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刑法分则 乐毅最新版讲义
我2011万国系统强化班乐毅刑法分则讲义

财产保护包括丗合法保护非法保护黑吃黑也构成犯罪占有、处分、收益非法占有不能对抗原所有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属取得型犯罪。
还有破坏型犯罪moc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系统强化班资料 联系电话:400-650-2089.c o m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
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系统强化班资料 联系电话:400-650-2089.c o m系统强化班资料 联系电话:400-650-2089.c o m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
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系统强化班资料 联系电话:400-650-2089.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系统强化班资料 联系电话:400-650-2089.c o m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
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罪刑各论概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罪刑各论概说本章主要有以下3点。
1.把犯罪分为10类;2.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结果是分为10类,即分则10章;3.根据各类犯罪的危害性程度轻重对各类犯罪排列先后顺序;4.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排序。
1.罪状、罪名、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都分为二个部分:前一部分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或者犯罪名称,这一部分称为罪状;后一部分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这部分称为法定刑。
每一个罪状包含了对该种罪特有的犯罪构成,是准确定罪的法律根据,每一个罪的法定刑规定了对该罪处罚的相对确定的刑罚幅度,是量刑的法律根据。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一部分是罪状,包含罪名;后一部分是法定刑。
2.应当能识别罪状的种类罪状的种类有:(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3.一条文规定数行为的情形通常一条文规定一行为、一罪状、一个犯罪,但也有一条文规定多行为的情形。
如:(1)上述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诽谤2种行为,其实包含了2个犯罪的基本罪状、2个罪名、2个犯罪。
(2)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包含了可供选择的几个罪状,即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行为人有其中的一个罪状,就构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罪;具有其中的数个罪状,也就成立一罪。
罪名根据行为人具备的罪状确定,也称“选择的一罪”。
4.应当能识别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的种类有:(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一般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最新篇)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司法考试刑法精讲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刑法分则讲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一 概念及具体构成 (一)概念 立法者将各类犯罪及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按 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在刑法分则中进行的排列,由 此形成的体系称之为刑法分则体系。 (二)具体构成(章、节、条) 1 、类罪 。大类+小类。十大类,其中第三大类下又 分为八小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对公 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 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第六 大类下又分为九小类——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司法, 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
3 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确 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通常都是在既包含故意 又包含过失犯罪的法条中加以规定。如第119条关 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 爆设备的犯罪第二款就是较为典型的引证罪状。 具体表述是:“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4 空白罪状 即在条文中指明要参考刑法之外的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330条妨 害传染病防治罪,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 具体表述是:“违犯…规定(或法规),”
四 罪名的确定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根据罪状和犯罪的所有构成特征对犯罪本质的高 度概括。司法实践中的定性一般就是指两个环节,一是罪与非罪,二是 此罪彼罪,两个环节无论那一个出了问题,都属于司法中最大的专业错 误——定性错误。 我国刑法的罪名有两种类型,一个是类罪,大小一起共有27个;另一个 是个罪,到目前为止共有445个。 (一)罪名确定方式 综合各国刑法,罪名确定方式有2种 1 明示式 具体分为标题明示和定义明示。标题明示即在分则条文前载明 罪名,如我国台湾刑法;定义明示即在条文中以定义的形式载明罪名, 如我国刑法第382、385条的规定。 2包含式 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 当中。由此派生出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前者指司法机关根据对罪状理 解确定的罪名;后者指相关学者根据对罪状理解确定的罪名。出现不一 致是正常现象。 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名既有明示也有包含,并且以包含式为主。包含式对 简单罪状,罪名容易确定,如232条“故意杀人的,处…”;但对于敍 明罪状就要进行科学的概括和抽象,因此,难免出现歧义。 最高法(1997年12月11日)、最高检(1997年12月25日)在对97刑法 进行罪名的分别解释时对397条前者解释为2个罪,后者解释为3个罪, 多了一个“徇私舞弊罪”。
乐毅: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司考考点分析

乐毅: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司考考点分析修正案(八)终于通过了,还好赶在11年司考大纲发布前。
算上98年那个单行刑法,迄今为止,刑法一共修订了九次,而这次是修订幅度最大的,整整用了50个条文才把修订内容说清楚。
根据以往的经验,不用说,今年大纲肯定会把一些重要考点列进去。
估计未来有可能考的考点是:关于总则一是累犯成立条件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6、7条的规定,注意红体字部分。
第6条 (一般累犯) 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7 条 (特殊累犯) 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是死缓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4条。
其中限制减刑的规定要注意和修正案第15条结合起来复习。
第4条 (死缓的法律后果) 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附修正案第15条的规定第15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第二编)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第二编)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1、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反映了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
