法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立法法》的立法缺陷( 一) 立法语言不严谨法律用语严谨、通俗易懂是立法技术的一大要求,《立法法》第7 条第2 款和第3 款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在这两款法条中都用了基本法律、法律这两个词,但没有做明确的区分,该法对这两个词的表述不够明确,比较模糊,这导致二者立法权的界限较模糊。

法律语言应当具有准确性、一致性,从这些特点来看,《立法法》第7 条第2 款和第3 款的表述也有问题。

《立法法》是我国立法机关立法的法律依据所在。

它对基本法律、法律的表述和使用应当严谨、准确,不能随意替换使用这两个词。

基本法律和法律的位阶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它们是由不同的主体,依据不同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

而《立法法》第7 条却混淆使用二者,这难免给人们造成误导,使人难以界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 二) 法律保留范围较狭窄《立法法》第8 条规定了十个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第9条规定了授权保留的范围,从而确立了我国立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确定了行政机关必须经中央权力机关授权才能立法的范围,这是我国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虽然它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控制了行政权力的运行。

但是,在法律保留范围之外,行政机关无须授权即可自主立法。

这样,法律保留的范围就显得尤为关键。

我国《立法法》的法律保留范围比较狭窄,这尤其表现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留方面。

公民基本权利是个人作为一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是宪法专章确认和保障的最为重要的权利,它应是法律保留的首要事项。

而《立法法》只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法律保留,即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完备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境,需要制度上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实施困境1.审议周期过长目前我国的立法修正案审议程序比较繁琐,需要经过多个阶段的审议和讨论。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流程上的拖延和审议周期过长的情况,这不仅令人失去耐心,也会影响立法工作的进展和效率。

2.立法质量参差不齐在立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中,不同领域的立法者参与程度不同,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导致立法质量参差不齐。

有些法规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有些法规被指出存在理论上和实际上的不足,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提高立法质量。

3.立法过程缺乏透明度立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缺少透明度,社会各界对于立法动态的信息获取难度较大,也无法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和决策。

这也是导致立法质量不尽理想的原因之一。

二、完善思路1.简化立法审议程序完善立法修正案的制度,可以从简化审议程序入手。

这需要加强立法机关的组织协调能力,压缩立法时间,提高审议效率,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立法修正案内容的评估和审核,保证修改的文字符合实际需求和法律原则。

2.优化立法者的组成当前的立法体系中,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立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不足。

因此,需要调整组织方式,优化立法者的组成,采取专业领域专家参与的方式,提高立法的技术含量和实际可操作性。

同时,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扩大立法者的范围和视野,促进立法的适用性和普适性。

完善制度,提高立法的透明度是许多立法工作者追求的目标。

例如,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社会各界对法律修正案审议情况的监督和反馈,通过直播或录制等方式公开立法审议过程,让公众更全面地了解立法的进展和决策。

总之,随着我国各方面的全面发展,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完善也日益受到关注。

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立法机制,充分发挥立法效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

浅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和完善

浅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和完善

浅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及完善措施【内容摘要】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提出依法治国到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坚持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法治”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保证。

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是否完善已成为能否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性因素。

本文是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与完善为主线,尝试性地探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以此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坚持民主法治”的有关精神。

【关键词】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人治一、社主义法治含义的界定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略。

“法治的含义应当包括两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1]由此可见,法治一词一方面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它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治要求法律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另一方面,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首先,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人民的要求。

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所以,“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而法治则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2024年我国立法权限缺陷分析论文

2024年我国立法权限缺陷分析论文

2024年我国立法权限缺陷分析论文立法权限,即立法权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与配置,是立法体制的核心要素。

在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与配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旨在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体系。

然而,在实际的立法实践中,我国立法权限仍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立法权限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

一、立法权限划分的模糊性我国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往往显得较为模糊,导致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例如,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立法权范围,哪些事项属于地方立法权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

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不同层级的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出现职能重叠、权限冲突等问题,影响立法效率和质量。

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不平衡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不平衡。

虽然地方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央立法往往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地方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央立法。

这种不平衡可能导致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难以充分反映和满足地方的实际需求。

三、立法权限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完善立法权限的行使需要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下,立法权限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尚不完善。

一方面,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有限,难以对立法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可能导致立法权被滥用或误用。

