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沙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优化管理服务,提高业主和居民的满意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依法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是由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自愿组成的居民自治组织,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八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物业的维护保养,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楼宇、设施设备等物业设施,确保其功能正常,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第十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对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进行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和公共设施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入住人员和来访人员的管理,确保小区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制定并执行公共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维护良好社区秩序。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满足业主和居民的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及时回应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建议和意见,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加强与业主和居民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定期与业主和居民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活动,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为维护和提高长沙市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使用物业管理方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机构,明确物业管理主体。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洁等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建筑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缴纳。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相关支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必要时可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对拒不履行义务、扰乱物业管理秩序的业主,将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予以禁入。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如有疑义,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修订,须重新公告。
以上为《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共同维护长沙市的社区和谐共建。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遵守《企业法》和有关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取得法定的业务资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提供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服务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执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并按照规定向业主开具税务发票或者其他必要凭证。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三)监督社会资产共同使用设施和装备的维护管理;(四)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居住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超过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规定实行居住费用划分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志愿者等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了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要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
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服务、解除服务等措施。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t为规范和促进长沙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t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业主,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t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加强社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秩序。
第五条\t物业管理应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六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物业管理的支持力度,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t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坚持市场化运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八条\t物业管理应追求效益和公益相统一,保护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机制,发挥业主积极参与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依照物业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选择或组织招标产生。
第五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
第七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八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档案和财务帐册,按规定向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不得违法或超越权限。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长沙市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1. 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是居民的代理人,负责维护、管理和运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其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管理等。
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参与决策。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预算、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等。
3. 居民的义务:居民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造成损害。
二、物业服务内容1.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包括电梯、门禁、照明、供水等)的运作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2. 环境整洁与绿化: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并做好环境绿化工作,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3. 安全防范管理:物业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立安全巡逻等,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4. 社区服务:物业公司应提供必要的社区服务,如组织社区活动、维护社区设施等,提升社区居民的融合感和幸福感。
三、资金收支管理1. 物业费的征收:物业费是居民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享受物业服务的费用,属于合法的收费项目。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收取物业费,并做好相关的账务管理。
2. 物业费的使用:物业费用应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运营和设施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出、设备维修、环境整洁等。
物业公司应明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争议解决1. 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异议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物业公司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诉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2.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争议: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加强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内所有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中,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涉及的术语,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定义。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长沙市内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规模的服务能力、资金实力、信誉以及从业人员数量等条件,并具备物业服务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业主共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卫生、保洁、绿化以及日常维修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和管理费用,维护业主通信设施,并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计划和规定要求履行各项职责。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反映工作情况,及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并保障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业主管理第七条业主权利业主有权利制定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规定以及使用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制度,有权利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业主还有权利统一决定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维修、重大改建和大修事项,以及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责任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规范使用、管理和维护共有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保证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业主管理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第九条业主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是决定共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规定,以及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最高权利机构。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出并负责筹备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同时还要监督和控制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公开报告。
长沙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物业管理办法长沙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长沙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谐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住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核心力量。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社区物业管理规划,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负责承担物业管理和维护任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应经业主大会通过,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费应按规定的标准、时间和方式缴纳,业主有权查询和监督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缴。
第四章社区公共设施及环境管理第十四条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需求和利益,确保其安全、整洁、便利。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社区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社区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推动社区绿化和垃圾减量工作。
第五章社区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出入口的管控。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周边环境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住宅楼道、单元门的管理,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长房政发〔2009〕036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服务合同正文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房政发〔2009〕036号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内所有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四条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业主提供以下服务:⒈保安巡逻、安全防范等安全服务。
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
⒊环境卫生清洁、绿化和垃圾处理。
⒋收费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循自治、民主、法制的原则,定期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并公布业主管理规约,明确业主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业主行为。
第八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治权,包括但不限于:⒈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⒉制定、修改和废止业主规约。
⒊决定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方式和标准。
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和选择。
⒌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条件,提供专业、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⒈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⒉组织物业维修和设备保养。
⒊组织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⒋制定公共区域使用管理规定。
⒌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管理规约按照比例缴纳。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⒈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
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⒊环境卫生清洁和垃圾处理费用。
⒋安全防范和保险费用。
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
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1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七)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2
(九)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评标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十)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在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招投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3
(二)与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各县、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