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自律行为守则

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自律行为守则
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自律行为守则

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自律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维护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建立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自律

机制,规范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的行为,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贸易行业

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对外经济贸易行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它执业登记手续,并依法从事进出口产品生产、加工、

贸易以及从事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单

位、实体和个人的总称。

第三条本守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内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等。

第四条本守则为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内所有经营者的自律规范。

第五条行业协会倡议全国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内的所有经营者积极参加本守则,自觉履行本守则。

第二章守法经营,维护对外经济贸易秩序

第六条经营者应该依法办理外贸经营权的核准或登记手续,按时自觉参加年检,如实报送企业的资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做到不虚报、漏报、瞒

报企业资料,不以任何方式骗取和保有外贸经营权。

第七条经营者应合法行使外经贸经营权,不以挂靠、借权经营等方式允许其它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进出口业务;不以任何方式变卖和变相出卖进

出口资格。

第八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海关法及各项海关法规,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走私和其它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汇、用汇手续,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不以低开出口发票或其它任何方式骗税、逃税。第十一条对国家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者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申领和使用配额和许可证。不以欺骗或其它

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

不伪造、变造及以任何方式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及其它进出口证明

文件。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对外贸易法,不擅自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未经许可,不擅自进出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技术和服务;未经授权,不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不以任何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原产地规则,不伪造、变造或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不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认真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品认证、检验和检疫程序,不以任何方式逃避法定的商品认证、检验和检疫程序。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应积极应诉,参加和接受反倾销应诉组织者的协调行动,顾全大局,不采取任何有损于整体反倾销应诉的

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自觉加入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行为守则。

第三章公平竞争,弘扬社会正义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坚持自主创新的发展方向,不盗用、冒用他人的专利和专用技术,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质量管理,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努力创造自主品牌,不假冒他人商标,不诋毁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产品名称,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确立公平合理的商品价格,不以不正当低价出口商品或参与竞争;不以低价倾销的策略不当谋取市场地位。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廉洁经商,不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不在商品经营的任何环节索贿、收贿或行贿。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积极促进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与其它经营者订立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等,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与他人协同

或单独采取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任何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如实地宣传自己及产品,不以虚假广告和不实宣传欺骗和误导他人。

第四章诚信守约,彰显社会公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利用市场优势,强行订立有违公平正义的霸王条款。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重承诺、守信用,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不违约,不失信。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全面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和质量保证义务。在发现产品有质量缺陷时应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对应予以披露的信息不隐瞒、不造假。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不在产品中违法添加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不采用任何污染环境的生产和经营方

法;不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料;重视环保投入,努力消除废水、废

气、废料、噪音、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际通用的经营规范,维护国家声誉,树立企业形象。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自觉全面履行各种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以任何方式逃避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守则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全国及各地行业协会应建立实施本守则的监督机构,负责本守则的推广及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全国及各地行业协会应建立评优机制,评选模范履行本守则的经营者为“优秀企业”或“信用优秀企业”。(具体评选办法由全国及各地

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全国及各地行业协会将及时将被评选为“优秀企业”或“信用优秀企业”的经营者推荐给海关、商检等机构,建议其给予免检放行或放宽

检验放行的优惠待遇;推荐给政府有关机构,建议其在安排外经贸活动

中给予优先待遇;推荐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建议其在贷款发放及其它融

资活动中给予AA级以上待遇。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如发现任何违反本守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全国及各地行业协会举报,也可以同时向有关政府机构举报。

第三十八条全国及各地行业协会在接到举报后,或在发现有违反本守则的行为时,或受政府有关机构委托时,应及时对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根据调

查结果,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对确属违反第七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全国及各地行业协

会在外经贸行业网(下称“行业网”)上公告其违规事实,并向政府

有关部门建议依法暂停或撤销违规经营者的对外贸易经营权。构成犯罪

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确属违反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由全

国及各地行业协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在行业网上公告违规事实,直

至建议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

机关处理。

(三)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的经营者,由全国及各地行业协会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在行业网上公告其违规事实,并向有关

机构通报其违规事实的处罚。违反行政法规或构成犯罪者,提交政府相

应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守则经第五次部分省市外经贸行业组织联谊会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向全国外经贸行业经营者倡议施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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