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篇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修改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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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FF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RDFF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RDFF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RDFF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是一种应用广泛的自动灭火设备,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火灾,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该系统由灭火器、水源、管道和控制装置等组成,通过将水雾喷洒在火灾源头,达到灭火的效果。

RDFF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主要应用于各种高危、易燃场所,如仓库、办公楼、住宅区等。

当火灾爆发时,系统能够迅速检测到火灾信号,并通过控制装置启动喷洒设备,将水雾喷射到火灾源头,迅速将火势扑灭。

该系统具有以下优点:1.高效性:RDFF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采用高压水雾喷射技术,能够将水粒子细化为5-30微米的雾滴,在火灾源头形成湿雾层,快速吸附热量,并将火源周围的氧气稀释,达到灭火的效果。

2.环保性:该系统中使用的灭火剂是水,无任何污染物,对人体无害。

同时,由于使用湿化效果较好的雾滴灭火技术,系统对环境的影响很小。

3.安全性:RDFF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具有多重安全保护措施,如温度感应器、压力感应器和烟雾传感器等,可及时监测火灾信号,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系统中的控制装置还可远程监控和操作,减少人员风险。

4.可靠性:该系统具有自动检测和启动,灭火速度快,反应迅速,有效降低了火灾对财产的损失。

同时,系统的管道和控制装置采用优质材料和可靠技术,保证了系统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然而,RDFF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适用范围较窄:由于该系统采用的是固定式设计,只能用于灭火源头附近区域的灭火,对大面积火灾效果不佳。

2.维护成本较高:该系统需要定期检修和维护,电子元件可能存在故障风险,维修成本较高。

3.对电器设备有一定影响:RDFF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将水雾喷射在火灾源头,可能对部分电器设备产生影响,需要特殊考虑。

总之,RDFF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是一种性能卓越的自动灭火设备,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起效,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然而,该系统也有其局限性,需根据具体应用场景进行选择和使用。

船舶机舱局部细水雾灭火系统

船舶机舱局部细水雾灭火系统

船舶机舱局部细水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按照应用方式一般可分为全淹没细水雾系统、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和区域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其中局部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是直接向保护对象喷放细水雾,用于保护室内外某一具体防护对象或局部空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下面给大家介绍局部细水雾灭火系统在船舶机舱上的应用情况。

一、局部细水雾灭火系统组成该系统是机舱固定式灭火系统之外的补充,旨在启动全面灭火之外提供一种针对单一设备灭火的措施,而无须关闭发电机、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

同时,也为准备释放固定式灭火系统提供缓冲时间。

目前,船上的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基本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该系统采用淡水作为灭火介质,具有环保、易于存储、灭火效果良好、对设备破坏性小等特点。

以最常见的泵式局部细水雾灭火系统为例,系统主要由泵组、控制箱、选择阀、管系、探测警报、喷头等组成,如图所示。

细水雾灭火系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本地控制部分与控制站部分。

(1)本地控制部分:主要由本地控制箱、淡水柜、淡水柜液位开关、淡水给水泵、高压淡水泵、水泵进口阀、安全阀、电磁阀/气控阀、喷嘴、探头、管线以及声光报警装置等组成,是系统最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

控制站部分: 主要由一个控制箱组成,在此控制箱上可以实现对各个监控分区域的相关报警与遥控释放,并且船舶火灾系统的信号可以从此进入细水雾灭火系统。

不同种类的控制站控制面板部分如图所示。

二、局部细水雾灭火系统原理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功的关键在于,增加了单位体积水微粒的表面积。

其主要是通过高效率的冷却与缺氧室息的双重作用实施灭火。

细水雾灭火系统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灭火:(1)冷却: 细水雾液滴增加了单位体积水微粒的表面积,表面积的增加,更容易进行热吸收,冷却燃烧反应。