四、立法权限的适应性不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立法权限的划分与配置应当具有一定的适应性,能够灵活应对各种新的挑战和问题。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下,立法权限的适应性不足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方面,立法机关在应对新兴领域和问题时,往往缺乏足够的立法经验和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由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相对固定,难以快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一些重要的立法议题无法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颁布的法律进行修改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委员会制度不完善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实行的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审议、通过的方式。

而立法机关的审议和表决往往会遇到意见不一、权力分散等问题,尤其在立法委员会的议政建言作用方面存在缺陷。

二、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分割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分割的限制。

由于行政机关在立法修正案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立法审议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意见必须得到尊重。

但同时,这也造成了行政干预立法的情况。

三、立法程序和程序体制问题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在程序体制和程序精细度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技术、环境、经济等因素的不断变化,立法修正案是不断出现的。

然而,由于立法程序和程序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立法相对滞后。

同时,立法程序也可能被利益集团利用,以损害公众利益。

为了完善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立法委员会的议政建言作用在立法修正案制度中,立法委员会的议政建言作用尤为重要。

通过加强立法委员会的议政建言作用,可以增加立法修正案的质量,减少立法修正案的瑕疵。

二、加强立法和行政的协调机制为了保证立法和行政的协调,需要建立一种协同机制。

在立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以减少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三、加强竞争机制的作用为了控制利益集团的影响,需要通过加强竞争机制的作用来保证立法修正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让各个利益集团通过谈判或协商来达成共识,提高立法修正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推动程序体制改革为了解决程序体制和程序精细度不足的问题,需要积极推动程序体制改革。

优化立法修正案的审议程序,增加社会公众参与,建立立法修正案之间的协调程序,提升立法修正案的管控效能。

总之,完善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是指国家对法律进行修正和调整的制度,它对于确保法律的现代化、完善和适应国情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

本文将探讨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

我国当前的立法修正案制度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第一,立法修正案的数量不足。

尽管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正和完善,但实际上通过的修正案数量却相对较少。

这导致了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完善,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立法修正案的质量不高。

一些修正案的内容不够深入、不够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不合理的情况。

一些修正案可能存在漏洞,导致法律的实施出现混乱。

立法修正案的程序不够规范。

在一些情况下,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修正案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面对上述困境,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立法修正案制度。

为此,我提出以下几点思路:第一,加强对修正案需求的调研和分析。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科学的机制,对法律法规的修正需求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修正案的数量和质量能够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二,提高修正案的质量和水平。

在制定修正案的过程中,需要引入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强对修正案内容的深入研究和论证,确保修正案的质量更加高,实用性更强。

规范修正案的程序。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在修正案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充分尊重各方的意见和立法程序,避免程序不规范导致的问题。

第四,加强对修正案的监督和评估。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修正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对修正案需求的调研和分析,提高修正案的质量和水平,规范修正案的程序,加强对修正案的监督和评估,才能够解决当前的困境,实现立法修正案制度的更好实施。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我国的立法体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探索。

首先,我国的立法体制在政治层面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我国的立法过程和机构设置相对规范,立法程序相对严密。

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机构在立法层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国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力的法治原则,为立法提供了根本的依据。

这些政治方面的优势使得我国可以相对较为高效地进行立法工作。

然而,我国的立法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的公众参与和透明度仍然有待提高。

当前,社会各界对于立法的参与程度不高,公众参与度较低。

在大部分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的意见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而一般公众的意见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反映。

此外,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不足,很多立法的草案和审议过程并不对公众开放,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度较低。

这些问题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改进我国的立法体制,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想和探索。

首先,加强立法的民主参与和透明度。

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使得广大公民能够更加有机会和平等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可以通过开展公开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立法的相关信息和草案,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立法的理解和信任度。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应增加专家的独立性,有效避免专家机构在立法中的过度权威化。

其次,加强立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体系,对已经通过的法律进行效果评估,对于表现不佳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此外,应当加强对立法的审议过程的监督,确保立法的程序和态度符合法治原则,防止利益集团的干预。

最后,加强立法中的公正和权力制衡。

立法过程中应注意行政部门对立法的干预,避免过度行政干预导致法律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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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论文法学院法学0804班林添200848400430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体制的制度、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权的制度、立法运作的制度、立法监督的制度和立法与有关方面的制度所构成。

