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B18484—2001

代替GWKB2—1999

2001-11-12发布 2002-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焚烧量

指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压力在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 技术要求

焚烧厂选址原则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焚烧炉的技术指标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

表2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溢出。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危险废物的贮存

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的专用标志。

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贮存场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5 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

表3 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1) 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

6 监督监测

废气监测

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 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三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

表4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

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执行HJ/T20。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据本标准“”所列公式计算,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7 标准实施

(1)自2000年3月1日起,二恶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执行。2003年1月1日之日起在全国执行。

(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危险废物处置的原则和基本原理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危险废物处置的原则和基本原理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危险废物处置的原则和基本原理 1.危险废物的处置原则 危险废物的最终安全处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严格管制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根据不同废物的危害程度与特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具有特别严重危害性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上应比一般废物更为严格并实行特殊控制。这样,既能有效地控制主要危害,又能降低处置费用。 (2)集中处置原则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推行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作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重要措施和原则。对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处置,不仅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监督管理,也是有效控制乃至消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的重要形式和主要的技术手段。 (3)无害化处置原则 危险废物最终处置的基本原则,是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将危害废物与生物圈相隔离,减少有毒有害物质释放进入环境的速度和总量,将其在长期处置过程中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减至最小程度。2.危险废物处置的基本原理 危险废物的处置,在设计上采用三道防护屏障组成的多重屏障原理。 (1)废物的屏障系统 根据填埋的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预处理,包括固化或惰性化处理,以减轻废物的毒性或减少渗滤液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2)密封屏障系统 利用人为的工程措施将废物封闭,使废物渗滤液尽量少地突破密封 第 2 页共 4 页

屏障,向外溢出。其密封效果取决于密封材料品质、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保证。 (3)地质屏障系统 地质屏障系统包括场地的地质基础、外围和区域综合地质技术条件。 地质屏障的防护作用大小,取决于地质介质对污染物质的阻滞性能和污染物质在地质介质中的降解性能。良好的地质屏障应达到下述要求: 1)土壤和岩层较厚、密度高、均质性好、渗透性低,含有对污染物吸附能力强的矿物成分; 2)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动力联系较少,可减少地下水的入浸量和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渗流量; 3)从长远上,能避免或降低污染物质的释出速度。 地质屏障系统决定“废物屏障系统”和“密封屏障系统”的基本 结构。如果经查明地质屏障系统性质优良,对废物有足够强的防护能力,则可简化这两道屏障系统的技术措施。所以地质屏障系统制约了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工程安全和投资强度。 第 3 页共 4 页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 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全文如 下: 1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 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 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 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 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 染物采样方法

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场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 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 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 质。 3.6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 下:

危险废物焚烧工艺及相关指标

7 危险废物焚烧 7.1 设计规模和物料性质 7.1.1处理规模 根据危险废物统计资料,采用焚烧处理的工业废物量规模为5000t/a.。一期工程先建设1套处理规模为15t/d的焚烧装置,年工作日为330天。 7.1.2废物和燃料种类、性质及成分 (1)待处理废物的种类、性质和化学成分 本项目处理的废物以固态、液态废物为主,主要是热值较高和毒性较大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液等,此外,还有污水处理的含油污泥等。从废物的状态划分有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半固体膏装废物。另有一部分桶装废物因不能进行二次混料,必须连桶一起焚烧。根据国内外一些危险废物焚烧处理单位的运行检测分析结果,进入焚烧车间的工业危险废物的理化性质大致如下: 低位热值:1200~41000kJ/kg; 固体废物水分:25%~45%; 膏状废物水分:70%~85%; 液态废物水分:0~99%; 固体废物灰分:5%~25%; 挥发分:3%~40%。 医疗废物成分参照国内有关城市的医疗废物调查资料,包含内容见表7-1,医疗废物组成参见表7-2。预计汉中市医疗废物的成分为:水分20~40%、灰份11.9%、可燃物60.61%、容重0.3t/m3,湿基低位热值1900~4500kcal/kg。主要元素的含量为:C 32.07%、O 14.58%、S 0.26%、H 3.05%、N 0.49%和Cl 0.23%。 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毒、细菌,其病毒细菌的危害性是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据国内相关研究调查资料,医疗废物中的粪大肠菌群数和细菌总数分别高达0.83×1010个/升和8.1×1010个/克,乙型肝炎表面抗源的阳性率可高达89%。

