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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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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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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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农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业企业免税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种,减免力度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章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第四条农业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以下规定免征:1.农业生产企业,经国家认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所得税免征期限为五年。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与农业生产企业相同的所得税免征期限。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所得税。

第三章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五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额,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增值税:1.参与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销售其自产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会员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增值税。

第四章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政策第六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产的农产品,按照以下规定免征消费税:1.稳定供应市场并经认定的大宗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消费税。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农业企业鉴定申请表。

2.农业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审核流程。

3.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表。

4.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表。

5.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申请表。

以上附件于本规定发布后另行颁布。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业生产企业:指在国家法定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并依法设立的企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概述免税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1. 注册在中国境内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农业企业;2. 主营业务是农业生产、农村综合开发和农民就业;3. 企业经营所得主要来自农业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相关领域。

免税期限农业企业的免税期限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免税期限为5至10年,具体期限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免税范围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可以享受以下方面的免税政策:1. 企业所得税免税: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所得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期限结束后,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免税: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产品销售额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具体免税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 印花税免税: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相关农业印花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 土地使用税减免: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5. 关税减免:农业企业进口农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时,可以享受关税的减免。

申请程序农业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免税申请:1. 填写相关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认定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 提交申请:申请企业需要将填写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或农业发展部门。

3. 审核认定: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

4. 领取免税证书:认定通过的农业企业可以领取免税证书,并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的监督与管理为了确保免税政策的合理实施和避免滥用,相关部门将对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农业企业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免税政策的条件和规定。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免税政策的农业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收回相应的免税政策优惠。

结论农业企业免税规定通过给予农业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旨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综合开发。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7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告〔2012〕5 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近年来,农业项目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蓬勃发展。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针对农业项目的纳税申报和操作提供便利。

本文将重点介绍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流程,以帮助农业从业者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

一、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内容1. 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业生产环节,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业生产所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膜、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政策。

同时,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 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销售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政策。

此外,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农产品运输附加税减免等政策。

3. 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农产品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免征政策。

二、农业项目税务申报流程1. 资格认定首先,农业从业者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和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具体的申报资格要求。

2. 税务登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资格的农业从业者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登记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根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

3. 税种选择根据自身农业项目的性质和经营情况,农业从业者需要选择适合的税种进行申报。

常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等。

根据不同的税种,需要填写不同的申报表格,并按要求附上相关税款的缴纳证明。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业作为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消费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处理,如清洗、挑选、切割、晾晒、烘干等,未改变农产品的基本形态和性质。

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税负,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他们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了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保障了农产品的供应,同时也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成本。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一政策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增值税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税务实务】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税务实务】一、基本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包括: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

4.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不包括: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免征项目(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中药材的种植;(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六)林产品的采集;(七)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包括:1.种植业类(1)粮食初加工a.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一营业税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摘自农经发2000008号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摘自财税2001171号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自国税发2001124号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财税1997114号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199749号6.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45号三个人所得税1、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税函发1995079号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1994020号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3157号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30号四车船使用税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摘自财税1986008号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摘自财税1986008号五印花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摘自国税函发1990508号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摘自国务院令1988第17号七地方三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10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二林木产品初加工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1.蔬菜初加工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六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七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八纤维植物初加工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饲料类初加工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三牧草类初加工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三、渔业类一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水生植物初加工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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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7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告〔2012〕5 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6)林产品的采集; 7)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 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a. 蔬菜的种植。

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 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 谷物的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 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

如:稻谷、 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c. 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 豆)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 如亚麻、 黄红麻、 苎麻、 大麻等的种植; 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g. 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搪料作物的种植。

h. 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 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 坚果的种植, 如椰子等; 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 如晒干、 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②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 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③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④ 牲畜、家禽的饲养。

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 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d. 油料的种植: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e. 豆类的种植。

f. 麻类的种植。

(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的简单加工。

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鸵鸟、鹌鹑等家禽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

如禽蛋等。

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⑤林产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

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叶等的采集。

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⑥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

a. 灌溉服务。

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

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b.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c. 兽医服务。

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

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

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d. 农技推广。

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e. 农机作业和维修。

f. 远洋捕捞。

为更好利用远洋资源,对远洋捕捞给予免税优惠。

(2)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

a. 花卉的种植。

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的种植。

b.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的植物,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茶叶、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

c. 香料作物的种植。

包括香料叶、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种植,香、香茅草、熏衣草、月桂、香子兰、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的种植如留兰但是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②养殖。

a. 海水养殖。

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植物的养殖活动。

包括利用海水对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海水动物幼苗的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种植;海洋滩涂的养殖。

b. 内陆养殖。

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

包括内陆水域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内陆水域的水生动物幼苗的繁殖。

(3)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①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了全部农、林、牧、渔业项目,但是只有国家扶持和鼓励政策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其他没有列明的项目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②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有专门目录。

(4)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5)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 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6)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7)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8)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应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所列方法核定。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的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 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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