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票据贴现不能“以刑代行”票据贴现名词解释
贴现资质的法律规定

贴现资质的法律规定
2019年11月8日发布施行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01条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根据该规定,票据贴现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票据贴现由来已久,《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定义为贷款的一种,《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将票据贴现定义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究其本质,票据贴现是票据流转的一种方式,是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融资是这一行为之目的,贷款则是融资方式的一种称谓。
而票据的贴现行为,可能既包含票据行为——背书、交付,也包含原因行为——买卖,也可能只包含买卖行为,而未有票据行为(买受人在票据上不显名)。
票据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票据法名词解释1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2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基于出票人依法制作的票据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3证权证权:仅为证明某权利的存在而发行的证权,如股票,其代表的股权在股东认缴股份是已经确立。
4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或事项均不得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5支付票据:票据的功能仅限于见票肌肤,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银行汇票。
6信用票据:票据在指定的到期日方支付的票据,在到期日到来前,票据的流通有赖于出票人的信用,如本票、商业汇票。
7记名票据:只能由票据上记载的特定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只能以背书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是记载“禁止转让”,则该票据丧失流通性。
8指示票据: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票据以倍数方式转让,而且出票人、背书人不得有“禁止转让”之记载;9无记名票据: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名字,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
10票据关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基于一定票据行为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票据金额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
11前手:票据出票后到期以前,可以经过倍数多次转让,故依背书人签章的先后顺序将票据当事人分为前手、后手,签章在先为前手,在后为后手。
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链条中,所有前手都是后手的债务人,所有后手都是前手的债权人。
12(票据法)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规定的,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但与票据行为和票具有一定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前提和原因等各种基础关系。
12票据行为: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依照票据法规定实施的,能够产生票据义务的要式法律行为13出票:出票人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而签发票据的行为14参加承兑:参见承兑人为担保票据权利的实现而在票据上签章承诺支付票据金额以解除其他票据义务人义务的行为。
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吗简要案情:刘某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
结算过程中,刘某渐渐发现市场中在庞大数量及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流转。
而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限制,手中的承兑汇票无法在银行贴现,现实中又不一定能够马上流转出去,导致资金流动阻滞。
发现这一情形后,刘某就利用手中的富余资金,以扣除略高于银行贴现利率的价格,向他人收受银行承兑汇票,等到期收款。
后来,刘某又发现有些企业出于节省财务成本、或者出于控制收款方资金兑现节点等目的,需要以承兑汇票实施支付。
但也因种种原因限制,不能及时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
此时,刘某就将收受的承兑汇票扣除一定差额后,转让给需求方。
从中,刘某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差价。
此后,刘某乐此不疲。
而票据流转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发现其中的需求,也开始从事相关活动,如此逐渐形成一个民间买卖(或叫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市场。
在这个民间贴现市场运行过程中,陆续发生了一些收受票据后没有支付对价,或者以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予以立案追究。
结果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就笔者认为,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一、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涉及刑事责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包括以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出纳业务必须知道--贴现

出纳业务必须知道--贴现贴现概述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1)未到期且要是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2)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4)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期限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率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关于贴现回购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
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票据贴现的概述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票据贴现的种类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
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票据贴现介绍

