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协议书解除的法律效力修订版

合集下载

2024年离婚协议书修订版: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新规定

2024年离婚协议书修订版: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新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协议书修订版: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新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双方共识1.1:本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

1.2:双方确认,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财产分割2.1: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贡献和需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2.2:具体财产分割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子女抚养权3.1:双方共同子女的抚养权,按照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决定。

3.2:具体子女抚养安排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子女抚养费用4.1:双方按照实际情况,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

4.2:具体抚养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财产债务处理5.1:双方共同债务的处理,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

5.2:具体债务处理清单详见附件四。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2:双方应尊重对方的生活和个人隐私,不得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本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

7.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8.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本合同的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条:附件10.1:附件一是财产分割清单。

10.2:附件二是子女抚养安排。

10.3:附件三是抚养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

10.4:附件四是债务处理清单。

第十一条:双方签字11.1:双方在此合同上签字,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和承诺。

2024年保密法修订版:聚焦核心内容变更

2024年保密法修订版:聚焦核心内容变更

2024年保密法修订版:聚焦核心内容变更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保密义务2.1 保密期限2.2 保密义务的履行3. 保密信息的共享与限制3.1 共享条件3.2 共享方式3.3 限制条件4.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4.1 物理保护4.2 技术保护4.3 管理保护5. 保密义务的例外5.1 法律要求5.2 紧急情况6. 违约责任6.1 违约定义6.2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法律途径8. 适用法律8.1 法律适用8.2 司法管辖9.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生效条件9.2 终止条件10. 保密协议的修改10.1 修改条件10.2 修改程序11. 保密协议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2. 保密协议的继承12.1 继承条件12.2 继承程序13. 保密协议的解除13.1 解除条件13.2 解除程序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完整协议14.3 独立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为本合同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的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获得或者披露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计划、客户列表、运营数据、财务报表、研发成果、生产工艺、配方等。

1.2 范围(1)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获取或者披露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操作手册、研发记录等;(2)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获取或者披露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市场策略、客户信息、销售数据等;(3)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获取或者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库存数据、财务报表等;(4)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获取或者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信息、采购数据、合同文件等。

2. 保密义务2.1 保密期限双方的保密义务自保密信息披露之日起算,至保密信息不再具有商业价值时终止。

解除装修合同协议书6篇

解除装修合同协议书6篇

解除装修合同协议书6篇篇1甲方(业主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装修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签订装修合同后,因某些原因需要解除该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解除装修合同的程序、内容及相关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解除原因双方同意,解除装修合同的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此原因的描述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三、解除时间与方式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装修合同即行解除。

2. 双方确认,解除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协议作为解除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已完成的工程及款项结算1. 乙方应提供已完成的工程清单,经甲方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2. 对于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且乙方已经采购但尚未使用的材料,甲方应按照采购价格补偿给乙方。

五、未完成的工程及处理方式1. 对于未完成的工程,甲方可选择继续由乙方完成,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若甲方选择更换承包商,乙方应配合完成工程交接工作,并确保甲方能够顺利继续装修。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1. 双方同意,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如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合理支出。

3. 如因违约导致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解除合同后,对于涉及双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双方均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八、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解除合同协议书(精选24篇)

解除合同协议书(精选24篇)

解除合同协议书(精选24篇)解除合同协议书篇1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甲方:乙方: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

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

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年月日解除合同协议书篇2甲方(原出租方):_____________乙方(原承租方):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房屋》,约定由甲方将位于___市___区___路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____年__月__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年__月__日提前终止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基于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元的补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给予的上述补偿,该补偿包括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可能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前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交付给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补偿。

三、乙方须于____年__月__日之前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在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煤气使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验收。

终止劳动合同标准版7篇

终止劳动合同标准版7篇

终止劳动合同标准版7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因特定原因需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一、协议背景甲乙双方均认识到因____________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协议内容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2.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自______年至______年,共计______年。

3.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4. 乙方应确保在离职前完成所有的工作任务,并与甲方办理完毕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续。

5.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离职程序,包括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归还公司财产等。

6. 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或要求。

7. 双方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任何涉及公司机密的信息。

8.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 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其他补充条款(在此添加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意: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仅为标准版,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1.26•【字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1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合同交底范本修订版(详尽重点关注)

合同交底范本修订版(详尽重点关注)

合同交底范本修订版(详尽重点关注)合同交底范本修订版一、引言合同交底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详细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合同交底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的合同纠纷。

为了规范合同交底工作,提高合同交底效率,降低合同风险,特制定本合同交底范本。

二、合同交底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合同交底应当确保合同双方在信息获取、权利义务设定等方面公平对待。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交底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合同相关事项。

3.全面性原则:合同交底应当涵盖合同的全部条款,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有全面了解。

4.明确性原则:合同交底应当使用明确、具体、无歧义的语言,避免产生误解。

5.及时性原则:合同交底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三、合同交底的内容1.合同主体:合同交底应当明确合同各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合同目的:合同交底应当明确合同的目的,确保双方对合同目标有共同的认识。

3.合同标的:合同交底应当详细描述合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

4.合同价款:合同交底应当明确合同价款,包括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交底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期限,包括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

6.合同履行地点:合同交底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地点。

7.合同违约责任:合同交底应当明确合同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8.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交底应当明确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9.其他条款:合同交底应当涵盖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归属等。

