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责任承担,第三人
委托合同 第三人侵权案例

委托合同第三人侵权案例合同编号:XXXX-XXXX-XXXX委托合同甲方:(以下简称“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被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以下简称“第三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就第三人侵权事宜达成如下委托合同:第一条委托内容1.1 甲方将委托第三人侵权纠纷的解决事宜交由乙方处理,并授权乙方代表甲方进行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动。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2.1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第三人侵权纠纷。
2.2 乙方有权获取甲方提供的所有与第三人侵权相结合的证据,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3 乙方应当向甲方及时报告第三人侵权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4 甲方在获得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后,应及时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达到最佳解决效果。
2.5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并承担因诉讼、仲裁等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保密约定3.1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人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委托人。
3.2 乙方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窃取或滥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4.2 如果乙方违反保密约定,致使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达成诉讼、仲裁的最终结果或由双方协商终止。
委托合同 第三人过错

委托合同第三人过错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受托人)代表自己进行特定的事务。
然而,在执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过错。
本文将探讨在委托合同中涉及第三人过错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第三人过错的定义在委托合同中,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或违法行为。
这些过错可能包括欺诈、违约、侵犯合同权利等。
二、委托合同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委托合同中,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应由第三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第三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法律责任。
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来说,他们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并不对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三、委托合同中的第三人过错保护措施尽管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没有直接责任,但他们仍可采取一些保护措施来减少风险。
1. 合同约定责任限制:委托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将有助于保障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委托人审慎选择受托人: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应仔细考虑受托人的专业知识、信誉和能力等方面。
这样可以减少第三人过错的风险。
3. 加强沟通与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应加强沟通和监督,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并协力解决与第三人过错相关的问题。
四、处理委托合同中的第三人过错当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构成违法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3. 修改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在严重的第三人过错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结论委托合同中的第三人过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加强风险防控和法律意识。
委托合同 第三人的选择权

委托合同第三人的选择权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旨在通过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代表其行事。
在委托合同中,可能会引入第三方的选择权,以便该第三方能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介入合同的执行过程。
本文将探讨委托合同中第三人的选择权问题。
1. 第三人选择权的定义第三人选择权是指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约定,特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是否参与合同的执行过程。
这意味着第三方有权利对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干涉或影响。
2. 第三人选择权的作用第三人选择权在委托合同中的引入,主要起到以下几个作用。
首先,第三人选择权能够增加合同的灵活性和弹性。
当委托人和代理人无法达成一致时,第三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决策者参与进程,从而避免因双方立场不同而引发的纠纷。
其次,第三人选择权可以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委托合同一般涉及多方合作,第三方的选择权能够让多方参与者更加灵活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从而使整个合同更顺利地进行。
最后,第三人选择权有助于维护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某些情况下,委托合同可能会对代理人产生不合理的压力或利益冲突。
第三人选择权允许独立的第三方介入,以确保所有参与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3. 第三人选择权的具体案例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委托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选择权的具体案例。
案例一: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假设甲方作为业主委托乙方进行房屋出租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甲方希望指定丙方作为第三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租户甲方推荐的候选人。
这样一来,丙方作为一个独立的评估者,可以根据租户的背景和信用情况做出决策,确保租户的选择公平合理。
案例二:股东会委托合同在股东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能会引入第三方选择权,以便在涉及关键决策时,如收购、并购等,第三方有权干涉并对公司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
这种安排可以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避免恶意董事或控股股东的过度控制。
案例三:代理销售委托合同在代理销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通常会给予代理商一定的销售范围和目标。
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委托合同

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委托合同(模板)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处理以下事务,且甲方希望丙方从中受益,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委托事项的内容、目的、范围等)2.受益人甲方确认,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受益人,有权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
3.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a.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
b. 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报酬。
c. 其他由甲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a. 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b. 向丙方提供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并确保丙方能够行使相应的权利。
c. 其他由乙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3.3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a.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主张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
b. 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c. 其他由丙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4.报酬与支付4.1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甲方应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大写):元整。
4.2 报酬支付方式:__________4.3 报酬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涉及 第三人合同 模板

