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职业病高发行业,施工人员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和恶劣的工作环境,容易受到职业病危害。
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规范,指导员工按照程序开展工作。
2.健康体检与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的职工,应及时进行个别体检,对可能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应作详细的个别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的健康问题。
3.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向员工普及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提高员工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工作场所环境控制企业应对工作场所环境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工作场所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
对于存在风险的工作环节,应采取控制措施,如隔离、通风、防护设施等,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达到安全卫生标准。
5.个人防护措施企业应向员工发放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并进行正确使用和维护指导。
例如,对于高温作业环境,应向员工发放防护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6.对特殊施工作业环节的管理应加强对高空作业、有害物质接触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操作规范、控制措施到位,避免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发生。
7.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并进行培训,能够及时响应突发事件,提供紧急救助。
同时,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8.定期的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及时采取改善和纠正措施。
9.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技术改造企业应不断引进和推广新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减少对员工的危害,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技术改造,提高施工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一、职业健康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人力资源、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5、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新职工人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5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我公司容易导致的职业病一般为: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电焊工尘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的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高温中暑等,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
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各在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关于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内容:1. 职业危害评估:建筑公司应该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噪音、粉尘、化学物质等。
评估结果应该详细记录,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建筑公司应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控制、个体防护措施、环境管理等,来减少职业危害对从业人员的影响。
控制措施的选择应该根据职业危害评估的结果来确定,并记录在管理制度中。
3. 培训与教育:建筑公司应该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的培训与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紧急情况处置等。
培训应该覆盖所有从业人员,并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和人员。
4. 管理责任和监督:建筑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管理机构或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应该明确,监督应该定期进行。
5. 事故应急预案:建筑公司应该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伤亡事故处理程序、应急救援等。
预案应该定期演练和更新。
6. 监测和检测:建筑公司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职业危害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监测和检测结果应该记录,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
7. 危害告知和维权:建筑公司应该向所有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从业人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建筑公司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这可以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建筑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和社会形象。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为了切实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如下:一、市政工程易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
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
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二、职业病的防护措施(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各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引言: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特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特定工种,而导致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一类疾病。
建筑施工行业是职业病高发行业之一,为了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来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一、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通过对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进行全面监测,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二、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合理规划施工现场,合理设置通风设施、防护罩、喷淋设备等,减少有害物质对职工的危害。
同时,在危险区域建立安全警示标识,提醒职工注意防护措施。
三、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具的配备和管理建筑施工单位需要配备适当的防护用具,如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等,以降低职工接触有害物质的风险。
并加强对防护用具的使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提高职工的防护效果。
四、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相关知识,让职工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预防措施,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职业病防控知识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控水平。
五、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定期对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了解工作环境的变化和危害程度。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护措施,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六、加强职业病健康监护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健康监护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早期症状和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和治疗,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七、加强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定期组织职业病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职业病事故对职工和施工过程的影响。
结语: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行业职工的身体健康,建筑施工单位需要认真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一、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范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症状经过长时间的潜伏期,由于工人长时间接触或吸入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生物因素或处于特殊作业环境,产生的某种特定疾病。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1. 制定详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不同施工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
方案需要包括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防范措施、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方案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 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定期监测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工人的接触情况。
监测结果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 健全职业病危害档案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人的职业病暴露情况进行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人入职前的体检记录、工作岗位暴露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内容,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
4.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从事高风险工种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以及定期体检所有从业人员。
体检应包括职业病病因的筛查和相关健康指标的检测,确保工人的身体健康。
5.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人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
对于需要进行呼吸防护的工作岗位,应提供合适的防护口罩。
对于需要进行皮肤防护的工作岗位,应提供耐酸碱、耐油、防刺穿等特殊功能的防护手套。
6. 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应急处理措施等。
7.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研讨会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研讨会,交流经验、分享最新的防治技术和经验。
研讨会还可以邀请职业病防治领域的专家开展专题讲座,提高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建筑施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智能化企业

建筑施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智能化企业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职业病危害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建筑智能化企业应积极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高温等。
这些危害物质对工人的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因此,建筑智能化企业应该积极采取以下的防治措施。
首先,建筑智能化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
通过设置隔离带、封闭设施等措施,减少粉尘和噪音的产生和扩散,避免对工人的直接危害。
同时,建筑智能化企业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其次,建筑智能化企业应强化对工人的个体防护。
建筑施工工人应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防护手套等。
同时,企业应组织定期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人的职业病问题。
第三,建筑智能化企业应优化施工工艺和工作方法。
通过引入现代化的施工设备和工艺,减少人工操作,降低职业病的发生风险。
例如,在高空作业中,可以使用智能化的机器人设备替代传统的人工施工,减少高空坠落的风险。
第四,建筑智能化企业应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企业还应设立职业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发布相关的宣传资料,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
最后,建筑智能化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和管理规范,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发现职业病危害问题的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与健康。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是建筑智能化企业应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个体防护、优化施工工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以及监督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风险,保障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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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为了切实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如下:一、市政工程易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
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
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二、职业病的防护措施(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各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1、公司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公司职能部室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
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散材成堆,型材成垛)。
5、现场临时仓库内各种袋(桶、箱)装材料码放成垛,小型材料上架存放。
6、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作业人员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7、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密闭空间内进行防水、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公司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8、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电气焊作业易引发的职业病与第7条所列基本相似,参照第7条执行。
9、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10、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
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
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11、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12、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四、预防职业病的安全检查制度1、公司施工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一)、对地下管道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安全检查1、检查对从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检查安全交底的可操作性。
3、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是否满足使用需要。
4、检查从事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佩带齐全、有效。
5、检查施工区域作业人员,有无遇险自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6、对以上检查范围内如发现问题,一律采取“先停工,后整改”的原则,进行逐项跟踪复查落实,直到存在的问题解决完为止。
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先撤人,封闭现场,后研究补救措施,绝不允许冒险蛮干的情况发生。
(二)、对电焊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职业病的安全检查: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作业环境是否清楚。
2、对作业环境要求必须是有放火隔离措施的,周边无易燃易爆物资存在,有用火证,有灭火器材。
3、个人防护用品是否佩带正确,使用规范合格有效。
4、作业场所应设有排烟、防尘、通风的设施、设备。
5、作业场所应建立安全挂牌制度,应有安全专职人员,定期对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录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件》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录取工艺改革,湿开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三条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行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第五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负责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督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改进进行监察。
第八条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
第九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从事电焊作业、工程施工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负责一次。
第十一条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十二条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集体诊断。
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尘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资金处罚。
(一)未对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二)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粉尘作业的。
(三)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四)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擅自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
(六)任意拆毁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