(2)室息: 吸收热的雾滴汽化,汽化后体积膨胀约1700倍,从而稀释了火焰附近氧气的浓度,降低了空气中的氧含量,室息了燃烧反应。

(3) 由于水蒸气进入火场稀释易燃蒸汽,便混合蒸汽不能燃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培训教材解释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培训教材解释
·水流指示器
水流指示器是靠管 内压力水流动的推力而 动作 , 从而推动微动开 关并发出报警信号 , 同 时起到检测和指示报警 区域的作用。 额定工作压力: 1.2MPa
3.湿式系统的组成与工作原理
·末端试水装置
末端试水装置的作用主要是: 检验系统的可靠性 、测试系统 能否在开放一 只喷头最不利条 件下可靠报警并正常启动 。测 试水流指示器 、报警阀 、压力 开关 、水力警铃的动作是否正 常 ,配水管是否畅通 , 以及最 不利点处的喷头压力等。 检测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充 水时间。
当发生火灾使喷头动作喷水而造成系统 侧水压下降 ,而旁路管的节流作用不能立即 使系统侧压力与供水侧压力平衡 , 这个压力 差就将阀瓣打开并向已开启的喷头连续供水, 实施灭火。
3.湿式系统的组成与工作原理
湿式报警阀
伺应状态
3.湿式系统的组成与工作原理
湿式报警阀
工作状态
3.湿式系统的组成与工作原理
3.湿式系统的组成与工作原理
湿式系统是用量最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它有自动扑救 初期火灾的技术特点: 自动跟踪火源: 在起火点附近随机开放首先受热喷头。 自动启动系统: 开放一 只喷头后自动启动系统 。喷头的 开放将驱动水流指示器和湿式报警阀及压力开关与水力 警铃报警 , 并启动喷淋消防泵 , 完成对系统的启动 。 即 便最不利喷头的工作压力为0 .05MPa , 也能满足开放一 只喷头后启动系统的要求。 控制系统的喷水面积: 如果第一批开放的喷头成功控火, 即可停止继续开放喷头 。当首批开放的喷头不能有效控 火时 ,将继续开放喷头 , 直至控制或扑灭火灾。
3.湿式系统的组成与工作原理
湿式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 、水流 指示器 、湿式报警阀组以及管道和供 水设施等组成 ,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 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 统。

机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典型缺陷案例分析

机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典型缺陷案例分析

机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典型缺陷案例分析吴强摘要:为有效抑制机舱局部失火,水基灭火系统作为一种清洁、低廉、高效的方式得到广泛应用。

通过对机舱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介绍与检查案例分析,从国际公约对该设备及其系统的相关要求出发,探讨该系统的检查要点。

关键词: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船舶机舱;水雾DOI:10.16176/ki.21-1284.2019.02.009一、前言船舶火灾是造成海难事故,威胁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及海洋环境的重要因素,而船舶A类机器处所则是船舶火灾的多发地。

如何在火灾早期对单一设备的火灾进行控制和扑灭,并尽可能确保设备不因此损坏成为航运界关注的问题。

机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最早在1994年12月30日的MSC/Circ.668通函中提出,并在SOLAS 2000修正案中新增SOLAS/C-Ⅱ-2/R10.5.6固定式水基局部灭火系统条款,涉及该系统的还包括MSC/Circ.913、MSC.1/Circ.1387两篇通函和MSC/Circ.1082、MSC.1/Circ.1276两篇统一解释。

笔者在实船检查中发现该系统经常出现相关缺陷,故撰写此文梳理相关公约要求,列举实例供各位航运业同仁参考。

二、固定式水基局部灭火系统介绍1.系统概述该系统是机舱固定式灭火系统之外的补充,旨在启动全面灭火之外提供一种针对单一设备灭火的措施,而无须关闭发电机、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

同时,也为准备释放固定式灭火系统提供缓冲时间。

目前,船上的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基本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该系统采用淡水作为灭火介质,具有环保、易于存储、灭火效果良好、对设备破坏性小等特点。