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研究立法制度不能不注重研究立法体制。

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相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独具特色。

其一,在中国,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的,因而不属于单一的立法体制。

其二,在中国,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权机关行使,而不简单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政权机关行使,因而也不属于复合的立法体制。

其三,中国立法体制也不是制衡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国家主席和政府总理都产生于全国人大,国家主席是根据人大的决定公布法律,总理不存在批准或否决人大立法的权力,行政法规不得与人大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人大有权撤销与其所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只表明中国立法体制内部的从属关系、统一关系、监督关系,不表明制衡关系。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突出的特征。

①1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性、二级、三层次、四分支”的结构。

即我国立法权的配置是依照一部宪法的统一规定而构成的统一的整体,它具体分为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行使国家和省的立法权。

立法权的配置在每一级的内部又分为三个层次,即中央一级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行政规章这三个层次;省一级的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一个层次,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为一个层次,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为又一个层次。

中央一级的立法权延伸到地方,分为四个分支。

第一分支是地方权利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①1以上所论见于周旺生主编《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规章的权力;第二分支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第三分支是经济特区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制定特区法规和规章的权力;第四分支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长官制定法律的权力。

①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有深刻的国情根据。

首先,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由体现全国人民最高意志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制定、变动反映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基本关系的法律,中国立法的本质才符合国情的要求。

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来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许多情况国家立法不好规定,规定粗了不能解决问题,规定细了又不可能。

因此,要适应国情需要,除了要用国家立法作为统一标准解决国家基本问题外,还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让有关方面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区规范性法文件等。

再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经济、政治上的特点加上地理、人口、民族方面的特点和各地不平衡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四,从历史的和新鲜的经验来看,1954年宪法改变了建国初期各大行政区和各省甚至市、县有权制定有关法令、条例的体制,实行立法的集权原则。

这在当时对实现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反对分散主义是必要的。

但由于将立法权过分集中,既不利于地方发展,也分散了中央的精力,还容易助长上级机关的官僚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制度。

另一方面,这些年来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出了大量的立法要求,紧迫而又繁重的立法工作单靠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不可能完成。

近年来,正由于在立法体制上采取改革措施,实行现行立法体制,才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2①侯淑雯主编《立法制度与技术原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111页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是,中国国情中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相当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3①。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基本上适合我国目前的状况的,因此是较为适宜的。

但这并不是说,这个立法体制就十分完美了。

就整体来看,在许多方面,我们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第一,关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就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

就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宪法精神来看,二元立法(或曰双轨立法)是不允许的。

在《宪法》第89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行使的18项职权中,除了第1项规定国务院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外,其余17项均无“根据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然而其中却不乏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再次加以肯定。

这就使行政机关直接取得了行使立法权的依据,即即便没有法律的规定,但依然照宪法,行政机关就可以行使与行政书屋有关的任何立法权,这就使“次级立法”变成了事实上的一级立法。

要理顺这个关系,就应该取消宪法的直接规定,或者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法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关的授权。

否则,“一元制”体制就不可能是名副其实的,“双轨制”的疑惑就不可能消除。

第二,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

赋予“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政府以立地方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是由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当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放下权力,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特别是改革开放多年来,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始出现不平衡,开放的前沿和重点地区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对法律的需求也较大,所以中央在组织法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但规定的对象却要由国务院来决定,即国务院认为哪些是“较大的市”哪些市才能作为立法的主体,否则便不能成为立法的主体。

这和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的身份是不相符的,不符合国家权力分配的主体原则,应该在宪法中作出纠正。

第三,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

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中,地方立法分为一般省级立法、省会城市立法、较大城市立法,自治区立法,自治州立法,自治县立法,经济特区立法等,在这些不同层次的立法中又都同时存在权力机关和政①3周旺生主编《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63—164页府机关两个不同系统的立法,立法主体可谓众多。

如果是一个省会城市,它就同时要受到来自中央立法机关、中央政府机关、省级权力机关、省级政府机关四个方面、八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在这重重的规范网络之下,自己还有多大的立法余地?加之各地情况没有太多的特殊性,但它还要履行立法的职责,还要在上位立法确定的范围内立法,就只有抄搬上位法律法规的内容。

大量的重复立法、交叉立法就是这样产生的。

所以,地方立法体制应该改革,应该减少地方立法层次,使地方真正能够行使有效的立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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