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力学室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力学室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力学实验室的管理,规范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二条力学实验室按照科研、技术、管理等不同需要设立不同的岗位。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和增减岗位。
第三章工作时间第三条力学实验室实行弹性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按照实际工作量和任务安排确定。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力学实验室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1. 严守工作时间,按时上班,并在休息时间结束后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2. 遵守工作安全规定,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注意劳动防护。
3. 严禁私自拆卸、损坏或调换实验设备,特别是实验室主任、实验员等应当加强设备保管和维护。
4. 工作期间严禁离岗,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岗,应当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
5. 严禁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上网、玩游戏等。
第五章工作任务第五条力学实验室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并由各岗位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力学实验室的工作流程按照室内流程和室外流程划分。
1. 室内流程:包括实验室内部的工作流程,涉及实验操作、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等。
2. 室外流程:包括实验室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流程,涉及实验项目的立项、资金申请和结果汇报等。
第七章工作责任第七条力学实验室的各个岗位都有相应的工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1.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和工作安排,并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2. 实验员:负责实验操作、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等工作。
3. 技术人员:负责实验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4. 管理人员:负责实验项目的立项和进度管理等工作。
5. 其他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职责。
第八章奖惩措施第八条力学实验室根据工作情况和工作纪律,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措施的管理。
1. 奖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晋升等,根据个人工作绩效和岗位职责进行评定。
2. 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开除等,根据个人工作纪律和违纪程度进行判定。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材料学学科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总体部署的重要领域和战略方向,紧密配合力学所的工程科学办所指导方针,结合力学所现有人才梯队基础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增设材料学二级学科学科点。
为满足培养材料学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依据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力学所研究生培养条件和优势,制定本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1、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具有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进取、创新、唯实、协同的品德和健康的身心条件。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必修第一外语(一般为英语),要求能较为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初步的听说能力。
达到上述标准的硕士学位获得者是从事材料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科技工作的人才。
二、研究方向材料的表面与界面;纳米材料组织与性能;非晶材料的形成与性能;生物材料与仿生分析;声—光功能材料;材料计算与模拟。
三、学习年限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培养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四、培养方式和培养计划1、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指导方式可采取导师指导或以导师为首的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的方法。
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指导小组,以利于拓宽知识领域,开阔研究思路,发展交叉边缘学科。
研究生入学后由导师根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结合研究生的个人特点,拟订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等工作进行安排。
2、硕士研究生培养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课程学习阶段,主要在研究生院完成,时间为一年;第二阶段为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回所后完成,时间一般为两年。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科学院也深刻地意识到它需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岗位管理制度,以促进其科研进步和服务大众的发展。
因此,中国科学院提出了《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旨在指导人员从事科学活动,确保所有岗位的合理配备和运行管理,以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以岗位定义、管理流程、职位变动以及实施措施四部分内容,完整地阐述了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的实施方法。
首先,本办法从定义的角度出发,明确国家级科研机构岗位的名称、职责、计算和职等级,具体定义其实施方法。
其次,国家级科研机构岗位管理流程和职务变动涉及组织、报批、审批等活动,并针对各职务变动细化实施细则。
再次,国家级科研机构岗位职位变动要按法定程序,按部就班,确保岗位管理严谨,能充分发挥科研技术服务的作用,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最后,本办法还细化介绍了实施措施,包括对研究生的岗位管理、计算机技术人员的岗位管理和研究人员的岗位管理等。
为了确保《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有效实施,中国科学院将有关职责清楚规定,建立一个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识别和指导岗位管理工作,并通过不断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措施。
同时,中国科学院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技术,建立岗位管理信息系统,把人事信息分析系统、用工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应用于岗位管理,以便对岗位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控制。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旨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全面高效的岗位管理的要求,提高国家级科研机构的管理效率和科学活动质量,使其能够为全社会发挥最大的作用,面向新时代,高水平地发挥国家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作用。
以上是就《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介绍,以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的社会责任以及为国家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作出贡献。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能够实现科学技术创新的繁荣发展,实现中国科学院的伟大理想。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0.09•【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8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一年十月九日中国科学院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安置人员(一)离岗安置条件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一)待岗条件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待岗人员对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保密规定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有利于对外开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障和促进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力学所)科技事业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及中国科学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力学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力学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法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力学所的保密工作,坚持“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领导干部责任制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保密工作是力学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力学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力学所各级领导应把保密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五条各管理部门和研究单元(以下简称各部门)都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六条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
