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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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

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

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目前已知经血液制品传染的病毒主要有HBV、HCV、HIV-1、HIV-2、HTLV和细小病毒B19。

尚未发现经血液制品传染CJD。

但有少数研究报告发现有实验性传染现象,因此要密切关注CJD,特别是vCJD的发展动向。

为了提高血液制品安全性,生产工艺要具有一定的去除/灭活部分病毒能力,生产过程中应有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

本技术指导原则是对血液制品(指以人血浆为原料制备的制品)生产过程以及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验证的指导原则,包括指示病毒和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的选择、验证方案的设计、结果判定以及附录所列技术验证申报的程序。

一、去除/灭活病毒方法的选择由于不同类血液制品潜在的污染病毒的可能性不同,为此选择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一)凝血因子类制品生产过程中应有特定的能去除/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膜病毒的方法,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联合去除/灭活病毒。

(二)免疫球蛋白类制品对于免疫球蛋白类制品(包括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生产过程中应有特定的灭活脂包膜病毒方法。

但从进一步提高这类制品安全性考虑,提倡生产过程中加入特定的针对非脂包膜病毒的去除/灭活方法。

(三)白蛋白采用低温乙醇生产工艺和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如巴斯德消毒法等。

二、常用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评价(一)巴斯德消毒法(巴氏消毒法)1.人血白蛋白制品几十年临床应用结果表明,白蛋白的巴氏消毒法对HIV和肝炎病毒是安全的。

其病毒灭活条件已很完善,可不要求进行病毒灭活验证。

但是必须对巴氏消毒法所用设施进行验证,使巴氏消毒各参数符合要求(包括制品内温度分布的均一性和灭活时间)。

2.其它血液制品(液体制剂)由于制品的组成、稳定剂(如:氨基酸、糖、枸橼酸盐等)及其浓度的不同,均会对灭活病毒效果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采用巴氏消毒灭活病毒方法时必须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

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一、前言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是以同种来源组织为原料经加工或组成的产品。

我国目前对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组织供体的病毒筛选多采用检测血清中病毒特异性抗体或抗原的方法,其中对人免疫缺陷病毒(HIV)还要求检测血清中的病毒核酸。

但是,尽管对供体进行了严格的筛选,仍然存在漏检和未知病毒污染的风险,以及生产过程中带入外源病毒的风险。

因此,要求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有效的病毒灭活工艺,并对病毒灭活工艺的有效性进行科学的验证。

本指导原则是对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特定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进行验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采用的病毒灭活工艺及相关参数等,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为2011年发布的《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修订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改指导原则中相关语言描述;完善指示病毒类型及举例的相关描述;调整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要对生产过程中特定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进行验证的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

三、基本要求(一)常用的病毒灭活方法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病毒灭活有多种方法,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病毒灭活工艺。

采用病毒灭活工艺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包括病毒灭活效果的验证;病毒灭活工艺对产品性能的影响;病毒灭活工艺本身的公认性、可靠性、重现性、易放大性及经济性。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_去除技术平台的建立与应用_尹惠琼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_去除技术平台的建立与应用_尹惠琼

