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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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拐卖儿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A市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男,10岁)拐骗至B市。

在B市,张某将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被害人李某的家人发现其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2.若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拐卖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拐骗至B市,并将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张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若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符合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张某拐卖儿童的数量、犯罪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张某应承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本案提醒我们,拐卖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作为公民,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共同抵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拐卖妇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拐卖妇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拐卖妇女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拐卖妇女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也给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案例以一起拐卖妇女案件为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方面的适用情况。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拐骗至外地,并对其进行了非法拘禁、殴打等行为。

在王某的反抗下,李某将其卖给了同乡赵某。

赵某以王某为妻,对其进行了长期的家庭暴力。

王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王某的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李某、赵某涉嫌拐卖妇女犯罪,遂将其刑事拘留。

2.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法作出了判决。

四、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将王某拐骗至外地,并对其进行非法拘禁、殴打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赛金花法律案件(3篇)

赛金花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赛金花,原名赛金莲,出生于清朝同治年间,是一位著名的青楼女子。

她的一生充满了传奇色彩,曾经与洪秀全、孙中山等历史人物有过交往。

然而,在民国时期,赛金花却因为一场法律案件而备受关注。

1913年,赛金花因名誉权问题将某出版社和作者李某某告上法庭。

原告赛金花声称,被告在小说《赛金花传》中对她进行了诽谤,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

此案在当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民国时期著名的名誉权诉讼案例。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赛金花起诉被告赛金花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在《赛金花传》中对其进行了大量诽谤,包括篡改历史事实、捏造谣言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给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 被告答辩被告在答辩中称,其小说《赛金花传》是根据历史资料和民间传说创作的,并非完全虚构。

被告承认在小说中对赛金花进行了一定的艺术加工,但并非有意诽谤。

对于原告提出的名誉权受损,被告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1)被告是否构成对赛金花名誉权的侵害?(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如何确定?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小说中对赛金花进行了一定的艺术加工,但并未构成对赛金花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案件影响赛金花法律案件在当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名誉权保护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下是案件对名誉权保护的影响:1. 提高公众对名誉权的认识赛金花案件使得公众对名誉权保护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人们对名誉权的认识。

2. 促进名誉权法律制度的完善赛金花案件促使我国名誉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名誉权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3. 引导社会舆论关注名誉权问题赛金花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对名誉权问题的关注,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名誉权保护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在A国的一个偏远农村,由于当地贫困,村民生活艰难。

一名露西亚(化名)的17岁女孩在受到家庭贫困和亲人的虐待后,决定远离家乡谋求出路。

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她结识了一个自称能帮助她找到工作、解决生活的人。

案件发展:这名自称可以帮助露西亚的男子利用虚假承诺,利诱她离家出走。

之后,该男子将露西亚从她的家乡带往另外一个城市,并强迫她卖淫。

而露西亚毫无办法,只能从事违法的活动以此维持生计。

在露西亚案例中,几个关键点需要被分析。

首先,这个案件中存在着明显的非法胁迫和诱骗行为。

男子通过虚假承诺和谎言,诱骗露西亚走出家门,以此轻易地将她带离了家乡。

其次,这个案件中的移交行为也属于拐卖罪的成立要件。

男子将露西亚从原始地点带到另外一个地点,并迫使其从事非法活动。

案件结果:在接触到警方的信息后,国内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并将涉案男子抓获。

经审理,该男子被判处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被判刑十年。

同时,警方对露西亚进行了心理辅导,并安排其重返家庭,重新融入社会。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践踏。

但是,通过警方的努力和法律的制裁,受害人得到了救助,犯罪分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和预防:1.家庭教育的加强: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力度,帮助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保护意识,引导孩子远离网络陌生人的诱惑和危险。

2.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向未成年人普及网络安全知识,让他们了解网络世界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增强抵抗骗子和犯罪分子的能力。

3.加大打击力度:各国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打击力度,加强警方的侦查和打击能力,追求犯罪分子的终身监禁或更严厉的刑罚。

4.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起跨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跨国拐卖团伙的打击力度。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可以为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罪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和防范,给受害人带来更多的希望和庇护,并为全球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贡献。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

此案最后是怎样认定和量刑的?详情请看下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被告人:贾铁军,男,23岁,河北省新乐市赤支乡良庄村农民,1992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