以最常见的泵式局部细水雾灭火系统为例,系统主要由泵组、控制箱、选择阀、管系、探测警报、喷头等组成,如图1所示。

细水雾灭火系统典型的系统工作原理是:(1)自动启动状态,防护区设多个探测器,当火灾发生时,系统控制盘接受探测器探测到的动作信号,向火灾区域喷水雾;(2)手动启动状态,防护区设多个探测器,当火灾发生时,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或在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打开设在发生火灾区域最近处的手动启动装置(手动操作应优先于自动控制),向火灾区域喷水雾。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的应用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的应用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的应用【摘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目前唯一同时具备自助探测火灾、发出火灾报警、控制乃至扑灭火灾等关键能力的建筑消防系统,从而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消防工程将逐步向以自救为主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展,兼以消火栓给水系统与消防软管卷盘为辅的消防模式。

对此应加强对火灾自动探测技术和自动灭火技术的研究,促进其不断发展。

本文探究了建筑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的应用。

【关键词】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关于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体系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分为闭式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动系统四种类型。

其中闭式系统分为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及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水幕系统分为防火分隔水幕和防火冷却水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广泛的应用到人员密集、疏散困难,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困难、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该系统的特征是保护区域非常宽、灭火效果好、运作稳定、但是成本较多,养护规定严苛。

2、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也可称为简易喷淋系统,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种有效的补充形式。

该系统由流量系数K=80的标准喷头(热敏性能为响应时间指数RTI≥80(m.s)0.5,玻璃泡直径为5mm 的标准响应喷头)或K=115 的快速响应喷头(热敏性能为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玻璃泡直径为3mm 的快速响应喷头)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它主要是利用城市中现有的消防给水管道作为水源,采取一些技术手段,虽减少了原有系统的部分组件,但也能达到与湿式系统相同或相近的效果,从而节省了成本,具有投资少、效果好,维护保养方便的特点,应予以大力推广普及。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新旧版本对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新旧版本对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新旧版本对比新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在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今年的新版教材还未出版,目前大家手头的教材与现行新版规范有一些出入,好在不惑老师在直播课上完全按照新版规范进行了授课,可以帮同学们理清不少新旧版本变动的知识点。

现对2018新版喷规与旧喷规内容变化进行了对比,供大家参考。

限于篇幅,今天刊登部分,下期继续。

1 总则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改为: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2.1 术语新增: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改为:2.1.6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条文解释:2.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预作用装置、管道、充气设备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

根据预作用系统的使用场所不同,预作用装置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组信号联动开启,二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洒水喷头两组信号联动开启。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中船九江工业有限公司资料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中船九江工业有限公司资料

JIMNIPLIIIGJIU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江西船用阀门JIANGXI MARINE VALVE PLANT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产品简介■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主要技术参数■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原理图及使用说明■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检查维护和保养说明■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安装说明■高压水泵单元组■电动施放阀■撞击式喷嘴■离心式喷嘴■灭火控制箱■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灭火程序图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产品简介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是参照美国国家消防标准NFPA750-2000《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74年SOLAS公约2000修正案》和MSC/Circ.913《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替代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导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由我厂自主开发研制的新产品。

经产品型式试验,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均达到上述标准的要求。

后按照江西船用阀门厂标准化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企业标准Q/HF126-2003《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及其部件性能要求》,报送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进行全面检测,已于2004年11月检测合格。

该系统因其在灭火效能、工程造价、释放后二次灾害、对人员的安全性、电绝缘性、稳定性等方面占有明显的优势,已逐步在船舶消防上开始应用。

其最具特色的就是不需要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对所保护的处所进行封舱。

它适用于扑救船舶下列防护对象的火灾:(1)主推进器的内燃机(火灾危险部份);(2)发电内燃机(火灾危险部份);(3)燃油锅炉和煅烧炉(火灾危险部份);(4)加热燃油净化器及易于安装燃气管道和排气管道等处所。

