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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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科研成果
培育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学科引领工程”,提升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科技创新水平,推进全校科技创新工作加速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研项目及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对象的选拔,应有利于形成高水平特色研究方向,鼓励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鼓励校内外、校企、校研间的协同创新,且应有利于科研创新团队的培育和建设。
第二章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目标与范围
第三条重大科研项目培育目标。紧密结合“十三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争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及对国家和地方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应用项目和人文社科重大战略研究项目为培育目标,增强申请重大科研项目的竞争力。
第四条重大科研项目培育范围。选题应紧跟培育目标要求,并与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重点建设方向一致,山东建筑大学为项目第一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学科建设规划中相应研究方向的骨干人员。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对象必须具有突出的研究特色、良好的研究基础与研发前景。
第三章标志性科研成果的培育目标与范围
第五条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目标。瞄准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科研方向,整合科研队伍,开展重点科研攻关,培育具有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及相应层次的科研奖励前景的标志性科研成果。
第六条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范围。预期成果符合培育目标要求,已取得阶段性科研成果,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前景;山东建筑大学为项目(或成果)第一承担(或完成)单位,或山东建筑大学为项目(或成果)非第一承担(或完成)单位,但项目(或成果)负责人为山东建筑大学人员。
第四章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培育对象的数量。学校每年遴选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对象1-2个、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对象1-2个。
第八条培育对象的申报。采取自由申报方式,填写《山东建筑大学“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对象”申报书》、或《山东建筑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对象”申报书》,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由学院(部)或重点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基地等)的学术组织对申报项目(或成果)进行评议并向学校推荐。
第九条学校遴选评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由其授权成立专项评审组,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或成果)进行评审选拔,并对遴选出的拟培育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科技处负责公示期内异议的受理。
第十条学校批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正式培育对象予以公布,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重大科研项目与标志性科研成果的培育周期为2年。学校对培育对象实行年度考评和动态管理,对不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开展工作的培育对象,予以终止资助和培育,剩余资助经费返还学校。
第五章培育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专项资金,自然科学类培育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人文社科类培育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培育对象的项目组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培育目标要求,严格培育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培育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培育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培育经费主要用于为确保实现培育目标而进行的调研、研讨和论证等活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和必要的办公支出等。经费的开支和核销须符合《山东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山建大校字〔2015〕54号)》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