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瓦斯管理(最新版)
矿井瓦斯预防制度(3篇)

矿井瓦斯预防制度1.引言矿井瓦斯是矿井生产中常见的一种危险气体,具有易爆、有毒和窒息的特点,对矿井工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矿井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建立和完善矿井瓦斯预防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理四个方面,详细介绍矿井瓦斯预防制度的内容。
2.法律法规2.1 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预防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评估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
同时,煤矿必须设立瓦斯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瓦斯预防工作。
2.2 矿井瓦斯规章制度矿井必须制定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分工、操作规范和紧急处理措施。
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瓦斯监测和报警的程序和要求;(2) 维护瓦斯抽放系统和通风系统的要求;(3) 瓦斯浓度超标时的处置程序;(4) 瓦斯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措施;(5) 瓦斯防治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要求。
3.组织管理3.1 机构设置矿井应根据规模和条件,设置瓦斯监测与防治部门,负责瓦斯监测、抽放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该部门应配备专职瓦斯监测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责任分工矿井应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分工,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并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矿井领导应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培训教育矿井应定期组织瓦斯防治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技能水平。
培训内容应包括瓦斯的危害性、瓦斯监测与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4.技术措施4.1 瓦斯监测矿井应设置瓦斯监测系统,实现对矿井不同区域的瓦斯浓度实时监测,并具备自动报警和数据存储的功能。
监测点应布置在矿井通风系统的关键位置,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并进行分析,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4.2 瓦斯抽放矿井应设置瓦斯抽放系统,对矿井内积聚的瓦斯进行抽放和排出。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最新版)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184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最新版)第一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4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是指煤矿企业、矿长、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责任。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指煤矿企业根据瓦斯防治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以保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权。
2. 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瓦斯防治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
3.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员工的瓦斯防治职责。
4. 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控制和管理设施,保证瓦斯防治设备的正常运行。
5. 煤矿企业应建立日常巡查和检查制度,加强瓦斯防治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瓦斯防治方面的问题。
6. 煤矿企业应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能力。
以上是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2)瓦斯防治管理权限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一、企业总经理瓦斯防治管理权限1、宣传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____或主持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对企业瓦斯防治1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健全瓦斯防治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3.负责协调、落实瓦斯防治的____,及时消除重大通风瓦斯事故隐患。
4.审定企业瓦斯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确定瓦斯防治年度目标。
5.全面指挥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煤矿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1、企业矿长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易燃和有害的气体,常见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工业场所。
瓦斯泄漏可能导致爆炸、中毒以及窒息等严重事故,对人员和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是企业和单位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
一、总则为了规范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和人员安全,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潜在瓦斯泄漏风险的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
三、管理机构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2. 安全监督部门: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具体的瓦斯管理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
四、责任分工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和应急处理的具体计划和方案。
2.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确保瓦斯安全生产。
五、瓦斯检测1. 瓦斯检测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准确可靠。
3.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瓦斯监控1. 采取定时抽样、自动监测等方式对瓦斯进行监控。
2.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实时传输和记录,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3.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修,确保及时修复。
七、瓦斯报警1. 瓦斯监控系统设定合理的报警数值,一旦超出预设值就应自动报警。
2. 报警信号应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3. 对报警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作为事故分析和预防的重要依据。
八、瓦斯事故应急处理1. 一旦发生瓦斯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或疏散,及时进行救援。
2. 对瓦斯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参与救援和处理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防治瓦斯工作。
矿井防治瓦斯措施

矿井防治瓦斯措施矿井防治瓦斯措施一、根据辽宁省拉辛煤炭工业管理局对辽阳市煤矿煤矿瓦斯的监定,铧子地区煤矿煤矿属于低瓦斯煤矿,但为了保证矿井生产安全,消除瓦斯积聚炸弹和排除瓦斯爆炸隐患,特编制本措施。
二、矿井防止瓦斯预防措施:1、必须切实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改变全矿井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焦炭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通风系统要完整独立,不能与其它油井共用。
2、每季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合理调配风量,在采掘面作业第十四条中,必须有详细的风量计算过程,并明确规定风量,在生产过程中,随瓦斯涌出变化量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风量不足不得生产。
3、矿井井下空气成分及有害气体的首屈一指允许浓度、井巷中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101条的规定,通风部门一个月至少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并应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进行分析、比较,必要时进行感温调整。
地点保证井下各通风地点有足够的冲凉,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
4、掘进工作面都应科杨桐试行独立通风。
若改采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之规定。
5、加强巷道贯通管理模式。
一般巷道在相距20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整合性巷道在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技术矿长报告,并书面通知通风相关部门,通风部门应做好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门的巷道贯通安全应该技术措施,并由工艺技术矿长组织生产、通风、安全、机电、地测等有关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巷道贯通的作业。
巷道贯通时,通风部门派及快速反应主管通风的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措施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和通风系统紊乱,待通风系统正常、风流风向稳定、无瓦斯积聚超限等问题时,方可进行下所一步工作。
6、机电部门至少每月对主要通风进行一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 1 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
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煤矿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 10 天内应当进行 1 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 1 次逃生演习。
第三十七条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负责向本区(队)从业人员讲解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 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对高瓦斯矿井的瓦斯综合防治技术(三篇)