表 1 血液制品中可传播疾病的相关病毒及验证可选用的指示病毒
病毒 基因组 包膜
指示病毒
HBV DNA 有 伪狂犬病毒( pseudorabies virus,PRV)
HCV RNA 有 水泡性口炎病毒( vesicular stomatitis virus,VSV) 、Sindbis 病毒、
牛病毒性腹泻病毒( bovine viral diarrhea virus,BVDV)
22干热法灭活指示病毒效果对不同企业提供的人凝血因子样品人纤维蛋白原样品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分别进行了干热法使用的指示病毒为无包膜dna病毒病毒灭活验证ppv无包膜rna病毒emcv2家企业提供的人凝血因子样品结果显示家企业提供的纤维蛋白原样品以及2家企业提供均的人凝血酶原复合物样品经干热法病毒灭活后无可检出的指示病毒ppv和emcv可使该指示病毒的滴度下降4log以上表3
B19 DNA 无 猪细小病毒( porcine parvovirus,PPV)
HAV RNA 无 脑心肌炎病毒( encephalomyocarditis virus,EMCV)
按常规方法[4]培养上述指示病毒及其敏感细胞, 其中 PRV 和 PPV 经 PK-15 细胞培养、VSV 经 Vero E6 细胞 培 养、EMCV 经 BHK-21 细 胞 培 养、BVDV 经 MDBK 细胞 培 养。测 定 指 示 病 毒 滴 度 ≥6. 00 Log TCID50 /0. 1 ml,- 70℃ 保存备用。当用于纳米膜过 滤去除病毒工艺时,所用 5 × PPV 指示病毒为无血 清培养,并采用 100 × 103 切向流膜包浓缩 5 倍,测定 病毒滴度≥6. 50 Log TCID50 /0. 1 ml,- 70℃ 保存备 用。所用指示病毒及其培养用细胞均为本室保存。 1. 2 S /D 处理法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及去除工艺进展分析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及去除工艺进展分析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及去除工艺进展分析摘要】在临床上血液制品能够为有需要的病患提供治疗帮助,但是在进行制作的过程中,血液制品有传播病毒的风险,因此对血液制品进行病毒灭活以及去除是对其质量的重要保证,随着人们思想水平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对血液制品的质量也越加重视,本文对血液制品病毒灭活以及去除工艺的进展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血液制品;病毒灭活;去除工艺;进展在临床上血液制品是用于对病患进行治疗和抢救的重要作用制剂,主要是由健康人群提供血浆或者是将拥有特异免疫的人群的血浆进行分离和提纯处理,从而得到相关的血细胞组分以及血浆蛋白组分等[1]。

血液制品能够用于对病患病情的诊断治疗,具备稳定性较强以及使用方便等特点[2]。

但是在进行制作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制品的原材料来源于人体的血液,本身会潜在着携带病毒的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对病患造成血液污染,从而造成二次伤害。

随着人们卫生意识的不断提高,对血液制品的病毒灭活以及去除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对血液制品病毒灭活以及去除工艺的进展进行了研究探讨,报道如下。

1血液制品中的不安全因素分析根据目前的研究资料发现,在制作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不安全因素主具体为病原微生物和代谢产物。

血液制品的原材料人体的血液当中会存在着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的代谢产物,这两种物质能够和同种的抗原性蛋白相互作用,导致相关临床疾病的发生[3]。

经过研究证实能够通过人体血液以及血液制品进行传播的病毒类型主要为肝炎病毒、人体T淋巴细胞N型病毒、微小病毒、免疫缺陷病毒以及雅克氏病毒等。

当这些病毒通过血液制品进入到人体当中之后会对人体的正常细胞造成伤害,导致严重疾病的发生[4]。

2.病毒灭活方法及去除工艺分析目前在临床上对血液制品进行病毒灭活以及去除的方法和工艺根据不同的处理模式和媒介,可以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等,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点。

2.1过滤法在对血液制品进行灭菌的过程中,可以采用过滤法将血液中的有害病菌进行灭除。

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

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

附件4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是以同种来源组织为原料加工或组成的产品。

我国目前对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组织供体的病毒筛选多采用检测血清中病毒特异性抗体或抗原的方法,其中对人免疫缺陷病毒(HIV)还要求检测血液中的病毒核酸。

但是,尽管对供体进行了严格的筛选,仍然存在漏检和未知病毒存在的风险,以及生产过程中带入外源病毒的风险。

因此,要求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有效的病毒灭活工艺,并对病毒灭活工艺的有效性进行科学的验证。

本指导原则是对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特定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进行验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采用的病毒灭活工艺及相关参数等,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1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为2011年发布的《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修订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改指导原则中部分语言描述,如常用病毒灭活方法、染毒方法、病毒灭活效果判定、其他需考虑的问题、病毒灭活工艺的再验证等;完善指示病毒类型选择及举例的相关描述;增加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要对生产过程中特定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进行验证的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

二、基本要求(一)常用的病毒灭活方法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病毒灭活有多种方法,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病毒灭活工艺。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及去除工艺进展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及去除工艺进展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及去除工艺进展摘要:血液制品主要是通过将多人份血浆进行混合之后,使用特定的分离纯化技术制备的产品,血液制品通常被用在医疗急救以及某些特定的疾病预防和治疗中,具有其他药物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理论上来说,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也可以经血浆传播,所以,为了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就需要严格按照原则要求,在生产血液制品的过程中,就需要使用一定的工艺方法对血液制品中的病毒进行灭活处理,去除其中的病毒,制造出健康的血液制品。

