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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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1999年颁布的《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沪教党[1999]158号)及三个配套文件实施十年来,对规范本市中小学校的管理体制、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新形势下,为更好地适应上海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中小学校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九届市委九次全会等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定,对本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校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坚持和完善校长负责制,要有利于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负责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依法自主办好学校。

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推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主动争取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沪府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日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确保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切身利益,现就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规范校服采购管理(一)各中小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确定穿着校服的,应当制定校服穿着制度。

学校应当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

(责任部门:市教委)(二)学校应当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本市统一的校服采购合同,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

同时,应当将校服采购合同向区县教育部门备案。

本市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工商局)(三)接受学校选择的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凭校服采购合同,主动向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报。

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

(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四)区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采购校服的监督管理,规范校服采购程序。

(责任部门:市教委)二、完善校服价格管理(五)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由学校代办校服的价格区间。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第1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为推动我校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一、学校行政人员情况:按照我校目前干部职数,学校校长1人(兼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2人(其中1人兼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4名。

按上级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尚需增加4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职数。

就干部储备情况,现有中层后备干部4名。

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二、选拔任用条件:中层干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含5年)教龄,教育教学质量在学校名列前茅,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教师。

初任中层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办公室、政教处行政干部须由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中层干部必须是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从中层后备干部和有在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经历的人员中产生,特殊情况须提请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我校此次拟任中层干部职数:中层干部4名。

政教处主任1名,政教处副主任1名,教科室主任1名,教务副主任1名。

四、选拔任用程序(一)动议1、由学校党组织根据我校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学校党组织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组织我校党政干部学习《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我校中层干部队伍进行综合研判,就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酝酿,形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局党委审批同意后执行。

学校填写《动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把关意见表》。

(二)民主推荐待区教育局党委审批同意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后,开始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考察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3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3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3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精神,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的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6号)。

经学校申报、区县推荐和专家评审,现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园中心小学等10所学校为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兵示范校(见附件1),上海市建平中学等107所学校为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见附件2)。

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是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希望各示范学校不断开拓创新,强化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内涵建设,在全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区县教育局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依法治校工作,通过发挥“示范校”的辐射效应,切实提高广大中小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水平,增强学校校长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创建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附件:1.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兵示范校名单2.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上海市育委员会2015年8月13日附件1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兵示范校名单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园中心小学黄浦区:上海市格致中学静安区:上海市市西中学徐汇区:上海市中国中学长宁区:华东政法大学附属中学普陀区:上海市桃浦中学闸北区:上海市回民中学虹口区:上海市北郊高级中学闵行区:闵行区北桥中学金山区:金山区罗星幼儿园附件2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浦东新区:上海市建平中学上海市南汇第二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上海市浦东新区龚路中心小学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市进才实验中学上海市进才中学北校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二中心小学上海市川沙中学上海市浦东新区园西小学上海市浦东新区南门幼儿园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实验小学杨思中学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周浦中学上海市澧溪中学黄浦区:上海市五爱高级中学上海市大同初级中学上海市卢湾中学上海市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上海市黄浦区卢湾第一中心小学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附属学校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小学上海市华东模范中学上海戏剧学院附属高级中学静安区威海路幼儿园徐汇区:徐汇区宛南实验幼儿园徐汇区高安路第一小学徐汇区上海实验学校附属小学上海市南洋中学上海市第二初级中学长宁区:上海“儿童世界基金会”长宁幼儿园上海市长宁区天山第一小学上海市延安初级中学上海市泸定中学上海市长宁区初级职业技术学校普陀区: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上海市中远实验学校华东师范大学第四附属中学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第一小学上海市实验幼儿园闸北区:上海市闸北区实验幼儿园上海市闸北区第一中心小学上海市风华初级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上海行健职业学院虹口区:上海市钟山高级中学上海市南湖职校第二分校上海市虹口实验学校上海市长青学校上海市虹口区广灵路小学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新跃双语幼稚园上海市同济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上海同济大学实验学校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市杨浦区国和小学上海市同济第二初级中学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陈伯吹实验幼儿园上海市宝山区和衷小学上海市宝山区实验小学上海市宝山实验学校上海民办和衷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上海市宝山区求真中学上海市月浦实验学校(标兵示范校提名奖)上海大学附属中学上海市吴淞中学闵行区:闵行区虹鹿幼儿园闵行实验小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闵行区浦江第一小学闵行区七宝明强小学闵行平南小学闵行区莘松中学闵行区莘光学校闵行区七宝中学嘉定区:嘉定区疁城实验学校嘉定区中光高级中学上海市嘉定一中(标兵示范校提名奖)嘉定区迎园中学嘉定区南翔小学嘉定区封浜小学金山区:上海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上海市蒙山中学上海市廊下中学上海市亭新中学金山区朱泾第二小学松江区:松江区谷阳幼儿园松江区新桥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市松江一中上海市松江区洞泾学校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小学上海市松江区第六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实验小学上海市朱家角中学上海市青浦佳佳幼儿园上海市青浦区实验中学上海市青浦区东方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上海市青浦区白鹤幼儿园奉贤区:奉贤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奉贤区曙光中学奉贤区实验中学奉贤区教院附小奉贤区四团小学奉贤区解放路幼儿园崇明县:上海市工程技术管理学校崇明县崇明中学崇明县实验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崇明县实验小学崇明县长兴小学崇明县实验幼儿园——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沪教委法[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1〕28号)各区县教育局、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府发〔2011〕51号),现将2010年6月之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执行。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8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17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1〕27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本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沪府发〔2003〕7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2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0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5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3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7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7号)二、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3〕94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不要将中小学教师列入公开招聘对象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4〕101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卫办、市工农教育委员会制订的《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5〕64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劳动局、税务局、教育局关于加快解决残疾人劳动、生活、教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20号)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高等学校收费走读毕业生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2〕67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高教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本市职工带工资参加党校及各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5〕96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原半工(农)半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学历、工资等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办发〔1984〕4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2020年第7期 第36卷 (总第475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No.7,2020Vol.36Total No.475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刘跃升(长春市宽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吉林长春130000)摘要: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人员结构单一、教学内容不够系统、教学目的狭隘、教学 形式单调、课时安排不够规范、校内外力量缺少有效整合、教学效果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拓宽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聘任渠道,加快建立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探索建立巡讲制。