应对高瓦斯矿井的瓦斯综合防治技术高瓦斯矿井是指矿井瓦斯含量较高的井眼,瓦斯主要由甲烷组成。
高瓦斯矿井对矿工的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因此需要采取瓦斯综合防治技术来有效降低瓦斯浓度,保障矿工的安全。
一、瓦斯综合防治技术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瓦斯综合防治技术主要包括措施、装备和管理三个方面。
(一)措施1. 通风措施:通过增加通风量,保持井下空气流通,将瓦斯向外排出,达到降低瓦斯浓度的目的。
可以采取机械通风、气流通风等方式。
2.水力措施:通过注水形成水及泡沫屏障,减少瓦斯扩散。
可以采取水封检查、水幕、水雾、水雾泡沫等方式。
3、抽采措施:通过设置抽采装置抽取井底瓦斯,使其不进入工作面。
可以采用抽放瓦斯机、风机、风力机等方式。
4.防爆措施:采用防爆电气设备,避免火星或者静电引发瓦斯爆炸事故。
(二)装备1.传感器:通过安装瓦斯传感器监测矿井瓦斯浓度,及时发现瓦斯超标情况。
2.检测装置:瓦斯检测仪、毒气检测仪等,用于检测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含量。
3.通风设备:风机、风力机等,用于增加井下通风量。
4.抽瓦斯装置:抽采瓦斯机、风机等,用于抽取底板瓦斯。
(三)管理1.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矿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3.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确保装备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建立瓦斯预警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瓦斯超标和突发状况。
5.加强瓦斯监测和管理,定期检查矿井的通风情况和瓦斯浓度,做好记录和分析。
二、瓦斯综合防治技术的具体措施(一)通风措施1.合理配置通风系统,增加通风量。
可以采用多路供风和多路回风方式增加通风量。
2.设置风流阻挡和控制装置,避免瓦斯扩散。
可以采用风门、风闸等控制装置。
3.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确保通风设备正常工作。
4.瓦斯超标时采取局部通风措施,将瓦斯排到矿井外部。
(二)水力措施1.注水形成水及泡沫屏障,阻止瓦斯扩散。
2.设置堰水,将井底积水及时排除,避免产生瓦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 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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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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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瓦斯管理(最新版)
矿井防治瓦斯管理(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根据采掘计划和井下实际情况,通风区队负责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
2、瓦斯检查员根据通风区队规定的检查地点、路线时间间隔进行瓦斯检查,检查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向通风调度汇报,严格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3、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决杜绝空班、漏检、假检和脱岗。
4、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界限(下称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先停止超限区域内的工作,撤出人员,再汇报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在检查盲巷、老巷道和有瓦斯积聚地点的瓦斯时,必须两人一前一后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当瓦斯浓度达到3.0%时或氧气浓度低于19%时,立即停止前进,撤到安全地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
人员入内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6、各采掘工作面和矿井主要回风巷道应按规定安设瓦斯监测探头。
7、井下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8、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9、井下规定的瓦斯检查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
10、矿井瓦斯日报必须经矿长、总工程师签阅后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11、矿技术设计部门和负责掘进施工技术的总工程师严格把关,杜绝盲巷出现。
12、盲巷闭前栅栏处瓦斯检查由巡回瓦斯检查员负责,同时检查密闭及闭前栅栏情况。
13、凡停风停工的独头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4、启封盲巷封闭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审批,闭内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矿山救护队启封和排放。
15、巷道贯通应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16、贯通放炮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7、巷道贯通后必须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以防止因系统紊乱引起瓦斯超限。
18、掘进巷道接近煤层、断层褶曲、老塘时,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科,以便加强通风瓦斯检查和管理。
19、因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通风区队、队长带领瓦斯检查员、安检员、电工等在现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20、停风区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审批,由矿组织人员,由救护队排放。
21、消除引燃引爆瓦斯火源,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井下烧焊及其它高温作业必须编制技术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进行;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失爆现象发生;放炮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
2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说明执行。
23、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抽排区每季度对全矿井主要用风地点和进回风巷空气成分进行一次分析化验,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24、采空区密闭和防火墙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分析检查点的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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