危险危废-危废处理处置常见方法

对于危险废物处理方法很多,但根据不同性质,不同危险废物其处理的方法各不相同。危废处理在处置时,会根据废物的组成、性质、状态、气候条件、安全标准、处理成本、操作及维修等条件。虽然有许多方法都能成功地用于处理危险废物,但常用的危废处理方法仍归纳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热处理和固化处理。 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 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热值较高或毒性较大的废物采用焚烧处理工

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回收焚烧余热用于综合利用和物/化处理以及职工洗浴、生活等,减少处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费。 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 6、各种处理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和对不同废物的适用性,由于各危险废物所含组分、性质不同.很难有统一模式。针对各废物的特性可选用适用性强的处理方法。

2017年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017年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公章

目录 一、总则 (3)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4) 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7)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1) 六、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12)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13)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15) 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6) 十、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7) 十一、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7) 十二、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管理制度 (7) 十三、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20) 十四、危险废物人员培训制度 (22) 十五、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3) 十六、危险废物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24) 十七、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制度 (25)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六)《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22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全文如下: 1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 染物采样方法 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 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 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0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i-WO)/Wi×100% 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 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3.11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技术要求 4.1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二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4.2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4.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危险废物专业焚烧系统物料配伍方法概述

摘要 危险废物焚烧系统物料配伍是结合拟焚烧物料物理形态、化学性质等信息对物料进行热值控制和有害成分合理化均质控制预处理的过程。本研究结合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多年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运行经验,从配伍必要性及配伍可操作性方面对危险废物焚烧配伍模式进行了探索,阐述了一种在实际生产运行过程中较为有效的三级物料配伍方法。 一、前言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危险废物回转窑焚烧处置系统包括进料系统、回转窑、二次燃烧室、尾气处理系统等环节。 本文所研究的北京地区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方式为以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为 基础的回转窑加二次燃烧室的焚烧炉。 要使危险废物得到有效焚烧处置,其有机物焚毁去除效率要达到99.99%。焚烧系统中所处置废物的燃烧效率取决于焚烧温度、气体高温区停留时间、氧气浓度及空气与废物及其产生废气的混合程度[1]。焚烧系统设计建设完成后,其焚烧去除能力极限已经固定。此时系统温度、停留时间、氧气浓度等可调整参数在焚烧系统设计极限范围内均受控于系统操作人员。其调整范围及手段十分有限,为达到焚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的目的必须对进入系统的拟焚烧物料进行有效管控,达到成分控制、均质均化的目的。而物料混合程度是否均匀以及成分是否合理控制则取决于物料的配伍及预处理是否有效。焚烧配伍是指为了达到入窑处置的危险废物成分稳定可控、均匀、平衡燃烧的目的,对所收集的成分复杂,形态各异的各类别焚烧废物进行理化性质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形成一个混合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物料均化预处理的过程。物料配伍是在物料进入系统之前的必要操作过程。 二、配伍目的意义 恰当的焚烧配伍操作可以使燃烧稳定、有毒有害性物质彻底降解,同时还可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 发布时间点击次数: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发布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前言 适用范围 引用标准 定义 一般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标准的附录) 附录(提示的附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 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 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

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定义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 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一般要求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除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 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

