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制度80491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放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管理。
第三条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原则是预防优先、安全第一、科学合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和知识背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工作职责进行工作。
第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安全防护规定,严禁擅自调整放射设备的参数和剂量,确保检查和治疗安全。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导,确保工作符合法规要求。
第七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放射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放射科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和精度准确。
第十条放射科设备的放射剂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机构设定的规定,确保患者接受检查或治疗时的安全。
第十一条放射科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改装、调整参数,必要时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检验。
第四章安全操作第十二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操作前,应当详细核对患者的身份、检查项目和用药情况,确保操作正确。
第十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保护自身的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知识,严禁对放射物质的储存、运输和处理进行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剂量和时间进行放射性治疗,严禁超过安全剂量范围。
第五章废弃物处理第十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正确进行放射性废弃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放射性废弃物应当专门由相关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辐射防护工作,保护辐射工作者的身体和健康,维护公众的利益,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管理和放射源、辐射设备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包括放射源所产生的辐射与缠封的辐射。
第三条放射工作者应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并且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具备相关的辐射防护知识。
第四条各级放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放射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辐射防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行政部门和放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辐射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辐射安全风险。
第六条各级行政部门和放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辐射事故的及时有效应对。
第七条对于不按规定进行辐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放射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章辐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辐射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辐射工作的安全,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辐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及时掌握辐射工作的情况,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辐射工作者应当遵守相关的辐射防护规定,正确佩戴辐射防护装备,并接受定期的身体检查。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辐射工作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辐射事故的监测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置可能存在的辐射事故。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数据,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章辐射防护设备和装备第十七条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备和装备,确保辐射工作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辐射防护设备和装备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格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放射防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性物质使用、处理、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包括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1.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其员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放射防护安全。
2. 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熟悉并执行相关工作程序,正确使用放射性设备和材料,确保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放射防护安全。
第三章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措施1. 放射性设备和材料的管理1.1 放射性设备和材料的选购、验收、注册、登记、销售、使用、处理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1.2 放射性设备和材料的存放、储存、运输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防护安全。
2. 放射性工作场所的管理2.1 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防护警示标识,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准确识别放射性物质的存在。
2.2 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定期进行放射性检测和监测,记录检测结果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3. 放射性人员的管理3.1 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3.2 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其工作健康安全。
4. 应急管理措施4.1 安排专人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应急演练。
4.2 编制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措施和应对放射性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检查与评估1. 定期检查1.1 放射防护工作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整理记录,并进行必要的改进与整改。
2. 事件评估与报告2.1 对于发生的放射防护安全事故、辐射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件,应进行评估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
2.2 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进行事后处理。
放射工作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预防放射事故的发生,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放射工作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放射工作安全防护的全面管理工作。
2. 放射科负责人为放射工作安全防护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3. 放射科设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培训等工作。
三、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1. 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明确警示区域。
2. 放射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放射工作场所的通风、照明、防辐射等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放射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放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1. 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了解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 放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剂量监测。
3. 放射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放射防护措施。
4. 放射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放射诊疗安全防护1. 放射诊疗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程序操作。
2. 放射诊疗应在保证诊断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3. 对孕妇、婴幼儿等特殊人群进行放射诊疗时,应充分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放射诊疗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患者的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六、放射事故处理1. 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放射事故,配合调查处理。
3. 对放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放射科负责解释。
