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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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摘要:本文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起首,文章介绍了限制性股票的观点和特点,并从财务角度分析了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其次,文章探讨了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政策。

最后,文章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效益,并兼顾税务合规性。

一、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接受。

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较强的激励效果。

然而,限制性股票的引入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财务与税务问题。

本文将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观点与特点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的公司股票,通常要求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才能获得完全的股权,并在获得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以激励员工更好地服务公司,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限制性股票还能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升公司的凝聚力。

三、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影响1. 期权成本的确认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对公司财务报表有一定的影响。

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在发放限制性股票时应确认相应的期权成本,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摊销。

2. 公司业绩目标的设定限制性股票的发放通常需要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

因此,公司在设定这些目标时需谨慎思量,确保与公司整体进步战略相一致,并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激励效果。

3. 公司估值的影响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能对公司的估值产生影响。

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发放会增加公司的负债,降低公司的净资产,从而对公司的估值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可能提升公司的业绩,从而增加公司的估值。

四、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1. 纳税义务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发放给员工时,员工需要依据发放时的股票市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员工或管理层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业绩和价值。

然而,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往往比较复杂。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的税务处理进行简析。

一、公司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在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权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股权进行核算和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在给予股权的时候,不会立即发生税务责任和成本,但在激励对象行权或出售股权时,会产生相应的税务影响。

1. 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股权支付》规定,非上市公司在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票或权益性证券作为激励时,应当确认股权激励成本,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2. 股权激励行权所得当员工或管理层行权时,将获得相应的激励股权所得。

这些所得通常包括股票行权收入和激励股票转让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这些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

3. 公司所得税的处理公司在股权激励行权或员工出售激励股权时,会产生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对这些股权激励所得进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员工或管理层个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个人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申报和纳税。

1.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当员工或管理层行权时,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行权或出售股权时。

2. 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算与确认个人在行权或出售非上市公司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或其他合理方式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计算和确认。

个人所得税的基础通常是根据股权激励所得的差额(行权或出售价格与成本之差)进行计算。

3. 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和纳税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股权激励所得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激励机制,旨在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归属感。

然而,伴随着这一福利的到来,员工也面临着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理解和正确处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的相关事宜,对于员工和公司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会涉及个税。

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公司的股票,实际上是获得了一种经济利益。

当这种经济利益实现时,例如股票增值、获得股息红利等,就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从个税的计算方式来看,情况相对复杂。

对于员工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是根据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员工实际支付的成本之间的差额来确定。

如果是股票期权,员工在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员工持股扣个税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员工持有股票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可能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员工应该如何应对这一税收问题呢?首先,要及时了解公司的持股计划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

公司通常会在推出持股计划时,向员工说明可能涉及的税收情况,但员工自身也需要保持关注和学习,以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合理规划个人的财务安排。

在考虑参与持股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确保不会对个人的财务状况造成过大的压力。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也需要做好相关的税务筹划和合规工作。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股权激励计划是现代企业提高激励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它通过给予员工公司股权,将员工的福利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对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而言,处理税务申报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取到的公司股权收益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的确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获得的股权收入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股票发行获得的现金收入,另一种是免费获得或者以优惠价格购得股票后,当其转让或者取得股票收益的情况。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确认收入。

2.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收入需要按照税率表进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相关资料及税款提交给相关税务机关。

3.报表的填报与提交员工需要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

申报表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收入来源、金额、税款等。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核算的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合理的核算处理。

同时还需要将股权激励费用纳入利润表,确认为经营费用。

2.税前扣除的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将股权激励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相关扣除项目通盘考虑。

3.纳税义务的履行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应及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三、其他税务申报要求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还需要进行其他税务申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印花税的申报当员工行使股权激励权益时,若涉及到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推进,个人股权激励在各行各业逐渐被采纳并应用。

个人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新型的员工激励方式,旨在进一步激励员工积极投身企业发展。

然而,对于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很多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困惑。

本文将就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展开探讨。

一、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种类及计算方式个人股权激励所得主要包括股票期权收入和股票转让收入两种形式。

其中,股票期权收入是指企业采用股权激励计划向员工授予股权期权,并在股权期权行权时实现的收入;股票转让收入是指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限内,将所获得的股票进行转让所得到的收入。

对于股票期权收入,一般采用“实际收到的股票期权收入 * 期权股票的市场价格 - 行权价格 - 股票交易费用”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股票转让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为“股票转让收入 - 股票买入成本 - 转让费用”。

二、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应当在当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

具体申报方式如下:1. 股票期权收入的申报方式:a. 员工在行权时,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申报表,并扣缴应纳税款。

b.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可以由企业代扣代缴,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2. 股票转让收入的申报方式:a. 员工在股票转让时,应当自行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关税款。

b. 个人所得税可以由证券经纪机构代扣代缴,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三、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缴纳时间和税率1. 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缴纳时间和税率:a. 在行权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由企业在股票期权收入支付当月的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相关个税。

b. 股权激励所得适用个税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2. 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缴纳时间和税率:a. 在股票转让时,员工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涉及个人所得税(PPT40页)

股权激励涉及个人所得税(PPT40页)
1)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 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 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 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 税规定
2)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 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 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 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 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 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 税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 税规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权 激励所得)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员工因参加股权激励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权激励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 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 纳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 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 税规定
6、相关资料报送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 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 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 格等) 、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篇一: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篇一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8日正式下发文件(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

这主要是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

文件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仔细审核,推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状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值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

据了解,我国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已经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早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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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最终实现的是员工持股。

持股的形式有三种: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包括设立新公司持股和信托持股)。

在股权激励时,(1)选择合适人员;(2)确定合适的价格和个人申购量;(3)确定合适的持股方式是三大重点,下文分析了直接持股方式和间接持股在税收、变现、控制权等方面的优劣:一、税负1、直接持股(1)关于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2)关于营业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

2、通过公司持股(1)关于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税率为1-(1-25%)(1-20%)=40%。

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际税负比较困难。

•股息红利所得税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关于营业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公司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公司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公司转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1-(1-5.65%)(1-25%)(1-20%)=43.39%。

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

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

3、通过合伙企业持股(1)自然人作为合伙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上海: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深圳:相关政策与上海类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所得税率为20%。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北京: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青岛高新区: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

《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

”(注:该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后经管委同意,《办法》适用期限延长,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均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3)关于营业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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