危废焚烧处理工艺及图片

资料整理 一、危废处理工艺流程 (1)系统工艺主流程框图 体积较大的废物经过破碎后与不需破碎的废物由抓斗混合后送至废物给料斗,经计量后从料斗经溜槽由推料机构送入回转窑内。液态危险废物根据热值的不同并经过过滤后分别喷入回转窑和二燃室内焚烧。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根据化验分析的成分和分析由技术部门制定配料单,进料量根据回转窑内温度等工况条件由控制室内的计算机进行调节和控制。整个焚烧系统配备了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监测,并能自动反馈,对有关的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焚烧系统还设有可靠的配风装置以保证回转窑、二燃室处于负压运行状态。 危险废物在回转窑内进行高温分解及燃烧反应,废物大幅减量,部分未燃尽的残渣从回转窑排出后直接掉落在二燃室下部的炉排上再次燃烧,燃尽后由出渣系统连续排出,回转窑

焚烧产生的烟气进入二燃室内进一步燃烧,二燃室的出口烟气温度保证维持在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超过2秒,使烟气中的有机物和二恶英彻底分解,达到无害化的目的。 二燃室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余热锅炉回收部分能量产生蒸汽。烟气经余热锅炉后温度降为500℃-600℃之间。再经过烟气急冷中和塔将温度降低到200℃-180℃之间,避免二恶英等有毒气体的再合成。经急冷后的烟气进入干式反应装置,在干式反应装置中喷入活性炭及Ca(OH)2对烟气进一步脱酸,并对重金属及可能再生产的二恶英等物质进行吸附,再进入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然后烟气进入SCR脱氮装置脱除氮氧化物。烟气净化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湿式脱酸,在湿式脱酸塔中喷入碱液脱除SO2、HCl、HF等酸性气体,达到严格的烟气排放标准。最后经过净化的烟气被加热以消去白烟后通过引风机的作用送入烟囱排入大气中。 (2)危险废物储存与预处理系统

危废焚烧处理工艺及图片

危废焚烧处理工艺及 公司内部: (GOOD-TMMT-MMUT-UUPTY-UUYY-DTTl-

资料整理 危废处理工艺流程 (1) 系 工 主 程 图 积 大 废 经 后与不需破碎的废物由抓斗混合后送至废物给料斗,经计量后从料斗经溜槽由推料机构送入回转窑内。液态危险废物根据热值的不同并经过过滤后分别喷入回转窑和二燃室内焚烧。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根据化验分析的成分和分析由技术部门制定配料单,进料量根据回转窑内温度等工况条件由控制室内的计算机进行调节和控制。整个焚烧系统配备了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监测,并能自动反馈,对有关的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焚烧系统还设有可靠的配风装置以保证回转窑、二燃室处于负压运行状态。

危险废物在回转窑内进行高温分解及燃烧反应,废物大幅减量,部分未燃尽的残渣从回转窑排出后直接掉落在二燃室下部的炉排上再次燃烧,燃尽后由出渣系统连续排出,回转窑焚烧产生的烟气进入二燃室内进一步燃烧,二燃室的出口烟气温度保证维持在IIOO O C以上,烟气停留时间超过2秒,使烟气中的有机物和二恶英彻底分解,达到无害化的目的。 二燃室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余热锅炉回收部分能量产生蒸汽。烟气经余热锅炉后温度降为500°C-600°C之间。再经过烟气急冷中和塔将温度降低到20O a C- 180°C之间,避免二恶英等有毒气体的再合成。经急冷后的烟气进入干式反应装置,在干式反应装置中喷入活性炭及Ca (OH) 2对烟气进一步脱酸,并对重金属及可能再生产的二恶英等物质进行吸附,再进入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然后烟气进入SCR脱氮装置脱除氮氧化物。烟气净化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湿式脱酸,在湿式脱酸塔中喷入碱液脱除So2、HCK HF等酸性气体,达到严格的烟气排放标准。最后经过净化的烟气被加热以消去白烟后通过引风机的作用送入烟囱排入大气中。 (2)危险废物储存与预处理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内容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主要内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有十二个检查项目,共30条检查内容。概括地说:就是八项制度、三类设施环境管理、一项业务培训。 八项制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 三类设施:贮存设施、利用设施、处置设施。 业务培训:与危险废物相关的业务培训。 一、污染防治责任 1、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2、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有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5、达标标准: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二、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达标标准: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警告标志标签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须同时设置危险废物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三、管理计划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4、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达标标准: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四、申报登记 (一)申报登记要求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20161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2016年1月1日实施)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附1,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参照附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附2。 3

