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 农村经济体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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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和奖励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和奖励项目

附件4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指南一、项目目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深入开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盈余分配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和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提高指导部门工作水平,提高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农民的合作意识,提高专业合作社业务骨干的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水平。

二、项目内容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补助,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以奖代补”。

(一)申报条件1.申报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补助项目所需条件(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

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

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河南农业2015年第9期(上)河南省农业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河南省农业经济学会主办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特点(一)现状濮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850家,涉及种植业的有392家,占46.1%;涉及畜牧业的有260家,占30.6%;涉及林业的有24家,占2.8%;涉及农机服务的有65家,占7.6%;涉及生产资料的有94家,占11.1%;涉及农产品加工的有7家,占0.8%;其他的有8家,占0.9%。

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10家,省级示范合作社2家,市级示范合作社有21家,县级示范合作社60家。

(二)特点1.注册数量有较大发展。

农民合作社规模进一步扩大,不论是农民合作社注册数和加入社员人数都有显著增加。

2.覆盖领域不断拓展。

农、林、牧等各个产业都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些乡镇还出现了植保、农资、农机、资金互助等服务型合作社。

3.服务区域持续扩大。

一部分合作社随着濮阳县农业区域化布局的不断形成,服务范围已从本乡本村为主转向跨乡镇拓展。

4.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

合作社中昌泰甜瓜合作社、普惠养殖合作社、青年养殖合作社等20多个合作社也按照转包农户、土地入股等形式逐步走上了合作社规范之路。

5.合作层次逐步提升。

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从生产领域合作,向品牌、流通等经营领域合作拓展,尤其是合作社积极开展“三品”认证和商标注册。

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有效提升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一)领导重视,推进发展1.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领导,濮阳县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农办、县农业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农业、财政、工商、税务等18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均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出台了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措施,做到了领导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及时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厅文〔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17〕3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此件发至县级)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激发内生发展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农业农村部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合作社发展举措梳理

农业农村部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合作社发展举措梳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农业农村部及各司局相继出台工作意见及要点,其中不少内容涉及农民合作社,本刊对这些内容加以整理梳理,供读者参考。

农业农村部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合作社发展举措梳理★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健全监管体系、监测体系、追溯体系。

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

健全农兽药残留标准,整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按标生产。

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力度,开展重点产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再创建100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整市整省创建。

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落实追溯管理与创建认定、产品认证等挂钩机制,推进产地准出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建立准出准入衔接机制。

★ 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创新组织方式,提高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服务水平。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农业服务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烘干收储等面向小农户的生产性服务。

加强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标准,总结推广典型服务模式。

★ 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重点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和宣传推介,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引导和鼓励有稳定务农意愿和经营能力的农户创办家庭农场。

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文件,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扩大到150个。

开展农民合作社专项清理行动。

支持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

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建立股权式契约式利益分享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合作社+农户”的运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合作社+农户”的运营模式

摘要:近几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府的引导与农户的积极参与下有了较快的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各地也在不断探索合作社的运营模式。

以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分析“市场+合作社+农户”运营模式的架构和特点,提出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红安县中图分类号:f3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2)24-5829-03 湖北省黄冈市是一个农业大市,是全国重要的优质粮油基地,蚕茧、板栗、茯苓、花生、油菜、淡水珍珠等农产品产量居湖北之冠。

近年来,黄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其列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村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

截至2012年6月30日,黄冈市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2246个,其中占据前3位的是养殖业901个,种植业883个,农产品销售类395个,出资总额为431761万元,合作社成员有22227人。

1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2009年5月,红安大布传统纺织技艺入选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一时间,红安大布声名鹊起,需求量大增。

华家河镇供销社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商机,在县供销社的指导下,适时组建了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采取“市场+合作社+农户”模式,组织和引领农村妇女加入到织锦行业,以达到增收致富的目的。

1.1合作社的模式红安将军红土布专业合作社采取“市场+合作社+农户”模式,引导织布妇女利用农闲时间织布增收。

向她们提供优质棉纱,织成布后,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包装销售。

目前,土布产品进入北京总社广盛园华夏特产湖北馆和黄商集团超市展销。

土布专业合作社在分散的农户和广阔的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产销对接的桥梁。

1.2合作社的规模红安将军红土布织锦专业合作社目前加工不同花色、规格的“土韵”牌大布床单、衬衣、三件套、四件套、刺绣四件套等系列产品及绣花鞋垫,已辐射到全镇36个村,带动农户700余户,投入300余台古老木质织布机进行生产加工,年产值达650万元,常年织布的社员人均年纯收入8000元以上。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社:我省供销社被全国总社确定为推进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改革试点单位,《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全国总社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8月2日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确定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单位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7〕29号)要求,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就推进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试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有关“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决策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恢复实行代表大会下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修订联合社章程,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配齐配强领导班子,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理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的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河南省社、许昌等5个市级社、鄢陵等13个县级社“三会”制度建设落实到位,带动其他市县加快联合社“三会”制度建设。

