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总论》读书报告
2021年税法学习心得收获模板与2021年税法学习心得收获范文

2021年税法学习心得收获模板与2021年税法学习心得收获范文2021年税法学习心得收获模板___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章节备考提示【重点提示】___年注会《税法》教材共有18章内容,根据其所涵盖内容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几个部分:(一)流转税法(第2、3、4、5、6、7、8章)这部分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和增消营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同点都是因为商品流转产生的税金,其中我们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比较熟悉,土地增值税也不能忽视。
针对这些税种,强化阶段主要还是通过“计算+理解”来掌握,抓住三大税种,多看书做题。
因为原理并不复杂,虽然税目和税率比较多样化,不过基本方法比较简单,理解上也不难。
涉及到进出口环节是个难点,无论是出口退税还是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计算都比较麻烦,尤其是涉及到消费税计算问题。
所以进出口环节需要特别注意,多理解计算原理和方法,尤其是出口退税,了解___会有退税。
比如进项抵扣不充分;还比如三大流转税比较近似的环节,类似进项的抵扣问题,以及是同销售问题,都要能够区分清楚,了解实质最重要,必要要利用简单的方法,比如增值税视同销售难以记忆,记住外购的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与他人属于视同销售就可以了,其他的都不难。
(二)所得税法(第12、13章)这部分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个不用说也是重点;相比之下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复杂,企业所得税项目比较多,各有特点。
个人所得税各种小规定很多,平常接触的项目比较少,也不太熟悉;而企业所得税一直都是很熟悉的项目,计算上不是难点,掌握好经常考察的纳税调整项目就可以了。
而个人所得税则需要重点对待,各种税目的计算要掌握好了。
两个税种主要多听课理解计算原理和方法,其实公式不复杂,复杂的是不同的处理特点和理念。
(三)其他税法(第9、10、11、12章)这部分内容主要就是___、印花税、汽水、车购税、车船税等等,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小税种,这些内容特点是难度小,但是项目多,优惠点也比较多,需要特别记忆。
【财税法作业】读后感——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

《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读书笔记概要:本笔记内容重点围绕《方法》中第一到三章写作,第一章选取直接税和间接税为话题,假设了一个租赁关系中房产税缴纳的案例,意图说明“税金转嫁”情形下量能课税原则的体现。
第二章试图以本书中央地财政问题的有关分析,演绎性探讨我国面临的地方财权事权不成比例的问题。
第三章中根据法条、相关著述和法理,主要就本书提及的税法建制中最重要的各原则进行梳理和重述,意在比较完整地呈现作者思路。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杨烨君§§第一章税捐之概念及其种类——直接税与间接税在解释直接税和间接税概念时,作者阐释了两者间的三个区别。
第一,直接税“法定税捐债务人”和“事实税捐债务人”为同一,间接税反之,这是作者提出区分两者的主要标准。
第二,从征税客体来说,直接税指向所得或财产所课之税捐,台湾地区税法中具体例子有,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及赠与税、地价税、房屋税和使用牌照税等,间接税则指针所得和财产的支用行为,台湾税法中的例子有营业税、契税、货物税、烟酒税、娱乐税和证券交易税。
第三,从转嫁可能性来说,学理上一般认为直接税不转嫁或者不容易转嫁,间接税转嫁或容易转嫁。
看来,可否转嫁成为区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焦点,显然,此处“转嫁”二字的对象,是实质上纳税义务的履行。
直接税种,如果税捐负担人利用税捐外加的方式约定其交易相对人之对待给付,所以应予调整。
以租赁关系中房产税为例,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说,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房产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出租人是法定的税收债务人,承租人在无法找到出租人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1。
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每月八千元人民币的价格租赁甲名下一处商品房,租期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房产税按租计征的,以房产税前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财税法期末总结

财税法出台的博弈?①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都想取得更多立法权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财政部国税局商务部对企业所得税的争论③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划分和吸引外资④国家和纳税人,国家追求税前利润企业追求税后希望少缴⑤内资和外资财政: 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政务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财政的特征?①国家主体性:主体是国家,存在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公共目的性: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必须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③不求盈利性: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
④永久持续性:一种有秩序、连续性活动,在存续期间,同私人经济比有永久连续性。
财政的职能?①分配收入:参与和调节社会分配,并将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依一定程序进行再分配②配置资源:通过资财分配,引导人力和物力流向,以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③保障稳定:经济上,有助于保障经济领域的公平和效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社会上,有助于保障社会分配公平、基本人权,保障社会稳定。
财政主体?依财政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①财政收入法领域,主体可分为征收主体和缴纳主体(征收主体国家税务机关、地方事务机关、海关及各类依法征收非税财政收入的征收主体。
缴纳主体依法履行缴纳税收和其他非税收义务的主体)②支出法领域,主体可分为支出主体和收益主体(履行财政支出义务的主体和享有财政收益权利的主体)财政行为的有效条件?①主体合格。
必须是法定的财政主体且该主体享有财政权。
②内容合法。
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正确分配、行使、限定或保障财政权;且为了合法的财政利益而从事相关的行为。
③形式合法。
相关主体必须遵循应有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财政权法定原则的体现?①宪法对国家财政权作出明晰规定。
在宪法中要规定一系列重要的国家财政权,如预算收支权、税款征收权、国债发行权等。