所谓票据贴现,是指用经济往来中已经到手的票据,支付给银行一定的贴息率,以即时换取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那么,什么是票据呢?《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概念是指一种有价证券并且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即依附在票据身上的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驶,是以持有证据为依据的。
换句话说是,这张票据在谁手里就是谁的。
正因如此,这种票据才可以用来抵押出去获得银行贷款。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票据的狭义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概念,是指经济往来中使用的单据和凭证,如证卷,股票,汇票,支票,本票,运单,存款等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
在我国,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都反映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持票人或者收款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无条件支取确定的金额。
票据具有流通性,并且它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票据流通呈现出来的。
而票据流通,又主要体现为票据的转让。
所以,小微企业好好利用这一特性,可以方便的用这些票据进行融资。
具体操场办法是:首先看自己是否拥有这样的票据,这些票据是否符合票据贴现的申办条件,其中主要是票据的来源要合法,并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券关系;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单张票据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一般这足够用了)。
其次进入以下步骤: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递交融资申请和票据,接受银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办理融资手续;货款到期时,要先把票据存入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把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入融资银行账户。
在我国,可以用贴现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又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是银行签发的。
后者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的,有效期为出票之日起一个月。
本票也叫期票,同样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承诺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支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签发,委托银行办理转收转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又可以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现金支票只能提前现金,转账支票不能提前现金,而普通支票则既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第一篇: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交易种类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
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
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贴现、再贴现与转贴现的区别贴现(Discount)什么是贴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概述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 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要是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期限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率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关于贴现回购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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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不能“以刑代行”票据贴现名词解释
自xx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规范范畴以来,全国各地因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而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不断涌现。
从xx年6月 __的“全国首例”因非法贴现涉罪的王斌案,到xx年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十
大经济犯罪案件之首的徐顺案,再到今年7月刚立案的萧山900亿票据大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件件引起社会轰动。
虽然王斌案在立案之初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有意见分歧,但在xx年10月16日,经公安部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
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并于xx年11月17日,中国银监会
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后,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达成统一认识,此后,法院对非法贴现的行为无一例外地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次萧山林岗案,舆论虽对杭州、萧山地区因此案导致企业融
资困难进一步加剧表示关注,但对非法贴现罪与非罪,却未见有人提出异议。
不过笔者认为,民间票据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被误读的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不属于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因此民间贴现票据亦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 __活动中使用票据、 __
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从上述规定可知,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
票据贴现在性质上讲,是银行与持票人之间的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是银行的本人行为,而非中介或者代理行为。
从主体上讲,票据贴现法律关系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主体是银行与持票人,不涉及第三人。
从盈利模式上讲,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的一种贷款业务,银行从事票据贴现获取的是贴现利息,而非中间业务手续费。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银行票据贴现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
__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并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充分说明支付结算业务与票据贴现既非相同的概念,也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因此,民间票据贴现,就算如王斌案中公检法所认为的那样,空壳公司充当了商业银行的角色,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因票据贴现业务并非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因此非法票据贴现也不能被认定为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司法实践当中,套用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由认定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明显是错误的。
规范市场不应“以刑代行”
现行《刑法》以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民间票据贴现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将民间票据贴现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无论是现行刑法还是司法、立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而民间票据贴现由来已久,在xx年前,鲜见有因非法贴现票据而获刑的案例,这正是刑事司法活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既然民间贴现票据并非刑法修正案(七)所列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则民间票据贴现仍未被明文规定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民间票据贴现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规范票据市场不应“以刑代行”。
1998年 __《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刑法规定上述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转贷牟利罪、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罪、集资诈骗罪、骗购外汇罪等。
而非法票据贴现并未入刑,因此在现阶段,民间票据贴现因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了国家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但其程度尚不足以给予刑事处罚。
如前所述,根据《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银行对未到期票据予以贴现,其实质是银行对持票人的一种贷款行为。
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是被并列的两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但涉嫌非法放贷的企业间借贷,随着__的发展,法律的规制逐步宽松,从最初的认定借贷无效、收缴利息、
罚款慢慢演变到司法实践中只认定无效,不收缴利息及罚款,到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法院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xx年11月10日,央行负责人在讲话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xx
年3月28日, __批复决定设立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__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12项主要任务中,“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居12条之首。
民间借贷已摘掉非法的帽子大步走入阳光下,但对于几乎同质的民间贴现行为,却在轰轰烈烈地用最严厉的刑罚代替行政管制。
“以刑代行”不可取!
让票据融资在阳光下运行
近年来,我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出现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问题。
而之所以出现“两多两难”,则是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进程不相匹配所致,根本的原因是金融管制过严。
在票据的问题上,众所周知,票据除了支付职能、汇兑职能、结算职能、信用职能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即融资职能。
但如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都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则我国并无融资性票据。
在这样的金融制度下,企业需要钱,除了上市就是借款,除了导致企业融资资本结构极不合理,也大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大量企业因为现金流断裂、短期内又无法使用票据融资,最终走向破产。
而银行为了降低放贷风险,
大量采用联保互保制度。
但联保互保制度犹如多米诺骨牌,一家倒下,其他各家纷纷倒下。
目前江浙地区大面积“联保互保”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窟窿越来越大,大量企业面临崩溃,银行业亦深受牵连,即是明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就一定会有满足需求的手段。
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被压抑的后果只能是另辟蹊径。
目前票据市场上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融资性票据大量存在,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市场对于票据融资功能的客观需求。
民间票据贴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
不可否认,在民间,票据贴现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
而目前的乱象,全源于只堵不疏的管理模式。
可以断定的是,以目前的形势,即使抡起刑罚的大棒,也根本无法堵住这股“洪流”,因为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金利用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对于金融机制的改革已逐渐形成倒逼之势。
要破解两难、规范票据贴现行为,其根本路径就是要让票据融资行为浮出水面,促进票据贴现市场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