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并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规模庞大,面临着诸多管理挑战和风险。
因此,加强资金存放管理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
首先,在引言部分,对文章的目的和结构进行概述。
接下来,第二部分将重点探讨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的现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建议。
第三部分将关注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的情况、挑战及加强管理措施的建议。
紧接着,第四部分将详细介绍资金存放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以及外部合作与监督机制建立等内容。
最后,第五部分总结回顾主要观点和发现,并展望未来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可能性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深入研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从多个方面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指导意见。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机制、运用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以及建立外部合作与监督机制,旨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管理效能。
同时,本文也希望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 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2.1 现行管理情况:目前,财政部门对于资金的存放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财政部门内部,缺乏明确的资金存放管理规定和制度,导致各单位在资金存放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由于财政部门涉及到大量的预算资金和相关款项,但目前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和审计手段,这也使得资金存放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2.2 存在问题分析:针对现行管理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分析。
首先,自由裁量权较大可能导致一些财政单位将闲置资金存在自己的账户中获取高额利息收益,在使用这些闲置资金时可能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审批程序。
其次,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会增加财政风险。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财政库款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和财政资金的安全。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财政库款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具体要求如下:1. 健全财政库款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规范资金的流动和使用程序。
2. 加强对财政库款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3. 提高财政库款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4. 加强对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财政库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档案和账户制度,规范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2. 加强对财政库款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推动财政库款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库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金流动和使用的实时监控和信息公开。
4. 加强对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稳定和专业化。
四、预期效果。
通过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 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资金使用过程更加规范和透明。
2. 财政资金管理成本得到降低,管理效率得到提高。
3. 财政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资金使用风险得到控制。
4. 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提高,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五、总结。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推进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政府资金管理制度

政府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1.3 政府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二、资金预算管理2.1 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明确资金用途、金额、来源、绩效目标等。
2.2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勤俭节约、绩效导向原则。
2.3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程序报批。
三、资金审批与拨付3.1 使用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资金,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
3.2 财政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3 资金拨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确保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四、资金使用与监管4.1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私分。
4.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五、绩效评价与问责5.1 使用单位应开展政府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5.2 对政府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信息公开与监督6.1 政府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财政局。
7.3 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资金监管措施7.1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资金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酒政办发〔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甘财库〔2017〕42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市县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库〔2020〕8号)精神,结合《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20〕101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坚持“规范、透明、安全、激励”的原则,在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健全完善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评价指标和管理机制,引导和撬动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
二、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
开展财政性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邀请符合条件的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11•【文号】财办[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相关部门财政资金的存放管理。
1.3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2)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4)透明度原则: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存放2.1 财政资金存放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3)服务优质,具备较强的资金结算能力;(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2 财政资金存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3 财政资金存放应采取以下方式:(1)定期存款;(2)通知存款;(3)协定存款;(4)其他合规存款方式。
2.4 财政资金存放应遵循以下程序:(1)制定财政资金存放计划;(2)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存放金融机构;(3)签订存放协议;(4)办理资金存放手续。
三、风险管理3.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制定风险防控预案;(2)定期评估存放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3)合理分散资金存放,降低集中度风险;(4)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
3.2 存放金融机构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3 存放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风险。
3.4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动态监控,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四、监督检查4.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监督检查制度,对存放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2 检查内容包括:(1)存放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2)财政资金存放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3)存放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行政单位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资金收支活动,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二)安全稳健原则:加强资金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三)集中管理原则:实行资金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公开透明原则:规范资金收支行为,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四条行政单位应按照国家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明确资金来源、用途和支出标准。
第五条年度预算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调整审批制度,对预算调整事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预算调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范围、审批权限和操作流程。
第八条资金收入管理:(一)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二)各项收入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收入进行核对,确保收入与预算相符。
第九条资金支出管理:(一)行政单位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超标准;(二)支出审批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批权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三)支出报销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虚列支出、挪用资金。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变更和撤销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变更和撤销,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机关单位资金存放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资金存放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单位资金的存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存放财政性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单位存放资金应当遵循安全、流动、收益、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单位存放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遵守财政纪律,严禁违规存放资金。
二、资金存放第五条单位应当将财政性资金存放于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单位存放资金应当选择具有较高信誉、良好经营业绩和较强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存放协议,明确存放期限、利率、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单位存放资金应当遵循期限匹配原则,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进度,合理选择存放期限。
第八条单位存放资金应当合理确定资金规模,避免大额闲置资金存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单位存放资金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区分不同性质的资金,有针对性地选择存放策略。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风险防范。
三、资金使用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存放资金,严禁违规使用存放资金。
第十二条单位存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安全、流动、收益。
第十三条单位存放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四、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存放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存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单位存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最新3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最新3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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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一、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必要性1.保障国家财政资金安全。
政府投资资金涉及到巨额的国家财政资金,一旦出现管理混乱、资金挪用或滥用等问题,将直接损害国家财政的安全稳定。
2.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政府机关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善或不规范而导致资金浪费和低效率问题。
3.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政府投资资金的科学规划和合理投入,可以有效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4.维护国家财政稳定。
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有效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避免因资金失控和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财政风险。
二、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1.目标和任务。
明确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明确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明确政府投资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2.组织机构。
建立专门的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或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工作有序、高效。
3.制度建设。
建立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资金管理、投资项目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管理等制度,规范资金的流转和使用。
4.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监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可靠。
5.监督检查。
建立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政府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合法、规范和透明。
6.信息披露。
建立政府投资资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提高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度。
三、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1.明确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原则和政策,依法合规、严守职责、节约用钱、科学决策。
2.建立健全有关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顺畅进行。
3.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做到预算与实际支出相结合,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率。
4.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资金的审批权限,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审查,避免出现滥用资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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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
需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金存放主体要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制定竞争性存放操作方案,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应
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
评选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二)集体决策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竞争性方式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方式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银行少于3家;预算单位存放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取竟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等。
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公告。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三)综合评分法指标及标准
1.评分指标。
主要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相关行业、重大项目、三农、小微企业、扶贫领域
贷款及纳税等情况;经营状况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风险防控水平等;服务水平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的能力和水平,以及收费优惠、提供服务履约等情况;利率水平指标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2.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二、加强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
(一)规范国库现金管理。
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国库存款转存商业银行操作,凡不符合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定开展的各类国库库款操作,应立即清理整改。
对库款保障水平较高、库款存量持续较大的县区,根据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保障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委托省财政厅代为操作。
(二)规范国库资金支付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库资金无预算不支出的规定,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未经本级政府批准、未经上级财政部门审定备案前不得出借本级国库资金;严禁开设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备付金账户,已开设的应立即撤销账户并将资金缴回国库。
不
得向属于清理撤销范围的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回国库。
(三)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原则上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不符合现行规定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政策执行到期或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应尽快撤销。
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同级政府同意。
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三、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一)规范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预算单位(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下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严禁未经集体决策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二)加强和规范资金存放管理。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按照
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采取竟争性方式选择。
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三)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要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新开设、变更银行账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备案。
严禁预算单位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严禁预算单位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四、加强政府性资金存放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
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及时收回资金。
(二)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
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资金存放银行必须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及单位输送利益,承诺不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
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三)加强资金存放行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存放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范围,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审计意见,督促整改。
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依据其职责加强对银行机构政府性资金存放过程的监督检查。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等部门要及时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