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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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相关法律法规

水利相关法律法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 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 总量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 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 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 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 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 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 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 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 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 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 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 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 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 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 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 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 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 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 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水资源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倡导节约用水,推行水资源综合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二章水资源的管理第四条水资源的管理实行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不同的水资源类型和用途,对水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按需设立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加强水资源数据的收集、共享和利用。

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测和数据管理系统,做好水资源情况的收集、评估、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水资源的保护第八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的规划。

加强对水源地、水库、江河湖泊等重要水域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水源地、水库、江河湖泊的行为。

第九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推动节水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严禁乱占用用途为非农业生产的耕地用作工矿企业的生产用地。

第十条国家鼓励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加强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水资源管理规划,遵循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的原则,保证其安全、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水资源审批,取得水资源利用许可证才能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三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应当投入相应费用进行水资源的修复和环境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水资源利用许可证。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水资源供应地之一,也是世界上最长的河流,因此其水资源问题和治理成为关注的焦点。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长江流域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本文将探讨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并提出可能的治理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长江流域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长江流域涵盖了大片的干旱地区,水资源供求矛盾突出。

根据统计数据,长江流域每年的水资源总量只有全国水资源总量的一小部分,同时水需求量却在持续增长。

这种不平衡导致了水资源短缺的现象,尤其在干旱季节更为严重。

其次,长江流域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水污染。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大量的工业废水和污水排放到长江中,使得长江水质严重受到污染。

水污染不仅影响人民的饮水安全,也危害到了长江流域丰富的生态系统。

大量的有毒物质和重金属污染了长江的水体,对其中的鱼类、水生动植物造成了严重伤害。

为解决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治理措施。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包括限制用水额度、控制污水排放、加大环保投入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来缓解短缺问题。

在农业方面,可以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合理规划农田水利设施,减少灌溉用水量。

在工业和城市领域,应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节水设备和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水资源的调配和跨流域转移,通过引水工程将富余水资源引入干旱地区,以满足当地的需求。

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们需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处理效率和排放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还应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促使每个人都能参与到水污染治理的行动中来。

最后,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不仅仅是一个地方性问题,而是一个全局性的挑战。

各级政府、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都应当建立起合作机制,共同推动长江流域水资源问题的治理。

2021年《长江保护法》学习解读

2021年《长江保护法》学习解读

长江流域目前存在整体性、系统性生态保护不足,生态系统退化趋 势加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产业结构布局不 合理,绿色发展相对不足等多重问题。人们对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的 高度依赖以及流域自然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将成为制约流域经 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长江保护法》着眼于长江的战略地位, 从整体上反思人和自然、流域与区域、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探 索调整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新规范和新制度。
(三)关于资源保护 在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生态流量标准、提出生态流量管控指标; 二是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三是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为生态流量管理 提供了法律支撑。
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 水位要求。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施科学论证并加强管控。加强饮 用水水源和地下水资源保护。通过设立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等,在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加强对 珍稀物种的保护等措施,强化水资源的利用和水生态系统的保护。

《长江保护法》具有极为鲜明的长江特色。 一是具有很强的流域性。统筹考虑长江水系的完整性、自然生态系 统的多样性、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 干支流、水域与陆域、保护与发展等重要关系。
二是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综合考虑多地区、多行业、多环节、多目 标的综合管理问题。 三是具有特别法性质。有效解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针对全国普遍性 问题多、针对流域特殊性问题少的状况,长江保护法是专门针对长 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特殊问题而制定的一部更加严格的法律,是对 现行的法律制度的突破和创新。
(四)关于水污染防治 通过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污口分类 管理,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的联防联控,对沿江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化工园区和化工 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调查评估,

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长、最重要的河流,也是全国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水域之一。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长江流域的水环境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长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要解决长江流域水环境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加强污染物排放治理。

面对不断增长的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水排放,必须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控制体系。

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更清洁、环保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其次,要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长江是中国最重要的水源地之一,对于全国的水资源供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使用,长江流域的水资源状况日益恶化。

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流域水资源的调控管理、推广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以及建立水资源权益划分和保护机制等,以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此外,长江流域的水域生态系统保护也是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向。

生态系统的破坏会导致水生生物种群的急剧减少,破坏水域的生物多样性。

因此,需要加强湿地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生物保护,为各类生物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

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水域污染物的处理和减量,减少对水生态系统的污染和破坏。

最后,要实现长江流域水环境的全面治理,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协调,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统筹协调各类治理措施的落实。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为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支撑。

总之,长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各方面需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制定相应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推动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使长江这片美丽的水域得到更好地保护,为未来的世代留下更清洁、更美丽的长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十七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学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十七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学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十七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学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96条。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保护与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明确了“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

”阆中地处嘉陵江中上游,肩负着嘉陵江综合保护的重任。

二、《长江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一)树立绿色发展规矩。

《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长江保护应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二)建立流域协调机制。

《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

(三)强化政府管理责任。

《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的65%,体现出《长江保护法》的综合性、跨界性和宏观性。

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9 No.03-04 2021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为规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长江保护法》在“第一章 总则”之后即设置了“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体现了对强化规划引领的重视[1-3]。

为了落实其关于建立“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的要求,本文对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提出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的架构,并对顶层规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中如何落实系统观念、突出重点进行了阐述,以促进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Implementing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and Establishing a Planning Syste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the Yangtze River Basin■文/杨晶晶 王东 马乐宽 孙宏亮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其中,相关专项规划应发挥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构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该规划体系应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顶层规划,统筹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水资源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关要求,与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三款修改为:“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严格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并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向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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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
一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西藏、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

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

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

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

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

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

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

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

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

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

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

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

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

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

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

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

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
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

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

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

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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