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中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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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本犯 + 过 失 的 加重 结果 这 一 形 态 , 在 理 论 上 似 乎 可行 ,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由于 两者 都 是 以危 害 结 果 的 出现 作 为 既遂 标 准 , 这样 就 会 产 生在 对 犯 罪 分 子进 行 定 罪量 刑 时去 判 断 一个 危
害结果大小来判 断其行为人是只成立一个基本犯罪还是一
者对 重结果发生不具有 直接 原因力 的共 同行为者, 也应 该
对加 重 结 果承 担 共 同正 犯 的刑 事 责 任 。 ' , 【
结 果 加 重 犯 又被 称 之 为 加重 结 果犯 , 我 国刑 法 总 则 并 没有 对 结 果加 重犯 予 以 明确 规 定 , 但 分 则 中 却 出 现 了 基 于 这 一基 本 犯 罪 形态 的相 关规 定 。 例如, 刑法第 2 3 6条 规 定 , “ 强奸妇女、 奸 淫幼 女 ,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十年 以上 有 期
加重犯这一犯罪形态。 我 国理 论 界 对 结 果 加 重 犯 的研 究 多
“ 偶然 的结果加重犯” 有违现代刑法责任主义的原则, 因而 各 国立法均不予承认。_ l
综 上所 述 , 结 果 加 重犯 的犯 罪 构 成应 当只 有 两种 : 故 意 的基本犯+ 故 意 的加 重 结 果 和 故 意 的基 本 犯 + 过 失 的加 重 结果 , 也 即我 国刑 法 学 界 所 称 的纯 正 的 结 果 加 重 犯 和 不 纯 正的结果加重犯。 二、 关 于 结 果 加重 犯 中 的共 同犯 罪 的理 论 结 果 加 重 犯 的共 同正 犯 是 指 “ 在 二 个 以上 的 人 基 于 共
除去形态 ( 1 ) 和( 2 ) , 我们看形态( 3 ) 和( 4 ) 。 对于此 , 有 很 多学者不认 可其构成结果加重犯 , 笔者也持赞同意见 。 首先, 基本犯 为过 失, 根据我 国刑法理 论, 过失犯的成立 以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笔记

抢劫罪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手段行为+因果/危害后果,部分还含有对象)2019/12/231、抢劫罪包括2类(1)普通抢劫罪(2)特殊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2、普通抢劫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手段行为)+劫取财物(对象)(1)暴力对象不限于财物持有人本人(2)暴力程度要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题目会把暴力程度描述得相对严重),但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3)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如无体物、欠条等(4)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未遂,比如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5)抢劫罪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没有反抗回旋的空间。

3、普通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入户(缩小解释:强烈隐私权/是否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共交通(不含小型出租车)、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数额巨大(每次都未遂的不算)、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真枪/显示或使用)、抢劫军用/救灾/抢险物资(主观上应明知是该类物资)4、特殊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铅球/硫酸等,但不包括汽车那类夸张的;要求是暗藏,如果使用或者显示,直接定普通抢劫5、特殊型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前提:盗窃、抢夺、诈骗(含各种特殊诈骗如信用卡诈骗)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是被动的)着手时间点:使用暴力的时候才算着手14-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客观(主体+对象+手段行为+危害后果)问题:保护的法益?1、主体:16周岁及以上,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对象:(1)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2)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例如盗窃他人藏于家中的毒品(3)特殊对象: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煤气、网上账号等3、手段行为窃取,秘密窃取(行为人主观以为别人没发现)公开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盗窃VS抢夺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

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专业名称:刑法学申请人姓名:王春穗导师姓名及职称:王仲兴教授论文答辩委员会(签名)主席:委员:二00七年五月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刑法学王春穗王仲兴教授中文摘要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毫无疑问的两者都在我国刑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是对其两者的争议并没有因为其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而停止,反而越演越烈。

本文冀望能在对两者的内涵、外延、特征等多个方面的详细解读的基础上,从静态(罪数、行为构成),动态(定罪量刑),刑事政策等若干个方面对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学生认为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同属于加重构成犯罪。

而当前在我国广泛存在刑法理论要求谦抑而司法实践则要求“严打’’的情况,使得转化犯趋多、量刑趋重。

因此学生认为在立法中应当慎用转化犯代替结果加重犯,更多地把“转化情节”视为量刑情节而非犯罪构成。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比较Thecomparativestudyof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CriminalLawWangChunsuiProfessorWangZhongxingAbstractWithoutanydoubt,both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havebeenwidelyusedintheChinesecriminalpractice.Howeverthedebateofthesetwocrimeshasgrownevenintensely.Byidentifyingtheconception,extensionandcharacteristicofboth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thisarticlewilldiscussandcomparativestudybothtwocrimessystematically.Thearticlesuggeststhatboth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belongtotheSO.calledthecrimeofqualifizierteTatbestaendeod.Qualifikationstatbestaende.AndconsideringtheconflictofStrikinghard’policyandtheprincipalofhumilitydeference,thearticlesuggeststhelegislationshouldcarefullyusetranslationcrimetoreplaceresult—aggravatedcrime,andconsideritasdiscretionofpunishment,notconstitutionofcrime.KeyWords:result—aggravatedcrime,translationcrime,comparativestudyII目录中文摘要…………………………………………………………………………I英文摘要…………………………………………………………………………II目录…………………………………………………………………………··III前言………………………………………………………………………………………………………….1目U吾…………………………………………………………………………………………………………。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

