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2019年精选文档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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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中图分类号"H)%#-@!!!文献标识码"8!!!文章编号"!##(#@#"$$%##&%#!%###$*##%!!诉讼时效!也称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者!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权利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义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权益则不应受司法保护$时效制度是从时间上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的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一般都既规定诉讼时效也规定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涉及取得时效!而且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是(民通意见)第!*#条规定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争论很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对于支配权!由于其义务主体不特定!不会发生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对特定义务人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情形!因而支配权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承认权$对于形成权!由于其存在的法理基础不同于请求权!形成权的消灭为权利本身的不复存在!故其法定的消灭期间!应为除斥期间!%%&因而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权通说认为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大多认为是由于抗辩权人不行使权利即表明其对权利的放弃!无给予其一定期间来行使权利的必要!也不得适用于诉讼时效$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一词!系由德国普通法学者温德夏特在对罗马法诉权制度予以研究后创立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中最早是由(德国民法典)第!)@条第!项加以规定的$大陆法系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请求权!中国民法继受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因而其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依据请求权所表现的权利的种类的不同!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三种$下面笔者将按此种分类依次论述$一&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不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独立请求权!是债权的本体权利$一般而言在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国家!基于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无论是基础性请求权还是其转化而成的救济性请求权!原则上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的特定情形’"一#-有的债权请求权由于与一定的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始终共存!因此当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这些债权请求权主要有’!-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如存款及利息支取请求权+债券还本付息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的请求权!如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在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与监护机关的债权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债权上的用益权的-&-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债权$"二#-债权请求权中的侵权之债中!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这三种请求权均是针对持续性侵权行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明显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德国民法典)第)("条及!##@条规定了三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并在他物权中也规定了可以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德国立法上以及学理中均认同物权请求权原则上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除了因登记或因提出异议而得到保障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和一些内容涉及公共利益的相邻法上的请求权$%@&对于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大陆及台湾学者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第一种肯定说$李宜琛+王泽鉴先生采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否定说$史尚宽+王利明先生持此种观点$第三种折衷说$梁彗星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而陈华彬博士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第!#"条+!#&条已明确肯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在设计一项法律制度时立法者就应对相关价值利益进行选择与衡量$在设计作为对民事权利限制手段的诉讼时效制度时!立法者需要考量的价值包括’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等$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价值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在于尊重久已继承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持$%*&同时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效率价值!它促使权利人在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物权关系中假如没有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其民事权利!不利于物的最大化利用!也必将导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相互脱离形成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在新的法律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进行保护!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从而有损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由于其权利的状态已用登记进行了公示!物权人为登记所公示的权利人!若第三人与物权人进行交易后!却因占有人的永久抗辩而无法实现其权利!登记的公信力便受到挑战$在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则不应$下转第$)页%!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健"!)(@’#!女!华侨大学法学院#"级民商法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黄婉青!新订中国"公司法#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比较研究H>I-%##&##################################################?,3-(-+,-!%组$逾期不成立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关键是该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规范&公司清算从此有法定解决之途&尤为彰现重要(!((条&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条公司发生严重管理困难&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利益关系群的权利救济和保护法谚%没有程序&没有正义’&法律救济是国家公法的第二次救济)崔建远语*(英美法系对于股东的的权利救济从实体到程序皆竭尽全力&可谓集大成者(本次新订公司在公司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保护和救济着力甚多&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最高院依之在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主要仅(种救济类别*可以讲基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笔者试应用公司发展的时间坐标和不同权利主体的救济坐标双线简要分类如下&以期为大家提供比较清晰的权利救济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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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R%!!’%"@&!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版&R$("责任编辑#一然-------------------------------------------------!"上接第$*页#适用诉讼时效!