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如何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抗诉工作

并统一 了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条件与法院 自行 启动再审程序的 条件 。修改前 的《 民事诉讼法》 对于 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检察机 关提起抗诉 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本次修改之后, 当事人中请再审和 检察机关抗诉 引起 的再 审条件完全统一了。修改后 的民事诉讼法第
一
机关对民事监督的关注和肯定。新法的施行必将对 民事监督的长远
启动抗 诉程序 的条件与法院 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统一起来 , 强化 了民事抗诉职能,增强了监督的权威和 公信力 。同时上述抗诉范围
不仅 对 实 体 问题 和 程 序 问题 作 了 区 分 , 且 与 旧法 相 比 更 加 突 出 了程 而 序权 利 的维 护 , 凸现 了 程 序 公 正 的 重要 意 义 。总 之 ,新 法 对 抗 诉 事 由 的 细化 规 定可 以说 是 民 事 监督 立法 的一 次飞 跃 ,体 现 了我 国 立 法
( ) 一 拓宽了抗诉 范围, 增加 了民事监督的广度 民事抗诉是检 察机关行使民事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 ,抗诉 范围 则是 民事抗诉的主要 内容 。因此,如何规定抗诉范围直 接决定了民 事抗诉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 督范围和制约力度。从修改后的民事诉 定事实存在重大瑕疵 ;二是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三是违反法定程 序: 四是 引起原裁判错误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 大 了民事抗诉的范围, 使得民事抗诉 的事 由和条件更加具体, 使监督更
的情形 以及“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情形, 或 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 民法 院 应 当 再 审 ” 其 次 , 抗 诉 案 件 的 法 院 审级 和 期 限作 出了 具 体 规 定 。 改后 的 对 修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重点条文解读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重点条文解读作者:张相军张步洪马睿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9期摘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围绕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促进办案提质增效,落实司法责任制、压实办案责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内容,同时完善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执行监督等程序规范。
以新时代检察监督新理念为引领,结合新增或修改的重点内容解读规则,呈现监督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一些考量,有利于为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提供一个准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规则的逻辑框架。
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检察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与原《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7章37条相比,增加了3章100条。
为使广大行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好规则的各项规定,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一)科学界定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起算时间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逾期未作裁定是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前置条件。
实践中,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与实际送达常常存在时间差,有的甚至超过6个月才送达。
如果按照裁定书载明的时间计算申请监督期限,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监督申请。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重要意义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修订规则有助于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事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规定明确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可以明确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权限和责任范围,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保障案件的合法、公正与规范进行。
其次,修订规则有利于提升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监督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修订规则可以明确监督的范围和方式,让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明确,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和不正当干预,保障公正司法的实现。
第三,修订规则有助于提高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在民事诉讼监督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公共利益,履行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修订规则可以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促使社会各界更加信赖司法,使司法公正成为社会共识。
第四,修订规则有助于推进司法改革和提高审判质量。
司法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一环,修订规则可以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其监督的力度。
这样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专业程度和技能,推动司法责任制、审判公开化、严肃司法纪律等改革举措的落实,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最后,修订规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民事诉讼监督是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修订规则可以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配合,形成对案件的综合监督,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维护。
总之,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意义重大。
个体可以加强监督职责,提升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推进司法改革和提高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二、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规范代理人与审判人员行为,保证公正审理三、新增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群体性利益有路可走四、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民事诉讼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宪法,针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结合相关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关的审判机关通过,颁布执行的。
最新一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是2012年,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也针对一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赶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
一直以来“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书,由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一种送达形式,但往往上述人员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送达人员为途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请上说明送达过程,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往返法院的负担。
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因为该三类文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
新民诉法视角下对检察监督制度的改进浅析

新民诉法视角下对检察监督制度的改进浅析[摘要]我国民诉法修改后,对检察院在检察监督方面做出了改动,不仅扩大了监督的范围,而且在执法程序上也做了调整。
文章首先对检察监督制度在新民诉法改动背景下最新情形进行梳理,并就如何更好地使用检察监督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新民诉法;检察院;检察监督一、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位(一)作为诉前引起诉讼的重要原因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但在某些情形下,存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法提起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如当事人死亡、利害关系人无法寻到、而涉及的纠纷关乎社会公益,或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能量有限、对司法机关不够信任,或缺乏法制意识而怠于提起诉讼请求、且这样的请求不提出容易积累社会矛盾。
一言蔽之,要求原告方的主体严格限定在平等主体的情况,显得苛求,不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
此时,作为审判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果不适当代为提起诉讼请求,不仅不能体现自身担负监督职责,[1]也是不作为的体现。
因而新《民事诉讼法》下,赋予检察院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是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设置了又一道保底的防线。
(二)作为诉中监管整个流程的重要手段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就程序违法的改动值得关注,具体指新《民事诉讼法》的第208条第三款。
由于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学界对该条款的解读存有争议。
主要分为三种,[2]第一种认为程序违法监督效力及于审判和执行,第二种认为包含审判但不包含执行,第三种认为检察监督包含在除了审监程序意外的审判活动中,可以说范围从一向三逐步缩小。
笔者认为,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倾向,就是增强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从这个出发点考虑,应当采第一种理论。
(三)作为诉后监管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又一防线检察监督放在诉后,体现的是抗诉制度。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诉后监督需要有3个注意的地方。
第一,非穷尽程序不得启动抗诉。
检察院作为审监机关,履行的是监督职能,过早地介入审判阶段,迫使审判停止,有以监代审的嫌疑。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
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1)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1)为了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施行情况,江苏、广东、贵州、新疆四家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民诉法实施1年多来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四地的地域分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新民诉法实施的实际状况。
一、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的基本情况收、结案基本情况总体上看,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以后,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和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总体呈下降的态势,如20XX年1-10月,全国共新收101175件,同比下降%;全国法院新收各类再审案件总体呈上升的态势,如20XX年1-10月,全国共新收3,1936件,同比上升%;各级法院做了大量息讼稳控工作,信访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