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5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15人,对被拐卖的妇女5人多次进行奸淫(均系《决定》施行之后所为),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非法营利达2.8万余元,得赃款5600元。

「审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铁军以营利为目的,不择手段地拐卖妇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仍继续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贾铁军拐卖妇女人数多,还拐卖痴呆妇女,并且奸淫被拐卖妇女多次多人,殴打、凌辱被拐卖妇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铁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人口贩卖法律变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人口贩卖作为一种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权,还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人口贩卖问题的关注,各国纷纷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本文将以我国为例,分析一次人口贩卖法律变更案例,探讨法律在打击人口贩卖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5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人口贩卖犯罪进行了更为严厉的处罚。

在此之前,我国对人口贩卖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法律条款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此次法律变更旨在加强打击人口贩卖的力度,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三、案例经过1. 问题暴露:2014年,我国某地发生一起人口贩卖案件,受害者多为农村妇女和儿童。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我国人口贩卖问题严重。

2. 立法过程:2015年,我国开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订,将人口贩卖纳入重点打击范围。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人口贩卖的犯罪构成、处罚标准等内容。

3. 法律实施:修订后的法律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法,对人口贩卖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最高可判处死刑。

4. 效果评估:新法实施后,我国打击人口贩卖的力度明显加强,案件侦破率有所提高,受害者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变更的意义(1)提高法律威慑力:修订后的法律对人口贩卖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有效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有助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卖犯罪。

(2)保护受害者权益:新法明确了受害者权益保护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有助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秩序:打击人口贩卖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消除安全隐患。

2. 法律变更存在的问题(1)法律执行力度不足:尽管法律对人口贩卖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问题。

(2)受害者救助体系不完善:我国受害者救助体系尚不完善,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3)国际合作不足:人口贩卖具有跨国性特点,我国在打击人口贩卖过程中,国际合作不足,难以有效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

人贩子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对人贩子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一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利用他人无知或困境进行拐卖人口。

以下是一起典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人贩子犯罪的法律后果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概述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一对夫妇,他们因为家庭原因急需用钱,便向张某透露了想卖掉自己女儿的想法。

张某遂生歹意,与这对夫妇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将女孩拐卖至外地。

在拐卖过程中,张某采取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女孩的家人就范。

最终,张某将该女孩卖给了外地的一个非法收养机构。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以下犯罪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3)具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严重。

2. 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大家了解拐卖人口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抵制和举报人贩子犯罪。

2. 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进行拐卖人口的行为。

3.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学案例分析

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 ,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 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 •

•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 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 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 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 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 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 摔成轻伤。(事实二) •

4. 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 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 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法律案例人贩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

人贩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暴力、欺骗等手段拐卖儿童,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人贩子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人贩子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人贩子犯罪的特点、手段和防范措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概述2018年5月,河南省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组成团伙,以贩卖儿童为目的,在短短一个月内先后拐卖儿童7名。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将儿童拐骗至异地,并以高价出售。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还诱骗受害儿童家长,让他们误以为孩子已经找到,从而骗取钱财。

(二)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经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无期徒刑,李某、王某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三、案例分析(一)人贩子犯罪特点1. 犯罪团伙化:人贩子犯罪往往以团伙形式出现,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隐蔽性。

2. 目的明确:人贩子以贩卖儿童为目的,谋取非法利益。

3. 手段残忍:人贩子为达到目的,不惜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受害儿童造成身心伤害。

4. 跨区域作案:人贩子往往跨区域作案,作案地点隐蔽,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二)人贩子犯罪手段1. 暴力手段:人贩子以暴力手段强行拐骗儿童,如殴打、捆绑等。

2. 欺骗手段:人贩子以各种理由诱骗儿童,如冒充亲人、以玩具、零食等诱骗儿童。

3. 偷盗手段:人贩子趁儿童家长不备,将儿童偷走。

4. 利用信任手段:人贩子利用儿童家长对陌生人的信任,骗取儿童。

(三)防范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使群众充分认识到人贩子犯罪的危害。

2. 严密防范: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如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看管,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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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的案例分析
2002年4月1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博白县开庭审理了这桩广西有史以来最大的拐卖妇女案。