首先&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核心功能为稳定法律秩序&返还原物请求权长期不行使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可能也会导致举证困难&增加程序成本&降低程序效益(学者持否定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将会产生与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相似的不良后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这导致权利人的物权在实质上归于消灭&而相对人并未同时取得该物权&从而出现权利真空(但是应当看到物权人在未来任何时间仍有接受占有人返还的受领权&同时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是相对于占有人而丧失&如果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如物被他人侵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重新开始计算&物权人对物的返还请求权也就自然恢复(其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关于物权人的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这些请求权通常相对于持续性侵害行为&时效起算点难以确定&因而无法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赞同此种观点(此种情形中因侵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如果时效期间自侵害发生时起算&而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妨碍或危险往往仍然继续存在&剥夺其请求权对权利人很不公平要永久承受这种痛苦&而在侵害停止之后&此种请求权也当然归于消灭(三!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是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而且人身权涉及公序良俗与人格尊严&所以各国法律在对人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都区别对待(因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该类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类请求权&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不因时效而消灭(-(.当然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般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分为纯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前者由于常常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故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德国民法典#第!)@条第%款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该类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离婚之抚养请求权&亲属间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对于后者&学者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此处应以与公序良俗有无关系进行区分(无关系者&如因亲属关系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失之配偶&因判决离婚&对于有过失的他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得因时效而消灭$与公序良俗有关者&如受抚养权利人之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有学者并不作这样区分&认为非纯粹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均有消灭时效的适用(-!#."注释-!.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则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国民法典#-!)@条&)#%条&)%@条-".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第%*%’%*$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第%$%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施启扬-"民法总则#-M.-$@&页"责任编辑#文哲!。
论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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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董彦喜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 民法院
【 摘要】 诉讼时效是能够在有效范围内, 依 照在诉讼时候可以选择 的权 所 区别对 待的, 物权请求权就 是要他人对 于 自 己物 品形成损害 的情 况之 利 范围, 考虑诉讼 时候能够有效进行的使 用范畴, 对 于在诉讼 时效适用范 后 出现 的, 需要追 究他们对 于物品恢复 原状 的请求 权利。 由于他 人对于 需要提 出妨 害 围能够很好 的控制, 才能够在确立 法律和法律 实现的过程中明确实际工作 物 品的损害发 生而追究 其将 物品原状 恢复 的权 利要求 ,
意义, 所 以对于诉讼时效的适 用范围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就针对于 请 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 。 诉讼 时效能够使用的范围进行讨论。 1 . 返 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 时效。( 1 ) 已登记 财产的返还 原物请
【 关键词】 诉讼; 时效; 使用范围 随着 社会经济建设 的不断发展 , 已经法制社会 的不断发展, 在我 国 立法 和司法实践的过程 中, 社会各界都开始重视诉讼 时效的适用范围, 这 是具有现实法律 意义的, 只有能够明确诉 讼时权 利的使 用范围, 才 能
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请 求权 是权 利人请求义 务人 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 的权 利。 其 内容 是 请 求义务人 给付 , 效力具有 非排他性 , 其特征决 定了其行使 须义务人积 极 配合才 能实现 。 因此 , 其 行使关 乎他人利益 , 如权 利人长 期不行使权 公平。 利, 则与义务人之 间的关系将长期处 于不 稳定状态 , 将影响 他人利益及 ( 四) 有关于身份权请求权介绍 交易秩序, 故要求适用诉讼 时效 。 基 于身份关 系发生 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 讼 时效。 因其 与生存 权 息息 三. 诉讼时效能够适用范围介绍 相关 , 属 基本人权 , 若不支付抚 养、 赡 养 等费用往往会使 对 方生活没有 ( 一) 有关债权请求权介绍 保障, 适 用诉讼 时 效则会 有害于基 本人权 。 同时这 类请 求权与 社会 道 债 权请求权是一 种建立在债务 关系上 而发 生的一种维护 权利的权 德、 公序 良俗密 切相 连, 且与身份关 系相伴始 终, 所 以不应 适用诉 讼时 利请求 , 这种债权 关系因为不能够公示 , 而债权 人又在很长 的时间内不 效。 能够去行使债权能力 , 在 外面的环境之中又不能够有 效的通知到当事人 ( 五) 有关于人格权请求权介绍 也不能够对于 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权 利情况有一个真实的了解 , 尤其是在 有关于人格权请求权是否具有诉 讼时效 , 是需要 借助在这个行为过 权 利义务关系方 面不是十分明确 , 这都 可能阻碍到法律关系 的稳定 。 按 程中, 是 否带有财 产性质 的利益纷争 作为标准的 , _旦在请求权 的行为 照诉 讼时间规范能够清 除到这 种在 法律关系之中产生的不稳定原 因, 对 本身涉及到具有财产性 , 就必须 应用到诉 讼时效范畴。 于社会 经济秩 序有所 稳定 , 债权请 求权 应该在 诉 讼时效 的范 围内有 所 随着法 制社会不断 建立健 全 , 相应 的法律 制度也在 相应 的范围 内 约束, 这样才 能够正确行 使权力人的合法权力, 在时效 内行使权 力。 不断 明确 权利 与责任范 畴 , 有关于诉 讼 时效 的使 用范围成 为社 会各界 ( 二) 有关物权请求权介绍 普遍关注的热 点问题 。 本文就 目 前 的法律制度相 关规定展开 分析, 在 明 目 前 的法律 规定 中, 对 于物权 的请 求权能否 应用诉 讼 时效还 不是 确相关 立法规 定中对于诉 讼 时效规 定范畴 的同时分析了 目前立法 中的 十分 明确 , 就物权请求权存在 以下三方面的看法 : 不足方面 , 并非所有 的权利都 能够应用在诉讼 时效 内, 本 文的作者 认为 ( 1 ) 否定说法 , 就是坚持物权请求权 不能够使 用诉 讼时效的说法。 诉讼 时效仅 限于请 求权 , 并对于请 求权进行 全面的分析介绍 , 而在 诉讼 ( 2 ) 肯 定说法 , 认 为物权请求 权能够适用诉 讼 时效。( 3 ) 折衷说法 , 认 是应该 在有 效范 围内进行 的, 依照在 诉讼 时候可 以依 据 的权利 范围进 为 其中一部 分物 权请求权 适用诉 讼时 效 , 另一 部分 物权请求 权不能够 行, 考虑诉 讼时候 能够 有效进 行的使用有效范畴 , 在诉讼 时效适用范 围 使 用诉讼时效 。 进行 良好控 制, 能够 在确立 法律 和法律 实现 的过程 中明确实 际工作意 本 文中作 者 以为还 是要根据 对于物 品的权 利请求 的具体 内容而有 义, 是对于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 围的明确是非常重要 的。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2019年精选文档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谓诉讼时效 , 又称消灭实效 , 即民法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 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适用 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按其作用可以分 为: 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
通说认为支配权、形成 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学者们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争 议主要集中在请求权上 , 哪些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哪些不适用是 争议的焦点。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由请求人向权力机关请求确定物权归属关系的权利。