具体实现以下目标:1.2017年12月底前,河南省许昌、驻马店、信阳、濮阳、济源5个省辖市供销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许昌市建安区、魏都区、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滑县、林州市、汤阴县、辉县市、孟津县、浚县、淮阳县、漯河市召陵区共13个县级社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豫农文〔2020〕264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水产主管部门,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0日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给予支持。

为做好项目实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重点任务,以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为抓手,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职责履行,广泛集聚资源壮大农技队伍,激发人员活力提升服务效能,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实施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在总体“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实施意愿高、已有任务完成好的农业县(市、区)。

坚持创新发展,聚焦助力产业扶贫持续发力,聚焦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建设多层次农业科技示范载体,构建立体化农技指导服务格局。

坚持绩效引领,构建全过程一体化、线上线下联动的绩效管理机制,强化以效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

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简篇)

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简篇)

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上的讲话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上的讲话同志们,大家上午好:近几年,省站每年都要举办一期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或是合作社带头人培训班。

今天我们在XX市举办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及国家级示范社财务人员培训班,首先我代表农业厅、省农经站对XX市农业局、市农经站为我们的培训班所提供的支持和周到的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次培训目的是希望大家提振信心,服务好合作社发展,加强指导工作、使合作社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下面我想讲两点:一是向大家介绍一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二是下步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一、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十二五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农业农经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出台《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开展联合评定省级示范社、争取资金支持、大力宣传培训、狠抓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农社对接等措施,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从数量看,截至2016年8月底,全省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达19577个,比2016年底新增了3582个,增22.39%;实有入社成员43.04万户,比上年底增长7.66万户21.65%;注册资金225.81亿元,增69.40亿元,44.37%。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排第17,西部省份排第4位。

从产业分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产业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农村手工业、沼气服务、农家乐、文化产业等农村各个产业。

从服务功能看,在生产合作、销售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延伸了产业链条,提升了产品附加值,使农民享受到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增值利润。

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升,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产加销综合服务的约占52.2%,以生产服务为主的约占26.2%,以运销、仓储服务为主的约占4.4%,以加工服务为主的约占2.5%。

此外,一些合作社还探索开展了信用合作、互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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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办法
豫农经管〔201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指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指定或聘任,持有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证书》,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等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三条省厅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等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按照省厅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备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根据本辖区
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按照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额,县(市、区)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名额为合作社数额的5%左右,省辖市不超过合作社数额的1%,省里不超过0.5%。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第五条根据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辅导服务、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接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三)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成立大会;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
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财务会计核算,帮助设置成员账户和完成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八)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档案记录,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工作;
(九)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发布供求信息;
(十)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内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一)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十二)总结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十三)参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十四)完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利用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
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每季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索取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秘密;
(五)直接或间接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或向其推销物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选聘程序和条件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选聘工作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开展,根据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制定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性计划和具体办法,适时组织开展选聘工作。

各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省厅制定的选聘计划和办法,结合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选聘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合理确定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选聘数量和人选,逐级上报至省厅批准后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
证书。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人选可以采取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三)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中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到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合作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律;
(三)了解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对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定研究,能够发现并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熟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能够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创建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五)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熟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
计制度(试行)》,能够掌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六)熟悉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掌握农产品流通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及大型流通企业有效对接;
(七)了解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相关标准和认定流程,能够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相关认证,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八)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撰写有关文字材料;
(九)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自动化和其他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用软件;
(十)行为规范,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五章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省厅负责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工作。

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认真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工作。

岗位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任职前要进行任前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考核、推优的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合同谈判技巧与管理、合作金融、合作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调研方法与写作等知识为重点,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
辅导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省厅建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电子档案,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基本信息、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等情况。

电子档案内容由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报送。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制度和规程,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信息档案,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省厅负责制定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办法,建立考核制度,统一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辅导服务工作质量、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考核结果列入辅导员动态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不按规定行使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经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议,由省农业厅收回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证书。

第六章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发挥
作用。

第十八条省厅定期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推优活动,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进行表彰。

省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业务交流与考察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工作水平。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省厅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地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先进事迹。

各地也要做好本辖区内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宣传和上报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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