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主要技术参数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原理图及使用说明、原理图接AC22W 舸5K TEl ■卍 卜1 M H a 厶 O 啦11'■3J ? K.怖1嶼iH :1 .■-二Sijj'.注:本原理图仅作为 GWM-1型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典型原理图, 的原理图。

论船舶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论船舶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 … … … …

1 .细水雾 灭火系统的原理
细 水 雾灭 火系 统成 功 的关 键 在于 ,增 加 了单 位体 积 水 微粒 的表面 积 。其 主要 是通 过 高 效率 的冷 却 与缺 氧 窒息 的
双 重作 用 实施 灭 火。细 水 雾灭 火 系统 主要 是 从 以下 几个 方
( 二)国内规则的相关要求
《 船舶 与 海 上 设施 法定 检 验规 则 》 ( 国内航 行海 船 法 定 检 验 技术 规则 )2 0 0 4年 、2 0 1 1 年 版 以及 2 0 0 6年 、2 0 0 8
年 5月 修 正 案 , 海 安 会 决 议 M s c . 6 9( 6 9 ) 2 0 0 2年 7月 1曰 生 效 ,适 用 于 2 0 0 2年 7月 1日 以后 建 造 的 5 0 0总 吨 及 以
系 统 ,细 水 雾作 为 灭火 介 质具 有 不 污染 环境 、 灭火 迅 速 高
效、耗 水量 低 、水 渍损 失极 小 、灭火 效 果 良好 等优 点 。
2 0 0 0总 吨及 以上 的 货船 。 1 O . 5 . 6 . 2容 积 超 过 5 0 0 m 。 的 A类 机 器 处 所 ,除 安 装 5 . 1 . 1要 求 的 固定 或 灭 火 系 统外 , 还应 根 据 本 组 织制 定 的 指 南 , 由一 个 经认 可 的 固定 式 水基 或 等效 的局 部灭 火 系 统
部 ;焚烧 炉有 失 火危 险 的部分 ;加 热燃 油 的净化 器 。 1 0 . 5 . 6 . 4任 何 局部 使用 灭 火系 统启 动 时,应 在被 保 护 的处所 和 连续 有 人值 班 的处 所 发 出视 觉报 警和 清 晰 的听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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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2.1适用范围2.1.1 本检验指南适用于SOLAS公约II-2/10.5.6条所要求的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2.1.2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且容积超过500m3的A类机器处所。

2.1.3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装置用来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1) 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2) 锅炉前部;(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4) 加热的燃油分油机;(5) 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和(6) 油加热器。

2.2认可和检验依据2.2.1《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I-2章/10.5.6条2.2.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7章2.2.3 MSC/Circ.1387《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导则》2.3 术语和定义2.3.1 本检验指南采用MSC/Circ. 1387、MSC/Circ. 1082中给出的下列术语和定义。

2.3.1.1 火源抑制(Fire suppression),系指通过对火源的控制,抑制火焰向外扩散,以减少过火面积和燃烧释放的热量。

2.3.1.2 保护处所(Protected space),指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机器处所。

2.3.1.3 保护区域(Protected area),在机器处所内,需要全部或部分局部水基灭火装置来保护的区域。

2.3.1.4 水雾有效覆盖区(Effective nozzle coverage),由灭火试验结果确定。

.1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3)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1387附录中3.3.2.1至3.3.2.3要求,水雾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1;.2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3或2×2)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1387附录中3.3.2.3至3.3.2.5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2-1或图2-2;.3当水雾喷头单排布置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1387附录中3.3.2.1至3.3.2.3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3;.4当水雾喷头单排布置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1387附录中3.3.2.3至3.3.2.5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4;.5当水雾喷头单个时,有效覆盖区的长度和宽度定义为1/2水雾喷头最大间距见图5;注:图3至图5所示燃油喷嘴布置仅作为信息告知。