据博白县公安机关公布的材料,1991年以来,这个逐渐发展到四十多人的刘景胜特大团伙“先奸后卖”作案103起,拐卖妇女213名,这213名被拐妇女中,原籍在玉林本地的只有21人,其他均为外地市或外省人;已获公安机关解救的26人,已逃回家的31人,表示愿意留下继续与买主生活的65人,其余75人下落不明。

她们到哪里去了?是遭到了不幸还是远逃他乡隐姓埋名?
网络上各种信息帖都为粉饰山村的淳朴,善良,营造一种热情好客的形象,不能说他们不淳朴不善良,但是因为总总原因,在很多村民的道德伦理世界里面,买卖妇女,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一是什么?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

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

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为什么?
1、贫穷。

在山区,买一个媳妇儿的成本远远小于娶一个媳妇儿的成本,对于贫困的村民来说,去一个媳妇儿所花费的费用是无法承受的。

2、男女比例不平衡。

山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根本上导致男女比例的不平衡;再加上很多女性外出打工见识了外面广阔的世界而不愿在回到山村,两个原因导致山村里女孩儿极度缺乏。

3、犯罪成本很低。

地处偏远山区,山高皇帝远,远离交通线,车辆无法直达,多数村民未接受太多文化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在山区并不及得上家族的权威。

村民们对买来的媳妇儿互相监督,很少有被拐卖妇女逃脱,即使逃脱也以此为耻而不敢声张。

三怎么办?
1、解救难度很大:
警方:当地的警方很多都是本地人,对本地拐卖妇女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为村民提供保护伞。

村民对拐卖妇女不仅不认为是犯罪,反而认为是玉成村里人的“姻缘”,因而即使公安机关前来解救被拐妇女,不但不配合,甚至阻挠、围攻,
政府:若要解救众多妇女,势必要和当地的家族势力产生冲突,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政府也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只是在需要拿出政绩贴金时才愿意冒险与本地家族势力对抗,解救受害妇女。

信息证据:被拐卖妇女基本不可能逃脱村民的控制,妇女常被贩卖到偏远地区,交通信息闭塞,失踪人口的寻找难度异常的大,警方办案时经常缺乏有效信息和证据。

被拐卖者:一部分被拐卖妇女因为已经生育小孩儿或者因为羞于自己的经历被曝光而采取默然不语的态度,这更是为案件进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解救被拐卖妇女必须政府各部门以及全体社会相互配合。

2 、积极预防(女大学生):
大学生作为高智商的人,被拐卖的问题却屡屡发生。

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想找个好工作,轻信人贩子能给自己安排一份好工作的许诺上当被拐卖;有的是因缺乏生活常识,失去警惕喝了人贩子下有迷魂药的饮料,在不清醒状态下被拐卖;有的因交朋友上当被拐卖;有的因想占便宜,轻信人贩子丰厚利益许诺被拐卖等。

在被拐卖的大学生中,有本科生,也有研究生,确实发人深省。

(1)女大学生为什么会被拐卖
个别女大学生之所以会轻易被人贩子得手拐卖,除了不法分子的狡猾外,就女大学生自身的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社会经验。

对于人贩子设计的一个个光环、各种假象,不能有效辨别及时识破。

2、缺乏警惕性。

对初识或陌生人轻易相信,思想上失去防线。

3、有想占便宜的思想。

当人贩子以利益等许诺时,经不住诱惑而上当等。

(2)人贩子惯用的拐卖伎俩
1、麻痹女大学生的思想警惕性,解除其思想防线。

以花言巧语热情“帮助”或给小恩小惠,首先取得女大学生对他好的印象,消除对其戒备心理。

2、投其所好。

以利益、名誉诱之,通过接触或事先了解,针对女大学生的思想和需要,投其所好,给以许诺,设法使其上钩。

3、假交朋友。

(3)怎样防止被拐卖
1、保持思想上的警惕性。

特别是独自一个人外出或活动时,任何情况下不要失去思想防线,遇事多问几个为什么。

2、不要有占便宜思想。

特别是无缘无故的利益突然降到你面前时,一些堂而皇之的“君子”向你许诺时,切忌莫轻信,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3、不要随便吃喝初识人的东西。

4、慎重交朋友。

特别是对于对方的邀请,不要轻易应邀,一旦应邀时,最好能把自己去的地方、联系方式、大概回来的时间告知有关同学,留有后手。

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以来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33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37名。

---引自人民公安报同学们可不要觉得这些事情离我们很远。

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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