鉴于此,本文就血液制品制造过程中的病毒灭活方法和去除工艺展开如下探讨。

关键词:病毒灭活;病毒去除;血液制品1.病毒灭活方法1.1物理方法1.1.1巴氏消毒法这种方法的应用对温度和时间的要求非常高,大量临床研究证明,在溶液状态下,对白蛋白进行10h的60℃加热处理,能够灭活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HBV)和丙肝病毒(HCV),即巴氏消毒,从而提高白蛋白在病毒安全方面的可靠性。

最近这些年,经常将巴氏消毒法用在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的生产以及纤维蛋白原的处理中。

没有经过巴氏消毒法灭活处理的产品,其输血传播病毒率高达50%~75%,而经巴氏消毒灭活处理之后,产品阳性检出率为0[1]。

1.1.2干热法(冻干制品)干热法也就是对冻干后的制剂使用干热处理和加热处理来杀活病毒的一种方法,常见的干热法主要有10~72h,60~80℃加热法及72h,80℃加热法。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对于FⅧ冻干浓制剂和凝血酶原复合物的处理,就有人用到了10~72h,60~80℃加热处理方法,但是,现在这种方法的使用已经无法满足彻底灭火HCV、HBV、HIV病毒的目的。

1.1.3γ射线辐照法γ射线主要由光子组成,来自于核转变,在放射性衰变过程中形成的子核处于不稳定状态和激发状态,在从高激发态跃迁到低激发态的过程中,就会将γ射线释放出来。

钴-60和铯-137是常用的两种γ射线放射源。

大量实验研究表明,对于大多数微生物,比如无包膜病毒、有包膜病毒以及所有的基因型物质,经过γ射线的辐照都有杀灭作用。

血液灭活操作规程

血液灭活操作规程

血液灭活操作规程血液灭活操作规程一、引言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有效防止病原体传播,血液灭活操作是非常重要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血液灭活操作的流程和要求,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操作前准备1.进行血液灭活操作前,操作人员应熟悉操作流程和相关知识,了解操作的目的和要求。

2.操作人员应戴好防护手套、口罩、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3.准备所需的器械和试剂,确保其完好无损,并经过消毒处理。

三、操作流程1.将待灭活的血液样本放置在操作台上,确保其容器无泄漏现象。

2.取适量的血液样本,放入灭活试剂中,按照指定的比例进行混合。

3.使用专用的灭菌杯盖密封血液样本和试剂的混合液,确保其密封性良好,防止交叉感染。

4.将密封的灭菌杯放入专用的灭菌器中,调节灭菌器中的温度和时间,进行灭活处理。

5.处理完成后,将灭活的血液样本和试剂混合液转移到安全的容器中,加盖密封,标明灭活日期、样本信息等信息。

6.将操作过程中使用的器械和试剂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无病原体残留。

7.完成操作后,操作人员应正确处理个人防护装备,洗手并进行消毒处理,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四、操作注意事项1.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不得私自改变或省略任何步骤。

2.操作人员应保持操作台面的清洁,防止操作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

3.血液灭活操作应在专门的实验室或操作间进行,确保操作环境的洁净性和安全性。

4.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停止操作,并报告相关人员处理。

五、灭活效果验证1.完成灭活操作后,应进行灭活效果验证,确保灭活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2.灭活效果验证可以通过相关实验方法进行,确保灭活效果符合相关要求。

3.灭活效果验证结果应进行记录,并进行必要的存档,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

六、操作安全保障1.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避免在患病情况下进行操作。

血液制品病毒去除灭活验证申报程序

血液制品病毒去除灭活验证申报程序

附录血液制品病毒去除/灭活验证申报程序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及其它认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验证工作。

2.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按本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对其生产工艺和特定的病毒去除/灭活方法进行验证。

如无条件,可委托其它单位进行去除/灭活病毒效果的验证。

3.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完成去除/灭活病毒效果验证后,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验证申请,并附制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病毒灭活方法及其标准操作细则(SOP)、至少中试规模连续生产的三批病毒灭活前中间品(去除/灭活病毒前的样品)及其制造记录等相关资料。

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单位提交的验证申请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对其提供的三批病毒灭活前的中间品进行与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相关的参数(如:p、蛋白质浓度、水分及稳定剂含量、纯度等)的检测。