力学所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二章、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所长是力学所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力学所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其保密管理职责是:(一)保证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在力学所的贯彻落实,对力学所的保密工作有批示、有要求。
(二)为力学所保密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障。
(三)力学所各研究室、部及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力学所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为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力学所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保密管理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保密工作的政策和要求。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人事教育处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启事

中国科学院⼒学研究所因管理⼯作的需要,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科发⼈教字〔2006〕142号)有关规定,⼈事教育处公开招聘助理1名。
1、岗位职责(1)⼈⼒资源管理(离退休事务);(2)负责离退休办公室⽇常事务⼯作;(3)领导交办的其它⼯作。
2、任职条件(1)⼈⼒资源管理或⼒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2)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语⾔表达和⾏⽂能⼒,熟练使⽤word、excel等office办公软件;(3)热爱离退休管理⼯作,耐⼼、细⼼,责任⼼强,有较好的亲和⼒;(4)年龄40周岁以下,⾝体健康,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5)有⼈⼒资源或离退休事务管理⼯作经验者优先;(6)⾮应届应具有北京户⼝。
⼆、岗位待遇:按照⼒学所有关规定执⾏。
三、报名要求:1.报名截⽌时间为:2011年11⽉30⽇。
2.应聘者须提供以下材料:(1)岗位应聘申请表(附件下载);(2)学历、学位证书、⾝份证和有关技能证书复印件;(3)获奖证书复印件;(4)论⽂、专利、专著⽬录及代表性论著。
3.特别说明:(1)应聘⼈员需能在2012年按时到岗、全职参加⼯作;(2)如为应届⽣,需在2012年8⽉底之前按时拿到学历学位证书、派遣证;(3)邮件标题请按照“姓名-性别-专业-毕业学校-学历-毕业时间-应聘岗位”填写,否则系统会⾃动过滤。
4.有意者请将申请材料于2011年11⽉30⽇前⽤电⼦邮件发送或寄到以下地址,来⼈恕不接待。
经初审后,通知⾯试。
四、联系⽅式通信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北四环西路15号中科院⼒学所⼈教处邮政编码:100190联系电话:************联系⼈:杨⽼师E-mail:****************.cn附件:。
中科院力学所助理研究员

中科院力学所助理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是科研机构中重要的力量,他们在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本文将以中科院力学所助理研究员为切入点,详细介绍这一岗位的相关信息,包括职责、要求以及发展前景等。
一、中科院力学所简介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力学所”)成立于1956年,是我国力学领域的国家级研究机构。
力学所主要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助理研究员岗位职责中科院力学所助理研究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参与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工作;2.协助课题组长完成研究任务,撰写科研报告;3.参与学术交流,提升自身学术水平;4.指导研究生,培养科研人才;5.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助理研究员任职要求1.具有博士学位,力学及相关专业;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3.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职业道德;4.具备一定的英语阅读、写作和交流能力;5.身体健康,能胜任科研工作。
四、发展前景中科院力学所助理研究员岗位为优秀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助理研究员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晋升:1.评选为副研究员;2.获得科研项目资助,提升自身学术地位;3.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拓宽学术视野;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新一代科研人才。
五、薪资待遇中科院力学所助理研究员的薪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提供以下福利:1.享有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2.提供住房补贴或周转房;3.提供科研启动经费;4.提供国内外学术交流机会;5.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总结:中科院力学所助理研究员是一份具有挑战性和发展前景的岗位。
在这里,你将有机会参与到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与国内外优秀科研团队共事,为我国力学事业作出贡献。
中科院研究所办公室职责岗位

中科院研究所办公室职责岗位
中科院研究所办公室职责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管理岗位:负责研究所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包括制定和实施行政管理办法、招聘与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
2. 综合办公岗位:负责组织和协调研究所内部一系列的综合事务,例如接待访客、文件管理、会议组织、资料整理、员工考勤等。
3. 科研管理岗位:负责协助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和结题等工作,同时还负责机构内外的科研合作和信息交流。
4. 学术交流岗位:负责组织和协调研究所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同时还负责联系国内外合作机构和学术界的合作交流。
5. 对外联络岗位:负责与研究所外部组织和个人的联络与沟通,例如与政府部门、高校合作单位、企业单位等的沟通和协调。
6. 人力资源岗位:负责研究所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如招聘、员工培训、绩效考核、福利管理等。
7. 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负责对研究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包括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这些仅是一些常见的办公室职责岗位,实际情况还可能根据研究所的具体性质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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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力发人教字〔2007〕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的有关规定,为实现我所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所科技发展的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我所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按需设岗、职数控制、结构合理、动态优化、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照院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科学设置各类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在岗人员。
所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岗位类别与岗位等级第四条我所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两种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第五条科技岗位是指各实验室(研究部)从事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我所科技岗位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科技岗位执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或工程技术系列,等级设置按照《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见附表1)。
第六条支撑岗位是指为我所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辅助性工作的岗位,主要设置在实验平台技术支撑、实验室(研究部)学术与行政助理、网络与图书信息保障、学会期刊出版等岗位。
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中的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支撑岗位的等级设置按照《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见附表1)。
第七条管理岗位是指职能部门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等级设置按照《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见附表1)。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项目聘用岗位系列的设置与等级同上述创新岗位,但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三章岗位结构比例第九条创新岗位中科技、支撑与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为70%、20%、10%。
第十条创新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高级科技岗位(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的比例占科技岗位总数的70%,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总数的40%。
其中:正高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结构比例为2:4:4;副高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中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4:2;初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8:2。