能作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作请求人都是民事主体。
而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是法院或不 动产登记部门 , 这些被请求人在此类法律关系中不是民事主体。
在物权确认请求权中 , 请求人一方面不是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为或 不为某种行为 , 另一方面也不能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为或不为某种 行为 ,只有在物权请求权被确认之后请求人才能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梁慧星先生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第 57 条规定: “物权人在发生对其权利存在的质疑以及对其权 利支配范围的争议时 , 可以请求确认其权利 , 物权人依前款行使 确认无权请求权 ,不受为民事主体的义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 并且请求人与被诉讼时效的限制。
” 另外, 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及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请求权, 这两个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通说,在此不再赘述。
基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此处的共有关系指按份共有, 因为在共同共, 共有人没有关系中有分割标的的权利, 尽管通说认为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为形成权故不罹于诉讼时效。
在商品交换中, 财产共有形式便于集资,发展横向联合能够机动灵活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 还对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便利人们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 法律没有必要督促权利人及时分割共有物以解除共有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
(3)基于身份产生的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4)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存续、伦理道德等问题;
(5)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即属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诉讼时效规定民法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法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下面将从适用范围、计算起止时间和中断暂停的情形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民法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民法诉讼时效适用于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其次,民法诉讼时效的计算起止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重大纠纷发生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重大纠纷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权利人将失去向法院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
最后,民法诉讼时效的中断暂停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可中断或者暂停。
中断时效的行为包括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与当事人庭外对赌、财产扣押、判决或者裁定、仲裁裁决等。
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而诉讼时效暂停的情况包括系统终止、起诉得到来信或者通知的时效。
总之,民法诉讼时效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重大纠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在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将失去主张权益的权利。
然而,中断和暂停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使得当事人不会因为特殊情况而失去维权的机会。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情况,合理利用好时效期限,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作者:于召伟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2期摘要: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无法离开法律而生活,因为法律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
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说:立法者不是创设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来自于生活。
生活里人们无时不刻地在为自己和他人创设权利与设置义务,从而生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权利与义务不会无休无止地存在,当一方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亦不能“躺在权利的床上酣眠”。
不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会有消亡的时刻,即一个时间限制,法律中叫做时效。
为此,对中国公民哪些权利会受到时效的限制及该受多长时间的限制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权利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283-05前言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解释最新word可编辑版

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请双方共同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摘录: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
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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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刖言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 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有了一个发展缓冲的阶段后,更利于法律的健全。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在法学界,时效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时效是种重要的诉讼时效类型,诉讼时效也被称之为消灭时效,通说是指请求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就减损其效力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制度[1] 。
我们为何要强调诉讼时效,以及为什么要研究它?因为,民法上确立诉讼时效制度有诸多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厘清和确认悬而未决的法律关系和事实状态,从而维护社会上的各种秩序。
其次,诉讼时效可以减轻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难度,从而在法律公平上保护了债务人。
再次,诉讼时效还可以“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身的权利。
后,诉讼时效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困难,使法院不必承担过于复杂疑难案件的诉讼负担[2] 。
正因为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所以我们才重视它,不断的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也正因此,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从而可以达到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 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可见,诉讼时效制度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
下面就来探讨关于诉讼时效 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国外立法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一)国外时效范围的主要学说观点各国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实践当中大致有两种 模式:一种是请求权模式,即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其 代表是德国的民法典。
该法典规定: 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的 请求权,罹于时效。
另一种模式是债权模式,即诉讼时效仅适用 于债权, 其典型代表是西欧国家的一些民法典。
其中瑞士的民法 典规定:在联邦法律无特别规定时, 一切债权因十年而罹于时效。
我们不能草率地断言哪种模式孰优孰劣, 应该理性地进行探讨分 德国,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一样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
而在 如今的法国, 返还所有权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 但其他物权请求 权则仍适用诉讼时效。