〔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

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

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将其送回家中。

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始终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

例:甲始终拐卖妇女,乙表示要收买一名妇女。

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实行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包括有意和过失。

假设以有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有意伤人罪和敲诈讹诈罪,并罚。

刑法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doc

刑法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doc

★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罪数形态一、一般规则: 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

常见继续犯:(1)侵犯自由的犯罪;…2‟纯正不作为犯;(3)持有型犯罪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从一重罪处罚。

典型形式: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3、结果加重犯:法定性(二)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

特征:(1)一个目的;(2)数行为;(3)牵连关系: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

典型形式:伪造用于诈骗的;3、吸收犯:数个不同性质行为犯数罪,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

特征:(1)数行为;(2)犯数不同罪;(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类型:(1)必经阶段;(2)当然发展。

典型形式:(1)(入室)杀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2)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三)几个界限: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5、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参见:附罪数特殊情况)(一)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歼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刑法 16个结果加重犯

刑法 16个结果加重犯

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16个条文17个罪名。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二章);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章);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第四章);第263条抢劫罪(第五章);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第六章);第443条虐待部属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十章)。

结果加重犯构成基本问题简析

结果加重犯构成基本问题简析

型都作为一 种典 型 的结果 加重 犯为 理论界 和 司法实 践 接 受 , 么剩 余的三种类 型是否有其 特定 的存 在意义 和存在 那 空间, 笔者将逐一进行讨论 。 二 、 本犯为故意 。 基 重结果为 故意
对加重结果能否为 故意 的问题 , 反对者认 为如果 对加 重结果持故意 , 直接就加重结 果成立故意犯罪 , 故意 则应 该 犯罪与基本犯罪 的罪 质或者 相同或者 不同 , 都没有 承认 但 为结果加重犯 的必要 , 还不如归为结合犯更为妥 当。4赞成 【 者则从刑法分则规定 了对加重 结果持故 意 的犯 罪出发 , 认 为“ 故意加故意 ” 的结 果加重犯 是客观存在 的, 比如 为劫 取
狭义说认为 , 所谓结果加重犯 , 是指 因基 本犯的故 意行
为 , 了超过其故意 的重结果时 , 被加重的犯罪 。如 发生 刑罚
日本学者野 村稳 说“ 关于结果的加重犯 , 今天从 彻底 责任主 义的观点来 看 , 是作为 故意犯 的基 本犯 与作为 过失犯 的重
体。抢劫罪既然规定在 侵犯财 产罪一章 中的, 就表 明立 法 者在制定抢劫罪的时候偏重 于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人 身权利 。如果认为抢劫罪 的暴力手段包括杀人从而承认 为 劫财 而故意杀人是抢 劫罪的 结果 加重犯 , 已经不符 合抢 这 劫罪 的罪质原意 了, 因为此 时抢劫 杀人 的行 为 已经 将被 害
类讨论 的启发 。《 联邦 德国刑 法典》 1 第 8条规定 :法 律就 “ 犯罪之特别结果加重其刑者 , 此加重规定对 于正犯或共犯 ,
至少关 于犯罪结果 , 须犯 罪人 具有过 失 始适 用之 。 《 地 ”奥 利刑法典》 7条 规定 : 犯罪 行 为有结 果 之规 定者 , 第 “ 以行 为人对此结果至少有过失 时 , 予 以加 重处 罚。 该条文 中 始 ”

刑法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超强整理!)

刑法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超强整理!)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符合基本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过失或故意地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作为一种特殊、独立的犯罪形态,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故意犯罪。

基本犯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罚的基本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引起法定加重处罚的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如果没有基本犯罪或基本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则无结果加重犯可言。

2、造成加重结果。

加重结果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条件之一。

没有造成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同样也不能认定构成结果加重犯。

该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超出基本犯罪罪质范围的结果;加重结果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该结果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3、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结果加重犯成立与否的客观依据,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则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

同时,该因果关系也是认定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

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或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与基本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或因素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须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体现了意识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主观上须有罪过,至少是过失,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包含故意。

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条文的分析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16个条文17个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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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的结果加重犯
作者:未知文章来源:中法网学校点击数:731 更新时间:2007/11/30 21:59:38 热★★★
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16个条文17个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和第六章中,在第四章中涉及6个条文6个罪名,在第六章中涉及4个条文5个罪名。

分列如下: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二章);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章);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第四章);
第263条抢劫罪(第五章);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第六章);
第443条虐待部属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十章)。

根据刑法分则对上述16个涉及结果加重犯的分则条文的规定情况,如按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加以区分的话,基本可以分为两类:
(一)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的类型。

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39条第1款绑架致被人死亡的;刑法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60条第2款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3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21条第2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刑法第336条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刑法第443条虐待部属致人死亡的;刑法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军人死亡的。

(二)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类型。

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141条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5项强迫卖淫致被强迫卖淫人重伤、死亡的。

从上述分类情况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多数属于纯正的结果加重犯,即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的类型,共10个条文,11个罪名。

少数属于不纯正的结果加重犯,即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类型,共6个条文,6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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