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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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

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

最新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艹下加需)、桃仁、桑叶、桑(木右加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艹下加服)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

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

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总览更新日期:2016.01.26附:官方出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2015-3-9)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收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能否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

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经研究,现就此问题进行如下说明:由于缺乏薰衣草的食用部位、食用方法、食用历史、人群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式。

科学研究表明,大豆异黄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有关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将华西银腊梅(药王茶)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陕卫监督函〔2014〕2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一、“华西银腊梅”是蔷薇科委陵菜属植物,规范名称应当为“白毛银露梅(Potentilla glabra Lodd. var.mandshurica (Maxim.) Hand. -Mazz)”。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委将白毛银露梅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 年 11 月 19 日关于西洋参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4-8-22)2003 年 9 月 12 日,原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对《庆元县卫生局关于要求认定西洋参是否可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庆卫〔2003〕84号)提出了回复意见:“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

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

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

最新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艹下加需)、桃仁、桑叶、桑(木右加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艹下加服)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药食同源、新资源食品清单1212

药食同源、新资源食品清单1212

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20020228公告(2004年第17号)来源:红花籽油,食用量 < 6克/天,使用范围:1.直接食用。

2.乳及乳制品(纯乳除外);脂肪、食用油和乳化脂肪制品;饮料类;冷冻饮品;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杂粮粉及其制品;即食谷物、焙烤食品、咖啡,但不包括来源:泡菜,使用范围:乳制品、乳酸菌饮料,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杜仲籽油来源:杜仲籽,食用量 ≤3毫升/天,婴幼儿食品除食用量 ≤15克/天,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用量 ≤15毫克/天(以β-胡萝卜素计),1、产品的胡萝卜素含量2-8%,其标签、说明书标注为盐藻;产品的胡萝卜素含量≥8%,其标签、说明书标注为盐藻提取物。

2、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主要成分 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二十碳五烯酸(EPA) ,食用量 ≤3克/天,1、DHA含量36-125mg/g,标签及说明书中标注鱼油;DHA含量≥125mg/g,标签及说明书中标注鱼油提取物。

2、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食用量 ≤30克/天,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来源:赤子爱胜蚓(Eisenia foetida Savigny),食用量 ≤10克/天,本产品不适宜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过敏体质者等人群食用,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标注“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过敏体质者不宜食用”。

来源:乳清,食用量 ≤5克/天,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来源:鲜牛乳,食用量 ≤200毫克/天,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推荐食用量 ≤300毫克/天(以纯DHA计),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食用量 ≤5克/天,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用量 ≤3.9克/天,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用量 ≤2.4克/天,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用量 ≤600毫克/天(以纯花生四烯酸计),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食用部位:茎、叶;1.来源:罂粟的种子,食用量 ≤25克/天,不适宜人群 婴幼儿,1.仅限用于食用油。

(医疗药品)卫生部药食同源

(医疗药品)卫生部药食同源

卫生部药食同源目录(备忘)卫生部今天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艹下加需)、桃仁、桑叶、桑(木右加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艹下加服)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中国卫生部药食两用名单

中国卫生部药食两用名单

中国卫生部药食两用名单第一批:乌梢蛇、蝮蛇、酸枣仁、牡蛎、栀子、甘草、代代花、罗汉果、肉桂、决明子、莱菔子、陈皮、砂仁、乌梅、肉豆蔻、白芷、菊花、藿香、沙棘、郁李仁、青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白果、香橼、红花、紫苏、火麻仁、橘红、茯苓香薷、八角茴香、刀豆、姜(干姜、生姜)、枣(大枣、酸枣和黑枣)、山药、山楂、小茴香、木瓜、龙眼(桂圆)、白扁豆、百合、花椒、芡实、赤小豆、佛手、杏仁(甜、苦)、昆布、桃仁、莲子、桑椹、莴苣、淡豆鼓、黑芝麻、黑胡椒、蜂蜜、榧子、薏苡仁和枸杞子。

第二批:麦芽、黄荆子、鲜白茅根、荷叶、桑叶、鸡内金、马齿苋和鲜芦根。

第三批:蒲公英、益智、淡竹叶、胖大海、金银花、余甘子、葛根和鱼腥草。

第三节保健食品定义及法规保健食品调节人体生理功能的功效,已经有关研究证实,它可以有效预防常见的癌症、心血管病和糖尿病等。

食品的各种功能与人体健康状态的维持、疾病的发生及病变的痊愈有密切关系。

因此,如何充分发挥食品的生理调节功能,是提升人体健康的辅助方法之一。

国外保健食品的名称和定义很多,如有机食品、特殊营养品(增补品)、计划性食品、类药剂营养品以及功能性食品。

一、功能性食品日本厚生省的定义:功能性食品是将食品的生理功能,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得到验证,而其生理功能与特定作用方式的关系加以阐明。

简而言之,功能性食品是具有生理调节功能的附加价值的食品。

功能性食品的功能有:预防或改善慢性病(糖尿病、心血管病变、高血脂、肾脏病)的症状、治疗和调养老年病患、促进或抑制特定物质的吸收、增进食欲、改善新陈代谢或强化体质等。

功能性食品依制造过程不同,可以分类如下:第一代功能性食品:如灵芝、绿茶和小麦苗等原本不为人所知的生理调节功能,经研究发现并证实其功效后,此类原被当作普通食品者被重新定位为功能性食品。