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中涉及到的一方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而是作为第三人与合同双方相关联,并享有一定的合同权益或承担一定的合同责任。
在商业交易中,第三人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包括销售合同、合作协议、委托合同等。
本篇文档将为您介绍第三人合同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以及常见的模板。
第三人合同概述第三人合同是指在合同中,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到与合同双方有一定权益关系的第三人。
第三人合同的出现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益,使其能够依法享有权益或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合同可以是直接主体权利义务,也可以是仿真主体权利义务。
第三人合同构成要素第三人合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是指在一项交易中将其权益转让给受托人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转让的权益并作为第三人参与合同的当事人。
2.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就委托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委托合同是第三人合同的基础,规定了第三人的权益和义务。
3.合同权益和责任:第三人合同常常涉及到第三人对交易的权益或责任。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第三人作为最终用户或消费者,并对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享有一定的权益;又例如,在合作协议中,合作双方可以约定第三人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参与实施合作计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见的第三人合同模板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第三人合同模板,供参考使用:第三人销售合同合同双方:卖方(甲方)和买方(乙方)第三人:最终用户(第三人)合同内容: 1. 商品描述:详细描述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
2.价格和支付方式:约定商品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说明支付周期和付款方式。
3.运输和交付:约定商品的运输方式、时间和地点,明确交付方式和承担运输风险的责任。
4.售后服务:对商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进行约定,明确最终用户享有的维权权益。
5.知识产权:如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限。
第三人义务 合同6篇

第三人义务合同6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了共同的目的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第三人义务合同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第三人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共同实现合同目的。
二、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甲方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 协助甲方审查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协助甲方监督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确保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 协助甲方处理与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合同期限及终止条件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甲方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 甲方应提供与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乙方义务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2.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向第三方披露。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协商解决problems。
六、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