2024年税法学习心得范本(3篇)

2024年税法学习心得范本税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税法的研究和学习变得尤为重要。
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首先,税法学习需要系统的基础知识。
税法学科的知识体系庞大且复杂,不仅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的知识,还需了解财政、会计等方面的内容。
因此,在学习税法之前,要有一个系统的基础知识储备,为深入学习和理解税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税法学习需要结合实际案例。
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只有通过应用于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因此,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我们要结合真实案例,逐个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实践来加深对税法的理解和把握。
第三,税法学习需要注重细节。
税法是一门非常细致的学科,其中充斥着大量的细节条文。
对于初学者来说,很容易忽略一些细小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细节,注重条文的解读和规定的理解,以免在实践中出现错误或遗漏。
第四,税法学习需要培养批判性思维。
税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其中的规定和政策也会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因此,我们在学习税法的时候要保持开放的思维,不仅要了解当前的规定,还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学会分析和思考税收规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最后,税法学习需要练习和实践。
税法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通过实践和不断的练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模拟操作,参与税法实务的讨论和研究,不断积累经验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总之,税法学习是一个既充满挑战又非常有意义的过程。
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实践,可以使自己在税法领域有所成就,并为国家的税收工作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通过我的分享,能够给其他学习税法的同学提供一些指导和启发,一起共同进步。
2024年税法学习心得范本(2)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经法规心得感悟800字

财经法规心得感悟800字财经法规心得感悟800字(通用4篇)财经法规心得感悟800字要怎么写,才更标准规范?根据多年的文秘写作经验,参考优秀的财经法规心得感悟800字样本能让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财经法规心得感悟800字(通用4篇)】相关方法经验,供你参考借鉴。
财经法规心得感悟800字篇2财经法规心得感悟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财经法规是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学习和实践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财经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财经法规是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
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如税收、财务、审计等等。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就会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企业和个人都会受到损失。
因此,财经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财经法规的学习和实践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在学习和实践中,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再次,财经法规的学习和实践可以提高我们的职业素养。
在学习和实践中,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职业规范,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提高自己的职业竞争力。
最后,财经法规的学习和实践可以提高我们的社会责任感。
在学习和实践中,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社会责任,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总之,财经法规的学习和实践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实践财经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财经法规心得感悟800字篇3财经法规心得感悟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财税法小结

1.4 本章小结(1)财政是国家(或政府)通过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
财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财政分配的主要对象是社会产品剩余价值,财政分配的目的是满足国家(或政府)履行自身职能的需要,财政的基本职能是:资源配置、收入配置、经济稳定和发展。
(2)财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以政府为主体的财政分配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
财政法具有公法性质,其法域是特定的,调整手段是法律化的财政手段。
(3)财政法是一个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调整方法并具有较为完整法律体系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财政法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财政法的部门法组成的有机整体。
从法律渊源看是包括宪法中有关财政的法律规范,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等不同层次;从调整对象看包括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活动程序法,财政收支管理法;从收支管理关系看,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等。
(4)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主要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经济原则、量入为出和量出为入相结合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5)财政法是与国家相伴而生的,是财政管理活动发展的产物,与人类历史发展相对应,财政法发展从形式上,经历了奴隶社会财政法,封建社会财政法,资本主义社会财政法和社会主义社会财政法三个阶段,内容上即经历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两大阶段。
