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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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构成要件

受贿罪构成要件

受贿罪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概念受贿罪(刑法第385条),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具体物品,⽽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职权为他⼈谋取利益⽽收受他⼈财物,是典型的受贿⾏为。

在司法实践中,⼤量受贿罪是利⽤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利⽤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贿⼈的愿望,⽽收受财物。

(2)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职权,⽽是利⽤本⼈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存⾮法收受财物的⾏为。

实践中,利⽤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于前两种情况,利⽤的主要是⾎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职务⽆关。

受贿罪法律意见书

受贿罪法律意见书

受贿罪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案情简介:
根据我了解到的案情,被告人张某担任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法律问题:
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2. 若构成受贿罪,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
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其他财物的行为。

从案情描述上看,张某作为财务部经理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便利,收受了他人给予的贿赂款项,符合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法律责任分析:
受贿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具体刑罚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包括被告人受贿数额、受贿情节、受贿的频度
和程度等。

在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收受贿赂人民币100万元,数额较大。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应被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相关司法机关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法进行起诉,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定刑的范围,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同时,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司法机关应依法查明贿赂的具体数额以及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审理。

以上意见仅为法律专业人士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详细情况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职务犯罪之一。

由于受贿犯罪大多是一对一进行的,所以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历来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行为人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防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家族腐败”已成为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诱惑,一些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由于家人、亲属的介入,行贿受贿大多间接发生,检举不易,查证更加困难,这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查办受贿案件遇到的和需要把握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或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例如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虽受贿罪的主体确定有时就较困难,检察院和法院往往定性不一;再如由于“家族腐败”的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所发挥的作用有时不很明显。

受贿犯罪行为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深厚,经验相对丰富,手段繁多巧妙,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贿赂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一对一的秘密行为,很少留下物证、书证。

正由于此,犯罪分子往往负隅顽抗,找出种种借口进行狡辩,为自己受贿的主观故意进行开脱。

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种情况:1、以“借”为名掩盖受贿实质一些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把受贿辩解为借贷关系,有的早在贿赂行为成立时就留下“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以“有备无患”。

为此,在办案中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借贷理由是否成立、借贷时间的长短、财物的用途、有无偿还的能力及归还意思的表示;出借方有否通过借贷方谋利或企图谋利,或者借贷的财物本身就是谋利后的产物等,从而揭示出所谓的“借贷”,实际上就是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借条”、“欠条”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形式,是行为人用来掩盖其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的道具。

办理受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办理受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破坏国家机关正常运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非常明确,本篇将详细阐述办理受贿案件的法律法规。

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不直接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不直接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三、办理受贿案件的程序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受贿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侦查立案后,侦查机关应当对受贿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措施。

3.起诉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导读: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而对于主观方面就是属于故意的行为;在客观的方面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等等;而对于只要犯了此罪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且达到一定的数额。

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一)、立案标准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主体特征受贿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职务犯罪,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但也有所区别。

与贪污罪比较,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与挪用公款罪比较,二者的主体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在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适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离职休养和退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已脱离了原来的职务,其便利也已不复存在,除作为自然人可构成共犯外,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而受贿罪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受贿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综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由四类人员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委派人员。

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等。

从上述主体成分看,受贿罪的主体,除在离退体人员的资格条件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许差别外,其他均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共犯,并依特殊主体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二、客体特征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侵害。

国家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研究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研究

职 务性 的 帮助 。两 者之 间在 职务 便利 的 谋利 与钱 财之 间 形成 一
的不 同 。受 贿 罪 的突 出特 点 是通 过利 用职 务便 利 为他人 谋 利而
种 灰暗 的交 易 。 因为存 在这 种权 与钱 的交 易 , 正 因而 产生 了我 国 获 取他 人财 物 ,其 他犯 罪则 是直接 利 用职 务便 利 获取所 管 的财 刑 法在 受贿 罪的 构成要 件上 的诸 多限制 。 因此 , 何 认识 受贿 罪 物 。这 种权 力运 用 的差 别 , 如 反映 出受贿 罪本 身 的特性 , 正是 存在 决定 了受贿 罪 的特殊 性 。因此 , 如果 排除 的本质 和解读其 构成要 件 , 当前 我 国刑法有 关贿 赂犯罪 的法律 这 种权 力交 易 的特 性 , 在 不 发展 的今天 , 其是 我 国反 腐败 活动 持续 发展 的今 天 , 尤 显然 是个 受 贿罪 的交 易性 , 仅排 除受贿 罪 为职 务性 犯罪 存在 的可 能性 , 值 得研 究的 问题 。
其 次, 从与 相关 犯罪 的关系和 平衡看 , 污犯罪 、 贪 挪用犯 罪与
都是涉 及财 物 的犯罪 , 也都 是利 用职 是收受 人利用其 所拥有 的职 权便 利通 过为他 人谋 取利益 , 获得 贿 受 贿罪 有着 一定 的相 同性 ,
赂 钱款 。行 贿人 通 过给 予受 贿人 以钱 财 来获 得收 受人 所 给予 的 务 便利 的涉财性 犯罪 , 所不 同的是 获取财 物时 所运用 的权 力方式