此外,还应加强顶层设计,协调、沟通各相关部门,加大 经费投入,完善考评机制。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法治副校长(辅导员)doi : 10.16083/ki. 1671 -1580.2020.07.005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1580(2020)07—0025—04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 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 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 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目标内容、实施途径、保障 措施等方面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明确提 出“完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进一步明确职 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广大基层中小学,认真贯 彻落实相关的政策要求,在开展好学校法治教育的 同时,还在社会上聘请了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共同 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

笔者由于工作的关系,有机会参加了许多学校 开展的法治教育活动,有幸与各校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接触交流,在看到他们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做 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的同时,也发现了这项工作 在实际推进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小学(中职校)、各相关部门:现将《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闵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22年3月10日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教育部、国务院教育督导办有关工作要求,按照“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制,有效防治学生欺凌,为建设阳光安全校园、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基本原则。

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

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

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治理对象本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四、机构职责成立闵行区教育局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组长:何美龙副组长:朱军何曙光组员:连军(局办公室主任)敖忠明(法制科科长)俞伟珏(人事科科长)隋明(职终教科科长)马卫锋(普教二科科长)郁婵娴(普教一科副科长)周硕青(安全中心主任)朱美红(信访办主任)下设办公室:法制科联系人:法制科秦雯64880352督导室沈晓红54323539具体职责组长:全面负责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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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切实推进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为中小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是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选聘、派出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牵头,学校及法治副校长派出单位参与的方式进行。

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齐抓共管,负责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统筹指导。

(二)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法治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治副校长的选聘、审核、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四)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派出单位提供符合资质的法治副校长人选,并督促、指导和支持法治副校长有序开展工作。

(五)学校为法治副校长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

法治副校长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学校和派出单位的联合管理。

第二章法治副校长的选聘
第四条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具有志愿服务和奉献精神,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历,从事政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了解教育教学规律。

(三)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政法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学历可高中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法治副校长按照聘任协议约定的职责和范围履职,主要参与以下依法治校工作:
(一)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课时、师资、考核“五落实”,健全社会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

根据治安形势变化,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

法治副校长每年在任职学校应当组织落实一般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

(二)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督促学校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涉及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入职前查询和从业限制等制度机制。

(三)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依法治校、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四)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提出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五)参与学校纠纷协商机制,主持或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参与学生欺凌治理和罪错学生教育矫治等工作,完成学校要求的防治学生欺凌的训诫职能及教育任务。

(六)依法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加强对涉案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

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七)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治教育机制的完善。

(八)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及青少年法治宣传工作。

第六条本市中小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

对师生人数众多、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名以上法治副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一人兼任2至3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七条区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区内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派出单位,明确本区符合任职条件的法治副校长人员总名单。

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区内学校、明确法治副校长的人员需求,会同区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各区法治副校长推荐名单。

学校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法治副校长选聘工作,法治副校长由学校与推荐名单中的受聘者按照就近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经聘任后的法治副校长花名册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各自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法治副校长由学校聘任,订立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法治副校长聘书和聘任协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规范格式及主要内容。

第九条法治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已聘任法治副校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根据本意见规定开展对法治副校长的考核后认定法治副校长不能胜任的,可以予以解除聘任协议,由学校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并予以调整。

第三章法治副校长的管理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形成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并签订相关协议,制度化保障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治理的及时性、有效性。

学校应当为法治副校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主动介绍校园的有关情况,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第十一条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订法治副校长业务培训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

各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法治副校长集体备课、教案研讨、公开课观摩等新型培训模式,提高法治副校长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由所在学校以年度为单位为法治副校长作出工作评价鉴定,并将结果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

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区内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三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向派出单位建议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单位、学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在五年普法总结中予以参考,作为表彰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法治副校长在学校履职的工作经费由学校保障。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副校长的培训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意见所适用的中小学校,包含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的法治副校长聘任及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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