附1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检查人员: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细则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4

检查项目检查主要内容 分数 达标标准评分细则检查方法备注满分得分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三十条)1.产生工业固体 废物的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污染 环境防治责任制 度,采取防治工 业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措施。 2 建立了责任制度, 负责人明确,责任 清晰;负责人熟悉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 法规、制度、标准、 规范;制定的制度 得到落实,采取了 防治工业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的措施。 1.建立了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 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 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 施。得2分。 2.未建立责任制度,但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 度和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且采取了防治工业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1分。 3.负责人不熟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不熟悉本单位 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或制定的制度未得到落实,环境管 理职责不明确,或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措施、现场管理混乱。得0分。 资料检查(查 看相关管理 制度)、现场 询问、现场核 查 1 执行危险废物污染 防治责任信息公开 制度,在显著位置 张贴危险废物防治 责任信息。 1.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 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 去向及责任人等。得1分。 2.未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或张贴场所位置 不明显,张贴信息未能明确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 险特性、去向或责任人。得0分。 现场核查 二、标识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二条)2.危险废物的容 器和包装物必须 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 1 依据《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附录A 所示标签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完整)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得1分。 2.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0.5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填写内容有 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现场核查 5

危险废物焚烧2016-1

危险废物焚烧 我国危险废物种类多,按照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分类统计,我国的危险废物共有5个大类、47个小类的上千个品种。近几年,仅工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每年都在1000多万吨以上。再加上迅速增长的旧电池、日光灯管等生活类危废物品,以及各种各样的电子类危险废物,绝对是一个数目惊人的天文数字。如此规模的危险废物对环境特别是对地下水和土壤威胁很大,一旦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几乎无法逆转。作为《巴塞尔公约》的最早缔约国和签字国之一,我国政府近年来极为重视这一日益突出的重大环保难题。“十一五”期间,环保总局提出,将建成以地级市为基础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与体系,按照“一省一库”的原则,建设31个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同时建设300个设区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及配套的国家和省级技术支持和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50 亿元。目前国内许多危险废物处置系统基本上都采用传统的水泥窑,冶金化工窑和石灰窑来进行危废处理。其工艺也完全是按照传统的焚烧工艺流程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这种设备大致工艺流程如下:废物进料器,回转窑,二次腔室,液封卸料装置和空气污染控制装置。进料器将废物送至燃烧区。燃烧区是内衬耐火材料的回转窑,并略向卸料方向倾斜,以每分钟1转的速度转动。废物在回转窑内翻动下移过程中,在燃烧器(一般烧天然气)增温的高温段焚烧完毕。当废物到达回转窑末端时就只剩下灰和残渣了。灰进入一个液封的卸料系统。然后送往垃圾掩埋场,这样就更安全,而且体积也大幅的缩减。二次膛室是用来确保废物产出的气体都充分燃烧。经二次膛室后,气体进入空气污染控制系统,最后排除系统。这就是目前国内外使用的各种窑炉的基本工艺技术原理。由于处理的各类危险废物中大多是化工废物,其物料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含有机磷化合废物、有机氰化合物、含铍、含铬、含铜、含砷、含硒、含镉、含锑、含汞、含铅废物以及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含酚废物、含醚废物等多种高危险废物,而这些物质容易在一定的温度下产生结晶,附着,粘连等特性,就会给这种工艺流程带来麻烦,其焚烧过程中经常遇到一燃窑体炉膛内部结焦,结晶,煅烧烧结,煅烧结渣,二燃室烟气腐蚀严重等运行问题。这样就造成了设备使用60天就需要停机对一燃室进行除结渣晶体处理,对二燃室进行防腐

危险废物产生及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及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情况 2003年表号: 表4 制表机关: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批准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沪统审字(2004)04号 有效期至: 2004年底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出日期:2004年月日