四、合同交底的实施1.合同交底的时间:合同交底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2.合同交底的方式:合同交底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合同交底的记录:合同交底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包括交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交底内容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合同协议书解除的法律效力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摘要: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成熟、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因此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特别是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然而,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存在着诸多争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故本文从私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在详细理解、比较各国立法经验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使在司法实务中能更好的保护和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经济、法律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概述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首先先明确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知识。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期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然而,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对其涵义有不同的认定。

1、对于合同解除的涵义认定英美法系国家中,存在两种理解。

广义上的合同解除概念是指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违约、目的落空等。

而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是指因发生根本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被解除的情况,此时的合同解除直接导致合同原始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狭义的合同解除。

与其相似的是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是指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有效,仅是发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向将来消灭的后果,并不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合同解除的特点(1)合同解除的标的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已经存在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合同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解除问题;如果当事人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应由合同撤销制度进行调整,也不存在解除问题,但其因撤销事由的消灭而消除瑕疵以后,则可能会发生解除问题。

(二)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合同解除应发生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则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

然并不排除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关系,互相返还依据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双方的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这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允许的,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却极为罕见。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的事由。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事由既有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又有法定的事由;既有单方解除事由,又有双方协商解除的事由。

我国《合同法》对之作了具体规定。

当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事由发生时,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是为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提供了必要前提,意即要想解除合同,当事人必须实施解除行为。

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当然,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达不成协议的,亦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这种行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但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终止合同效力并溯及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各国立法规定不尽一致,理论上亦存在争议。

我认为,合同解除产生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且具有溯及力,但对于协商解除合同,则另当别论。

因为在协商解除场合,各方当事人必然要在解除协议中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各方一致同意的安排,各方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处分完全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对此法律不应也无须通过规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加以干预。

3、合同解除的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的类型也有两种划分:一种认为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而另一种划分则仅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类型。

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类型的划分,采用了第一种观点,将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其中一种方式。

(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

(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3.)法定解除: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根本上是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措施,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二)合同解除的性质在对合同解除性质的理解上,也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守约方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另一种则认为合同解除是违约方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

从我国现有立法的体系安排上看,合同解除被安排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章节当中,而非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列明。

再从当事人权益的实现途径上看,合同解除属于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其实现不必经法院裁决也可完成,而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是在对方当事人,对于解除权人所做出的解除意思表示存有异议时才会发挥其职能。

由此可见,解除合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和基础,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提前终止合同的存续,并使原有合同中的原始权利义务最终归于消灭的一种救济手段。

当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性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概述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1、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学说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

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学说,包括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清算了结说。

(1.)直接效果说。

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

依此学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和效力。

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存在信赖利益说和履行利益说的分歧。

(2).间接效果说。

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根据该说,合同解除场合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并非基于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而是基于解除的本质,特别是有偿双务合同上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价交换的均衡,合同上的债权关系并非因解除而消灭,而是形成为恢复原状的债权关系。

恢复原状请求权被视为一种居于物权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中间的、混合的特殊权利。

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通常解释为履行利益为准。

(3).折衷说。

按照折衷说,就未履行的债务从解除时起债务消灭(不认溯及效力这一点,与直接效果说不同),就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这点与间接效果说相同)。

因解除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的履行,从宏观上看是再现契约无效时应有的状态,可叫“契约的失效”。

由契约发生的债务中,未履行者因失效而消灭。

(4).债务关系转换说。

该说认为,由于解除使原合同关系变形,转换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原合同上的未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既履行债务而归于消灭,原合同上的既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未履行债务,经过履行后始消灭。

(5.)清算了结说。

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效果,并非由法律规定发生,而是基于单方法律行为。

解除权的行使,于双方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时,则建立了返还义务,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合同的债的关系的内容,其债之关系仍然存在,因解除而在内容上变更为“清算关系”。

以上学说,作为德国民法典的解释,直接效果说为通说;作为日本民法的解释,虽然多少存在分歧,但是几乎所有的学者和判例都认可直接效果说。

2、我国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有两面性:一是对将来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二是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我国民事立法中,有学者认为,基于《合同法》的立法计划和立法目的,按照体系解释,《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

归纳起来,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被解除后,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终止;合同终止时,已经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二.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后是否溯及既往的终止。

如溯及既往则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则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终止,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活动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是合同解除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相关立法综述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张维佳2012年5月学位论文吉林大学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体系一直对大陆法系各国成文立法制度进行借鉴,并深受其立法惯例的影响。

而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往来的增多,在世界立法逐步融合的趋势下,我国的立法结构也势必会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结构国际规范的影响,因而研究比较各法系的立法有利于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大陆法系相关立法例(1)德国立法德国民法理论对合同解除的理解经历了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

在原《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初,采直接效果说的观点认为解除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视为原合同自始即未产生效力,而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自然失去其适用基础而不被采用。

但此观点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在损害赔偿问题的认识上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实践中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然而,随着《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制定与实施,理论界和实践判例摒弃了这一观点,在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立场上采清算关系说(后文予以详细阐述),认为合同解除的目的不仅在于使当事人自合同约束中解脱出来,亦使他方负有返还给付的义务(2)法国立法《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效力,即合同解除后视为合同自始不存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