居间合同,委托人,第三人,区别篇一: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发布日期:XX-06-1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字体:小中大]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
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
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
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
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委托合同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委托合同责任承担主体是谁在委托合同中,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承担的。
委托合同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委托人通过合同委托受托人代表其完成特定的任务或者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
在委托合同中,责任的承担主体的确定对于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委托人是委托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主体之一。
委托人是指需求受托人进行某项工作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承担着明确委托目的、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支付费用等义务。
委托人应该确保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也要保证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权利。
如果委托人没有履行责任,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无权委托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受托人也是委托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主体之一。
受托人是指被委托人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托人必须具备完成委托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委托事项。
受托人应当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对待合同,勤勉尽责,确保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操作。
如果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受托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委托合同还涉及到相关的第三方责任承担。
第三方可能是委托合同中的违约方、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方。
第三方的责任承担主要是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来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三方有义务尊重委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如果第三方的行为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产生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委托合同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他们在合同中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支付约定的费用,受托人则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委托事项。
同时,合同中的第三方也可能涉及到责任承担。
在委托合同中,相关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并根据法律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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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李某与张某某、第三人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张某某、第三人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陆恩惠,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鹰,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柳莉,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凌琳,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张某某委托李某办理至新加坡的出国手续。
因李某自己无力办理,故转而委托徐某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徐某约定费用为每人人民币25,000元,但该费用的具体组成并未明确。
10月8日,李某先行向张某某收取费用1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张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予办理新加坡签证的事”。
后徐某替张某某办理了至新加坡探亲签证,李某再向张某某收取余款15,000元。
2009年11月22日,张某某飞赴新加坡,后于当月28日回国。
归国后,因办理签证事宜,张某某与李某产生分歧,张某某于2010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25,000元,因该费用已转交给徐某,故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审另查明,李某收取张某某25,000元后已全额转交徐某,张某某办理签证的相关费用、往返新加坡的机票款等费用系徐某支付。
原审审理中,张某某称其不认识徐某,全程均与李某本人联系并洽谈出国事宜,李某及徐某对此均无异议,徐某称在签证办理完毕之前均与李某进行联系,从未与张某某直接联系过。
原审审理中,张某某称其仅认可徐某支出的飞机票款、办理签证等相关费用共计6,000元,并自愿支付劳务费2,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李某归还17,000元,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某委托李某办理赴新加坡出国手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事实,有张某某与李某及徐某三方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张某某与李某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李某应依双方约定处理委托事务。
徐某辩称其与李某系共同受托人,但依据三方当庭陈述,张某某与徐某并不相识,而李某在处理系争事务的过程中均单独与张某某及徐某联系,故该辩称意见,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委托事务的内容,但对各自的诉、辩称的事实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双方诉、辩称的委托事务内容均不予采纳。
但李某及徐某收取张某某25,000元系客观事实,该款张某某与李某及徐某均陈述系处理委托事务的款项,故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应自该款中扣除,余款应依双方的约定处理。
现徐某陈述为张某某办理签证等出国事宜,共支付各项费用11,000元,张某某对其中非正常途径办理签证所支付的费用5,000元不予认可,李某亦未举证予以证明确实支出该款,法院不予认定。
张某某另认可支付报酬2,00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除上述两笔款项外的余款17,000元,李某未举证证明与张某某另有约定归属,应予返还。
徐某辩称,余款系李某及徐某的报酬,但对此未举证予以证明,且依据李某及徐某庭审陈述,25,000元系徐某的随口报价,亦未与张某某明确该费用的具体组成,故该辩称意见,无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因徐某当庭确认已从李某处收取张某某缴纳的25,000元款项,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张某某要求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可予准许。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李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张某某人民币17,000元;二、徐某应对李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张某某与李某存在委托关系,张某某的合同义务为支付25,000元,李某的合同义务是替张某某办理签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合同义务是办理劳务签证还是办理两年多次往返的签证。
本案应由张某某承担举证责任,即张某某在无法证明其与李某达成的合同内容是办理劳务签证的情况下,由张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对张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张某某委托李某办理签证的目的是赴新加坡打工,至于李某实际办理何种形式并不是张某某关心的问题。
现李某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徐某的述称意见同李某。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于张某某与李某间的委托关系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现双方对于委托报酬25,000元也不持异议,但是对于具体委托事项存有争议,因双方未作书面约定,而对于各自的观点均无证据证明,应视为双方对于委托事项约定不明。
在此情形下,仍然确定委托报酬为25,000元不符合公平原则。
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律规定,确定张某某支付实际支出费用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张某某自愿支付2,000元报酬于法无悖,原审法院一并判决予以准许并无不当。
李某已收取的其余费用应当返还。
另,原审法院判令徐某对于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徐某没有提起上诉,亦未在本案审理中提出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李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卞晓勇审判员邬梅代理审判员陈俊书记员韩?篇二:李某与江某、第三人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江某、第三人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陆恩惠,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朱鹰,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柳莉,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凌琳,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江某委托李某办理至新加坡的出国手续。
因李某自己无力办理,故转而委托徐某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徐某约定费用为每人人民币25,000元,但该费用的具体组成并未明确。
10月8日,李某先行向江某收取费用1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江某人民币壹万元整,予办理新加坡签证的事”。
后徐某替江某办理了至新加坡探亲签证,李某再向江某收取余款15,000元。
2009年11月22日,江某飞赴新加坡,后于当月28日回国。
归国后,因办理签证事宜,江某与李某产生分歧,江某于2010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25,000元,因该费用已转交给徐某,故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审另查明,李某收取江某25,000元后已全额转交徐某,江某办理签证的相关费用、往返新加坡的机票款等费用系徐某支付。
原审审理中,江某称其不认识徐某,全程均与李某本人联系并洽谈出国事宜,李某及徐某对此均无异议,徐某称在签证办理完毕之前均与李某进行联系,从未与江某直接联系过。
原审审理中,江某称其仅认可徐某支出的飞机票款、办理签证等相关费用共计6,000元,并自愿支付劳务费2,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李某归还17,000元,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江某委托李某办理赴新加坡出国手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事实,有江某与李某及徐某三方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江某与李某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李某应依双方约定处理委托事务。
徐某辩称其与李某系共同受托人,但依据三方当庭陈述,江某与徐某并不相识,而李某在处理系争事务的过程中均单独与江某及徐某联系,故该辩称意见,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委托事务的内容,但对各自的诉、辩称的事实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双方诉、辩称的委托事务内容均不予采纳。
但李某及徐某收取江某25,000元系客观事实,该款江某与李某及徐某均陈述系处理委托事务的款项,故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应自该款中扣除,余款应依双方的约定处理。
现徐某陈述为江某办理签证等出国事宜,共支付各项费用11,000元,江某对其中非正常途径办理签证所支付的费用5,000元不予认可,李某亦未举证予以证明确实支出该款,法院不予认定。
江某另认可支付报酬2,00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除上述两笔款项外的余款17,000元,李某未举证证明与江某另有约定归属,应予返还。
徐某辩称,余款系李某及徐某的报酬,但对此未举证予以证明,且依据李某及徐某庭审陈述,25,000元系徐某的随口报价,亦未与江某明确该费用的具体组成,故该辩称意见,无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因徐某当庭确认已从李某处收取江某缴纳的25,000元款项,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江某要求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可予准许。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李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江某人民币17,000元;二、徐某应对李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某与李某存在委托关系,江某的合同义务为支付25,000元,李某的合同义务是替江某办理签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合同义务是办理劳务签证还是办理两年多次往返的签证。
本案应由江某承担举证责任,即江某在无法证明其与李某达成的合同内容是办理劳务签证的情况下,由江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对江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江某辩称:江某委托李某办理签证的目的是赴新加坡打工,至于李某实际办理何种形式并不是江某关心的问题。
现李某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