图1图2-1 图2-2图3图4图52.4 图纸资料2.4.1产品认可时,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批准:(1) 系统设计规范;(2) 产品主要性能规格表;(3) 总装配图;(4) 主要零部件图;(5) 主要系统原理图;(6) 计算书;(7) 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8) 交货验收技术条件;(9) 型式试验大纲。

2.4.2产品认可时,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备查:(1) 产品说明书;(2) 维护保养说明书。

2.4.3产品检验时,应提交CCS批准的图纸资料如下:(1)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原理图;(2)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实船管路布置图(包括水雾喷头位置,保护区域,释放站,泵组) ;(3)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管路液力计算书;(4)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布置图。

2.5 重要零部件2.5.1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下述外购件应持有CCS证书:(1) 水雾喷头、选择阀、压力开关;(2) 水泵及电机;(3) 电气控制箱;(4)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显示器等)。

2.6 设计技术要求2.6.1 布置2.6.1.1 水雾喷头应垂直布置。

如采用与垂直方向有一定倾角的安装方式,但其保护范围应经灭火试验验证确定。

系统管路中采用的接头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2.5.3“机械接头”相关要求。

2.6.1.2 灭火系统操作控制设备应尽可能布置在保护处所之内和之外能方便到达处。

布置在保护处所内的操作装置,应避免被保护区内的失火所隔断。

2.6.1.3 系统的动力源部件应布置在保护区外。

2.6.1.4 保护区域内有效覆盖区的确定:(1) 对于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柴油机,有效覆盖区的长度为柴油机两端气缸顶部间的距离。

如在其中一端设有废气透平增压器,则应将其包括在保护长度范围内。

保护区的宽度为自高压油泵外表面至废气透平增压器排气出口外缘间的距离。

当燃油喷嘴以与垂向有一倾角状态布置时,其保护范围还应包括高度方向,保护区的高度为,自高压油泵出口至柴油机气缸顶部之间的距离。

对于多台发动机的布置,应至少有两个分区。

(2) 对于锅炉、焚烧炉、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有效覆盖区为整个燃烧装置。

(3) 对于加热的燃油分油机,有效覆盖区为整个分油机,但不必包括加热器。

2.6.2 功能2.6.2.1 系统应能手动释放水雾。

2.6.2.2 灭火系统的启动不应导致失电或使船舶机动性降低。

2.6.2.3 系统应能即刻可用,并具有能连续供应水基介质至少20min的能力,以抑制或扑灭保护区内的着火,同时在这期间为机器处所内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施放作好准备。

2.6.2.4 系统应能在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输入空气情况下,实施对火的抑制或通过系统施放时自动停止风机运转,以保证灭火介质不被吹散。

2.6.2.5 系统及其附件应设计成能承受船上通常能遇到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碰撞、冲击、阻塞和腐蚀的影响。

2.6.2.6 系统动力源的电器元件应至少具有IP×4防护等级,需要外部提供电源的系统仅由主电源供电。

×表示特性数字,用于标识防止危险物进入和固体外来物侵入的保护等级,其值在0~6之间2.6.2.7 管路系统的尺寸应通过液力计算确定,以保证获得系统良好工作性能所必需具备的压力和流量要求2.6.2.8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供水可由水基主压力水雾灭火系统提供,只要其能同时为两个系统提供足够的水量和压力。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也可作为水基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一个分区,只要其满足SOLAS公约第II-2/10条、MSC/Circ. 1387以及经MSC/Circ. 1165及其修正案MSC.1/Circ.1237和MSC.1/Circ.1269的规定,且系统能与主系统相隔离。

2.6.2.9 系统供水量应依据各保护区中最大面积所需的水量来确定。

2.6.2.10 布置在保护处所内的部件应能承受失火期间可能出现的温度升高的影响,部件应按经MSC.1/Circ. 1269修订的MSC/Circ. 1165附录A相关部分规定进行试验。