还有我国的近邻日本, 虽然在日本的民法 典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为物的返还请求权系物权的一个主要义务, 且非由此所发生的独立的权利。
因此,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本身一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民法立法例亦采用了此学说的观点。
析,从而得出更加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法律原则与制度[3] 。
在国外的立法规定中此制度与我国立法存在较大差异。
譬如其认为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脱离物权而存在,而物权本身 不因时效而消灭, 故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并且德国的(二)国外立法比较具体到各国,不同国家的民法基于不同的立法传统和不同的立法政策,对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 无外乎是主要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在民法典中具体明确地确定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的范围,如德国的民法典规定为请求权, 其民法典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
同时其又规定,由已登记权利所生之请求权。
不因时效而消灭。
请求权受到时效的限制,除了个别的例外,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
但基于亲属法律关系发生的请求权,特别是人格权中的支配权、参与管理权以及形成权,亦不因时效制度而消灭。
譬如,在日本的民法典中规定为债权及债权、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其民法典规定: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者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除此之外, 瑞士的民法典规定:若联邦民法没有其他规定的,凡已满十年的,债权已届清偿期间的受限于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有的国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是笼统地确定为诉权,如法国的民法典就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过三十年的时效而消灭,援用此时效者无须提出权利证书,他人亦不得对其提出恶意的抗辩。
无独有偶,就连英美法原则上也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规定为起诉权。
第三,世界上有的国家对此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如意大利的民法典,该法典规定:当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则每一个权利基于消灭时效而消灭;不可处分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适用消灭时效[4] 。
我们从上述可以总结出以下内容:德国的民事立法是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瑞士和日本的民事立法规定是以债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但是与此同时,在德国,正如以上条款所规定的,请求权可以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继承关系而产生。
所以,法学领域的通说认为,在请求权和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有关债权的规定因此可以适用于请求权(法学界普遍认为,债权即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因此债权是一个请求权)。
从中不难看出,德国与日本以及瑞士的诉讼时效客体的规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当然,在德国的立法中,请求权的范围大于债权的范围。
与此相反,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诉权。
因此,我们结合以上综合分析出,各种模式的主要差异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诉权或实体上的请求权。
实际上,简单通俗的说,这几种差异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这是由不同法系之间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所产生的不同的结果[5] 。
正如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遵循演绎的思维模式,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英美法系更遵循归纳的思维模式。
在世界不同民法法系内部,实体法的显著特点虽然不是直接地或间接地照搬罗马法具体规则的结果,但在很大的程度上,它们大都由古欧洲当时的罗马法体系范围衍生而来。
在罗马法理论范围内,狭义上将法律的构成分为人、物、诉讼三个部分,就是将救济权利当作诉讼的权利来实现法律的价值。
诉权根据救济种类的增加而增长, 随后这些诉讼权利成为实体法 地,如果要对这些权利作出限制, 理所应当地就将这些请求权作 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客体。
在我国宝岛台湾地区,其立法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 用范围仅仅是请求权。
台湾地区的民法中规定:请求权因十年不 行使而消灭,同时还规定了物之占有人的返还占有请求权、 排除 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求权自侵夺或妨害占有或危险发生后 一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与此同时,台湾地区“司法院”的解释案 亦明确确认了物上请求权同样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6] 。
我们不 能简单地说哪种模式好与不好, 应该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订出 符合本国国情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法规才是重点。
三、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我国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中断、延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则未 提及,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意见》第 170 条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 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但这种 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而有了请求权的外在表现。
那么顺其自然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第13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指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明显过短,这显然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民法上同时还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在依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下,当情况符合下列情况时应该优先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时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我国《合同法》中还规定了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该法第129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很显然,这一规定明显比较合理,比普通诉讼时效以及短期诉讼时效更加具有韧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所争议的事项往往更为复杂,且诉讼和仲裁经常须跨国进行,程序事项必然众多,若果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所需要的时间必然多于其他普通诉讼,因此可以看出该规定更加合理。
但是,《民法通则》第137 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该规定的解读,出现了很大的争议与分歧,有的人认为这是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亦有人认为这是对诉讼时效计算的最长限制期间。
这种规定所产生的分歧,无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困惑与困难。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立法及司法环境中,通常情况下,原则上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所有的请求权,所以,请求权的效力都会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减损。
除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譬如,支配权、形成权,以及抗辩权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支配权体现在权利人对客体的支配,不直接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形成权因为是单方权利,仅需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因为其效力过于强大,因此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而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事实上是依附于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只要请求权存续期间它就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我们以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以上几种权利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只有请求权才是其适用范围[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