2、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赋予了原本困难的对犯罪成立的判断以安定性'。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1、客体:内容为法益(实际"法益'概念超越犯罪构成,贯彻于每一要件中)
2、客观方面:行为、对象、结果(与三阶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
3、主体:自然人、单位、责任能力(应分别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责任阻却事由)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具备上述要件,还需要不属于正当行为,才成立犯罪。
即在四要件模式中没有解决违法性的问题。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强调"行为不法罪责'的阶梯式解决问题方案。
1、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机能:违法推定、故意规制、犯罪个别化)
2、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学习指导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学习指导核心提示: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的学习方法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即要求广大考生认真熟练掌握若干重点的罪名。
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0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的1/3.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罪。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
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重点罪名提示:1、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的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及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重婚罪与破坏军人婚姻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8、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适用禁止令的情况 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的薪金问题 管制拘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有期徒刑刑期折抵 死刑的两种方式 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吗 死缓可以由谁判决 谁核准 不得适用死刑的人 ()不满18周岁 ()怀孕的妇女 ()75周岁 有没有例外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的后果? 有重大立功的?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限制减刑的条件?时间? 罚金数额比当前拥有财产少的? 减免罚金属于减刑制度吗 没收财产的限定 什么人 什么钱 没收财产必须全部没收吗 同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只限于什么情况 怎么罚 什么时候 ()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非法财产违禁品犯罪工具怎么处理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 从什么时候起算 有缓刑的呢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 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 必须当事人申请吗是否可 民事赔偿 罚金 谁优先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条件 具体内容? 赔偿损失需要当事人申请码 职业禁止的犯罪内容要求 职业禁止起算点 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 从重从轻 包含本数吗 减轻 包含本数吗 没有法定情节就不能减轻对吗 累犯的法律效果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行 刑罚 年龄 时间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如何理解执行完毕 只判处附加刑?缓刑的?假释的? 一般自首 投案对象一定是司法机关对吗 投案后又逃跑的?又回来的 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是自首吗 被纪委调查 在身边发现犯罪工具的 而交代行为的是自首吗 交代别人的犯罪事实算自首吗 翻供但在什么时候前又供述的算自首 特殊自首 准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 供述的罪行有什么要求 如果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呢 坦白和自首的关系 立功必须是本人行为吗 揭发同案犯怎样才立功 死亡的可以吗 正当防卫的可以吗 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吗 线索来源要求 要求其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对吗 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毅老师,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自称当过兵,所以说话比较粗俗,有时候都觉得自己不像个博士,其实我也是这么想的。
经常语出惊人,偶尔来点反动言论,在他的课上听着很生动,案例也相当搞笑,反正甲男乙女总被埋汰,各种埋汰,以下尽情欣赏。
乐哥的雷言雷语:
对奸淫幼女者应该处以宫刑,没收犯罪工具。
女性的性自由要保护,那男人的呢?男人的那点性自由不值得保护。
这种人就是人渣中的战斗机,败类中的VIP
“构成要见的该当性”是日本语,日本人不是人,所以这话听上去很别扭。
某宾馆老板酒醉,见值班室睡着一人,遂起淫念把TA强奸了,事后才发现TA是一小伙,对宾馆老板的行为该怎么定罪呢?因为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不保护男性的性自由,所以不构成犯罪。
那小伙该怎么办呢?我们只能劝他“调整心态”!如果你喜欢,那么恭喜你;如果你不喜欢,这点事算什么呢?人生还有更大的磨难等着你。
某殡仪馆化妆师很色,某日,送来一具浑身酒味的女尸,重要的是女尸很漂亮。
于是化妆师半夜潜回殡仪馆,对女尸进行了奸污,因为他又有恋物癖,所以完事后拿走了女尸的一个袜子。
这时候,诈尸了,只见女尸一下从床上坐了起来,掏出手机按了3个数字“110”:喂,警察叔叔吗?我的袜子被人偷了……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女孩子千万不要乱喝酒
接吻:什么是接吻?接吻就是交换口水
同居:就是未婚青年享受已婚待遇
破坏军婚:就是给军人戴个绿帽子,中国的陆军都戴绿帽子
非法拘禁:趁妇女洗澡的时候把她的衣服抱走构成非法拘禁,但把小伙的衣服抱走就不行,他会追出来的。
国家:就是合法的黑社会
黑社会:就是有待合法的国家
聚众淫乱:就是3个以上的人玩3P4P游戏
中纪委:就是明朝的锦衣卫
妓院打手的职责:维护嫖场秩序,严肃嫖场纪律,为嫖客提供一个良好的嫖娼环境。
关于强奸未遂:长得丑不是阻止强奸的理由。
自首和立功:人活世上不容易,别跟自己过不去,自己的事能不说就不说,别人的事能说多少说多少.
激情犯罪,就是“一夜激情”那个“激情”
禁止进口:如果你能把中国的废物出口到日本去,温家宝总理会给你发一勋章,上面写着“民
族”英雄,因为你这是抗日。
诸葛亮三气周瑜是故意杀人罪
国家纳税跟黑社会收保护费有什么区别?就是多给一张发票
性贿赂不是贿赂,因为大家都认为这是官员的一种福利。
索贿是最不要脸的一种行贿。
律师跟法官打牌,只许输不许赢,典型的中华鳖精
之所以说婚内强奸不是强奸,是因为研究刑法的大多是男的。
解释刑法第241条第4款:我收买妇女是做老婆的,肯定是要强奸的,不强奸她我买她干嘛?一般人都叫这个黄碟,不叫淫秽光盘
说某人丑:把脸分辨率调得低点
我不喜欢木子美,我喜欢芙蓉姐姐,毕竟人家卖艺不卖身,还是比较纯洁的。
04年的试题简直就是黄色淫秽试题大全,什么样的人出什么样的题。
刑法只负责惩罚一个人的肉体,不负责拯救一个人的灵魂,它管你黄得一塌糊涂,黄得熠熠生辉
犯罪要想上档次,必须学刑法
讲完强奸罪后,给自己开脱:学生总是评价万国的刑法老师很黄很暴力,其实是出题的老师很黄很暴力,没有哪年不考强奸的。
这是我的EMAIL,有问题尽管给我写邮件,我有问必答,谁不答谁是小狗(堂堂博士、人民教师,说出这样的话……)
他的一句口头禅:甲男乙女谈恋爱,谈了3年后终于谈崩了……
某天,正在讲强奸罪和侮辱尸体罪,邻桌男生冷不丁来一句:这些人怎么都这么喜欢奸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