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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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组成部分,总共包括五个分则,分别是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刑罚、刑事强制措施和附则。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相关名词解释:
1. 犯罪和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等内容。

2. 刑事责任: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明确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包括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豁免等内容。

3. 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的种类,以及判处刑罚的量刑原则、刑期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4.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羁押、勒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内容。

5. 附则:这一分则主要包括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其他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等内容。

这些名词解释涵盖了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分则作为刑法的组成部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安全和秩序。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⑦侵犯知识产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 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220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 虚假广告罪222√ 串通投标罪223√ 合同诈骗罪22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 非法经营罪225✔ 强迫交易罪226✔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 逃避商检罪230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231 妨害公务罪277✔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 招摇撞骗罪279✔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 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83√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85√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287√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 居中聚众打砸抢定故意伤人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289 居中扰乱社会秩序罪290√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 聚众斗殴罪292✔ 聚众斗殴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92✔ 寻衅滋事罪29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 传授犯罪方法罪29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97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 侮辱国旗、国徽罪299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0 聚众淫乱罪301√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 盗窃、侮辱尸体罪302√ 赌博罪303✔ 开设赌场罪303✔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 伪证罪305✔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 妨害作证罪307✔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 打击报复证人罪308√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 窝藏、包庇罪310✔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 局部执行判决、裁定罪313√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 破坏监管秩序罪315√ 脱逃罪316✔ 组织越狱罪317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31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 骗取处境证件罪31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 偷越国(边)境罪322√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主观方面是故意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同上。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6,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客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7,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8,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四点。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9,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分则(详细版)

刑法分则(详细版)
观点二:属于想象竞合 (通说)
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 罪
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公众: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扰乱金融秩序 →投资实业不构成犯罪
故意 →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关联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虚假广告罪 .......
(伪造/变造)金 融票证罪
犯罪所得罪.....
01
事前、事中通谋:
共犯
分支主题
武装掩护走私
罪名不变,但法定刑改 成(走私枪支弹药罪),
并从重处罚
抗拒缉私
.....妨害公务罪,数罪 并罚
关联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武装掩护或暴力抗拒检
查拘留逮捕 →加重
情节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采取暴力威胁抗拒
检察
→加重情节
行为对象:枪 支弹药
领补办的信用卡 使用虚假的保证人身份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偏 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 买/非法提 供)信用卡 信息罪
犯罪对象:信用卡信 息
关联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印章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实施注册资本实缴
登记制的公司
01
02
实际取得了公司登 记了才可能成立犯

(虚报出资/抽逃 出资)罪
本罪只适依法用于实施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真正的身份犯
为亲友非法 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签订/履行)合 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分则概述

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 宣告刑 宣告的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执行刑 一般低于宣告刑。
思考题
(1)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 是什么? (2)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 关系是什么?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 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 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 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 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 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 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第三节 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 下四种方式: (1)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 叙明罪状 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2)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 简单罪状 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 罪。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 列顺序。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 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 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 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
1
第八章
刑法分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第一节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 刑法分则,另外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 分则性规范。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 体。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 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 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 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 均是刑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 括和抽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 原则的具体运用。

刑法分则课件

刑法分则课件

燃烧的对象 ,主要是财物,也可能 是财产以外的对象。
( 3) 主体是 已 满 14周 岁 、 具 有 刑 事 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放火的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但不
影响定罪。
2、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某农乙为防止别人进入自己靠近公路旁 的菜园偷摘黄瓜、西红柿等农作物,而在 这些农作物上喷洒了剧毒农药,上写“果 上有毒,食者责任自负”。结果,仍导致 两小孩因偷吃蔬菜而中毒身亡。乙的行为 构成何罪?
A 故意杀人罪 B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C 投放危险物质罪 D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刑事责任:
所谓“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和交付使用后 暂时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已经发生 倾覆、毁坏的行为。
“倾覆”: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 “毁坏”: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至不能行驶或不能安
全行驶。 行为包括两种情形: (1)破坏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或者重要装置,如破坏其操作、驾 驶系统,破坏其刹车、制动系统,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 (2)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彻底毁坏,如将其炸毁、烧毁等。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进行处罚。 (3)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数量,放火罪的成立其财物的损失要达到5万元。 是不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4)正确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危险犯 A点火说。B烧毁说。C独立燃烧说。这是我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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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概念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意义1、刑法的价值取向二分法或者三分法、排列次序——国家刑法、民权刑法2、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三、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同类客体分类——十类2、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排列3、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各罪关系对个罪排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一)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二)种类1、以描述方式为标准:(1)简单罪状:第232条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如: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4)空白罪状(空白刑法或者白地刑法):指出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或法规。

如:第345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真正的空白罪状:违反……法,处。

如日本刑法第94条:“在外国交战之际,违反有关局外中立之命令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五十万圆以下罚金。