表4 危险废物产生及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所指的危险废物,是被调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固态、半固态的除废水以外的液态废物。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列入调查对象的起点数原则上如下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ttps://www.360docs.net/doc/2011929007.html,网址中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栏可查阅)中01-47的废物,产生量≥0.01吨/年的企业即为本次调查的对象。单位内的一般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建筑弃料)均不列入此次范围。 [类别编号]: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编号。同类废物去向不同,处理类型不同须分行填报。 [废物名称]:产生废物的实际名称,为了便于企业填报,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了部分危险废物名称,供检索参考。 如果一种废物中含有多种污染物,成份比较复杂,可按如下原则来适当选择废物名称和对应的编号: (1)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出的来源或内容含义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适当的名称和对应的编号。 (2)根据废物中含有的主要污染物成份进行选择适当的名称和对应编号。 [形态]:按废物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的三种形态之一填报。污泥经脱水,其含水量〈85%时,按固态填写,但在后面“含水量”一栏内要填写含水量。 [废物产生来源]:指废物产生于何种过程,如铬渣是“铬矿经高温焙烧浸取铬酸盐后的残渣”等。 [产生量]:2003年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2003年生产不正常,应该按正常年份的废物产生量填报,并在数量后面注明年份。 [含水量]:指半固态危险废物(或含水量>30%的废物)中的含水量(以百分含水率表示,即%),可采取估算方法确定,或按在105℃烘干至恒重的称量的测定方法确定。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精排版)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全文如下: 1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 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0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i-WO)/Wi×100% 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 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纲要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纲要 一、基本情况的掌握 1、废物的种类、数量及特性,废物的特性包括:水份、灰份、 碳氢氧的含量、挥发份、热值、主要有害物质(硫、氯、氟) 的含量等。 2、处置规模:年处理能力,固/液废物的比例。 3、烟气排放所执行的标准,包括地方标准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二、总体设计 1、各功能区的划分:办公区、职工生活区、废物暂存区、废 物预处理及配伍、焚烧处置区、事故水池、初级雨水收集、消 防及生产水池、供配电、污水处理、车辆清洗及停放区、消防 通道、绿化等。 2、人流及物流出入口设置、门卫及地磅房设置。 3、总平面布置。 三、焚烧工艺设计 1、根据废物的特性、处置能力计算焚烧系统所需的理论空气 量、实际空气量。 2、物料平衡及热平衡计算,确定各设施出口的烟气量。 3、主要工艺设备规格的选型计算:回转窑、二次燃烧室、余 热锅炉、急冷塔(半干式除酸塔)、干式反应器、布袋除尘器、ID风机、喷淋塔、烟囱以及燃烧风机等。 4、根据废物的种类确定其进料方式。

5、固体废物、液体废物贮存区。 四、详细设计 1、焚烧车间平面、立面布置图设计:主厂房、辅助用房、焚 烧系统设施、废液贮罐区、给排水、配电房、压缩空气站、水泵房、中央控制室、管架廊、电缆桥架廊等。 2、土建基础条件。 3、工艺流程图设计。 4、带PID控制系统流程设计。 5、辅助系统设计:空压机站、软水制备、泵房、余热锅炉辅 助设施设计、冷却系统设计。 6、管路系统设计。 7、电气控制设计。 8、DCS控制设计。 五、焚烧炉及烟气净化设计 1、焚烧炉:目前国际比较流行的焚烧炉主要是回转窑,回转 窑对处理危险废物适应性很强,操作维护比较简单,处理能力比较强。另外,对处理比较单一的危险废物还采用等离子炉,等离子炉处理危险废物还不太成熟,其维护成本比较高,目前在国际上应用比较少。 回转窑的设计:根据焚烧量确定回转窑的容积(窑的直径和长度),斜度(2.5~3%),传动装置(设置主传动和辅助传动,主传动的转速0.2~2rpm,辅助传动的转速0.1rpm),窑头窑尾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6-2001 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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