(6)财政法律关系是由财政法确认和调整的在财政法动中形成的各方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财政法律关系在财政分配活动中产生,其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二2.4 本章小结(1)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制定的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管理权限和财政收支范围的一项基本制度。
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有集权式、分权式和复合式三种,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属于复合型财政管理体制。
2024年税法学习心得范文(2篇)

2024年税法学习心得范文一、引言在目前繁荣发展的经济环境下,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深远影响。
作为一名税法学习者,我深知税法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通过学习和研究税法,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知识水平,也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习心得,并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二、重视基础知识的学习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有着独特的学科属性和专业性,因此在学习税法之前,我们首先要对法律学基础知识有充分的了解。
税法学习与其他学科不同,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等。
通过对这些基础知识的研读和逐渐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税法的内涵和实质。
在学习过程中,我通过多方面的学习和查阅相关资料,逐渐提高了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这为后期深入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注重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税法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光靠书本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来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操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我充分利用电子法庭和实践课程,参与到真实案例的审判和调查中,通过亲身经历和实际操作,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税法理论知识。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我逐渐培养了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了税法实践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思路。
四、加强与老师的沟通和交流在学习过程中,老师是我们学习的引导者和指导者,充分发挥老师的作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
因此,我们要加强与老师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向老师请教问题,听取老师的建议和指导。
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我主动与老师进行交流和讨论,通过与老师的沟通,我不仅解决了很多疑问,还获得了更多的学习经验和方法。
老师在学习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将助我们快速提升学习效果。
五、积极参加课外学习和学术交流除了课堂学习,我们还可以通过参加课外学习和学术交流来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和提高学习成果。
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我积极参加法学研讨会、学术讲座和专题培训等活动,通过与行业专家和学者的交流与学习,加深了对税法的理解和认识。
税收债法论读书报告

《税收债法论》读书报告接触财税法学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可以说连这个学科的毛皮都不曾触及,也许是因为学科本身的精深,亦或许是我专业功底的薄弱,财税法方向的学习一直让我觉得有些吃力。
上学期,我静下心来认真读了几本专著,(陈清秀的《税法总论》威廉配第的《赋税论》以及我的导师施正文教授的《税收债法论》)觉得受益匪浅。
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税收债法论》。
绝对不是为了恭维我的导师,而是因为这本书对于刚刚入门财税法领域的人来说无疑像是一个指南针,它让我开始有了“方向感”,也开始对财税法产生了兴趣。
一、作者简介本书的作者施政文教授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之后,曾先后在中国人民法学财政金融学院从事经济学研究、在财政部从事财税立法和政策研究工作。
深厚的学术积淀加上长期的实践积累使得施教授对于税收制度有关的理论有着独到的见解。
《税收债法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版的。
施教授是一个“知行合一”的学者,并不是纸上谈兵空谈理论,《税收债法论》就是很好的证明。
它既有深入浅出的理论探讨与辨析,更有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方法论研究。
是学习和研究财税法不可多得的一本好书。
二、内容简介《税收债法论》一书共十章,前四章为上篇从税收之债的原理、概念、构成要件、分类、效力等方面为读者构建起税收之债宏观层面的理论框架。
第五章到第八章为中篇,主要从动态角度更加细致地研究了税收之债的成立、履行、变更、消灭等,通过这几章的内容,读者能够比较清晰地了解到税收之债在实际中的一个动态发展过程,进而能够加深对第一张中的原理性内容的理解。
第九章、第十章是该书的下篇,主要讲了税收之债的保全和担保。
事实上,债属于民法上比较传统而成熟的理论了,从债的角度研究税收,或者说将民法中的债引入税收理论制度中,无疑是一种创新。
税收债法是规范税收债权债务问题的法律领域和法律学科,是税法的重要基础理论,也是实践性很强的税法实务问题。
随着各国对税收法律关系在本质上为税收债务关系的广泛认同,借鉴民法的理论和制度,对税收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进行改造和发展,已成为各国学界和实际部门的共识,并已为很多国家的立法所接受,这尤其表现在各国税收通则法、税收程序法和各税种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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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为。 第五,财税行为包括财政基本行为、财政收入行为、财政支出行为和财政管理行为,但不包括财
政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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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权力与权利
财税权力
财税权利
8.1 财税权力
财税权力的类型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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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的概念阐明 三、活动口径的界定:
财税法律活动可以分为立法、执法、司法。 是否都纳入财税行为范畴之中,要在可能性与必要性双重分析来探讨 本书经讨论主张采取狭义的财税行为口径,即只包括财税执法行为和其他立法行为。 四、范围边界的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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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的初步定义 财税行为是财税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财税法律效果,且需要财税法进行评价的行为。
建立了税行为的范畴体系,将税行为分为税事实行为与税表示行为,前者是导致税收法 律关系产生的行为,后者是税法的适用行为。税表示行为又分为宏观的税调控行为与微观的 税表示行为,后者可以进一步分为征税行为、纳税行为与税收合同。
李刚副教授的《税法与私法关系总论——兼论中国现代税法学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财税主体的概念演进 财税主体作为根据财税法而享有权力、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作为一种法定资格,随历史条件而有所变化。
第一次扩展:纳税人取得主体资格 在早期“国家分配论”影响下国家的财政主体地位被尤为凸显。随经济学“公共财政
论”“社会集中分配论”等影响下公共性有所提升,但经济学理论解决是其用途问题,未对 纳税人的主体地位予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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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财税主体
隐而不彰:经济法框架的现实辨析 我国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发展: “公-私”or “国家-市场”二元结构→“调控主体-调控受体”的主体二元结构
一、兴起 “财税权力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二、初步发展 “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 三、走向成熟 “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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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财税主体
“税收法律行为初论”一节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学位论文方面,
仅见王桦宇《财政收入行为及其调制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硕土论文)。 该文分析了财政收入行为的概念、范围、分类,特征、要件、效力和规范路径,体系性 强,遗憾的是只关注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未考纳税人行为; 在期刊论文方面, 成果数量相对较多,但基本都是围绕税收行为展开的。
在法学研究早期理论下,纳税人随有形式上主体地位,享有一定权利,但是消极被动的。 财政法将纳税人真正提到与国家在宪法上平等的主体地位。
其中最为典型的实例是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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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财税主体
财税主体的概念演进 第二次扩展:政府内部关系的纳入
传统 公法学主要关注:国家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如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 除宪法外,纯粹的政府间关系,其他部门法很少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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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财税权力
公共财产权的法律规制
一、实体环节:政府财政行为的正当性 1、公共财产取得的控制; 2、公共财产用益的控制; 3、公共财产处分的控制。
二、调整原则:严格的法定主义
三、程序正义:协商民主、问责监督与法律救济
四、价值归宿:公共财产权的民生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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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财税权利
财税权利的规范结构
一、财税法权利——宪法权利 本书中,财税权利≠财税法权利 宪法上,纳税人权利:1、财产权;2、生存权;3、平等权;4、参与权;
一、范围上的延展 公共财产立论于“公共性”,与经济学界对财政研究的主流立论基础是公共物品理论一脉相承。
二、立场上的转型 税收是政府运用公权力转化而来的私人财产集合,它非政府的财产,而是政府基于公共性而代替
纳税人持有的信托财产集合,是集合化的私人财产,是“公共之财”,其支配仍应收宪法法律的严格 约束。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态度:保持缄默or积极作为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基础进行完善的。分税制改革矛盾要害 在于中央政府主导的行政性财政分权,央地税权博弈对现行政策制度都有不利影响。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要求“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 积极性。 学界也纷纷倡导建立法治化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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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的研究现状 一、传统法学中的研究脉络:
法律行为的研究:民法与行政法。 我国部门法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带动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行为的研究。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or “法律规范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法律效果,就属于法律行为”
7
财税主体与行为
财税主体
财税行为
行为范式
7.1 财税主体
财税主体的研究现状 “财税主体”的概念,在财税法研究中被大量运用。但论及财说主体本身的理论研究,则不 甚发达。 从宏观上看,此类研究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类:
其一 财税法学者的初步界定,其特点是“存而不论” 往往只提出概念或作简单概括,而缺少实质性的分析;
财政监管方面:1、财政监督权;2、财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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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财税权力
财税权力的类型化梳理
财政体制方面, 主要涉及:预算权和财政收支划分权。 预算权 细化为预算编制权、预算审批权和预算调整权等类型。(枢纽地位) 财政收支划分权 涉及各级政府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界定