5.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及授权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对生产单位提交的连续生产的三病毒灭活前的中间品进行病毒灭活方法效果验证。

授权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在验证完成后将验证结果函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6.在病毒去除/灭活验证的同时或验证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连续生产的三批制品(批号可与病毒验证时报送的制品的批号不同,但必须是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生产的制品)进行全面质量复核(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及有关的法定标准进行全检,出具检验报告)。

7.采用新的病毒去除/灭活方法时,在资料审查及病毒灭活效果验证结束后,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血液制品和病毒学等方面专家以及包括药品审评中心在内的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的技术论证会,对申报的病毒灭活方法进行论证。

8.验证结束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将去除/灭活病毒验证结果、综合评价意见及三批制品检定报告回复申报单位;9.申报单位将申报血液制品拟采用的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研究资料(包括相关文献)、企业自检报告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及授权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向生产单位提交的病毒去除/灭活方法验证结果、综合评价或论证意见、加入病毒去除/灭活工艺后的制品稳定性考核结果、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出具的三批制品检定报告等一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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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目前已知经血液制品传染的病毒主要有HBV、HCV、HIV-1、HIV-2、HTLV和细小病毒B19。

尚未发现经血液制品传染CJD。

但有少数研究报告发现有实验性传染现象,因此要密切关注CJD,特别是vCJD的发展动向。

为了提高血液制品安全性,生产工艺要具有一定的去除/灭活部分病毒能力,生产过程中应有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

本技术指导原则是对血液制品(指以人血浆为原料制备的制品)生产过程以及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验证的指导原则,包括指示病毒和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的选择、验证方案的设计、结果判定以及附录所列技术验证申报的程序。

一、去除/灭活病毒方法的选择由于不同类血液制品潜在的污染病毒的可能性不同,为此选择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一)凝血因子类制品生产过程中应有特定的能去除/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膜病毒的方法,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联合去除/灭活病毒。

(二)免疫球蛋白类制品对于免疫球蛋白类制品(包括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生产过程中应有特定的灭活脂包膜病毒方法。

但从进一步提高这类制品安全性考虑,提倡生产过程中加入特定的针对非脂包膜病毒的去除/灭活方法。

(三)白蛋白采用低温乙醇生产工艺和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如巴斯德消毒法等。

二、常用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评价(一)巴斯德消毒法(巴氏消毒法)1.人血白蛋白制品几十年临床应用结果表明,白蛋白的巴氏消毒法对HIV和肝炎病毒是安全的。

其病毒灭活条件已很完善,可不要求进行病毒灭活验证。

但是必须对巴氏消毒法所用设施进行验证,使巴氏消毒各参数符合要求(包括制品内温度分布的均一性和灭活时间)。

2.其它血液制品(液体制剂)由于制品的组成、稳定剂(如:氨基酸、糖、枸橼酸盐等)及其浓度的不同,均会对灭活病毒效果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采用巴氏消毒灭活病毒方法时必须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

(二)干热法(冻干制品)80℃加热72小时,可以灭活HBV、HCV、HIV和A V等病毒。

但应考虑制品的水分含量、制品组成(如:蛋白质、糖、盐和氨基酸)对病毒灭活效果的影响。

应确定允许的制品瓶间各参数的差异。

病毒灭活用的干热箱至少每半年验证一次。

验证时干燥箱内应设多个测温点(包括制品内、箱内最高和最低温度点)。

(三)有机溶剂/去污剂(S/D)处理法有机溶剂,如:磷酸三丁脂(TNBP)和非离子化的去污剂,如:ritonX-100或吐温-80结合可以灭活脂包膜病毒,但对非脂包膜病毒无效。

常用的灭活条件是0.3% TNBP和1%吐温-80,在24℃处理至少6小时;0.3%TNBP和1%riton X-100,在24℃处理至少4小时。

S/D处理前应先用1μm滤器除去蛋白溶液中可能存在的颗粒(颗粒可能藏匿病毒从而影响病毒灭活效果)。

加入S/D后应确保是均一的混合物。

在灭活病毒全过程中应将温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在加入S/D后过滤,则须检测过滤后S/D的浓度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应进行适当调整。

