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统一金融机构分类标准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金融行业详细分类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

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主要是指在经济金融领域中,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进行细致的分类划分,以便于综合监管和风险控制。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的内容。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划分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法成立并在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同,商业银行可以进一步分为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和小型商业银行。
2.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指由国家授权或委托承担特定经济发展任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在中国,政策性银行主要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4.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在农村和小城镇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它们在满足居民和企业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承担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5.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是指由外国金融机构或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银行机构。
外资银行严格遵守中国的金融法规,并提供跟国内金融机构相似的金融服务。
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划分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范围和规模,证券公司可以分为特约业务证券公司、专业化证券公司和一般证券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承担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范围和规模,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管理和运作公募基金、专户基金等的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
4.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公司旨在专业化处理不良资产和承接金融机构的转让资产。
5.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来管理和运作各类信托财产。
6.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他投资者设立,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评级标准再探讨

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评级标准再探讨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评级标准再探讨引言:金融机构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稳定和可靠性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运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可控,并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央行对金融机构进行评级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
本文将深入探讨央行对金融机构评级标准的形成和重要性,并提出个人观点。
一、央行评级标准的形成央行评级标准是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的,旨在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经营稳定性。
通常情况下,评级标准基于多个指标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表品质、利润稳定性、风险管理能力等。
评级标准应该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在制定过程中,央行通常会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广泛的合作和研究,以确保评级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二、央行评级标准的重要性1. 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评级标准帮助央行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有助于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问题。
一旦发现问题,央行可以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包括提高资本要求、加强风险管理等,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2. 促进市场竞争和公平性:评级标准提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可比性,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公平性。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公开披露,央行为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3. 优化资源配置和风险定价:评级标准有助于优化资源的配置和风险的定价。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评级通常会影响其融资成本和市场地位。
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资金,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个人观点: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评级标准在金融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评级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至关重要。
此外,评级结果的公开披露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公平性。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也需要关注评级标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及时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进行修订和调整,以确保评级标准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 分类标准

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金融机构分类标准。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服务。
为了更好地监管和管理金融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分类标准。
首先,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业务范围进行分类。
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不同类型。
银行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提供支付结算等业务;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交易、承销和投资咨询等业务;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业务;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信托业务。
这种分类标准可以更好地反映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有利于监管和风险防范。
其次,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所有制形式进行分类。
根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分为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类型。
国有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所有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国有保险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是指由私人所有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如民营银行、民营证券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如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
这种分类标准可以更好地反映金融机构的所有制性质,有利于监管和促进竞争。
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按照服务对象进行分类。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零售、批发和投资等不同类型。
零售金融机构主要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如零售银行、零售保险公司等;批发金融机构主要为大型企业和机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如批发银行、批发证券公司等;投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如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这种分类标准可以更好地反映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有利于市场定位和产品开发。
最后,金融机构还可以按照监管机构进行分类。
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央行等不同类型。
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管银行业;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证券业;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保险业;央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
这种分类标准可以更好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有利于监管和风险防范。
聊聊金融机构分类

聊聊金融机构分类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给银监会监管,地方由各地金融办监管。
这个说法符合监管形势,有点靠谱,但不够准确,中国是谁发牌照谁监管,监管模式估计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类似,银监会牵头出台相关规定,提供业务指导,具体由各地金融办准入+监管,我们一般称之为类金融牌照。
说到金融机构分类,在中国其实还是挺复杂的,复杂到很多金融从业人员都弄不清楚金融机构类型。
也没有一个特别权威的划分方法。
报道中经常说持牌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银机构、特殊目的载体…不是做统计工作的,都很难区分其之间的界限。
按照G20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要求,凡是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和行为的机构都要纳入金融监管,适当的监管是为了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中国成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后对大金融加强监管,融资租赁、保理、典当这些类金融机构纳入监管理所当然。
笔者猜测,未来的监管格局可能是一行三会继续监管其职责范围内的实体机构,地方金融办监管类金融机构,人行统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监管。
一、从行业分类谈起如果称一家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至少它应该是金融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金融业(J)包括4个大类,分别为J66货币金融服务、J67资本市场服务、J68保险业、J69其他金融业。
货币金融服务包括J6610中央银行服务、J6620货币银行服务、J663非货币银行业务(J6631金融租赁服务、J6632财务公司、J6633典当、J6639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J6640银行监管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活动,以及各种消费信贷、国际贸易融资、公积金房屋信贷、抵押顾问和经纪人的活动属于J6639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包括J671证券市场服务(J6711证券市场管理服务、J6712证券经纪交易服务、J6713基金管理服务),J672期货市场服务(J6721期货市场管理服务、J6729其他期货市场服务),J6730证券期货监管服务、J6740资本投资服务和J6790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具体标准如下: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以下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以下情况划入正常类:〔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归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归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归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归还的变化;〔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归还的变化;〔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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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统一金融机构分类标准
来源:证券时报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0日02:44 作者: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2月10日证券时报第18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贾壮
本报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我国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涵盖传统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企业年金、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
此外,《规范》还将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金融机构范围。
《规范》要求建立完整的金融机构清单名录,如建成将是我国第一份全金融机构清单名录。
名录既包括法人机构信息,也包括分支机构信息;既包括境内所有外资金融机构,也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today/200912/t2716755.htm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调查统计司2010-05-25 16: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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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
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规范》是加强金融业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的基础,也是构建金融信息系统,促进金融信息共享的前提。
《规范》的发布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为宏观管理信息与微
观统计数据、国民经济运行信息与金融运行信息之间搭建了协调、沟通的桥梁。
/publish/diaochatongjisi/194/2010/20100525161522849372361/201005251 61522849372361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