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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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7年1月26日起施行。

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通知》确立的原则框架,市局制定了《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公安局2017年6月6日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由流动人口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积分制公共服务以及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浙江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14年1月至3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现将《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市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对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市属企业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并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9•【字号】甬政发[2002]136号•【施行日期】200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2]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菜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进行菜篮子商品零售、批发的市场、超市。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开办和管理菜市场,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菜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贸易局是政府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菜市场规划第六条中心城菜市场规划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规划、计委、建委、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相应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贸易局备案。

菜市场规划原则上每五年修编一次,与国民经济计划相一致。

菜市场规划一经确定不得改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由贸易、规划部门会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菜市场规划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方便居民生活。

菜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做到合理布局。

(二)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

随着经济的发展,要不断提升菜市场档次。

近期发展规模适宜、设施完整、环境良好的室内菜市场,逐步向净菜化、超市化、连锁化发展,消灭马路市场。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政服务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政服务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甬贸局消[2012]20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12.26【实施日期】2012.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贸局消〔2012〕209号)各县(市)区商务局(经发局)、财政局,各市级保险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甬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加强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的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家政服务社会风险,特制定《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甬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加强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家政服务社会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以家政服务经营为主要内容,在宁波市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单位,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家政企业”)。

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2009年宁波市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2009年宁波市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2009年宁波市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贸易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2009年宁波市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贸易(贸粮)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现将《2009年宁波市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2009年宁波市“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面推进“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全面推进小美容美发店整规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09年度全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今年在全市全面推进“小美容美发店”整规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任务和目标2009年“小美容美发店”整规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全面铺开、有序推进、基本完成”。

确保到年底全市85%以上的“小美容美发店”按照《宁波市小美容美发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试行)》达标;基本解决服务不规范、卫生不落实、证照不齐全、用品不合格、质量不保证等突出问题,“小美容美发店”的经营环境、服务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改善。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2009年“小美容美发店”整治与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3-4月)。

各地要对2009年整规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要进一步掌握辖区内美容美发店数量和分布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目标责任、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三落实”,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全年必须要完成的工作任务。

要将整规工作列入对基层的工作目标考核,对目标责任再细化、再量化。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甬贸局市[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贸局市〔2013〕3号)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现制定《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地税局2013年6月21日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由市贸易局牵头,组成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宁波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小组。

开班动员讲话稿怎么写

开班动员讲话稿怎么写

开班动员讲话稿怎么写同志们:大家好!经部务会研究决定,乡镇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

这次培训班的举办,是今年全县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我县组工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组工干部的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

参加这次培训的各乡镇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共 47 人。

这次培训班安排两天时间,虽然时间不长,但内容丰富,衔接紧凑。

希翼同志们珍惜机会,认真对待,以端正的态度、饱满的热情参加这次培训,下面,我就这次培训讲三点意见。

现在已经到了 10 月下旬,全年的各项工作都接近尾声,年底前各项繁重的工作任务也即将开始,在这种情况下,部领导决定专门拿出两天时间,集中人力、物力搞这么一个培训班,主要基于三点考虑:1、考虑到目前乡镇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变化较大,普遍业务不够熟悉的实际情况。

会前我们简单统计了一下:这次参加培训的 19 名乡镇党委组织委员中,任职 4 年以上的 3 人(均为 20xx 年 1 月任职),任职 2 年半的 4 人(均为 20xx 年 4 月任职),其余 12 人都是去年 12 月以来新提拔任职的,从事组委工作都不足 1 年。

这次参加培训的 28 名乡镇组织员也基本上都是生面孔, 80%以上担任组织员不足两年时间。

在各乡镇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整体任职年限偏短的情况下,有必要组织这么一次培训,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平。

2、考虑到年底前乃至明年全县组织工作任务繁重,需要我们在坐的各位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前,部内一些重要的收尾性工作即将展开,任务较为繁重,包括年终领导班子考察考核、党员统计、干部统计等各项工作。

明年全县组织工作的任务也将十分繁重,如农村“两委”换届工作即将启动。

这些工作任务绝大多数都需要我们乡镇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去具体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各项工作,需要部内同志与各乡镇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之间协调配合,对业务知识进行共同学习、共同探讨,因此,有必要在现阶段组织这么一次培训,以促进年底和明年各项工作的更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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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贸局市[2013]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6.21
【实施日期】2013.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地税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贸局市〔2013〕3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现制定《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工商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国税局
宁波市地税局
2013年6月21日
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由市贸易局牵头,组成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宁波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小组。

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三)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工作中联合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
(四)其他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属大型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与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

新设二手车市场的,市场举办方应将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报联席小组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七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
(二)海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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