3. 本单位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放射工作安全防护工作落到实处。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使用单位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并完善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分类与管理责任第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按照放射源的辐射类型、强度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设立放射防护员,负责具体放射防护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三章放射源的使用与管理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源核算台账,记录放射源的种类、数量、用途、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源使用申请制度,使用人员在使用放射源前必须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源的定期检测和检验制度,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章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第八条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应按照辐射剂量限值和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确定防护措施。
第九条放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五章废弃放射源的处理与管理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及时清理、收集和储存废弃放射源,禁止随意丢弃或外流。
第十一条废弃放射源应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化处理。
第六章事故应急处理与处理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应急责任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放射源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到相关管理部门。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工作的自查自纠,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八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家放射防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因放射源使用单位违章操作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本制度遵循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实行放射防护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制度、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设备维护制度等。
二、放射防护责任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放射防护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放射防护措施的落实。
3. 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对本科放射防护工作负主要责任,组织放射防护措施的实施,定期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4. 设备维修人员负责放射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5. 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放射防护操作规程,定期参加放射防护培训。
三、放射防护安全培训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3. 放射工作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放射防护再培训,确保放射防护知识的更新。
四、个人剂量监测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配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服务。
2. 放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并按照要求记录监测数据。
3.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五、设备维护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设备维修人员应按照放射设备维护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设备的安全防护性能。
3. 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设备维护档案,记录放射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情况。
六、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放射工作单位应接受上级放射防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放射防护的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减少辐射对人体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单位、核能站等。
三、管理机构1.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设立放射防护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四、放射源管理1.购买和使用放射源必须经过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2.对放射源进行登记和编号,每个放射源都应有一份详细的资料,包括放射源类型、放射能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3.放射源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工作状态正常稳定,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五、放射防护措施1.所有从事接触放射源的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2.工作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源警示标识,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3.所有操作放射源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服和个人剂量计,避免直接接触辐射源。
4.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清理和封存,确保没有辐射源残留。
六、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确保事故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最小化。
3.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违章处罚1.对违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各级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管理制度由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为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放射防护安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3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一、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1、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应对本科安全防护负主要责任,每年一次对全科放射防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向院防护负责人(院长)出书面汇报。
2、设备维修人员负责防护措施中硬件的落实。
3、各班组防护负责人,负责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实。
4、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5、每次检查会议汇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列入科内文书档案。
二、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后,方能从事放射线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有上岗证。
三、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四、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身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
五、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
每日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新放射设备启用前,须对机房面积(不得小于____平方米)、机房高度(不得小于____米)、门窗防护不得有放射线外漏、工作人员控制台防护(应有隔室操作)事先有论证,设计有要求,启用前有检查,确实符合要求方能使。
七、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告知病人和相关人员辐射的危害性,使用场所张贴醒目的辐射有害健康的标识。
八、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
九、工作时严格按照放射质控(QA/QC)标准,维修工程师、物理师定期对机器进行机械精度及剂量的监测和校正。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2)是为了保护从事放射科工作的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确保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放射科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应的安全防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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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目录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二、放射治疗工作制度三、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度四、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五、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六、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七、核医学科放射性操作及防护规程八、GE Lunar DPX-NT双能X线骨密度仪操作规程核九、GE Infinia VC Hawkeye 4 SPECT/CT操作规程十、放射防护应急预案十一、DSA机房管理制度十二、介入放射科工作制度十三、西门子DSA操作规程十四、介入科各岗位责任制度十五、介入科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十六、放射剂量监测计划十七、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他们的健康与安全。