第二代功能性食品:将食品中所含的功能性因子加以定量后,利用改良的制造加工过程,提高功能性因素的含量,以期达到更有效的生理功能调节功效。

卫计委全部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总览

卫计委全部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总览

卫计委全部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总览有效,并且需要包含表格等。

一、药食同源食品
(一)药食同源食品类别
1、动物性食品:肉、肝、鱼、禽、蛋、乳及其制品等;
2、植物性食品:果实、蔬菜、谷类及其制品等。

(二)药食同源食品名单
表1药食同源食品名单
序号名称
1 肉
2 肝
3 鱼
4 禽
5 蛋
6 乳及乳制品
7 果实
8 蔬菜
9 谷类及其制品
二、新食品原料名单
(一)新食品原料类别
1、动物性原料:肉、肝、鱼、禽、蛋、乳及其制品;
2、植物性原料:谷物、果实、蔬菜、坚果及其制品;
3、类食物原料:宠物食用品、营养保健品、保健食品及原料;
4、其他食品原料:糖果及其他糖果、巧克力及其他巧克力、乳酪及
其他乳酪、酒类及其他酒类、烟类及其他烟类、饮料原料及其他饮料原料;
5、未食用食品原料:粮食加工产品、油脂加工及其他油脂加工产品、香料及香精、调味品及其他调味品、进口食品;
(二)新食品原料名单
表2新食品原料名单
序号名称
1 肉
2 肝
3 鱼
4 禽
5 蛋
6 乳及乳制品
7 谷物
8 果实
9 蔬菜
10 坚果及其制品
11 宠物食用品
12 营养保健品
13 保健食品及原料。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2年最新版)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2年最新版)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2年最新版)2020年1月2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将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健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又称为“医食同源”)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许多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物,食物和药物一样同样能够防治疾病。

唐朝时期的《黄帝内经太素》一书曾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反映出“药食同源”的思想。

《黄帝内经》中也有“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

谷肉果菜,食养尽之。

”说的就是食疗对于疾病的祛除作用。

此前,原卫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芡实、花椒、红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黑枣、酸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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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总览更新日期:2016.01.26附:官方出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2015-3-9)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收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能否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

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经研究,现就此问题进行如下说明:由于缺乏薰衣草的食用部位、食用方法、食用历史、人群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式。

科学研究表明,大豆异黄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有关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将华西银腊梅(药王茶)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陕卫监督函〔2014〕2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一、“华西银腊梅”是蔷薇科委陵菜属植物,规范名称应当为“白毛银露梅(Potentilla glabra Lodd. var.mandshurica (Maxim.) Hand. -Mazz)”。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委将白毛银露梅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 年 11 月 19 日关于西洋参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4-8-22)2003 年 9 月 12 日,原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对《庆元县卫生局关于要求认定西洋参是否可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庆卫〔2003〕84号)提出了回复意见:“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

目前,《食品卫生法》已废止。

依据《食品安全法》,我委将新资源食品已改称为新食品原料。

有关新食品原料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该说明已在我委网站公布。

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2013年第7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 年 6 月 30 日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海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将灵芝(赤芝)和紫芝划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或者调整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2013〕3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灵芝(赤芝)和紫芝均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

因此,灵芝(赤芝)和紫芝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 年 5 月 29 日国卫办食品函〔2014〕427 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滨海白首乌”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请示》(苏卫监督〔2013〕39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一、你厅来函所称“滨海白首乌”规范名称应当为“萝藦科鹅绒藤属植物耳叶牛皮消(Cynanchum auriculatum Royle ex Wight)”,不应与何首乌、白首乌混淆。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厅将耳叶牛皮消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耳叶牛皮消食品应当按照上述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 年 5 月 19 日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 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

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 年 5 月 9 日国卫办食品函(2014) 29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 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国卫办食品函(2014) 205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将“五指毛桃”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粤卫(2013) 69号)收悉。

经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们将五指毛桃(桑科榕属的粗叶榕,拉丁学名Ficus hirta Vahl)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3月13日国卫办食品函(2013) 514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你协会《关于请批准中链甘油三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请示》(中国食协(2013) 2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链甘油三酯即中链脂肪,天然存在于棕榈仁油、椰子油等食品和母乳中,是膳食脂肪的来源之一,主要成分是“辛、癸酸甘油酯”。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中链甘油三酯可作为食品原料或乳化剂使用。

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执行;作为乳化剂使用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癸酸甘油酯》(GB28302-2012)的规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12月20日国家卫计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国卫食品函〔2013〕83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牛蒡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请示》(冀卫办监督函〔2013〕20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牛蒡根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生产经营和使用牛蒡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二、牛蒡子仍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你协会《关于低聚果糖使用的请示》(中生发协〔2013〕1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低聚果糖是常用的食品配料,也是列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用于婴幼儿食品及调制乳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

低聚果糖作为食品配料用于其他食品时,应当符合相应食品的标准。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8月1日关于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86号)海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调整冬青科苦丁茶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2012〕38号)收悉。

经研究, 我委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Ilex kudingcha C.J.Tseng)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此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306号)吉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玉米须类产品安全性管理原则的请示》(吉卫文〔2012〕7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玉米须在我国有一定的食用历史,未发现安全性问题,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此复。

卫生部2012年10月18日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Leuconostoc.mesenteroides subsp.mesenteroides)列入我部于2010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允许平卧菊三七(Gynura Procumbens (Lour.)Merr)、大麦苗(Barley Leaves)为普通食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吉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2011〕7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卫生部关于同意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为普通食品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428号)四川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调整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为普通食品的请示》(川卫函〔2011〕440号)收悉。

经组织研究, 我部同意木犀科粗壮女贞[Ligustrum robustum(Roxb.)Blum.]苦丁茶为普通食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此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收悉。

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湖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羊胎盘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请示》(湘卫报〔2008〕14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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