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背诵版讲义.
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八、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到案前投案)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均是自首)①《意见》2010.12,下列是自动投案:A.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被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B.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交代犯罪事实的;C.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D.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②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正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以后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有犯罪行为而被抓获,或被发现犯罪工具、赃物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的。
这类情形常见于毒品犯罪。
③投案时间点: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A.经“传唤·讯问”时交代罪行的,不是自动投案。
B.“传唤·讯问”或被拘留时逃跑后被抓获归案的,不成立投案。
C.若再次自动投案的,仍可成立自首。
④根据新司法解释:亲友绑送到案,不是自动投案。
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⑤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最新篇)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司法考试刑法精讲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行刑制度是指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行刑制度有以下三种:(1)缓刑;(2)减刑;(3)假释。
(一)缓刑1.案例被告人程某,男,35岁,某广播器材厂工人,1982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程某之父因摘门前的香椿树叶而发生口角,王某持竹钩追打程之父。
被告人程某中午下班时,其父将被王某追打一事告知程。
程欲找王评理,被其母制止。
当日下午5时许,程某下班回家,恰遇王某准备外出。
被告人程某上前抓住王的胸襟,对着王的鼻梁猛击一拳,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被告人程某在其母的责骂下,将王送去医院诊治,并主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3564元。
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王某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2.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其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实刑为前提。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分为一般缓刑与暂时缓刑。
3.一般缓刑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4.战时缓刑战时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缓刑的考验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2023年法考客观题柏浪涛刑法背诵版

2023年法考客观题柏浪涛刑法背诵版
(实用版)
目录
1.2023 年法考客观题柏浪涛刑法背诵版的概述
2.柏浪涛刑法背诵版的主要内容
3.柏浪涛刑法背诵版的特点和优势
4.如何有效地使用柏浪涛刑法背诵版
5.柏浪涛刑法背诵版对于法考备考的重要性
正文
2023 年法考客观题柏浪涛刑法背诵版是针对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
科目——刑法而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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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使用柏浪涛刑法背诵版呢?首先,考生需要认真阅读教材,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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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不得假释的情形:累暴徒十不假释
一、累犯
二、因犯下列(八宗罪)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绑架
6.爆炸
7.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绑架爆炸暴力/投危
▲可以限制减刑的情形有:死缓累犯八罪限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二、因犯“八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不得缓刑的情形:罪首累犯不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贩毒
6.爆炸
7.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贩毒投危(毒)/爆炸/故重伤死
▲注意▲“8种罪”与“八宗罪”的第5个和第7个不一样。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记忆联想:故杀、故伤死、残重残、情节恶。
(不死则残)。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

★★第⼆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第3、4、5条 应掌握基础性问题: 1.什么是基本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何意义? 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贯穿于整个刑法过程的?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如何将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法?例如,为什么为了索取债务⽽绑架他⼈的⾏为应当认定为是⾮法拘禁罪,⽽不认为是绑架罪。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 宗旨:维护法制、保障个⼈权利,防⽌国家公共权⼒机构滥⽤刑罚权侵害个⼈权利。
(⼆)内容 1.法律主义 形式侧⾯ 2.禁⽌事后法(禁⽌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3.禁⽌类推解释(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 4.禁⽌绝对不定(期)刑 1.明确性原则 实质侧⾯ 2.禁⽌处罚不当罚的⾏为 3.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形式的侧⾯ (1)法律主义:定罪量刑只能以⽴法机关制定的成⽂刑法为标准,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的作⽤: a.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
(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 b.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理由。
当存在有利于⼈们的习惯法时,⾏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为时,可能以⾏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
(2)禁⽌溯及既往——已变通:从旧兼从轻,仅适⽤于未决犯,原因在于,要维持法院原有判决的既判⼒、维护法院原有判决的权威性。
(3)禁⽌类推解释——已变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可以适⽤ 2008年四川卷⼆2.甲因为盗窃⼄的⾃⾏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政拘留15⽇的处罚。
在被⾏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事的⾏为应如何定性?(A)即使认为该解释是类推解释也没有关系,因为该解释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A.⾃⾸B.坦⽩C.⽴功D.重⼤⽴功 (4)禁⽌绝对不定期刑。
(法定刑可以采⽤相对确定的刑罚,宣告刑必须绝对确定) 2.实质的侧⾯ ★(1)明确性。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