第十一条创新支撑岗位中,高级支撑岗位(专业技术三至七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总数的50%,正高级支撑岗位(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支撑岗位总数的15%。
其中:正高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7;副高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中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4:2;初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8:2。
第十二条创新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含所、局领导)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中职员岗位数的25%,六级职员不超过28%;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4:2,不设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三条项目聘用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为6:3:1。
第十四条项目聘用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和支撑岗位中,不设正高级岗位。
科技岗位中,副高级岗位不超过科技岗位总数的30%;支撑岗位中,副高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总数的25%。
科技岗位、支撑岗位中副高级、中级、初级各岗位内的等级比例与创新岗位相同。
第十五条项目聘用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不设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六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数的25%。
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4:2,不设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含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中,技术工二级及以上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的5%,技术工三级岗位占50%。
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第十七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
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同时满足职业准入要求。
第十八条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 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三) 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四) 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五)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六)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九条竞聘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和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各岗位的任职条件(见附表2)。
其中:(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1. 研究员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 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被同行引用,且至少有4篇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2) 对国家需求、重大工程的科学问题或技术问题做出重要贡献,并能完成高水平的研究报告(须通过所学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3) 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4) 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5) 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6) 任副研究员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7) 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2.研究员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 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2) 在国内外学术界有很好的客观评价;(3)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或主要骨干主要参与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4) 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任研究员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3.研究员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 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2) 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3) 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
4.研究员一级岗位应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1.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 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具有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鉴定的能力和水平;(2) 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被同行引用,且至少有4篇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或8篇被EI收录;(3) 对国家需求、重大工程的科学问题或技术问题做出重要贡献,并能完成高水平的研究报告(须通过所学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4) 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5) 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6) 能利用外语独立开展国际交流;(7) 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8) 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支撑岗位中的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 本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2) 在国内外学术界有很好的客观评价;(3)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或主要骨干主要参与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4) 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3.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 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2) 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3) 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 10年,年度考核合格。
4.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应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职员系列岗位任职条件1.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须在本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2.竞聘五级职员岗位,除满足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 系统地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协调能力;(2) 能够分管某一部门或所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能为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想,并能组织实施;(3) 近五年来,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文章,或起草过被院(所)采纳的重要报告或重要文件;(4) 198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竞聘管理部门处长岗位的,应在副处长岗位工作满3年。
第二十一条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人才或做出重大创新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任职条件限制,按照院有关规定进行破格竞聘。
第二十二条对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对兼有管理岗位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第二十三条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岗位要求执行相应的系列。
第二十四条从科技或支撑岗位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一) 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 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 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经本人申请,也可选择保留专业技术系列岗位,但以后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第二十五条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五章岗位聘用程序第二十六条各类岗位的聘用,须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及《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20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