2.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放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3.医院指定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放射安全和防护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放射诊断与治疗的专业技术及操作常规进行定期的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每四年参加一次符合要求的教育培训与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的工作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5.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6.因进修、教学和科研等需要短期或临时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在体检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
二、放射治疗工作制度1.医院开展放射治疗,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
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2.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3.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4.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5.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三、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医院制订本制度。
2.医院使用放射源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放射性治疗技术和医用辐射许可证;按照规定完成各种许可证的换证、变更等事务;并严格按其许可的范围及要求开展工作。
3.医院成立放射防护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医院的放射防护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医院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包括:组织防护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所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技术操作常规等的经常性学习与培训;与医院放射防护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的制订和持续改进;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等等。
4.医院指定防护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日常事务性工作。
如:有关放射防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射线装置的安全情况等的经常性检查、监测工作;防护工作管理档案的建立、各种安全检查监测台账记录;等等。
5.强化放射防护安全管理。
6.在放射工作场所的出入口、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室及含密封型放射性核素装置等放射工作场所处或射线装置设备上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记。
7.放射诊疗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即在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照源有关部件设备时应当经有关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制定严格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应设置必须的安全联锁装置、监控报警装置、视频与通话装置以及工作信号装置等安全和防护设施;射线装置的使用须按照有关要求的规定操作。
8.放射源的购置与退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程序和手续,并须建立健全和执行严格的放射源盘存查究制度。
放射源的盘存查究应记录和保存以下资料:即所负责保管的每个放射源的位置、形态、活度及其它说明;所负责保管的每种放射性同位素的数量、形态、活度、分布、包装和存放位置。
以便随时掌握本单位放射源的数量、存放,分布和转移情况,严防放射源被遗忘、失控、丢失或被盗。
9.从事放射诊疗的科室应制定下列要求:制定放射诊疗装置或设备的质量保证实施方案,并应遵守治疗保证监测规范。
放射诊疗装置的防护性能与技术参数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制定对患者或受检者进行放射诊疗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10.对患者和受检者在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11.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有效地启动医院的《放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地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蔓延、控制事故影响。
四、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1.医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放射防护设施;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许可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2.放射源的使用与储存场所单独设置;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等一起存放,要有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止射线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其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3.放射源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采购、使用及退役的放射源应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制度,并做到交接严格,帐物相符与记录资料完整。
4.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放射源盘存查究制度。
放射源的盘存查究应记录和保存以下资料:即所负责保管的每个放射源的位置、形态、活度及其他说明;以及所负责保管的每种放射性同位素的数量、形态、活度、分布、包装和存放位置。
随时掌握本单位放射源的数量、存放、分布和转移情况,严防放射源被遗忘、失控、丢失或被盗。
5.在采购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同时,应依法与售源单位签订协议,规定废旧放射源应由源的生产或供应商及时回收处理。
暂时确实无法及时交回的,应移送指定的储存场所暂存。
6.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放射源的使用与储存场所设置防盗监控与报警装置,并指定专人实施一日三查制度,即在开机前、停机后、下班时。
严禁私自向外单位转借与调拨放射源。
若确需转借或调拨,对方必须持有市环保部门签发的相关许可证等文件,并应经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领导的签字同意和批准。
7.一旦发生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立即有效启动医院的《放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准备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蔓延、控制事故影响。
五、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1.放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防范意识教育,落实治安责任制,做好内部治安管理,严格把好安全关。
2.放射源所在部位应设立CK报警装置,并与“110”联网,实行24小时监控。
3.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医嘱,做好各种登记及核对工作,每天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双人登记签字制度。
4.非工作人员和患者不得进入机房,未经院部许可,谢绝参观。
经院部批准的参观人员进入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并进行登记。
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不得进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和操作室休息、会客和娱乐。
5.禁止吸烟,禁止烟火,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入内。
对消防器材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良好状态。
6.做好放射源的保管登记工作,杜绝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废源应及时清退供货公司,并及时登记台账。
7.治疗使用结束后,应切断水、电、气等开关、阀门,关锁门窗,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开。
六、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1.严格执行各放疗机的操作规章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2.机器有故障时,不准去掉联锁对病人进行治疗,保证治疗安全。
3.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工作细心、认真、负责。
4.严格执行医嘱,做好各种登记,做到正确、整洁、清楚。
做好治疗单的核对工作。
5.治疗结束后应检查各机房的安全,切断不需要的电源。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放射源丢失事故的放生。
七、核医学科放射性操作及防护规程1.进行放射性操作(mCi)必须戴手套,操作Na131I(1mCi)以上时必须戴口罩,帽子,带有可能污染的手套不得接触任何清洁区东西。
2.放射性操作需在指定地点,强源在通风橱,弱源在低活性区内进行。
3.操作者需穿、带和利用各种防护用具,(铅眼镜,铅围裙,铅砖,长镍等,尽量减少放射性照射)4.新来人员必须先学习放射性操作条例,学习操作时,必须有人现场指导,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工作人员开展新的放射性操作前同样要进行空白测验,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放射性操作完毕,需探测双手等,发现污染,应及时去除污染。
6.遇泼洒等污染需按规定紧急处理,及时报告防护负责人,如除污染不满意时,应做好标记,并采取措施防止扩散和外照射,操作室内备有除污染急救箱,较严重的污染应及时报告科主任。
7.放射性操作室内,严禁喝水,进食,吸烟。
8.固体污染物由受过培训的卫生员处理,每两周送储存室,名称按放射源不同半衰期分类存放。
9.液体污物,按国家规定排放。
八、GE Lunar DPX-NT双能X线骨密度仪操作规程(一)准备阶段1.打开空调和除湿机一段时间后(室内温度一般在24℃,湿度在40%),再打开机器开关。
打开电脑开关,进入电脑桌面后,打开测量软件程序。
2. 打开全身扫描软件,点质量控制(QA),点击OK,直至出现放置体模,放置体模(镭射灯红点对准小十字),点击电脑上的OK,扫描完毕后,点完毕,进入分析界面。
(二)病人扫描1.点菜单下新的病人,输入病人一般资料(包括姓名、编号、出生年月日、性别、体重、身高,另外如果是老年女性请输入绝经年龄),再点定位2.选择部位(腰椎spine),病人躺好,点OK,C臂移动至中央位置,出现镭射灯,给病人定位,腰椎:病人睡好后,用方垫把双腿尽量垫起,拉伸腰椎,镭射灯对准肚脐(根据病人胖瘦决定,如果病人较瘦,可对准肚脐下缘;如果病人较胖,可对准肚脐上缘),点击电脑上的OK,即可扫描,待扫描完毕,点保存进入分析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