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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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讲义

刑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讲义

刑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讲义方鹏刑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讲义第一部分、核心考点及区分标准一、总论考点(一)共同犯罪1、共同正犯: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2、共犯(以及共犯从属性):客观帮忙、教唆正犯行为+本人主观故意=共犯罪名3、承继的共同犯罪:行为终了前加入,可构成共同犯罪4、片面共犯行为:片面帮助成立帮忙犯;片面正犯、教唆有不同观点5、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犯罪形态6、共犯关系的脱离:切断因果关系,才成立中止7、共同犯罪与身份:各自利用各自身份,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二)认识错误1、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主观有无认错客观对象?2、具体认识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的区分:客观事实是否超出主观罪名故意?3、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通说观点均既遂;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4、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类别各自主观认定;罪名=正犯行为+各自故意。

5、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三)因果关系1、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先判断条件关系,后判断相当性(责任大小)。

2、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3、两个条件:依附关系,不中断因果关系;独立关系,作用大的条件,有因果关系。

4、重叠因果:两个行为均与结果具有条件关系,且作用均较大,均有因果关系。

5、共同正犯:对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二人均负责。

6、同时犯:不能查明哪个行为导致结果,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规则,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四)正当防卫1、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客观不法均可卫,包括过失、“黑吃罪”。

2、时间条件“正进行”,危险之虞可反击。

可以预先设装置。

3、限度条件“必需说”,制止侵害所必需。

4、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5、偶然防卫:客观上合法行为(通说合法。

少数:不法未遂;不法既遂)+主观上犯罪故意。

二、分则罪名(一)抢劫罪1、行为与责任同时性。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刑法分论讲义刑法分论概论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刑法分论讲义刑法分论概论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 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2)构成要件要素地位的界定,如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3)构成构成要素的范围界定,如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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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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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的学习内容
1、具体罪名的成立条件(客观要素、主观要素)
(1)成立罪名所需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如聚众斗殴罪的构成
是否要求流氓动机要素?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 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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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刑
1、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 2、内容:刑种、刑度 3、分类,发展历程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罚金) 4、法定刑的排列顺序和适用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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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条文中的引导性规定
引导性规定,亦即不规定罪状、法定刑的条文
4
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 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 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 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
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名例律 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 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断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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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与案件的认定
• 浙江海上打捞案 1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二) (三)(四)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因果关系PPT学习教案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因果关系PPT学习教案
经验法则之三:行为人致被害人重伤后又将其置 于危险境地,一般认为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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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择一的竞合(同时犯因果关系)
A1 R
A2
(五)重叠的因果关系
A1+A2
R
(六)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七)疫学因果关系及环境犯罪
证明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理论 (1)该因子在发病的一定期间之前起作用 (2)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病率就越高 (3)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病学观察记载的流 行特征并不矛盾 (4)该因子作为原因起作用,与生物学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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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归责理论的意义
(一)因果关系说[日本]与客观归责[德国]的关系 1、因果关系说[日本]:对构成要件要素分别进行实质 判断 2、客观归责说[德国]:对构成要件要素不分别进行实 质判断,而是总体进行实质判断
(二)案例分析: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说各自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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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 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 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 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
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
(二)现在的学说
1、条件说:无A即无B,则A是B的条件
核心:排除思维法 弊端:扩大处罚范围
(2、原因说 :部分条件是原因)
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说、优势条件说、最有力条件 说、动力条件说;主要原因、直接原因 弊端:难以操作、判断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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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条件说基本公式
条件说的补充规则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法点睛-章澎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法点睛-章澎

法考:刑法点睛(主讲:)刑法总论一、【传统必考】罪刑法定原则核心考点: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总结:(1)处罚的必要性或者法益保护必要性(法益保护机能)越强,(2)一般人越容易接受,(3)用语的可能含义越宽泛,(4)与刑法精神和实定法规定越协调,越容易归入扩大解释。

