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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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责,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为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协调团队工作、做出决策、监督管理和处理紧急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带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创新和发展。

因此,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其责任,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权责对等原则:管理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知情权原则:当涉及到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时,相关方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结果应该进行公开,以实现透明和公众监督。

四、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人员责任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追究措施: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批评来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并改正错误。

2.调整职责:可以将责任有限的管理人员从特定的职务或任务中移除,以避免继续出现问题。

3.培训和教育:为了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和规范行为,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4.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规或失职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降职或解聘等严厉措施。

这样可以向他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违规和失职不会被容忍。

五、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施,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因为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被解聘,并向其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案例二:某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和受贿,经过调查后被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1.确保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很重要,他们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相当复杂,不仅要管理和组织员工工作,还要制定政策、组织营销策略、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等等。

但是,如果管理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甚至引起重大事故,所以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阐述。

一、确立管理人员职责企业应该对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职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点:1. 保证企业的运营和人员的生命安全;2. 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3. 具备正确的决策和管理能力,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4. 能够规范和监督员工行为,实现公司的价值观和战略目标;5. 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诚信作为核心价值观。

二、管理人员职责的追究方式1. 制定明确的责任权利规范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职权责任规范,包括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受到处罚的情况。

在规范的基础上,企业应该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和反馈,并及时进行纠正。

2. 实行惩罚制度如果发生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企业应该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进行相应的惩罚。

一旦发生重大的失职行为,应该立即进行调查,如果确认是管理人员的过错,要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厉的惩处。

3. 尊重员工权益管理人员的失职也可能影响到员工的权益。

企业应该尊重员工权益,全面收集员工反馈,并给员工一个解释和陈述的机会。

同时,要妥善处理员工权益问题,确保员工利益不受损害。

4. 追究责任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企业要将其移交给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是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要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争取让企业减少经济损失。

三、管理人员应遵守的规范从管理人员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该遵守以下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律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坚守道德底线管理人员要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互信,拒绝任何违反企业公认道德底线的不当行为。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引言: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组织的运转和发展。

然而,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误或出现失职行为,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阐述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制度的构建要点以及法律法规的支持等方面。

一、必要性1.维护组织正常运转: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方面,他们的工作表现直接关系到组织的运转和效益。

一旦管理人员的过错被忽略或不追究责任,将会给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2.审慎从事决策:管理人员通常需要做出重大决策,这些决策可能涉及到组织的资源配置、项目的推进、人员的安排等方面。

如果管理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会使其在决策时缺乏审慎,从而给组织带来损失。

3.增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感: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

明确了责任和后果,管理人员会更加注重自己的工作表现和职业操守,并且在工作中更加严谨。

二、制度构建要点1.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一份详细的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明确管理人员需要承担的各项职责,并将其与组织整体目标紧密结合起来。

2.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包括量化的绩效指标和定性的评估,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

3.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于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例如,对于轻微的过错可以给予警告、口头批评等处理措施;对于严重的过错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辞退等措施。

4.建立申诉机制:在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时,还应该考虑到管理人员的申诉权利。

如果管理人员认为自己被误判或不公平对待,应该有机会进行申诉,并得到公正审查。

三、法律法规支持1.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所犯的错误、过失,雇主可以给予扣除工资、给予行政处分等纪律处分。

2.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中,可以制定针对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22〕X 号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 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失职溺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伤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溺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伤害的行为。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溺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溺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暴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完整版)管理人员问责制度(试行2012年5月15日)

(完整版)管理人员问责制度(试行2012年5月15日)

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 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管理管理人员须按规章制度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总经办人员分工。

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团队建设、体制创新以及联系协调财务工作。

总经理助理(物管业务)负责物业管理部全面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清洁保洁、绿化、工程等管理事务,巩固服务品质,创新物业服务。

总经理助理(行政人事)负责行政、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企业文化建设及物业服务监督工作,负责分管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

第七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小组,向董事会负责,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成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指导小组核查确认后,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1、未认真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2、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机密,或投标中出现重大疏漏或偏离,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3、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4、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5、服务质量明显下滑,无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或改善管理局面的;6、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7、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本次生事故的;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9、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10、对采购管理不严导致价格明显偏高或货不对板,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损失的;11、有客户投诉或在考核(评分)中出现不满意或经济扣罚的;12、公司总经理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13、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范文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内部工作,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失职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并完善组织内失职行为的追责机制,明确失职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追究程序,以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成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失职行为是指组织成员在工作岗位上,因故意或过失未能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给组织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章失职行为的界定第五条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组织规章制度,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或者质量不达标的;(二)擅自决策或违反规定进行操作,给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泄露组织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给组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对于职工权益保护不力,导致劳动纠纷或不满情绪蔓延的;(五)疏忽工作安全,导致生产事故或者办公场所安全事故的;(六)违背职业道德规范,不履行诚实守信义务,给组织造成损失或者声誉受损的;(七)其他失职行为。