财政收入方面:1、征税权;2、费用征收权; 3、政府性基金征收权;4、国有资产收益权; 5、发债权;6、彩票发行权。
概括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形式上,似有似无的结论 ≠ 回答 何种主体属于财税主体?判断标准?体系构造?如何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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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财税主体
存而不论:财税法研究的成果拨疏 具体分论研究有所突破:如税法和预算法
像税收主体的概念、类型、行为分析等研究较为充分 例如: 税收主体,是指当一国政府凭借政权组织税收活动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会产生特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在这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统称为税收主体 它又可分为税收征税权主体和纳税权主体两类。
二、经济法行为研究的经验: 现有成果总结出的共识
1、关于经济法行为的概念; 2、国家干预行为是经济法行为的中心; 3、经济法行为具有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独立性: 4、开展初步的类型化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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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的研究现状 三、财税法学上的成果梳理: 在专著方面,
张晓婷副教授的《税行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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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完毕 感谢聆听
财政监督主体、国库管理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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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主体的现实问题 现行法的规定拨疏
7.1 财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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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财税主体
财税主体的现实问题 现存问题的理论反思:
1、财税主体的法定程度不高; 2、财税主体的认识有待提升; 3、财税主体的界定不够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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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的研究意义 1、行为是法学研究中心议题,财税法需要建立行为范畴。 2、财税行为贯穿总论与分论,能够打通学科发展的经络、 3、财税行为为连接法律与现实,可以为法治实践提供指引。
隐而不彰:经济法框架的现实辨析 经济法主体关注点:政府(调控主体)与市场主体(调控受体)之间的互动行为。
政府机关之间的行为:
财税转移支付中的上下级机关间、 预算审批中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
政府内部主体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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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财税主体
和而不同:经济学视角的历史阐释 政治经济学视角下财税主体分为三类:
“拥有政治资源的政府”、 “拥有经济资源的资产者”、 “在政治经济上均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 能够影响财政活动的经济政治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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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财税主体
和而不同:经济学视角的历史阐释 我国财政学史:
“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的争论=财税主体的论战 前者观点强调财政的阶级性,将财政主体限定为国家; 后者观点则强调财政公共性,立足于社会契约论国家观(财政是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 利益交换)。 该类研究给予我们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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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财税主体
财政支出方面:1、财政转移支付权;2、政府采购权; 3、财政投资权;4、财政拨贷款权;
财政监管方面:1、财政监督权;2、财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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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财税权力
公共财产权:财税权力的本质属性
财税权力的两大共通属性:财产性与公共性 公共财产权实质属性厘定
1、公共财产权在权属安排上是一种公权力; 2、公共财产权在权力类型上是一种积极的权力; 3、公共财产权在价值取向上是一种应受控制的权力。
对于这个概念,需要作几点说明: 第一,“财税行为”是财税法律行为与财税事实行为的上位概念,不要求具有“意思表示”要件
,也不要求必须是合法行为。 第二,“财税主体”包括财税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亦即,财税行为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与纳税人之
间的行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行为。 第三,“产生财税法律效果”即引起财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这是区分“财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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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主体的类型梳理
7.1 财税主体
基于性质划分: 1、国家或政府;2、国家机关;3、其他公共组织;4、相对人。
基于依据划分: 1、基于权限规定而产生的主体;2、基于义务规定而产生的主体; 3、基于权利规定而产生的主体。
基于内容划分: 预算主体、财政收支划分主体、税收主体、公债主体、财政贷款主体、财政采购主体、
财政体制方面, 主要涉及:预算权和财政收支划分权。 预算权 细化为预算编制权、预算审批权和预算调整权等类型。(枢纽地位) 财政收支划分权 涉及各级政府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界定
财政收入方面:1、征税权;2、费用征收权; 3、政府性基金征收权;4、国有资产收益权; 5、发债权;6、彩票发行权。
财政支出方面:1、财政转移支付权;2、政府采购权; 3、财政投资权;4、财政拨贷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