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集下载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6日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阜阳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017.4.5xd)发文

阜阳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017.4.5xd)发文

阜阳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户外招牌设施的综合管理,规范招牌设施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打造安全、规范、美观、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阜阳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还应符合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阜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规定。

1.4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1.4.1 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招牌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同一地段的招牌设施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

建筑物新建或改造时,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将招牌设施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规划设计,并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出具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要求通知书后,方可实施。

1.4.2 招牌设施的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城市风貌、所在区域功能定位、建筑外形及周围街景环境相协调。

1.4.3 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

1.4.4 招牌设施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

1.4.5在建(构)筑物顶部墙面或裙楼顶部墙面、建筑主体墙面底层以上的实墙部分设置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招牌及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招牌设施的,应具有整栋建(构)筑物(含裙楼)的使用权和命名权。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R—居住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G—绿地W—仓储用地D—特殊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馆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适当调整。

阜阳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阜阳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一、规划范围城南新区位于阜阳老城南部的颍南片区之中,用地范围北起淮河路,西至南京路,南到竹园路,东至京九铁路,规划用地总面积1826.00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731.04公顷。

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

二、规划发展目标为实现阜阳城市向西向南拓展、完善城市总体结构、提升城市功能的总体目标,在城南建设一个以文化、市民服务、创意研发为互补功能,生态居住、社区服务为支撑功能,充满活力、富有地域特色的综合化新区和现代化都市中心。

三、规划功能定位以商业金融、商务商贸为主导功能,以文化、市民服务、创意研发为互补功能,生态居住、社区服务为支撑功能,绿色、智慧型高品质综合新区。

四、规划布局结构规划以三河(中清河、西清河、五道河)交汇处的双清湾为核心,积极引导滨水景观塑造与活动组织,构建“十字双轴、多区多节点”的总体空间结构。

十字双轴——(1)南北向的城市空间主轴:以阜王路及中清河为主体,向南延伸至京九铁路,以延续“轴连老城、三清贯颍”的城市文脉,同时滨水沿线设置市民服务中心、城建展览馆与档案馆、歌剧院、青少年宫、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星级酒店、商务楼1等大型公建,以开敞的滨水空间组织大型城市公共活动。

(2)东南向新城活力轴:以八里松路为景观路、以润河路为交通纽带,结合五道河岸线与公共功能的集聚,强调“市民服务、活力休闲”的理念,将商业中心、市民服务中心、市民文化中心、社区中心、滨水休闲餐饮、滨水度假、会展商贸、主题乐园等各种市民服务性空间串联起来,空间上以收放有序的滨水建筑与绿地空间相互穿插,并组织各种休闲活动。

多区——沿“十字双轴”安排市民服务区、市民文化区、商务办公区、商业金融区、创智住区等重要功能片区。

多节点——根据社区规划,结合水系、绿地公园形成2处街道中心和7处社区中心,通过水系将这些空间节点联结在一起,形成充满活力的空间网络结构。

五、城市建设用地布局1、居住用地(R)规划居住用地分为二类居住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一、城市与发展战略与目标规划包括市域域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2部分。

1.规划期限: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2.城市性质:全国重要的铁路交通枢纽,以加工制造、商贸物流为主的皖西北中心城市。

3.城市规模:近期:2010年人口规模82万人,用地规模82.8平方公里;远期2020年人口规模140万人,用地规模140平方公里。

4城市规划区范围: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划定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1108.6平方公里。

二、城市总体布局5.城市总体布局:远期选择向西、南和东南作为主要拓展方向,兼顾颍东、泉北发展。

以河西区为中心,颍、泉河为纽带,形成“三区四片组团式”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

河东片区:规划重点完善铁路、公路交通枢纽功能,发展加工制造业,建设东北工业区、颍东辛桥物流园区和城市生活居住区。

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6.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20年,规划人均绿地面积14.66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3平方米,形成“一环、二带、三廊、多园”的绿地结构模式。