第六条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失职行为的具体界定,并以相关规定的形式向所有成员公布和宣传。

第三章失职追责的程序第七条对于疑似有失职行为的组织成员,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调查核实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尽快形成书面报告,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在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后,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依照组织规定的惩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组织有权采取即时解聘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无法确定的失职行为,组织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关警告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纠错与改进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组织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素养。

第十四条组织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组织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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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2007〕83号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受到铁道建筑总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所在地市(地)级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

(三)巨大经济损失,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受到所在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

(四)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2、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第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第四章失职行为追究第十一条根据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失职责任者以下处分和处罚:(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二)调离工作岗位;(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同时附带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的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降职、撤职或留用察看的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未完成上交款指标第一年按《生产经营责任状》处罚执行,并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未完成上交款指标除按年初签订的《生产经营责任状》班子成员按未完成上交款的2%罚款外,单位主管领导引咎辞职或撤职,其他班子成员视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出现业主来电来函告急按第十二条执行;黄牌警告,限期不能改变面貌的按第十三条执行;被停止省(市)内工程施工资格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被吊销安全施工许可证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铁路施工质量信誉评价中影响集团公司信誉的按局工管〔2005〕112号《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强化铁路项目管理、切实维护企业信誉的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发生较大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害追究项目部、指挥部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经济损失与信誉侵害,根据事故发生所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安全质量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理,比照此规定降一格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亏损,是指因项目管理者的责任使项目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超过按规定编制的项目成本以上的部分,其责任追究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经营亏损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由于不可抗拒或国家重大政策的调整而造成经济损失或项目亏损的,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信誉受损,二种(含)以上损失行为同时发生的,对直接管理者、分管领导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按择一重处。

第二十二条失职行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理。

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严重失职、犯罪行为的;主动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工程投标、工程管理、物资设备招标、安全、质量事故、财务、审计、成本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在履行工作职责后,必须如实对预计和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形成逐级审批的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统一由监察部存档备查,并作为行使处罚追究权利的有效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追究过程及结果公开透明,平等接受群众监督;被追究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通知本人后5日内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申请复议(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为集团公司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 年6月6日起实施。

附件:释义一、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1、单位私自复印、传借、丢失集团公司资信证件,造成企业损失的;2、组织或个人操作不当,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格预审未通过或投标失败的;3、经营承揽活动期间不顾大局,不服从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对内部单位拆台、压价,给集团公司的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的;4、报价不合理,以低于运营成本中标,造成经济损失的;5、运用不正当手段经营、违规操作,给企业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的;6、未完成集团公司年度经营指标任务的。

二、生产管理中的失职行为:1、因指挥不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2、出现不合格工程,未能通过集团公司或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的;3、施工的工程、设备存在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4、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5、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6、单位生产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

三、技术管理中的失职行为:1、单位技术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损失的;2、技术方案存在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3、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定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4、条件出现变化,设计变更不及时导致损失的;5、质量管理体系没有通过验收的;6、单位发生其他技术管理失误的。

四、合同管理中的失职行为1、签定经济合同不进行资信调查,盲目签约的;2、签定经济合同不按规定送审或不按审查意见修改,擅自签约的;3、合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4、合同履行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流失或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5、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

五、财务管理中的失职行为1、违反集团公司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2、单位对外欠资金不及时清理的;3、故意、不作为使企业丧失债权的;4、隐瞒帐户、公款私存及私自设立小金库的;5、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超支的;6、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越权办理捐赠、赞助的;7、假借投资、合作等名义转移企业资产或采用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企业利润的;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会计信息或考核结论的;9、潜亏挂帐、故意隐瞒收入和利润的;10、预算执行不力,财务管理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不善致使单位资产流失或被盗窃、贪污、诈骗的;11、本单位发生贪污、回扣、挪用企业资金造成损失无法收回的;12、违反规定擅自集资,拆借资金造成损失的;13、擅自提高职务消费标准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职务消费的;六、物资管理中的失职行为1、单位采购、抵债物资质次价高的;2、设备、材料、配件供应不及时或规格型号不配套,影响生产的;3、采购设备、材料、配件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4、因计划不周形成物资长期积压的;5、采购、运输、保管过程中管理、操作不当,造成物资毁损、丢失的;6、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物资入库或进入生产环节造成经济损失的;7、违反规定预付货款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8、单位采购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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