各地高级、中级、基层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收、结案数量正如当初预料的一样,呈现不同的态势:高级法院呈现井喷式增加,如江苏上升5倍,新疆上升近10倍;中级法院有升有降,总体比较平稳,但再审案件数比例明显增多;基层法院呈现普遍下降态势,并且基层法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数的下降幅度明显高于中级法院。
对高、中、基层法院的影响1.对高级法院的影响由于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的急剧上升以及审查要求的提高,各地主要采取三项应对措施:一是调整级别管辖。
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的通知,下压一审案件管辖权,大幅提高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争议标的,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减少二审案件数量,使得高级法院将主要审理一、二审案件转向主要审查、审理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案件;二是增配相关机构和人员。
如江苏、新疆分别增设立案二庭和审监二庭,广东增设立案二庭。
多数高院还在本辖区下级法院选调部分法官或抽调法官集中办案;三是全院动员集中办案。
从事民事审判的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等部门以及有审判职称的在综合部门的人员,均承担一定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如广东将该类案件分流到四个民事审判庭审查。
新民诉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与解读作者:■宋朝武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自1991 年 4 月9 日正式颁布后的第二次修正,较2007 年的修正而言,更为全面和广泛。
从内容上看,此次修改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所有的制度和程序,在章节顺序和立法体例维持不变的基础上,一是将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已经在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达到相应成熟度的相关新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创设性规定;二是对原有诉讼程序和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修补性规定,其分散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中;三是对某些条文虽然没有实质修改,但也根据其他条文的修改而调整了表述,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 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80 多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加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遏制恶意诉讼,制裁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民事诉讼能够正常、顺利和健康地进行,本次《民事诉讼法》在原第13 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前面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诚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不能有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公开、公正地作出裁判,不能有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不能滥用法律监督权。
从本条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民事诉讼法》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相应对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诚实信用的行为人增加了惩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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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修订的理解与适用新民诉法修正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民诉法修改规范和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审判监督程序修订的法条主要集中在修正案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修改的范围包括:对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分,公民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申请再审事由的范围,申请再审的期限,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检察院抗诉及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检查、提起抗诉,及裁定再审后的效力等相关方面的内容。
今天,我就和大家讨论一下有关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
审监程序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再次修订,是审监改革推进的成果体现。
这次改革,使社会问题汇集到法院,再使法院问题汇集到审监,如果说二00七年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部分的修订解决了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那么二0一二年新民诉法对审监程序的再次修订,使得审判监督程序得到了全面的规范和完善。
一、从新旧法条对比看修订内容1、新民诉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特别是第五项的修改:“(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此条修订,首先是将“按照申诉处理”改为“申请再审”,这就彻底将“申诉”与“申请再审”给区分开了,将“申请再审程序”从杂乱无章的“申诉”中独立出来,确立“申请再审制度”。
其次,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再审。
其中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新民诉法修正案四十三条,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修改内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修正案第四十三条中,增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特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或者双方为公民的当事人)根据自己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将自主选择的权利交给了特定的当事人。
这样的修订,有其一定的意义,方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体现司法便民原则,在措辞表述的理解上是给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
3、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二百条。
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对申请再审事由的作出重大修改,对部分再审事由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和删除。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将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修改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而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理由中之“证据范围”限定在“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将当事人申请的事由缩小了。
(2)删去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3)将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并修改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删除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申请再审事由。
4、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
修改内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若出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时,也存在基层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情形,因此,该修正案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5、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将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修改内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四十六条修正案,首先明确“生效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地位; 其次,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这些案件通常被称为“五费一金”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这种情况下,不中止执行,有利于胜诉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如果将来法院改判,还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恢复当初的权利状态,对最终再审中胜诉的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
6、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
修改内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出了调整,由原来的两年变成了六个月。
修订前的老法对期限的规定存在弊端,一般事由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特殊事由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的期限过短。
7、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八条。
从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的修改内容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
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其具体内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8、新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条,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这两条主要是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申请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
修正案增加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修正案明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9、新民诉法修正案第五十条,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民诉法》规定了五种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形,这次修正案明确将“已经由该下级法院再审”排除在交“由下级法院再审”之外,避免原审法院重复再审案件。
这条修正案明确了检察院抗诉后裁定再审的审理法院。
修改内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二、对审判监督程序修订内容的解读新民诉法修正案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订,其修订的制度新颖,如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等,修订涉及范围广泛,几乎涉及民诉法所包含的所有程序,是前所未有的。
就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块来看,我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修订内容的:1、充分保障和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新民诉法完善了申请再审制度,把申诉与申请再审区分开来,彻底解决了申诉多、申诉难、申诉乱的现象。
把“按照申诉处理”改为“申请再审”, 将“申请再审程序”从杂乱无章的“申诉”中独立出来,确立“申请再审制度”。
增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赋予特定当事人的选择权;调整申请再审的管辖和申请再审的事由,对部分再审事由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和删除;确保原审纠错力度,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把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开来,充分保障和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