反之,自由保障机能则更被看重,容易归入类推解释。

1.关于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的说法,错误的是:()A.类推解释是基于规范上的相似性而产生的.B.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间的区分是相对的,法益保护的必要性越大,越容易归入扩大解释C.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例如,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所以,对“财物”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的必要性D.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刑法第341条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括“出卖行为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B.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告罪中的“丢失”仅包括“遗失”,不包括“枪支被抢去”的情形.C.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不限于已经质证后的证据,应扩大理解为“证据材料”D.弓弩不能解释为枪支,属于类推解释;但可以解释为武器,属于当然解释E.新冠病毒虽在医学上属于乙类传染病,但仍然可以在刑法解释为“甲类传染病”F.“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不同。

前者应作扩大解释,而后者应做缩小解释。

就前者而言,盗窃所用的一些工具(如老虎钳、扳手等),应当评价为凶器;不要求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只要能评价为携带即可,如A将凶器放在车内,下车后步行一段距离(如十几米或几十米)盗窃的,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虽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随身携带了凶器,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随时对被害人使用的意思。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二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二、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2、具体犯罪中的“量”(危害程度)要件:(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非法持有、使用假币,非法持有毒品、等“数额(或数量)较大”;(2)寻衅滋事、虐待、遗弃等“情节(恶劣)严重”;(3)量的标准的掌握:司法解释尤其是公安、检察部门的立案或追诉标准要掌握;(4)注意:不排除按照未遂定罪的可能;(5)条文中未设定“量”(危害程度)的标准的,不排除考虑量的因素。

★ 基本要求★(一)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二)理解——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三)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亦称之为“法益”)的侵犯性。

具体表现为:(1)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3)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4)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5)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侵犯其他合法权益。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了造成侵害的现实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杀人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生命的危险性)。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2第十二章未完成罪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2第十二章未完成罪

1、德日刑法对待不能犯的态度
• 日本刑法(客观说):不能犯不可罚,不构成犯罪 • 德国刑法(主观说):不能犯未遂,可以减免刑罚
2、未遂犯的构成要件与欠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
• 主体身份 • 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行为具有危险性) • 行为客体(对象):对象欠缺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害 • 结果:结果欠缺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害 • 手段 • 客观附随情状
• 2003/2/42.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
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
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 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
3、行为犯。强奸罪:强奸行为实行完毕,妇女:“插入说”,幼
女:“接触说”;诬告陷害罪:行为完成。
4、举动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伪证罪。
三、犯罪既遂与因果关系
虽出现预想结果,但不是犯罪行为导致,不是既遂
第一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 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
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三认定(一)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二)犯罪共谋问题
1、共谋预备行为独立成罪:组织、策划犯罪 2、共谋共同犯罪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构成)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构成)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构成)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关于不作为犯罪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是夫妻,但封建思想严重,在乙产下一女婴后,二人商定趁凌晨无人之机将女婴送至福利院门口后逃脱,女婴因被护士发现而幸免于死。

因甲、乙二人是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将女婴抛弃,故不属于不作为犯罪B.丙为某国有大型企业董事长,丙在代表本企业赴美国贸易谈判中接受大量高档物品,归国后丙将之直接带回家中隐藏,丙不属于不作为的贪污罪C.丁系某特大恐怖、故意杀人犯罪唯一的目击证人,由于丁担心遭恐怖组织报复拒绝作证导致案件无法起诉,丁构成不作为犯罪D.戊为某大型宾馆锅炉工,某日适逢家中来客陪酒过量,当晚,戊在值班期间独自一人值守时睡着而未及时加水,导致锅炉爆炸,戊构成不作为的过失犯罪正确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属于不作为犯罪,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选项B,错误,从事公务活动时接收的物品应当上交而没有上交,丙属于不作为的贪污罪。