吐温-80应采用植物源性,并应采用称量法量取。

(四)膜过滤法膜过滤技术只有在滤膜的孔径比病毒有效直径小时才能有效除去病毒。

该方法不能单独使用,应与其它方法联合使用。

验证研究时应考虑蛋白溶液的浓度、滤速、压力和过滤量等重要参数。

在过滤前及过滤后应测试滤膜的完整性。

(五)低pH孵放法研究表明,免疫球蛋白生产工艺中的低pH(如pH=4)处理(有时加胃酶)能灭活几种脂包膜病毒。

灭活条件(如:pH值、孵放时间和温度、胃酶含量、蛋白质浓度、溶质含量等因素)可能影响病毒灭活效果,验证试验应该研究这些参数允许变化的幅度。

三、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验证(一)指示病毒的选择首先,应该选择经血液传播的相关病毒(如:HIV),不能用相关病毒的,要选择与其理化性质尽可能相似的指示病毒;第二,所选择的病毒理化性质应有代表性(病毒大小、核酸类型以及有无包膜),其中至少应包括一种对物理和/或化学处理有明显抗性的病毒。

在进行去除/灭活病毒验证时,应根据制品的特性及所采用的病毒去除/灭活工艺,参照下表列举的病毒选择适宜的指示病毒。

所选择的指示病毒至少应包括HIV-1、HBV和HCV模拟病毒以及非脂包膜病毒。

水疱性口炎病毒(VSV)耐受的p范围比较广,验证低p孵放法灭活病毒效果时可选用此指示病毒。

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相关病毒及验证可选用的指示病毒(举例)病毒基因组脂包膜大小(nm)指示病毒举例HIV RNA 有80-100HBV DNA 有45 鸭乙型肝炎病毒、伪狂犬病毒HCV RNA 有40-60 牛腹泻病毒、Sindbis病毒HA V RNA 无27 HA V、脊髓灰质炎病毒、脑心肌炎(EMC)病毒B19 DNA 无20 犬细小病毒、猪细小病毒(二)方案设计l1.去除/灭活病毒验证研究应符合GLP的要求。

2.研究影响去除/灭活病毒效果的参数(包括机械参数和理化参数)允许变化的幅度。

3.研究病毒灭活动力学,包括病毒灭活速率和灭活曲线。

4.指示病毒滴度应该尽可能高(病毒滴度应≥106/ml)。

5.加入的病毒与待验证样品体积比不能高于1∶9。

6.如可能,验证过程中每步取出的样品应尽快直接进行病毒滴定,不做进一步处理(如超离心、透析或保存、除去抑制剂或毒性物质等)。

如果样品必须做进一步处理,或不同时间取出的样品要在同一时间进行测定,应考虑这些处理方法对病毒检测结果的影响。

7.检测方法可包括蚀斑形成、细胞病变(如合胞体或病灶形成)、终点滴定或其他方法。

这些方法应该有适宜的灵敏度和可重复性,每一个取样点应取双份样品并设有对照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8.如果制品的生产工艺中包含了两步或两步以上病毒去除/灭活方法,应该分别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

(三)观察指标1.病毒方面(1)去除/灭活病毒滴度;(2)灭活病毒速率、灭活曲线。

以列表和做图形式报告验证结果。

2.病毒去除/灭活各参数允许变化范围3.蛋白质方面(1)制品质量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有关规定;(2)采用适当方法测定蛋白质结构和功能活性的变化。

如:制品比活性、HIVIG的Fc功能分析可了解蛋白质结构是否发生了变化;凝胶色谱法可检测蛋白质分子大小和形状的变化;蛋白质形状变化可导致扩散系数、沉降常数和粘度的改变;SDS-PAGE,特别是等电聚焦和PAGE结合(双向电泳)也是检测蛋白质结构变化的很好方法。

