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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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农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业企业免税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种,减免力度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章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第四条农业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以下规定免征:1.农业生产企业,经国家认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所得税免征期限为五年。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与农业生产企业相同的所得税免征期限。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所得税。
第三章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五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额,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增值税:1.参与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销售其自产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会员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增值税。
第四章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政策第六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产的农产品,按照以下规定免征消费税:1.稳定供应市场并经认定的大宗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消费税。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农业企业鉴定申请表。
2.农业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审核流程。
3.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表。
4.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表。
5.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申请表。
以上附件于本规定发布后另行颁布。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业生产企业:指在国家法定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并依法设立的企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概述免税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1. 注册在中国境内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农业企业;2. 主营业务是农业生产、农村综合开发和农民就业;3. 企业经营所得主要来自农业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相关领域。
免税期限农业企业的免税期限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免税期限为5至10年,具体期限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免税范围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可以享受以下方面的免税政策:1. 企业所得税免税: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所得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期限结束后,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免税: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产品销售额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具体免税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 印花税免税: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相关农业印花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 土地使用税减免: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5. 关税减免:农业企业进口农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时,可以享受关税的减免。
申请程序农业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免税申请:1. 填写相关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认定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 提交申请:申请企业需要将填写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或农业发展部门。
3. 审核认定: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
4. 领取免税证书:认定通过的农业企业可以领取免税证书,并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的监督与管理为了确保免税政策的合理实施和避免滥用,相关部门将对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农业企业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免税政策的条件和规定。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免税政策的农业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收回相应的免税政策优惠。
结论农业企业免税规定通过给予农业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旨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综合开发。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7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告〔2012〕5 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近年来,农业项目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蓬勃发展。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针对农业项目的纳税申报和操作提供便利。
本文将重点介绍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流程,以帮助农业从业者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
一、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内容1. 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业生产环节,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业生产所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膜、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政策。
同时,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 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销售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政策。
此外,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农产品运输附加税减免等政策。
3. 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农产品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免征政策。
二、农业项目税务申报流程1. 资格认定首先,农业从业者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和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具体的申报资格要求。
2. 税务登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资格的农业从业者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登记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根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
3. 税种选择根据自身农业项目的性质和经营情况,农业从业者需要选择适合的税种进行申报。
常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等。
根据不同的税种,需要填写不同的申报表格,并按要求附上相关税款的缴纳证明。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业作为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消费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处理,如清洗、挑选、切割、晾晒、烘干等,未改变农产品的基本形态和性质。
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税负,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他们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了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保障了农产品的供应,同时也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成本。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一政策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增值税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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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7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告〔2012〕5 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6)林产品的采集; 7)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 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a. 蔬菜的种植。
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 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 谷物的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 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
如:稻谷、 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c. 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 豆)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 如亚麻、 黄红麻、 苎麻、 大麻等的种植; 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g. 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搪料作物的种植。
h. 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 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 坚果的种植, 如椰子等; 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 如晒干、 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②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 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③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④ 牲畜、家禽的饲养。
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 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d. 油料的种植: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e. 豆类的种植。
f. 麻类的种植。
(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的简单加工。
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鸵鸟、鹌鹑等家禽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
如禽蛋等。
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⑤林产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
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叶等的采集。
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⑥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
a. 灌溉服务。
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
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b.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c. 兽医服务。
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
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
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d. 农技推广。
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e. 农机作业和维修。
f. 远洋捕捞。
为更好利用远洋资源,对远洋捕捞给予免税优惠。
(2)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
a. 花卉的种植。
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的种植。
b.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的植物,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茶叶、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
c. 香料作物的种植。
包括香料叶、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种植,香、香茅草、熏衣草、月桂、香子兰、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的种植如留兰但是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②养殖。
a. 海水养殖。
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植物的养殖活动。
包括利用海水对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海水动物幼苗的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种植;海洋滩涂的养殖。
b. 内陆养殖。
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
包括内陆水域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内陆水域的水生动物幼苗的繁殖。
(3)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①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了全部农、林、牧、渔业项目,但是只有国家扶持和鼓励政策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其他没有列明的项目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②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有专门目录。
(4)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5)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 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6)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7)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8)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应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所列方法核定。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的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 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