“一环”:环绕颍州古城的环城公园;“二带”:颍河风景带,泉河风景带;“三廊”:京九绿地长廊,道路绿色长廊,高压走廊:“多园”:城市中l 8个集中的公园绿地。

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7.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按照完善城市功能的要求,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统一规划。

给水工程:城区近期供水水源采用地下水为主,地表水为辅,电厂全部采用颍河地表水;远期从淮河引水4O万吨/日,配套建设平原水库,并建没污水回用工程。

城区共规划建设6座水厂。

为解决阜阳市地下水超量开采的问题,应加快实施“引淮入阜”工程,在保持地面稳定性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地下水资源的开采量,严格审批制度,有计划地封闭自备井,并开展人工回灌地下水研究工作。

大力治理城市水污染,特别是颍河、泉河的水污染防治。

力争颍河、泉河水质早日变清,为城市提供可靠的水源。

排水工程:规划扩建颍南污水处理厂,新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颍东污水处理厂。

阜阳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制度(精)

阜阳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制度(精)

阜阳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制度一、为严格执行《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健全我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和监督权,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阜城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公示工作,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公示的公众意见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三、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本公示制度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和城市规划实施公示。

五、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应在审批前进行,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是审批机关。

六、下列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应进行批前公示:(1)城镇体系规划;(2)城市总体规划;(3)城市近期建设规划;(4)城市分区规划;(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6)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七、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八、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城市规划区空间利用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九、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建设项目分布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十、城市分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道路广场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9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9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强化运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经认真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集中审查、取消前置、缺件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思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效能为抓手,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规范节点管理、强化运行监督,全面提高城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市公管局负责项目建设招标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督办,负责对工程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备案,负责重大设计和施工等技术问题处理和查处,负责工程竣工备案,负责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接管已完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竣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市重点工程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南新区、阜合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的报批手续;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建设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皖政秘〔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阜阳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批准〈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阜阳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区,是长三角区域重点城市、皖北龙头城市、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是带动皖北、支撑中原城市群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落实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省”奋斗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阜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13.9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10.5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22.7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超过704.50平方千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1%;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19.09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不少于60%;水域空间保有量不低于128.85万亩。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以三条控制线为刚性约束条件,构建“一圈两片多廊”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R—居住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 G—绿地W—仓储用地 D—特殊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适当调整。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1注:①居住建筑混合层取两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地下层面积不计入。

③工业和仓储建筑有特殊行业要求的按行业要求执行。

第八条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无专业规定的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人建房)。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城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最小面积的。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表3-1规定值,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表3-2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1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

第十三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同时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的或没按规定留足日照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住宅间距,以满足大寒日首层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和南偏东或南偏西15度以内,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的,在新区范围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1.34;旧城区范围,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1.25。

2、朝向偏斜南偏西或南偏东超过15°的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及特殊建筑布局形式的建筑布局在满足消防、抗震、防灾、卫生防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综合环境日照分析确保相邻居住建筑首层每户有一个主要房间满足有关日照规定。

第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的,在计算其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只能扣除一层非住宅层高。

第十八条在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十九条老年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首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1.6。

第二十条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工程设施两侧,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防汛、消防、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1)拟建建筑北侧为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该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北侧按规划要求为一、二类居住用地的,应保证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

(2)拟建居住建筑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12米;拟建建筑南侧如按规划要求为非居住用地的,由规划部门根据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要求确定。

(3)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双方各退一半。

第二十二条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一)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二)临城市道路(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10米。

(三)临城市道路(50米>W>2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

(四)临城市道路(20米≥W)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

第二十四条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5000m2以上商场、游乐场、办公楼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以便人员集散及临时停车。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侵占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建筑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构)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但其外挑部分不得超出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且最大出挑宽度不超过1.8米。

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第二十八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防洪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5米,但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中另有规定小于15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电力线走廊是指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中高压线路部分通常称为高压走廊。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表(注: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机场净空、气象台(站)、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文物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控制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及节点,可以通过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建筑高度的控制指标。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邻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邻接或其面前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绿地控制第三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区不少于30%《规范》。

一、二类工业、商业、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共设施等单位,不少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声污染的三类工业,厂矿企业单位,不少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少于3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