(3)如果采用新的去除/灭活方法(包括更换使用已认可的病毒灭活方法或国内外未曾采用过的病毒去除/灭活方法),需对蛋白质半衰期和新免疫原性进行研究。

要求如下:半衰期:用适宜动物(如大鼠或家兔)和未经病毒去除/灭活的相同制品进行半衰期比较;新免疫原性:新免疫原性用来检查蛋白质较高级别结构上的变化。

这些变化不一定损害蛋白质功能,但是会引起受体免疫反应。

实验室检测新免疫原性是非常困难的。

可用经和未经病毒灭活的蛋白分别免疫动物(如家兔),所产生的抗体交叉用未经和经病毒灭活的蛋白结合。

如果经病毒灭活的蛋白抗体被未经病毒灭活的蛋白完全结合,说明不含新抗原。

由于不能保证人类免疫系统识别的表位与实验动物相同,因此推荐在Ⅳ期临床(获得生产文号后)开展是否有新抗原产生的研究。

(四)效果的判定判断病毒去除/灭活的有效性须综合考虑,不能仅以病毒去除/灭活的量来确定。

在确定有效之前,必须考虑如下因素,审慎评价每次验证结果。

1.验证试验所选择的病毒是否适宜,病毒验证的设计是否合理。

2.病毒降低量(log10 )≥4 logs,表示该步骤去除/灭活病毒有效。

如因检测方法造成病毒降低量<4 logs时,应盲传三代,如无病毒检出,可认定是有效的灭活病毒方法。

3.病毒灭活动力学可更好的显示病毒灭活的效果。

病毒灭活通常不是简单的一级反应。

往往是起始反应速率快,其后变慢。

如果病毒灭活速率随时间明显降低,表示该方法可能无效,或者残留的指示病毒对该灭活方法有抵抗力,说明该步病毒灭活方法无效。

4.病毒实际滴度为基础病毒,指示病毒与样品1∶9的比例混匀后零点取样的病毒滴度,通过与经去除/灭活病毒后的测定的实际病毒残留量的比较,作为该病毒去除/灭活方法(步骤)实际的灭活病毒的量。

5.病毒检测敏感度的限值。

举例说明:(1)加入6 logs 病毒,剩余4 logs 病毒,可将去除/灭活病毒的log数计算在生产全过程中去除/灭活病毒总量之中,但是就此步(方法)去除/灭活病毒能力而言是无效的。

(2)加入6 logs 病毒,但由于制品本身的细胞毒作用使得检测灵敏度限值为4 logs ,仅证明除去2 logs 的病毒。

在此种情况下需改变试验设计重新进行验证。

(3)加入6 logs 病毒,但仍可测定2 logs 的剩余病毒,且清除病毒的量可重复出,并不受工艺的影响,应认为是有效的去除/灭活病毒的方法。

(4)加入6 logs病毒,之后未检测出病毒。

但是由于检测灵敏度限值为2 logs ,仅能认为大约清除或灭活了4 logs 病毒。

事实上可能等于或大于4 logs ,因此应判定此方法清除的病毒量≥4 logs。

(5)病毒灭活动力学是非常重要的观察指标。

如巴氏消毒法(60℃,10小时),如果病毒残留量很快降到最低检出限度值,说明此方法灭活病毒效果很好。

如果病毒灭活速率缓慢,在灭活结束时才达到最低检出限度值,不能认为是一个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

这就是说,评价验证结果不能仅考虑病毒降低量,同时也要考虑病毒灭活动力学。

四、生产工艺去除/灭活病毒能力的验证生产工艺去除/灭活病毒能力验证参照特定的去除/灭活病毒方法验证的要求进行。

需要特殊考虑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只对可能有去除/灭活病毒作用的生产步骤进行验证。

(二)模拟的生产工艺各种参数应尽可能与实际的生产工艺相一致,如p、温度、蛋白质和其他组成成分的浓度、反应时间、层析柱的柱床高度及流速与床高的比例、洗脱图谱及该步骤的生产效果(如产量、比活性、组成成分)。

应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影响。

(三)生产各步骤对不同类型病毒去除/灭活的选择性。

(四)核酸扩增技术(如PCR)检测病毒核酸的灵敏度比较高,但是该检测技术最大的局限性是不能区别被灭活了还是未被灭活的病毒。

因此该技术不能用于灭活病毒量的验证,只能用于生产过程中病毒去除量的验证。

(五)通常在生产过程中去除/灭活病毒量是可以计算在清除病毒总量中,但不能认定是有效病毒去除步骤。

因为生产过程通常有一些变化,很难控制及验证,而且,病毒分配完全取决于病毒特异的理化性质,这些理化性质影响了病毒与凝胶介质相互作用和沉淀的性质。

因此由于病毒表面特性的微小差异(如:糖基化),指示病毒与靶病毒分配形式可能完全不同。

在实验室增殖的相关病毒可能在分配上与野生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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