”2、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1)基本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如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加重、减轻罪状:对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第238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罪状的方式:1、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如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重罪状,第119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2、设专款规定:如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下、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3、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在同款内规定。

如第254条(报复陷害罪情节严重的)。

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概括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个别化功能(二)罪名的分类1、类罪名、分类罪名、具体罪名2、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3、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选择罪名:对象选择(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选择(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主体选择(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象与行为选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与行为选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三)罪名的确定合法性、科学性、概括性三、法定刑(一)概念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

(二)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规定应处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4.浮动法定刑(仅限于罚金刑):(三)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因刑法对法条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二、表现形式1、从法条关系看:(1)因特别关系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普通条款、特别条款;(2)因吸收关系。

全部法与部分法。

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2、从实际情况看:(1)因犯罪主体形成:军人泄露国家机密——第398条泄漏国家机密罪、第432条泄露军事机密罪;(2)因犯罪目的形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3)因犯罪对象形成: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重婚罪;(4)因犯罪手段形成: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266条诈骗罪、195条信用证诈骗罪;(5)因危害结果形成:刑讯逼供致人伤残——234条故意伤害罪、247条刑讯逼供罪(三)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1、罪过、结果不同:法条,一个行为,一个罪过,一个结果;想象,一般为一个行为,数个罪过,数个结果。

2、原因不同:法条,由于法规的复杂;想象,由于事实特征;3、刑法规范不同:法条,数个规范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想象,不存在。

4、法律原则不同:法条,特别法、重法;想象,从一重处罚二、适用原则1.不同法律之间的竞合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2.同一法律内的竞合通常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但例外可能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例外情形: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

如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罪刑相适应违背。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国家的安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不能构成。

多数为一般主体,仅有背叛性质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必须是我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机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罪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4、主观方面:故意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3、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资敌罪煽动型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煽动的含义《辞海》:怂恿、鼓动二、表现形式1、公开、秘密;当面直接、委托他人;口头、文字(书写、张贴、散发传单或标语,印刷、散发书画、非法刊物,投寄扩散书信等)2、作为、不作为?三、对象特定、不特定?四、煽动型犯罪的既遂认定举动犯、未遂、预备、中止?五、煽动的具体内容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具体内容只能是分裂国家行为。

即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就另立伪政府、实行地方割据、拒绝中央政府的领导、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事项进行组织、密谋策划或者具体实施。

煽动分裂国家行为具体情形:1、煽动具体实行行为;2、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组织行为;3、煽动教唆行为;4、煽动帮助行为。

六、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1、行为对象: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公然性”;特定的单个人或多个人,不具有“公然性”;2、构成犯罪的情形不同:既遂、未遂?3、定罪量刑七、煽动型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1、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性质是刑法所禁止的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明知自己实施的煽动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3、犯罪目的八、煽动型犯罪与一般言论错误叛逃罪叛逃罪案例.ppt一、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二、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一)如何理解“在履行公务期间”?履行公务期间:执行职务或者执行某些任务期间,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出差期间、执行任务期间。

如何具体理解履行公务期间?行为,状态。

(二)如何理解“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擅离岗位:自作主张离开所在的职位⏹擅离岗位是叛逃行为的一部分。

没有规定必要。

⏹叛逃是叛和逃的结合。

叛逃:背叛我方,投靠境外组织或机构?如果要求,境外组织、机构:敌我性质不明的组织或机构。

如果是敌我性质明确的——投敌行为(三)如何理解“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争议: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是一种危险结果,一种抽象的危险结果。

只要行为人在……,造成“危害……”的危险结果的,就构成叛逃罪。

2、向境外的组织或者机构表明或表示自己已经背叛自己的国家,愿意为境外组织或者机构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承诺3、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行为,即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如何判断:行为人投奔的境外组织或者机构的性质;行为人投奔境外机构、组织的目的;行为人投奔境外机构、组织的形式。

有无携礼叛逃;叛逃之后的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里不包括军事机关——军人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三、罪与非罪:1、主体身份2、是否“在履行公务期间”,如果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危害国家安全——可能构成投敌叛变罪3、行为方面:形式的逃往境外+实质的背叛国家4、“滞留不归”行为四、与相关犯罪的区分1、与背叛国家罪:主体、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2、与投敌叛变罪:主体、客观方面(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对象(敌人)五、罪数问题1、行为人为叛逃而进行犯罪,一罪数罪?如:行为人本不掌握国家机密而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国家机密以投靠外国组织、机构的?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得以出境而叛逃的?2、叛逃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一罪数罪?六、法条链接:第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

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二、构成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为: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不作为:放火罪、爆炸罪过失犯——实害犯;危险犯——破坏交通工具罪3、主体:自然人、单位如自然人一般主体:爆炸罪、决水罪、劫持航空器罪;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或者领导、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可以单位)、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能由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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