选项C,错误,在我国现阶段,证人不出庭作证,不构成犯罪。

选项D,正确,职务、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没有履行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知识模块:刑法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需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10102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正当化事由之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10102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正当化事由之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对象:不法侵害人;意图:防卫
起因条件
(2)结束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 胁法益。但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如罪犯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夺回财物。
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也被作为特例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 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2、预先设立防卫装置防卫的问题
(1)如行为本身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则不被允许 (2)如行为本身不违法,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了作用,
第十一章 正当化事由
(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安乐死(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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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四要件说
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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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化事由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法 令 行 为
正 当 业 务 行 为
安 乐 死
被推 害定 人的 承承 诺诺
自 救 行 为
自 损 行 为
义 务 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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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O节 正当化事由概说
(违法阻却事由)
1、形式违法性:构成要件该当(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条件) 2、实质违法性:
(1)法律禁止何种法益侵害? ❖ 受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问题 (2)法益之间冲突时,法律允许什么优先? ❖ 违法阻却事由
3、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根据
4、案例:董玉环打死其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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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1、多人共同违法犯罪侵害本人的情况 2、不得已要挟第三人制止侵害的,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3、防卫对象既可是人身也可是财产 4、对物防卫的处理 5、不符合对象条件的防卫:防卫第三人 (1)理解:防卫第三者是指的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对与 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人实施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 (2)性质: A、故意犯罪:明知防卫对象针对的不是不法侵害者 B、假想防卫(过失犯罪或无罪):误认第三者为不法 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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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斡旋型受贿(第388条):出卖便利条件
第388条【斡旋型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象:公款。(1)公款,包括现金,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2)失 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
2007/2/94-97.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 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 甲好处费 5 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 100 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 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 下,一年后,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 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 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 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甲、乙、丙如何定性?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ABCD
普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
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 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三)变相受贿(《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 交易形式的受贿; 2. 收受干股形式的受贿; 3.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的受贿; 4. 受托理财型受贿; 5. 赌博型受贿 ; 6. 挂名领薪型受贿; 7. 名借实给(汽车、房产)型受贿。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肇事 者
基本犯
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司机章某构成
(5)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乘客、行人
5
方鹏刑法各论讲义第二部分
2008/2/52-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 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对)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总第28辑“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
A38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利用国工职务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之一
关系密切的人
或利用便利条件 当利益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原职权
或利用便利条件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利用离职国工原职权
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或利用便利条件
2009/2/64.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
方鹏刑法各论讲义第二部分
5. 索取或收取请托人财物
(五)事后受贿:在任时谋利、离职后收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 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构成受贿罪,应以有事前约定为条件。 2003/2/38. 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行政委派
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
的人员
政府从事公务(7种公务):
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挪用公款罪(第384条):挪作私用
1.主体:仅为国家工作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 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 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 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 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 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 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 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加重犯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
指使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车辆所有人、机动车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驾驶
辆承包人
者 单使主管人员、机动 在交通肇事后,
车辆所有人、承包人、 指使肇事人逃逸
乘车人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亡
(一)基本犯的构成特征要点
1.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1)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2)偷开机动车辆人员 (3)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违章 (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 逸
公务的人员;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 从

中行使职权的人员

作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国有公司、企业指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人民 公
人 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 团体(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区 务
员 的人员
别于社会团体
谋取不正当利益,指:(1)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 的利益(内容违法);(2)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 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程序违法)。优先权。 2005/2/65.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 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 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答案】ABD [练习]2011/2/1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 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 1 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 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方鹏刑法各论讲义第二部分
2012 年司法考试基础班刑法各论讲义第二部分
(授课人:方鹏)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员
(1)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 员
(3)立法解释规定的3种人: 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
公款去向
名义
谋取个人利益
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供其他单位(国有、私有)使用
以个人名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 谋取个人利益
4. 三种用途(目的)及构成犯罪的条件
用途
立法数额 时间 司法数额
进行非法活动
进行营利活动
数额较大
个人生活消费使用 数额较大
5千到1万 1万到3万 3个月 1万到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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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刑法各论讲义第二部分
A.甲系地税局长,1993 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 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 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 置可否。2003 年 5 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 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 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分则第九章 渎职罪
三、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1.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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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刑法各论讲义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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