2.6.2.11 为保证系统具有要求的流量和压力,应配置1套能对系统的动作进行试验的装置。

2.6.2.12.对于开式喷头系统应安装一个吹通接头,允许试验期间通过该接头进行吹通空气和管路畅通检查。

2.6.3 火灾探测、报警2.6.3.1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所保护的处所和连续有人值班的处所发出光报警信号和独特的声响报警信号。

该警报应指明灭火系统所启动的具体保护区。

2.6.3.2 不论采用常规型(多线制)还是地址编码型(总线制)的探测系统,“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一般应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

尤其对于常规型探测系统应予以特别注意,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提供保护的每个保护区域都应有单独的探测分路。

2.6.3.3 对于地址编码型探测系统,若其满足《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9章第2.1.4条要求,则允许将“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探测部分公用,即可以用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探测器代替“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探测器,但探测器的型式和布置应满足“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相应要求。

此外,该组合方式不应影响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和“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原有功能。

任何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释放时所发出的报警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2.6.3.4 火灾探测器应位于保护区域附近,无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探测系统,均应具有识别保护区域内发生火灾的功能,且某一保护区域的探测单元不应触发其他保护区域的探测单元的动作。

2.6.3.5 定期无人值班或无人值班A类机器处所的局部水雾灭火系统除了应能手动释放外,还应能自动释放和报警。

为了防止误释放,应采用感烟和火焰两种型式的探测器组合。

任一种探测器工作后应能触发报警。

即当保护区内感烟探测器启动时,应先发出报警信号,通知船员进行必要的巡查。

待该保护区的火焰探测器启动时,才打开该区释放阀,施放压力水并报警。

制造商应提供介绍探测器性能、操作和布置要求的说明书。

2.6.4 其它2.6.4.1 如装设了自动启动的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应在被保护的处所入口处张贴标明使用介质类型及关于可能自动释放的告示。

2.6.4.2 系统的操作使用说明应张贴在每个操作位置处。

应按制造商的推荐提供系统的备件及操作和维护说明。

2.7 典型样品的选取2.7.1 型式认可时,应对每种型号系统进行型式试验。

如有不同型号的水雾喷头,则每种水雾喷头都应进行型式试验,对于不同型号的水雾喷头如采用同种材质,可只选择一种型号进行腐蚀试验,样品应现场随机抽取。

2.7.2 再次认可时,在已完成型式试验的水雾喷头中选取一种型号,进行型式试验。

2.7.3产品检验时,应在相同批次的水雾喷头中,随机抽取10%且至少2只,进行流量系数测定。

2.8. 型式试验2.8.1 开式水雾喷头型式试验,试验项目及要求见表1。

开式水雾喷头试验项目表表1备注:试验要求栏中的编号为经MSC.1/Circ.1269修订MSC/circ. 1165附录A中的对应条款。

2.8.2 灭火试验2.8.2.1 试验目的2.8.2.1.1 用来评估用于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单个水雾喷头和水雾喷头网对轻柴油喷射火的灭火能力。

2.8.2.1.2 用来确定如下设计和安装标准:(1) 水雾喷头间最大间距;(2) 水雾喷头与被保护区的最小和最大高度;(3) 在被保护区外布置水雾喷头的必要性;(4) 水雾喷头最低工作压力。

2.8.2.2 试验条件2.8.2.2.1 试验围闭处所面积至少具有100m2,其高度至少为5m。

5m以上设有顶棚,四周围壁可以不必封闭。

2.8.2.2.2 试验围闭处所应能提供充足的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保证燃油喷嘴后500mm、下100mm位置处,在整个灭火试验过程中(点火后5min内)的氧浓度始终保持在20%(体积浓度)以上。

2.8.2.2.3 火源(1) 试验火源应由名义热释放率为1MW和6MW的喷射火组成。

这些喷射火应由表2规定的轻柴油燃烧生成。

(2) 燃油喷嘴应水平安装,并直接朝向水雾喷头网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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