也 打破 了与 相关 职务犯 罪 之间 的平衡 与协 调 。

重 新审视 “ 易” 交 的必要 性
再次, 从世 界 范围 来看 , 不能 排除 受贿 罪交 易 的必要 性 。 也

刑法二百八十条

刑法二百八十条

刑法二百八十条很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所限,无法将刑法二百八十条全部呈现在这个对话框内。

刑法二百八十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法条,关于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惩罚幅度以及应用范围等内容。

以下是对刑法二百八十条的大致解释,供您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行使影响力,在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的表述,受贿罪包含以下要素:一是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体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使影响力,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三是主体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受贿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旨在保护公共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罪的成立,要求遵循以下原则:法定原则、罪过原则、法定处罚原则、单一犯罪原则、适用具体刑罚原则、法定量刑幅度和可罚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受贿罪的不同情形,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幅度。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受贿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其他情况,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各项规定,受贿犯罪的追责不仅限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还包括行贿人以及受贿行为涉及的其他相关人。

总之,刑法二百八十条对受贿罪的构成、罪行的处罚幅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正,保护公共权益,打击腐败行为。

违反该法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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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背离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作为其法定要件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包括利用与其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即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宜包括事前或者事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受贿罪;本质;要件;立法完善一、关于受贿罪的本质属性对于犯罪的本质,我国学者一般采社会危害性标准说,并进而认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最为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基于此,我国学界在对受贿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这一点上,争议不大。

成为热点的争议问题是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表述,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以下六种不同的观点:一曰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曰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三曰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四曰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五曰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六曰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那么,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从立法的规定来看,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腐败犯罪。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职务,行使一定的职权,但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国家赋予其职务和职权不是让其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更不是便利其实施违法犯罪的,而是用于为国家、社会和公众服务的。

就此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其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大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他理应严格依法并适用履行,廉洁从政,奉公守法。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反其道而行之,即属于背离职责的行为,而这种背离职责的行为无疑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因为你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你不应当接受他人的利益;既然你接受了他人的利益,而不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就属于不廉洁行为。

显然,将廉洁义务作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适合于所有的接受财物的受贿行为。

至于受贿行为对其他社会关系的侵犯,我们认为并非必然:首先,受贿有受贿枉法与受贿不枉法之分,受贿枉法者无疑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但受贿不枉法者并不必然侵犯着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发展,而仅仅背离了其廉洁义务;其次,受贿有主动交付财物与被动给予之分,基于被动给予的索贿行为当然侵犯着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主动交付他人财物的行为,从民法所有权性质上讲是所有权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何谈侵犯着财产所有权呢?再次,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任何一种经济犯罪都必然危害的社会关系,不具有犯罪客体的直接性和具体性,将其作为受贿罪直接客体的内容,无以正确理解受贿罪的本质属性。

何况,受贿行为并不必然侵犯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最后,在汉语语词的意义上,“性”字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系性格、属性、归属、表现之义,其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而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直接客体的内容似与犯罪客体的本质不相符合。

有鉴于此,我们主张用权利义务内容比较明显的“廉洁义务”代替“职务廉洁性”。

如是,可以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即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不牟求私利的义务。

既然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那么,何种收受行为才背离这一廉洁义务呢?对此,涉及到贿赂的范围问题。

围绕着这一问题,学界存在着“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财物说”认为,贿赂仅限于金钱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财产性利益当然也不能被包括在内:“财产性利益说”(又称物质性利益说)认为,贿赂除了金钱及其他财物以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如提供房屋使用权、设定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旅游、提供劳务或者担保、降低贷款利息等:“利益说”(或称需要说)认为,凡是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一切有形或者无形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财产的或非财产性的利益,如安排子女就业、解决招工指标甚至提供色情服务等均应视为贿赂。

[2]那么,如何根据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实际状况正确界定“贿赂”的范围呢?学界的通说系采财产性利益说,即贿赂的范围除了包括金钱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以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

[3]我们基本上同意这种观点,但我们同时认为,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的扩张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据此,财物、财产性利益以外的其他手段似应当被包括在贿赂的内容之中。

显然,如果仅仅根据刑法分则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贿赂仅仅限于财物,最多可以扩张解释为包括着其他财产性利益;但如果从上述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而言,贿赂的范围又不仅仅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还包括“其他手段”。

何谓“其他手段”呢?显然,只要是供“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所使用的手段都属于之,并且又都属于“贿赂”的范围。

再进一步从受贿罪的本质在于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的角度而言,接受任何不当利益的行为都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如果仅仅惩治接受财物的行为,而不惩治接受其他利益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的保护是否全面?是否与受贿的本质相冲突?按照我们对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理解,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背离了廉洁义务,接受他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也背离了廉洁义务,而接受其他利益的行为如接受性服务等,同样背离了廉洁义务。

对此,刑法应当作适当修改,将国家工作人员背离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所收受或者接受的任何不当利益都纳入到贿赂之中。

事实上,国外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比如,日本刑法中虽然没有在受贿罪中明确“贿赂”的具体内容,但其判例的解释相当宽泛,具体包括:1、金融利益;2、债务;3、艺妓的表演;4、性服务;5、公私职务的有利地位;6、参与投机事业的机会;7、帮助介绍职业;7、金额、履行期未确定的谢礼;9、将来在建立的公司股票;10、其他满足人们需要和欲望的一切利益。

[4]这一解释对我们现阶段的惩腐倡廉无疑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

我们认为,应当将国家工作人员背离职责接受的任何不正当利益都作为贿赂的范围,财产属于贿赂,财产性利益也属于贿赂,即使是非财产性利益,如接受性服务或者观看艳舞表演等能够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也构成贿赂。

当然,这种不能用金钱具体测量的非财产性利益如何作为量刑的根据,我们认为,可以根据行为人接受该非财产性利益而使他人支付的金钱为标准,比如以接受性服务或者观看艳舞表演而由相对人支付的金钱为标准,或者根据行为人接受的非财产性利益的次数如接受性服务的次数在三次以上为标准,考虑其犯罪情节,综合认定。

既然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那么,从理论上讲,只要将侵犯该廉洁义务的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而不问该行为是否对其他社会关系造成危害。

所谓侵犯廉洁义务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意味着收受或者接受他人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

至于如何认定该行为的实施完毕,刑法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既遂,应从受贿人的承诺时算起,其中,索取贿赂的应从实施索取贿赂行为之时开始;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应当取决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既遂,应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作为标准。

[5]按照我们的理解,受贿罪是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为内容的罪种,因此,只要收受或者接受了他人的利益,其廉洁的义务和形象就会被现实的危害着。

就此而言,受贿罪是以实际上的获取财物为既遂成立要件的结果犯。

显然,第一种观点不适当地扩大了受贿既遂的范围;而第三种观点又人为地缩小了受贿既遂的成立范围,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

在我们看来,已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在实际上获得了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的,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构成了现实的危害,从而构成既遂;反之,行为人虽然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则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尚未造成现实的危害,从而属于犯罪未遂;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后,在获取财物以前自动中止其接受或者索取财物行为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的危害也因此终止,属于犯罪中止,如已经向他人要求给付财物的,由于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中止索要行为的。

为受贿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如为索取他人财物而寻找中介人、介绍人的,等等,均属于犯罪预备;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施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属于犯罪预备,如在寻找中介人、介绍人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制止预备行为的;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则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如在寻找中介人、介绍人的过程中,打消受贿意念而中止寻找行为的。

二、关于受贿罪的要件(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利用本人的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第三者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受贿;[6]二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方便条件,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熟悉工作环境的条件,也不是指利用他人职务的方便或影响等条件;[7]三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且包括利用职务的影响而利用第三人的职务之便,甚至包括自己本身没有任何职务而纯粹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

[8]对此,我们认为,受贿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腐败犯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只有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因果联系,才可以称之为腐败犯罪,否则,如果收受财物的行为和职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何谈对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的背离呢?因此,既不能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无限扩大的解释,也不能作过于狭隘的解释。

基于此,我们主张,贿赂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当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担负职务的便利条件,而不能利用他人担负的职务的便利条件。

利用他人职务自己收受贿赂,二者之间不具有因果联系,当然不背离其廉洁义务。

显然,上述第一种、第三种观点将利用第三者的职务行为收受财物都作为受贿罪处理,过于宽泛地理解了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便利。

就此而言,第二种观点较为合适,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界定。

在我们看来,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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